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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79

国税函(2010)7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税函〔2010〕7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解读:1、本条对《实施条例》的理解,实际上是对19条的实质性改变。

例如: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

会计处理:2009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而税法根据条例第19条确认300万收入,属于税法同会计的差异,应在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万元。

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100万元。

而本文件下发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1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2、跨期后收取租金的规定未发生变化,因此在租金问题上仍有可能出现税收通会计的差异。

例如:2009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2011年一次性收取租金300万元。

会计处理:2009、2010、2011年每年确认收入100万元,而税法在2011年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附表3第5行在2009年每年调减100万元,而2011年,做纳税调增200万元。

股份分红协议书完整版

股份分红协议书完整版

股份分红协议书第一条协议双方甲方(股东):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第二条协议背景1.甲方持有乙方公司的XX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XX%。

2.乙方公司在2024年度实现了盈利,拟进行股份分红。

第三条分红方案1.分红金额:乙方公司决定向股东分红,每股分红金额为XX元。

2.分红总额:甲方持有的股份共计XX股,因此甲方应获得的分红总额为XX元。

3.分红时间:乙方公司将于2024年X月X日前将分红款项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分红支付1.支付方式:乙方公司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分红款项支付给甲方。

2.银行账户信息:甲方应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账户名和账号,具体如下:-开户行:-账户名:-账号:第五条税务处理1.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缴纳因本次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XX%。

2.乙方公司应在支付分红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甲方的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持股比例享受公司分红,并有权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分红执行情况。

2.乙方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分红款项,并保证分红款项的合法性。

第七条保密条款1.甲方应对乙方公司的财务信息和分红方案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乙方公司应对甲方的个人信息和分红金额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八条协议解除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履行完毕后自动解除。

第九条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规定1.生效日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附件:本协议无附件。

甲方(签字盖章):日期:2024年X月X日乙方(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日期:2024年X月X日。

全面解析-个人股权投资中的涉税事项[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全面解析-个人股权投资中的涉税事项[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全面解析:个人股权投资中的涉税事项[税务筹划优质文档]编者按:伴随资本市场的极大发展,买卖股权已经成为个人常用的投资方式。

股权投资过程中的个税也日益成为税务机关的征管重点。

那么,股权投资哪些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华税律师为您梳理和总结。

一、获取股息、红利我国税法规定,个人股东的分红属于个人所得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但是,对于持有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而言,根据其持有时间的不同,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总结如下:二、股权转让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一)个人股权转让的界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自然人)股东将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即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因此,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计算涉及到的两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

1、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股东分红所得个人所得税帐务处理流程

股东分红所得个人所得税帐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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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账务处理及节税方法

股东分红账务处理及节税方法

股东分红财税账务处理Ol股东身份不同引起的纳税差异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股东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法人股东,而法人股东又分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

1.自然人股东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当然征收的就是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o2.股东为内资企业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

其实在这里我们可以多深入想一下,为什么就免税了,比如A内资企业为B内资企业的股东,B在2020年支付给A现金股利100万元,在这里,我们要清楚的知道这100万元其实在B企业就已经交过所得税了,再征税就是重复征税了,因此不征。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其中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个税的规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国家对短期炒作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的企业并不免税)3.股东为外资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应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则免税(与股东为内资企业相同)。

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照章缴税。

自然人股东的税会处理举例: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由A和B共同出资成立,其中A和B分别出资500万元,各占实收资本的50%o2020年该公司税后利润为100万元(相关法定计提已完成),当年A和B计划分配企业税后利润为50万元按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东分红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

6种形式下的股东分红涉税处理8种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方法

6种形式下的股东分红涉税处理8种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方法

6种形式下的股东分红涉税处理8种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方法一、股东分红,6种形式,6种不同税负情形一:境内法人股东甲公司是乙公司100%直接控股股东,2019年取得从乙公司的分红1000万元,这种股东取得的分红免征分红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 1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情形二:境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甲属于新加坡国籍人士,也是外资企业乙公司的股东,2019年取得从乙公司的分红1000万元,暂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提醒1:不要简单的认为我中国籍身份更换一下国籍,我就可以享受外籍股东免征个税的优惠。

提醒2:分红的企业是外资企业,而且外资占比必须超过25%以上,用海外的钱投资回境内,这样的企业才是外商投资企业。

参考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64号),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

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情形三:境内新三板自然人股东自然人甲是某挂牌公司乙公司(新三板)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2019年取得从乙公司的分红1000万元,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656号1997年12月10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二〔1997〕43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结束——。

股东分红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股东分红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股东分红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一、申报前准备1. 登录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相关税务表格并填写完整,准备好个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等身份和银行信息。

2. 对于股东分红所得,需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股东分红证明、公司纳税证明等。

3. 准备好近期的税控设备或者通过网上申报税务系统办理电子申报流程所需的电脑、手机等设备。

二、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1. 打开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并填写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根据税务表格的要求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收入来源、应纳税所得额等相关信息。

2. 对于股东分红所得,需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填写股东分红所得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根据填写的纳税申报表,计算出应纳税额,并确保准确无误。

三、选择申报方式个人所得税申报可以通过税务局网站、税务App、税务服务厅等多种途径进行申报。

个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便捷的方式进行申报。

四、提交申报材料1. 对于纸质申报,将填写完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同提交至税务局指定窗口。

2. 对于电子申报,将填写完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国家税务局网站或税务App,并留存好电子申报的截图或者记录。

五、缴纳应纳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表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股东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纳税款汇入税务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领取纳税证明一般在申报完成后,税务局将会核实纳税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纳税证明。

个人需根据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纳税证明。

七、注意事项1. 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相关规定填写并提交纳税申报材料,确保准确无误。

2. 对于股东分红所得的纳税申报,需在持有股份所属公司纳税信息完备的情况下申报,避免出现税务问题。

3. 对于申报时遇到的问题或纳税政策不清晰的地方,可随时向当地税务局咨询或者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相关政策。

以上为股东分红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希望对股东们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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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2010-06-17 梁涛陈萍生 【大中小】【打印】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

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那么,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该如何纳税呢?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

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 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缴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前实现的税后利润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执行,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所得税须代扣代缴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股息和红利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

分红派息时如何代扣代缴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及扣缴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对投资企业而言,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对此则有着不同的申报及扣缴方式。

(一)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派息自行申报纳税,无须代扣代缴。

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居民企业取得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投资企业根据上述情形确定是否为应税或免税收入,由投资企业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派息实行源泉扣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具体又包括以下4种情形: (1)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2)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规定,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H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派发股息时,可凭有关证券结算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其他经批准对股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派发股息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认是否为免税收入,均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

如果是取得境内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则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判断认定是否为免税收入,由投资企业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

个人所得税申报及扣缴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一)居民个人取得分红派息由上市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对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居民个人投资者,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由上市公司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非居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暂不缴个人所得税。

对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非居民个人(包括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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