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案例
法医学案例

主要所见及诊断
1.左顶结节偏后侧局灶性帽状腱膜下出血, 0.6cm×0.5cm ;鼻骨粉碎性骨折,伴周围软组织出血; 2.左右手背侧散在片灶状表皮剥脱,以手指为明显; 右手拇指指甲外侧局部缺损; 3.脑基底动脉起始端近左右椎动脉会合处基底动脉左 侧横行不全破裂,破裂口边缘不整齐,呈撕裂状,破裂口 长约占基底动脉周长的1/3;基底动脉内膜节段性不规则 增厚,有处管壁明显变薄,破裂口边缘不规则撕裂状,管 壁内膜增厚,均质状,局部有处外膜下及管壁灶状出血; 双侧椎动脉及脑底动脉环散在点、灶状动脉粥样硬化斑块 形成,基底动脉可见散在少量点状内膜增厚;
4.脑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以脑底及小 脑、脑干周围为重,血肿形成;脑水肿; 5.肺淤血、水肿,局灶性肺出血;其他多
器官淤血;
6.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管腔狭窄Ⅲ级;
7.多器官小动脉硬化;
8.心血中乙醇含量92mg/100ml;胃内容物:
376 mg/100mg。
鉴定结论
本例杨某系在饮酒及脑基底动脉病变的 基础上,因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基 底动脉破裂,引起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27日15时死亡。于单身,平时经常喝酒。
主要所见和诊断
1.头皮下、帽状腱膜下、颞肌出血,颅骨多处线
状骨折,硬脑膜下片状出血;双侧大脑额极、额底、
颞极挫伤、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桥脑弥漫出血,
右侧桥臂出血,呈广泛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蛛 网膜炎、脑水肿等改变;
2.支气管肺炎、肺出血、肺水肿;
3.上肢、后背散在皮肤擦伤、挫伤; 4.左第8肋肋软骨陈旧性骨折; 5.心血和胃内容物中检出尼可刹米;心血和胃内 容物中未检出常见毒物。
主要所见和诊断
1.交通肇事致头面部外伤、软组织挫裂伤;胸外伤,右5~ 11肋、左2~5肋骨折,右侧血胸等(医院病历记载); 2.左额叶上部脑挫伤、血肿形成,并破入侧脑室;继发性 中脑、桥脑左侧出血;脑皮质陈旧性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 蛛网膜炎、血管炎、脑水肿、缺血缺氧性脑病、神经退行性变; 3.支气管肺炎、胸膜炎; 4.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肌缺血; 5.肝细胞脂肪变性、间质性肝炎;肾间质炎、灶状出血、 肾小球纤维化。
法医经典案例大全

法医经典案例大全在法医学领域,经典案例是非常重要的学习资源,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深入了解法医学在犯罪侦破和司法审判中的重要作用。
以下将介绍一些经典的法医案例,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法医学的精彩世界。
1. 法医学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在犯罪侦破过程中,法医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现场勘查、尸体解剖、痕迹分析等一系列科学方法的运用,法医学可以帮助警方揭示案件真相,找出凶手。
例如,通过对尸体的解剖可以确定死亡原因和时间,通过痕迹的分析可以找到凶手留下的关键证据,这些都是犯罪侦破不可或缺的环节。
2. 马克·霍夫曼案马克·霍夫曼案是一起著名的法医学案例,也是一起充满谜团的谋杀案。
马克·霍夫曼是一位成功的科学家,却在一天晚上被人发现死在家中。
尸检结果显示,马克·霍夫曼死于中毒,但中毒原因一直无法确定。
经过法医学的细致研究和分析,最终揭开了这起案件的真相,凶手终于落网。
3. 罗南·纳克尔案罗南·纳克尔案是一起充满悬疑的法医学案例,也被誉为法医学的经典案例之一。
罗南·纳克尔是一位年轻的女性,被人在森林中发现,全身浸泡在血泊中。
经过法医学的研究,发现她的死亡原因是被利器刺穿心脏,但凶手是谁一直是个谜。
通过对现场的勘查和痕迹的分析,最终揭开了这起案件的真相,一个匪夷所思的故事浮出水面。
4. 法医学在历史案件中的应用除了在当代犯罪案件中的应用,法医学在历史案件中的应用也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对历史名人的尸体进行解剖可以帮助揭开他们的生平,解决历史谜团。
法医学的发展,也为历史案件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让我们对历史事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通过对以上经典法医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法医学在犯罪侦破和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性,以及法医学的研究方法和技术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和研究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医学的精髓,为犯罪侦破和司法审判提供更多的科学依据。
希望大家能够对法医学有更深入的了解,共同探索法医学的奥秘。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与证据保护的案例分析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与证据保护的案例分析在法医学领域,法医学鉴定与证据保护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案例,探讨法医学鉴定和证据保护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交通事故调查中的法医学鉴定与证据保护某日,A与B在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A是司机,B是行人。
双方对事故的责任产生了争议。
为了确定真相,警方迅速调查并牵引医务人员进行了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的第一步是现场勘察,以便收集证据。
医务人员调查了事故发生地点,寻找可能会影响事故发生和责任划分的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路面情况、交通信号灯、车辆碎片以及行人的受伤状况等。
接下来,医务人员分析行人的伤势,并结合其他证据,如交通监控录像和事故证人的陈述,评估事故的整体情况。
他们还对A进行了酒精和药物相关物质的检测,以确认是否存在酒驾或药物滥用等违法行为。
在法医学鉴定过程中,保护证据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医务人员必须确保证据没有被篡改或破坏。
他们会使用专业工具收集和保存所有相关物证,并在报告中详细描述每个物证的性质和发现位置。
最终,通过法医学鉴定的结果,警方可以准确地判断事故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案例二:刑事案件中的法医学鉴定与证据保护一起谋杀案的审判即将开始。
被告C被指控杀害了受害者D,但C 对此予以否认。
为了确保公正的审判,法庭要求进行法医学鉴定并保护相关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医学鉴定的目的是确定受害者的死因以及相关的物证。
法医学鉴定人员会对D的尸体进行解剖,以找出任何可能的致命伤害。
他们还会分析启示表面和内脏的样本,以确认是否存在毒物或药物残留。
在鉴定过程中,法医学鉴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证据保护的原则。
他们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包括确保尸体的完整性,以便后续的法律程序。
同时,他们还要确保现场搜集的物证不受任何损坏或污染。
除了直接相关的物证外,法医学鉴定人员还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
他们会调查案发现场并进行关联证据的收集,例如DNA 或指纹样本。
这些额外的证据可以帮助法医学鉴定人员更准确地确定事件的发生经过。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实践案例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实践案例法医学是一门研究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解决法律问题的学科,旨在通过对尸体、遗留物和其他物证的研究,为司法系统提供科学的证据支持。
在法医学的实践中,存在许多有趣和具有挑战性的案例,本文将介绍几个法医学实践案例,展示法医学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一:毒物鉴定在一起涉及毒杀的案件中,一名妻子被控谋杀丈夫。
根据初步调查,丈夫的死因是中毒,但具体的毒物以及其摄入途径尚未确定。
法医学专家介入调查,通过对丈夫尸体和生前使用的日常物品进行检测,成功鉴定出了一种高毒性的农药。
进一步追查发现,这种农药可以在饮料中溶解,而被害人经常在水杯中使用该农药。
最终,以上线索成为妻子谋杀丈夫的关键证据。
案例二:死亡时间推定一名男子的尸体被发现在某栋公寓的卧室内。
由于公寓住户听到了一个枪声,警方怀疑这是一起谋杀案。
法医学专家被要求推定死亡时间,以帮助确定嫌疑人。
在对尸体进行仔细检查后,专家发现死者体内已经开始腐败,通过对尸体腐败程度的评估,法医学家推断死亡时间在24至48小时前。
这一结果提供了调查人员对案发时间的准确线索,并帮助他们缩小了嫌疑人的范围。
案例三:伤害鉴定一名妇女在与其丈夫发生激烈争吵后被送往医院,伤势严重。
她声称自己被丈夫殴打所致。
然而,丈夫坚决否认对其妻子使用过任何暴力。
法医学专家应邀参与调查,通过对妇女伤口的形态和特征进行鉴定,确定了这些伤害是由故意暴力行为造成的。
这一法医学证据为案件中的被告提供了无法否认的现实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妇女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遗传物证鉴定一起未解决的杀人案中,嫌疑人留下了一缕头发作为物证。
为了识别该头发是否来自嫌疑人,法医学专家对头发和嫌疑人进行了DNA比对。
结果表明,头发与嫌疑人的DNA信息完全相符。
这一DNA物证鉴定成为了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帮助警方最终将嫌疑人绳之以法。
总结:以上案例体现了法医学在解决刑事司法问题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通过分析毒物、推定死亡时间、伤害鉴定以及遗传物证鉴定等实践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医学在发现真相、还原案件经过和服务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价值。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与活体检验与生物样本采集的案例分析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与活体检验与生物样本采集的案例分析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与活体检验与生物样本采集的案例分析案例一:车祸现场法医学鉴定在一起车祸案件中,一辆轿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了多人死亡和受伤。
法医学鉴定在此案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经过现场勘查,法医学专家注意到轿车驾驶员座位和方向盘上存在明显的血迹,货车司机座位上也有一些血迹。
现场进行了生物样本采集,采集到了这些血迹,并进行了相应的标记。
在法医学实验室中,通过对血液样本的分析,专家确定了这些血液来自轿车驾驶员和货车司机。
进一步的法医学鉴定发现,轿车驾驶员的血液中检测到了酒精成分,而货车司机的血液中未检测到。
这一发现证实了轿车驾驶员酒后驾车的事实。
法医学鉴定结果成为了车祸案件调查的重要依据,为司法部门提供了科学而可靠的证据,帮助他们判断事故责任和处理案件。
案例二:活体检验在性侵案件中的应用一名女性报案称在夜间遭到性侵。
警方迅速抓捕了嫌疑人,并进行了活体检验以获取相关的证据。
在法医学专家的指导下,对嫌疑人进行了脱衣体检。
专家仔细观察了嫌疑人身上的伤痕、瘀伤和皮肤损伤,并进行了拍照和记录。
活体检验还包括对嫌疑人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以寻找可能的生物样本。
法医学专家采集到了受害者皮肤上的一些生物样本,并与嫌疑人进行对比。
通过对样本的DNA分析,确认了嫌疑人与受害者之间存在联系。
这些活体检验的结果被用作法庭上的证据,帮助检察官和律师确认嫌疑人的罪行,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案例三:法医学鉴定在火灾事故中的应用一场火灾导致一栋公寓的一楼严重受损,住户被迫疏散。
警方和消防部门对火灾的原因展开了调查,法医学鉴定在此案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医学专家首先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注意到起火点周围存在大量的可燃液体痕迹。
专家进行了火灾现场的样本采集,将可燃液体样本送往实验室进行分析。
经过一系列的法医学实验,专家确定了可燃液体的成分,并通过与现场采集的样本进行比对,确认了可燃液体来自一名住户的储物柜内。
法医学法律依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医学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法医学法律依据的运用,不仅关系到案件真相的揭示,更关乎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本案例将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分析法医学法律依据在案件中的运用。
案件简介:2021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王某与嫌疑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并将李某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法医对王某的伤势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
二、法医学鉴定意见根据法医鉴定,王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其伤情构成故意伤害罪。
具体鉴定意见如下:1. 王某的伤情为胸部刺伤,伤道长度约5厘米,深度约2厘米,伤道周围软组织挫伤明显。
2. 王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其伤情对身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可能导致生命危险。
3.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法医学法律依据在上述案例中,法医学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应当由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应当认定为“致人重伤”。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与尸体解剖技术的案例分析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与尸体解剖技术的案例分析法医学作为一门综合学科,不仅涉及证据学、鉴定学、病理学等众多学科的知识,还需要结合实践案例进行研究。
在法医学中,法医学鉴定与尸体解剖技术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通过对几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医学鉴定与尸体解剖技术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与作用。
案例一:交通事故的法医学鉴定小明与小红在某个交叉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双方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争议。
法医学鉴定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采集相关的物证和痕迹,并运用法学、医学等专业的知识进行分析,最终判定了事故的责任方。
经过法医学鉴定的结果,法庭最终依法定性与认定了事故的责任方,并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方案。
案例二:尸检的意义某人突然死亡,家属对其死因产生了疑惑。
为了解决争议,家属要求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
法医学家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仔细观察尸体组织,检测体液,采集组织标本等,通过对尸体解剖的结果进行分析,最终发现死者的死因是心脏病发作。
尸体解剖结果作为法医学鉴定的重要依据,在解决死因争议、判定刑事案件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例三:泌尿系统疾病的法医学鉴定某公司员工因尿液中出现异常物质而被怀疑滥用禁药。
为了明确真相,公司要求对该员工进行尿液检测,并请法医学专家进行鉴定。
专家通过对尿液进行化学分析,最终确认员工尿液中的异常物质并非禁药,而是由某种药物治疗引发的。
法医学鉴定结果帮助员工洗脱了不当指控,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案例四:司法鉴定的意义在一宗未解婴儿死亡案件中,法医学鉴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法医学鉴定人员通过对婴儿尸体的解剖,检测了尸体的相关指标,并结合证据学、病理学等专业知识,最终鉴定出该婴儿是因为窒息引起的死亡。
这一结论对于判定婴儿死亡的原因具有重要意义,并由法庭依法认定了相关责任人。
综上所述,法医学鉴定与尸体解剖技术在法医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通过解剖、检验、鉴定等手段,法医学人员能够将科学与实践相结合,准确判定案件的事实,提供依据给法庭做出公正的裁决。
法医学在法医学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与总结

法医学在法医学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与总结案例一:尸检鉴定在法医学实践中,尸检鉴定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手段,用于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与检验,从而确定死因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与总结,我们可以了解法医学在尸检鉴定中的应用以及其价值。
一起涉及谋杀案的尸检鉴定案例是一名年轻女性的死亡。
通过尸体解剖,法医学专家发现了一些重要的线索。
首先,死者颈部出现明显的勒痕,结合勒痕的位置和形状,可以初步判断死因为窒息而非自杀。
其次,尸体的肢体骨折发现与尸检前的口供存在矛盾,这暗示着可能有暴力行为导致其死亡。
最后,通过毒物分析,发现死者体内含有大量的乙醇,这可能是由于毒酒引起的。
综上所述,法医学在该案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通过尸检鉴定结果,可以为该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的证据。
案例二:性侵害案件的鉴定性侵害案件是法医学实践中的常见问题,法医学的应用可以提供关键的证据,有助于准确鉴定性犯罪行为的发生及其相关人员的归责。
在一起性侵犯案件的鉴定中,法医学专家应用了一系列的技术手段,综合分析了被害人的相关证据。
首先,通过内外阴器检查,发现了破损的黏膜和出血情况,这是性侵害所致的明显特征。
其次,DNA鉴定结果显示,在被害人的生殖道内,检测到了被告的DNA物证。
最后,鉴定人员利用显微镜观察到了被害人体表及下体区域的划伤痕迹,这进一步证明了施暴者使用了暴力行为。
通过这些法医学的鉴定结果,为案件的定性和侦破提供了重要的证据支持。
案例三:交通事故的法医学鉴定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事件,而法医学在交通事故的鉴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通过分析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以及对伤者的检查,来确定事故的责任和受伤的程度。
举个例子,在一起交通事故的鉴定中,法医学专家综合分析了现场勘察和伤者的相关证据。
首先,通过测量和记录现场的刹车痕迹,法医学家可以推断出车辆的速度和停止距离,并判断司机的操作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其次,对受伤乘车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可以获取骨折、淤血、软组织损伤等证据,进而推断出受伤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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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郭庆玲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已构成医疗事故?一、案情摘要1988年5月31日零时许,郭庆玲(女,8岁),因‚阵发性脐周疼痛‛由其父亲郭泅光带到××省儿童医院就诊,由门诊主治医师孙××接诊,诊断为‚肠虫症‛,于零时45分收住内科三病区,医嘱:5%颠茄合剂l00ml,4.8%新诺明合剂100ml,vitC及APC片等,将处方给郭泅光外甥去药房取药,药房护士告知其服药方法。
早7时许,孙×共医师查房时,见郭庆玲仍喊肚子疼,又见其服药不多,即嘱其‚多喝点‛后离去,郭泅光遵医嘱加大服药量。
早班护士发现夜班医师医嘱未补处方,即让实习医师补了一个处方,而下午又一护士将处方交与郭泅光取药,下午3时郭泅光去药房取药,取回后同房患者家属说和晚上所开药为同一药,郭泅光即将晚上所剩药物至6时左右全部给郭庆玲服完。
早10时左右患儿颜面潮红。
晚7时30分患儿开始出现烦燥,视物不清,问话不答,10分钟后出现抽风,两眼上翻,瞳孔约6mm大小,光反应迟钝,下午9时50分出现呼吸暂停,昏迷。
6月1日晨5时50分测体温38.2℃,在使用呼吸机,抗阿托品等治疗下,患儿于6月2日神志转清,但双肺出现水泡音,6月4日右侧肢体软瘫,6月5日下午面色转灰,又陷昏迷,血压下降,体温仍高。
6月7日病情恶化,呼吸困难加重,肺部×音增多,经抢救无效于6月9日下午9时许死亡。
在抢救过程中,于6月1日、6日、8日三次胸透均报告有肺水肿,(6月1日有一次x一线检查报告无肺水肿)。
(摘自西宁市中院案卷所附郭庆玲门诊及住院病历)。
1988年6月28日,青海省公安厅9处对郭庆玲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解剖中发现:距回音部132cm处的回肠有一长9cm,周径13cm的,壁上有手术缝线的憩室,憨室内有食物残渣贮留;双肺呈暗红色,质地变实,浮扬试验阴性,支气管分支处有淡红色泡沫状液体,肺切面边缘外翻。
组织学检查,肺包膜不增厚,大部分肺泡间隔增宽,有单核,中性白细胞浸润,肺泡腔内有大量白细胞浸润,并有嗜伊红液体渗出,部分肺泡有透明膜形成,部分支气管分支粘膜上皮脱落,管壁、管腔及其周边有上述炎细胞浸润。
鉴定结论‚郭庆玲系颠茄合剂中毒后并发肺炎死亡。
‛l988年9月24日经××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颠茄中毒后在抢救过程中并发了肺炎,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肺炎,不属医疗事故。
二、分析意见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们审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并复查了11张组织学切片,现将有关问题分析如下:(一)关于郭庆玲的死因问题郭庆玲从5月31日晚零时45分入院至早7时孙××医师查房时,几乎未服颠茄合剂(见中级法院案卷,孙××谈话笔录),而到下午6时许,已将100mI颠茄合剂全部服完。
即患儿于11小时内服完几乎100ml颠茄合剂(三日量),足以引起中毒。
5月31日上午10时左右患儿额面潮红,下午7时30分出现烦燥,谵语,视物不清,10分钟后出现抽风,双瞳孔散大,光反应迟钝,血压115/95mmHg,心率l00次/分,符合典型颠茄合剂中毒症状和体征。
在中毒后抢救过程中出现肺炎、肺水肿,这在胸透及尸体解剖时均已证实。
患儿是以‚阵发性脐周疼痛‛为主诉就诊,病历中末发现患儿在服药前存在呼吸系统疾病的证据,正是因为中毒才使肺血循环紊乱而出现肺水肿,同时毒物(颠茄合剂)抑制呼吸道粘膜分泌,使肺局部抵抗力下降,肺泡中的蛋白液体的渗出,又为细菌的繁殖生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加之在抢救过程中气管插管,增加了肺部感染的机会,终致肺炎。
由此可见,没有中毒也就不会发生肺炎,肺炎是颠茄中毒后的并发症,中毒是患儿死亡的主要死因。
(二)关于郭庆玲腹疼的原因在解剖中发现:距回盲部132cm处的回肠有一长9cm,周径13cm的向肠壁一侧突出的带有手术缝线的憨室,其内有食物残渣存留,说明腹疼原因是因为回肠憨室,而非肠虫症。
临床诊断错误。
(三)关于郭庆玲颠茄中毒原因的分析患儿郭庆玲在误诊为肠虫症的情况下,第一次用颠茄合剂后,腹疼不止。
5月31日查房时,大夫嘱其‚多喝点‛。
颠茄合剂属剧药,有一定的极量,大夫没有说明究竟能多喝多少。
加之护士交接班不清,又让重取了一瓶颠茄合剂。
这样就可能导致了缺乏医疗常识的郭泅光误解为开这么多药就该多吃,以致在约11小时内将近l00ml颠茄合剂全部服完。
患儿在过量服药的过程中出现了面红,口渴等中毒症状,但这11小时内竟无医生、护士巡视病房。
以致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停服,及时解毒治疗,直至严重中毒才行抢救。
对剧、限药物本应按每次服用量分次发给住院病人,而该病区一次发给三日量的颠茄合剂,更有甚者,竟一日两次发给三日量的药(计6日量)。
对急诊患者应加强巡视,而该病区大夫在早查房嘱多喝点颠茄合剂后,全天竞无人巡视,说明医院管理制度不正规,不严格;也说明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以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中毒事故。
遵照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所发‚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鉴定认为,此案已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分析者:西安医科大学法医学系刘明俊)法医毒物学复核鉴定纠正原鉴定结论错误五例分析(1)张某一家三口人,于1979年l0月26日中午吃香油炒葱、油拌菜、面条等约一小时后,三人陆续出现头昏、呕吐、流涎、抽搐、大汁淋漓等症状。
其中二人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一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死者胃内容、胃组织及现场有关剩食品香油、香油炒葱、油拌菜、面条汤、面粉、水、醋等检材,经原鉴定单位检验,未检出氰作物、磷化锌等毒物。
相同检材经我室按有机磷方法用苯提取、柱层析净化。
经薄层层析法、薄层扫描法、气相色谱法分析。
结果在死者胃内容、胃组织、香油、炒葱、油拌菜、面条汤中均检出有1605农药,其中香油中含量最高,为3.15g/l00ml。
本案三人中毒死亡,其中毒症状是较典型的有机磷中毒症状,当然也不排除磷化锌、氰化物中毒的可能。
笔者认为,在法医毒物学案件鉴定中,应根据案情、中毒症状制订正确的检验方案,本案的检验重点应是农药而不是氰化物。
法医毒物学复核鉴定纠正原鉴定结论错误五例分析(2)在法医毒物学鉴定中、对从已高度腐败尸体中提取的检材,其杂质含量远比新鲜尸体高,故应在检验时适当少取检材,并注意提取净化方法,这样杂质的干扰较小,可得出正确的检验结果。
死者王某,女,32岁,于1978年突然死亡。
1979年6月相同年11月对王某尸体进行了两次开棺检验。
尸体已高度腐败,各脏器已腐烂为肉泥状。
提取的死者胃部、肾部部位残渣泥土作毒物分析检材。
原鉴定单位取上述胃部残渣30g左右,用斯奥氏法提取净化,经薄层层析法分析,二苯偶氮碳酰酣显色,末检出巴比妥等毒物。
后经我室复核鉴定,取相对检材2—5g,提取净化后,用薄层层析法、紫外分光光度法、薄层扫描法、红外分光光度法分析,均检出有较大量的巴比妥药物。
其中胃区残渣含巴比妥54.2mg/l00g、肾区含56.9mg/100g。
本案检材已高度腐败,检材中杂质含量比新鲜脏器要多100倍以上。
所以取检材数量大,虽然药物含量多了,但杂质含量更高,如净化不彻底,在用薄层层析分析时,杂质与药物混在一起,不能很好的分离,杂质的大而专的兰色斑点掩盖了巴比妥的紫董色斑点。
药物隐藏在杂质之中,显不出巴比妥类的紫堇色典型斑点。
而本案只取2g检材,杂质干扰小,则可见清晰的药物斑点。
法医毒物学复核鉴定纠正原鉴定结论错误五例分析(3)在法医毒物学鉴定中,对已被福尔马林浸泡的脏器进行检验时,应用已知空白并经过福尔马林浸泡的相同脏器做对照,用相同方法进行检验,以排除因杂质而造成的假阳性结果。
死者黄某、女,35岁,于1979年10月患感冒并休克过,身为医生的丈夫给其注射了葡萄糖、维生素C等药物。
打针后约20分钟出现呕吐、发冷、发烧、抽搐等症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怀疑被害,经开棺提取死者肝、脑等脏器用福尔马林液浸泡。
上述检材经原鉴定单位按碱性药物提取净化后,用薄层层析法分析,碘化铋钾显色,出现有橙色斑点,Rf值与士的年生物碱药物相近,定为肝脏中含有士的年药物。
后因嫌疑人拒不交待注射或骗服过士的年药物,经反复调查该地区也无士的年药物的来源。
相对检材送我室复核鉴定时,采用相同提取方法,薄层层析分析时,亦发现有典型的橙色斑点,Rf值与士的年也相近,但更换多种展开剂时,发现Rf值与士的年有差异。
该物质斑点经紫外分光光度法、薄层扫描法、红外分光光度法、质语法进一步验证分析时,排除了该物质为士的年,并且也排除了为其他常见毒物。
经比对实验,取空白猪肝、空白人肝,经相同方法提取,相同方法分析,未发现橙色物质斑点出现。
但同一空白脏器经用福尔马林浸泡一星期以后,再用相同方法检验,就出现了类似士的年的橙色斑点出现。
经用其他方法验证分析,该物质与送检检材物质相同。
所以,该物质橙色斑点实为福尔马林与生物脏器作用生成的一种生物尸碱,既不是士的年、也不是其他生物碱毒物。
原鉴定单位将此橙色斑点误定为士的年毒物,其主要原因是未做相应的空白对照进行质量控制,将杂质定为毒物,同时本案分析时,未选择多种展开系统进行分析,也未用气相色谱、质谱等方法进行验证。
法医毒物学复核鉴定纠正原鉴定结论错误五例分析(4)在法医毒物学鉴定中,定量检验时,应采取质量控制技术,排除杂质干扰,或选用具有分离功能的先进仪器进行分析,才能得出准确的检验结果。
丰某,男,30岁,1989年被人用菜刀砍伤头部,以后有时犯头痛、癫痫病,并吃过氯丙嗪药物。
丰某于1991年2月发病时死亡。
经某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切片检查,结论为‚外伤癫痫病大发作而死‛。
死者之妻又供认曾给丰某服过2片氯丙嗪药物。
为进一步弄清死因,1992年1月对死者进行了开棺,提取了肝、胃作检树。
经原鉴定单位用薄层层析法定性分析,紫外分光光度法定量分析,在死者肝、胃组织中检出有氯丙嗓药物,含量分别为8.5mg/100g、1—2.7mg/100g。
根据此鉴定结果,肝中氯丙嗓含量可达致死浓度。
这与家属交待及病理检验结论不符,到底是病痛病发作死亡或是投毒所致。
为进一步弄清死因,判断案情.同一胃、肝检材于同年4月送我室复核。
鉴定时按检验氯丙嗪药物的方法提取净化,添加内标物进行质量控制,用Gc/Ms定性分析,Ge/NPD 进行定量分析。
结果也从死者胃、肝中检出氯丙嗪药物,含量分别为0.5lmg/100g、0.33mg /l00g。
根据此含量,肝中氯丙嗓药物属正常治疗浓度。
鉴定结论与案情符合,很快结案。
医毒物学复核鉴定纠正原鉴定结论错误五例分析(5)在法医毒物学鉴定中,应根据不同中毒情况,不同进药途径,采取相应的检验材料,以保证检验结果的正确性。
李某,女,于1980年2月在丈夫回家探亲期间突然死亡,发现面部及内脏组织呈红色,血液不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