财税实务:各种股东分红的所得税问题汇总

财税实务:各种股东分红的所得税问题汇总

各种股东分红的所得税问题汇总

股东分红所得的税务处理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在中国

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

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那么,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该如何纳税呢?对此,笔者分析汇总如下。

?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股

东分得的红利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上市公司分得的红利也需要缴纳个人

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推荐下载

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2010-06-17 梁涛 陈萍生 【大 中 小】【打印】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 东。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 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 股、B 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那么,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该如何纳税呢?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对持有B 股或海外股(包括H 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 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 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对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

企业分红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

企业分红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一) 2011-01-07 10:30 1,股东分红一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⑴所有股东是企业,股东分红给企业时,不要交个人所得税,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企业与企业之间,税率不同,要补交企业所得税率差额。⑵独资企业,股东分红不要交个人所得税。⑶有限责任公司查账征收企业,分给个人股东分红,要交20%个人所得税。 会计分录:(注:年终利润分配,股东分红的金额多少?是依据董事会的决定,来进行分配的。)第一步:(从利润分配先转到应付股利) 会计分录: ⑴借:利润分配—股东分红 贷:应付股利 ⑵(支付给个人时)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股利(如股东其名字多,可造一张表统一发放) 贷: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20% 贷:现金 ⑶到月底交税时(用税票作为凭证) 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间股东分红(这股东是企业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⑴借:利润分配—股东分红 贷:应付股利—某企业(附董事会决议) ⑵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时 借:应付股利—某企业贷:银行存款 注:将汇款单和收据,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内 如果企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时,

例如:甲企业所得税率25%,乙企业所得税率20%,差额5% 收到甲企业汇来分红款时,假定是10万元 ⑴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 ⑵补交5%差额时,10万元×5%=应补交0.5万元企业所得税 交所得税时。借:投资收益0.5万元 贷:银行存款0.5万元 还剩下9.5万元,转到利润分配 2,用所有者权益增资一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集体企业如:国营厂、集体厂、福利厂、校办厂等。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到“国家资本金、集体资本金”增加实收资本的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到个人资本金增加实收资本的,按股息红利20%征收个人所得税。 会计分录: 借: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假定10万元) 贷:实收资本—个人资本金(假定10万元)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10万元×20%=应交个人所得税2万元) 会计分录:代交个人所得税时, ①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②收回时 借:现金20000 贷:其他应收款—某个人所得税20000(将收据和税票附上,做原始凭证)

如何确定境外股东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何确定境外股东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作者:期刊编辑部日期:2013-11-25 字号[ 大中小] 问:1.我们和境外股东的委托贷款利息对应的代扣代缴所得税,不管是不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是否应该每年去缴纳? 2.我们和境外股东贷款利息的代扣代缴营业税,是不是到期还本付息是一次性缴纳就可以了?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中规定,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每次向境外股东支付利息时或者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时,需代扣代缴境外股东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贵公司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利息,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贵公司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以及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贵公司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扣缴境外股东的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020新股东分红个税申报

随着今年新个税法的实施,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在五千元每月以下的,个税税率为0,这也意味着他们实际收入的增加。但是,这个个人所得税不仅仅是包括工作,其他的收入也需要算到里面。比如您是一家公司的新股东,且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那就可以得到一定的分红,而这个分红就要算入其中,一起纳税。但是,这个税要如何缴纳呢?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2020年个人所得税减免申报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减免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所以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信息需要修改的投资者,需要在12月底前完成申报操作。 二、2020年个人所得税申报操作指南 1、2019年未申报通过 可直接下载最新版的个人所得税APP,进入APP后选择第二个选项“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按照页面信息进行提交即可。可申报的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2、2019年已申报,但信息需要修改 对于2019年已经申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但2020年申报信息有所调整的投

资者,同样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选择第一个选项“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即可进入2019年已经填报的信息页面,在待确认状态下选择相应扣除项目进行修改再确认。 3、2019年已申报,且无信息修改 如果2020年的申报信息与2019年一致,那么无需进行任何操作,2019年申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延长至2020年。 以上就是今天介绍的关于2020新股东分红个税申报方法了,希望对想要了解这方面内容的朋友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以咨询杭州锐捷财税管理有限公司。他们旗下运营的锐捷财税,由一支包括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会计师组成的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为大家提供会计、税务、财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房地产企业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风险分析与防范-精选模板

房地产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风险分析与防范 房地产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风险分析与防范 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由于个人收入难以准确取证,一直是个难点。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个人收入更隐蔽,纳税人往往采取虚列开发成本费用、低价转让产品、个人借款长期不还,或是为个人代付代垫款等方式,让税务部门无法核实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本文从纳税人通常会采取的避税手段,分析房地产开发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风险防范的策略和办法。 一、纳税人通常会采取的手段 1.虚列开发成本费用支出。房地产开发往往是虚增建筑材料、增加工作量(时),或是加大隐蔽工程成本,增加地下工程成本;也有的是人为抬高单位建筑材料成本,等等。主要目的就是虚增房地产开发成本,然后通过建筑商、供应商再支付给股东个人。 2.低价转让完工开发产品。无偿赠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应视同销售征收各种税款,受赠人如果是股东个人,还必须按分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通过销控表很容易掌握开发产品销售及赠送情况,因而纳税人一般不采取此办法。而是通过低价转让,或是偷梁换柱,将自己的名字改成亲戚等别人的名字,达到分红的目的。 3.个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纳税人会采取股东个人借款不还的方法,尤其是在项目快结束时,从借款,趁机“浑水摸鱼”想躲过税务人员的检查。由于个人借款长期不还,必须视同分红,但是纳税人往往在项目结束的当年借款,在清算时借款还未满一年。由于时间短,想通过此办法避开税务人员的注意,蒙混过关。 4.开发代付代垫款项。纳税人会采取为个人股东代付代垫款项的办法,比如为股东个人支付利息。没有发生借款行为,但是利息支出财务费用较高,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就是为个人支付银行贷款利息。还有就是支付股东个人的消费支出、家庭支出等,或者是虚构业务直接用发票套取现金。 二、涉税管理难点 1.成本审核专业性太强,税务部门很难如实确定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隐蔽工程、地下工程太多,只有专业的机构才能准确核算其实际的开发建筑成本。纳税人人为增加工程量或是工程材料,税务部门很难审核出来。 2.市场价难以确定,明显偏低的依据不充分。如何鉴定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没有一个科学的判断标准。只有反不正当竞争相关规定中提到,低于市场价30%

股东分红个税怎么规避

由于现今我国大部分公司都是属于私营企业,股东的性质通常是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所以在涉及股权分配、股权转让、股东分红等情况时,都会产生税务问题。但是由于一些管理者因为不太懂财税,所以也会让他们交不少冤枉钱。比如按照个税规定,个人股东获得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时,应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每次股东分红,表面上数字很可观,可是扣税之后缩水却很严重。那既然税负这么高,股东分红如何合理合法的避税呢?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给大家介绍一下。 其实我们可以通常改变持股模式,比如以自然人名义、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来投资,以达到合理合法避税的目的。 1、自然人直接持股 这是目前用的比较多的方式,也是税务局比较喜欢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所以这种持股方式,税收筹划空间比较小。 2、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规定,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公司取得分红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但这也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不过从公司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当然优势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 3、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这种方式增加了很

多税务筹划的空间。 以上就是今天介绍的关于股东分红个税规避方面的内容了,希望对想要了解这方面内容的朋友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以咨询杭州锐捷财税管理有限公司。他们旗下运营的锐捷财税,由一支包括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会计师组成的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为大家提供会计、税务、财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股东分红税务筹划怎么做

随着税务审计的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的规划空间相对减少。目前国内对股东分红如何税务筹划回答基本上是改变原有的股权结构。但是如果筹划不当,很容易造成税务风险。学会合理地改变商业模式,通过公司将自然人的直接持股转变为间接持股,可以很容易地解决股东分红税务筹划问题。 一、适用于20%税率的分红:适用于这种形式的节税以及避税方法有以下这几种方式: 1、这种分红方式比较合理。所有股东都是企业。然后,在进行分红时,分红换一种方式,分红分配给法人股东。这时,没有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它只涉及企业所得税,就可以很好的起到股东分红避税的目的。 2、如果是有限公司的查账征收企业,则在进行股东分红时将分红分配给自然人股东。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扣缴并支付20%的个人所得税,这可以合理地避免为股东征税。 二、自然人股东分红的常见节税方法:自然人股东在节税时有不同形式,主要有以下基本形式。 1、自然人股东在合作时可以通过合伙企业或一些基本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份。这样,他们就可以获得一定的节税空间,使他们的股东分红避税工作合理合

法。 2、自然人股东可以将个人消费项目转换为企业。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变相的分红。这种分红方法可以避免征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和股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 其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所得税: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总而言之,股东分红如何税务筹划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找对正确的方法才能够合理避税的。正如我们文中提到的,如果筹划不当,很容易造成税务风险。税务筹划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专业的筹划机构制定详细的操作方案才能更好的节税的目标,而选择一个优秀的团队更可以帮助企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支付境外费用代扣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支付境外费用代扣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作者:期刊编辑部日期:2014-05-06 字号[ 大中小] 问:支付给国外技术使用费用106万元,代扣代缴的增值税6万元,怎样进行会计处理?这6万元增值税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本准则不规范商誉的处理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602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6601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二条规定,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 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

高金平总分机构税收实务问答

高金平总分机构税收实务问答 分支机构通常是总公司异地经营为减少管理成本而设立的营业分部,是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分支机构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与总公司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本文将总分支机构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常见问题汇总如下,供实务中参考。 1、“营改增”后,总分机构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如何汇总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其中,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交增值税=总分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总分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应征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2、总分机构提供应税服务的同时,另有销售货物业务的,增值税如何汇总缴纳? 答: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试点企业,对于营改增应税服务部分的增值税,按上问汇总计算并缴纳。对于总分机构销售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

股东分红通知书通知.doc

股东分红通知书通知 根据10月31日的《通知》,9月和10月的利潽公司众筹股东分红推迟到xx月20日发放。恰逢今天为星期日,分红事宜顺延至21日(星期一)。 另,根据利潽公司股东众筹《参股分红协议书》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公司在发展经营中产生利润的情况下,参与众筹的股东按其股权比例享有分红的权利。公司从9月到xx月集中流动资金用于启动新平台的升级和新生产线及设备、原材料的采购,9月盈利微小,10月没有盈利。为了新系统的完整上线,新产品的开发和新设备的调试使用,经公司决议:9月分红减为8月分红金额的一半发放,10月分红不发。 从本月开始,众筹股东分红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进行发放,没有盈利则不发放。公司的发展靠各位众筹股东的共同努力,感谢所有众筹股东的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xuexila xx年xx月xx日 股东分红通知书范文篇二根据xx银行20xx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xx银行20xx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xx银行将于近日发放20xx 年度股东红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xx银行分红标准 每股0.15元人民币(其中个人股红利由天津银行统一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二、xx银行分红发放时间 自20xx年5月9日起至20xx年xx月30日止(六、日公休)。 三、天津银行分红发放办法 个人股东红利于20xx年5月9日划入股东储蓄存折内,股东可持储蓄存折到天津银行任意一家营业点支取。未开立储蓄存折的股东可于每周二、四(上午9:00xx:30下午2:004:30)携带股金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到天津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补办有关手续。 法人股东红利仍由天津银行各分支机构发放,股东单位请于发放时间内到对应的各分支机构领取,领取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就领取红利事宜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xuexila xx年xx月xx日 股东分红通知书范文篇三本公司股东重庆xx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

员工持股平台:个人、公司、有限合伙涉税比较

员工持股平台:个人、公司、有限合伙涉税比较 拟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员工持股的方式,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三种,示意图如下: 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对象、价格、数量、税收等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不同持股方式的税收及其优缺点,以供参考。 一、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税收 1关于所得税 (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

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股息红利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 为百分之二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如果长期持股,在限售期内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 2关于营业税 (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

举办会议发生的餐费应计入会议费还是业务招待费教学文案

举办会议发生的餐费应计入会议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税种: 税收征管 来源: 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日期: 2013-09-10 引用文档:法规(1)篇,知识(0)篇 【正文】大中小 问:为会议发生的餐费如果单独开具了餐费发票,应列入会议费还是业务招待费?委托旅行社举办的会议,其中开具的发票是否能税前扣除? 答:《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参考《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企业会议费支出税前扣除真实性问题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参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会议餐费,应列支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企

股东分红高管年薪个人所得税如何税筹降至3%

股东分红高管年薪个人所得税如何税筹降至3% 2020年3月到12月底,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降到了1%。或许一般纳税人的你会觉得与自己无关,但是细心的你或许会发现自己的公司总会面临缺少或难以取得进项票,所得税虚高,股东分红20%压力大,员工个税压力大等众多税收问题。而这些问题还不是那么好解决的,买票风险太大了,尤其是金三系统上线之后,企业的涉税事项就在税务部门面前,完全透明。 可以说,任何不合法不合规的避税方法,都容易自食其果。即使暂时避了税,后面还要补缴,并且还有罚金,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所以,企业可以换种方式,通过企业间的业务合作方式来降低税收压力。经济开发区的个人独资企业,能够申请核定征收。 【先看一个案例】 企业高管李先生,年薪高达200万元,其中,年专项扣除金额为4万元,年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6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详情可以关注公众号《涵税税》)方案一:如果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下,李先生需要缴纳个税金额为:(200万-6万-4万-6万)*45%-18.1920≈64.6万方案二:李先生注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与用人单位转换合作模式,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成企业间的业务合作(比如咨询费、设计费)。然后,个人独资企业再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税,核定行业利润率为10%,核定后税率0.5%-2.19%。

增值税:200万/(1+1%)*1%≈1.98万 附加税:1.98万*6%=0.12万 个税:200万/(1+1%)*10%*20%-1.05万≈2.91万 纳税总额约:5万 《涵税税》再跟大家强调一下:个人独资企业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的,并且是核定征收个税。同时,完税后的剩余利润也是没有分红税的,非常的低税率了。

各种情况下的股东分红,可以用个人独资核定征收解决

各种情况下的股东分红,可以用个人独资核定征收解决 说到分红税,一直是众多股东、老板中的热门话题,但分红税是无法避免的,只能说通过筹划的方式,降低一部分税负,比如下面几种情形取得的分红,税负完全不同。 情形一:境内法人股东 A企业是B企业100%直接控股股东,2019年取得从B企业的分红1000万元,这种股东取得的分红,免征分红的企业所得税。 情形二:境外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王某属于新加坡国籍人士,也是外资企业B企业的股东,2019年取得从B 企业的分红1000万元,暂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情形三:境内新三板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王某是XX挂牌公司B企业(新三板)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2019年取得从B企业的分红1000万元,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情形四:境内自然人股东 王总目前属于中国国籍人士,担任某企业股东,2019年度分红1000万元,请问应代扣分红所得的个税是多少? 答复: 应代扣个税=10000000*20%=200万元 情形五:境外公司股东 外资企业给境外的投资企业分配股息和红利是要代扣代缴2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10%,有双边税收协定的适用协定税率。 情形六:个独或者合伙企业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王总经营一家建筑设计工作室,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2019年取得收入500万元,请问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答:500*10%*35%-6.55=10.95(万元) 注:上述计算方式是按照小编当地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的,计税方式为核定征收,核定的是10%的行业利润率,套用的公式为五级累进制表。 个人独资企业在缴纳完个人经营所得税后不需要再重复征税,没有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所以,相对来说,税负是最低的一个。 既然分红税无法避免,那么就可以选择一个相对来说,税负比较低的组织形式来做税收筹划,实现税收利润最大化。 如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下半年有一笔业务,预计收入在300万左右,如果用原来的公司接这笔业务,那么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股东分红等,但是如果新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来接这笔业务,只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经营所得税、附加税,具体如下: 增值税:300/1.01*1%=2.97万元 个人经营所得税:300/1.01*10%*20%-1.05=4.89万元 附加税:2.97*6%=0.18万元 税金总计:2.97+4.89+0.18=8.04万元 经营者在缴纳了这些税金以后剩下的钱可以自由支配,所以也不会再重复征收分

基金公司会计处理实务问答

投资收益如何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流转税管理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规定,你公司从银行买卖的货币型基金、指数型基金或者从市场上买卖的股票,在卖出时应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分红性收益不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你公司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26条第2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没有控制权限制,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凭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相关证据,税前自行扣除。 上周,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方案出炉,5月1 日起,金融业由原来的5%的营业税率改为6%的增值税率。 “营改增”落地,基金公司会受到怎样的影响?经营成本是否因此增加?就此证券时报记者采访了知名税务事务所的合伙人。 对基金影响需具体分析 在税务专业人士看来,税率的改变并不能简单地说是否会增加基金公司的财务成本,业务结构的差异导致税制改变对公司的影响各有不同。 普华永道中国税务总监傅瑾认为,“营改增”实施后,基金公司征税的整个机制会发生变化,但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税负,各个公司要具体分析。基本上说,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者或者产品转嫁销项税的机会并不大,而能够抵减的进项税也不多,所以“营改增”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利润会有负面影响。但根据她对行业数据的测算,最坏的情况可能会是利润下降0.8%左右。 在实际操作方面,基金公司应不会把税负转嫁给客户。普华永道中国中区流转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认为,基金行业竞争激烈,要将税负转嫁给客户的可能性比较小。而如果无法转嫁,税率从5%提高至6%,基金公司能不能消除因此对财务方面的影响,取决于企业有多少进项税可以抵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问题研究

论文编码:XZ2014200382 涉税犯罪结课论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问题研究 论文作者: 专业(方向): 年级: 学号: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2017年1月1 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问题研究 摘要: 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认定为行为犯,而不限制解释主观目的,更符合中国的客观实际。对此类犯罪一般按个人犯罪处理,在搜集证据方面按资金流、票据流、货物流的标准进行。对于没有经营行为的开票公司,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中,虚开数额标准的确定应将虚开的进项与销项相加计算,在量刑时要多种因素考量,适当限制缓刑。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犯罪主体; 证据标准; 数额认定

前言 税收是中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占到国家财政收入的95%以上。1994年1月1日,中国实行了新的税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使一些人为了经济利益而将犯罪目标转移到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侵吞国家税款的犯罪活动上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逐渐成了新的犯罪热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票面无法反映真实的商业业务内容而形成自己的虚假链条,人为地切断了国家应征增值税的税额,该种犯罪除直接危害中国税收管理体制、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外,还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危害到国家财政收入,破坏了市场资源配置机制; 同时虚开行为还易诱发其他犯罪,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应该成为打击的重点。 一、虚开增值税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中国税收体制的差异,诱发此类犯罪。 中国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额17%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没有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只能按销售额全额的4%(商业)或 6%(工业)缴纳增值税。这种税收体制上的差异,一些购货方因无法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而拒绝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为了获得商业利润,一些小规模纳税人铤而走险,在交易后购买增值税发票或找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从而产生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 (二)高额利益的驱使 因不是所有顾客都开具发票而使一些单位剩余了进销项发票,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把目光转到进销项发票的购买和卖出上,成立专门的开票公司,以票面价格加价 3%—17% 不等买入、卖出发票,从中赚取高额利润或手续费。 (三)其他原因 还有一些公司、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持自己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而进行“对开”(两个单位之间互开)或“环开”(几个单位之间循环开形成一个环状链条)增值税发票来增加销售业绩和营业额; 还有一些单位、个人因报销制度等原因,对所购买的物品在开具发票时,进行了种类、数量、金额的变更; 还有一些行为人因不是某些大型企业的专属购销商而挂靠某单位,由其“代开”增值税发票等等。

房地产企业怎样避股东分红个税

如果您从事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那么在纳税的时候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像年底股东分红的个税。但是对纳税人而言,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合法避税的途径,减轻税负也是有必要的。所以接下来,我们就股东分红个税合理避税举例说明。 1、案例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股权结构为1名自然人股东占比49%,一家法人股东(以下简称乙公司)占比51%。经了解,自然人股东为另一家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代持人,甲公司和代持人签署了委托代持协议。 2018年5月,丙公司开发的第一个项目开始预售,销售形势很好,至2018年底偿还完全部负债后,剩余现金可以再拿新地块开发第二个项目。但是甲公司财务人员意识到,丙公司将来分红时,自然人股东需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所以,甲公司打算用法人股东替换自然人股东。 2、案例分析 设立公司没考虑到股东身份,可能会造成麻烦。 ①自让人股东分红时,股东需按照分得红利金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法人股东分红,属于居民企业间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但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无正当理由不分红行为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纳税的风险。所以甲公司用法人股东替换自然人股东可以用以

下方法: ①直接股权转让 甲公司通过收购该自然人在丙公司的股权来实现股东替换。 ②自然人股东撤资 自然人股东从丙公司撤资,然后甲公司入股丙公司,从而实现股东替换。 ③先增资后转让 甲公司以法人股东身份增资到丙公司,然后甲公司收购自然人股权,从而完成股东替换。 ④把代持阳光化 甲公司直接以收回代持人代持股权为理由实现股东替换。 以上就是今天介绍的关于房地产企业怎样避股东分红个税的内容了,希望对想要了解这方面内容的朋友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以咨询杭州锐捷财税管理有限公司。他们旗下运营的锐捷财税,由一支包括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会计师组成的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为大家提供会计、税务、财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有限公司股东分红怎么交税

按照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 那么有限公司的股东分红应该要如何交税呢?主要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讨论。 1、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用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

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4、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 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

税务稽查案例——公司股东个人所得税复议诉讼案分析

公司股东个人所得税复议诉讼案分析本案特点:本案涉及的执法程序复杂,执法环节全面,既涉及税收实体法,又涉及税收程序法,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程序到位,对政策分析充分,案件历经复议诉讼程序,对税务机关追缴个人所得税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底,某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对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简称“某交易公司”)实施税收稽查中,发现该公司除存在收入不入账、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外,还存在少代扣代缴公司经理、副经理利用假名领取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和股东分红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某交易公司于2001年12月13日由A、B、C、D四位股东(股东A、B为该公司的经理和副经理)投资设立。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经营服务、经营用房出租等。该公司以拆迁补偿名义于2003年10月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买卖合同且陆续收到了转让价款,部分支付给个人股东。但该公司在2005年底前一直从事经营活动未清算,未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主要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通过对该公司的财务检查和外围调查取证,查实某交易公司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违法事实: 1.该公司于2003年10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其实质

属于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买卖,应收收入2675万元。因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迟付,收到利息10404元,合计涉及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为2676万元。该公司没有在账簿上对该笔业务收入进行核算,未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2.该公司2004年度虚报亏损26万元。 3.该公司两位经理(股东A 、B),在2003年6月至2005年6月领取工资薪金时,编造虚假职工名字分别领取工资140978元和140676元,逃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公司虚列职工工资成本,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4.该公司自收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补偿”款项后,以预付账款名义支付给股东A、B、C、D分红款各180万元,合计720万元。其中2004年1月分别支付四位股东125万元,2004年4月分别支付四位股东30万元,2004年5月分别支付四位股东15万元,2005年7月分别支付四位股东10万元。而该公司一直未对此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四位股东也未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将查实的违法事实告知该公司,听取了该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后,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成其限期补扣入库的规定,于2006年4月15日向该公司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成其于2006年4月30日前补扣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而该公司书面提出目前公司处于停业状态,股东之间有矛盾,无法补扣个人所得税。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将制作的《税务稽查报告》、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被查单位提供的书面意见一并移交案件审理部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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