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高.
杭州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要求

杭州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要求一、杭州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要求嗨,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唠唠杭州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要求这事儿。
(一)基本条件1. 首先呢,得是热爱会计工作,这是大前提哦。
就像你喜欢一个人,才会用心去对待嘛。
要是对会计工作都没热情,那评审高级会计师可能也没那么大动力。
2. 在职业道德方面,那必须得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廉洁奉公。
这就像做人的基本准则一样,会计工作涉及到很多钱的事儿,要是不诚实,那可不行。
3. 学历要求也很重要呢。
一般来说,得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士及以上学位。
要是学历不够,可能在评审的时候就有点吃亏啦。
(二)专业条件1. 工作经验。
那肯定得有一定年限的会计工作经验呀。
比如说,得在会计师岗位上工作满5年及以上。
这就像是打怪升级,你得在这个岗位上积累足够的经验,才能有资格往高级会计师的方向走。
2. 业绩成果。
你得有一些拿得出手的业绩成果,像参与制定过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而且这个制度还得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或者在财务管理方面有创新的举措,为企业节省了不少成本之类的。
3. 论文著作。
还得发表一些与会计相关的论文呢。
可不是随便写写就行哦,论文得有一定的深度和专业性,能够体现你在会计领域的研究成果和见解。
(三)继续教育1. 会计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这就像给你的知识充电一样,得跟上会计行业的发展步伐。
如果继续教育没完成规定的学时,可能也会影响评审哦。
2. 参加的继续教育内容得和会计相关,比如新的会计准则啦,财务报表分析的新方法啦之类的。
(四)考试要求1. 要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这个考试可不容易呢,得认真复习,掌握好多专业知识。
2. 考试内容涵盖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好多方面的知识,所以复习的时候要全面撒网。
(五)评审材料1. 申请表。
得认真填写申请表,把自己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都写清楚。
2. 证明材料。
像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业绩证明材料、论文发表的刊物等等,这些都得准备齐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2014年修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浙人社发[2014]99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我们对《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7月9日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咨询研究、经济管理决策和经济管理实务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申报人应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现聘任在经济师岗位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2年以上;(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4年以上;(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7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7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11.24
•【字号】浙人社发〔2017〕131号
•【施行日期】2017.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13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放管服”改革要求,省厅对2017年11月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31件,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24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浙人社发〔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1〕3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快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省厅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宣布废止失效1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
注:序号标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此次清理新增文件。
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附件1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会计专业人才的需要,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不包含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并在取得成绩合格证书后的3个评审年度内申报评价。
第四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采用材料审核、量化赋分(详见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评委会审议表决等方式。
第五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颁发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单位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思想品德条件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七条申报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未实行评聘结合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报人员从事与会计师职务相关工作,下同)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10年以上。
先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取得规定学位、学历者,取得规定学位、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职务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标志性工作业绩和专业水平的优秀人才,可以不受学历(学位)、资历限制,直接申报:1.在全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主管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或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精选最新2021年浙江高级会计师报名条件公布

报名时间
2021年浙江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为2020年12月3日10:00至12月17日16:00。
2021年浙江高级会计师考试补报名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10:00至12月25日16:00。
2021年浙江高级会计师考试缴费截止时间为12月25日17:00。
12月24日16:00关闭“浙江会计之家”-“信息变更”“信息登记”通道。
请广大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名和缴费。
错过上述报名和补报名时间的,将无法参加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财会〔2019〕36号)规定的有关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三)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既包括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和非财经专业,也包括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成人教育。
(四)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本通知所述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浙人社发〔2009〕4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45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九年六月十二日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研究、经济管理决策和经济管理实务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
高级经济师资格是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人应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 实际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经济工作4年以上;(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 实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四)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 实际从事经济工作7年以上。
具有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按规定可以聘任经济师、工程师职务的职业资格,直接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先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经济师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
浙江人事厅浙江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高级会计师资格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11-13浙人专[2007]276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政税务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重新修订了《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订完善。
二ОО七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四、财经类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
先经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经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者,其实际从事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年限,均可视同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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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7]276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政税务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重新修订了《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订完善。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二○○七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四、财经类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
先经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经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者,其实际从事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年限,均可视同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年限合并计算。
先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对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会计工作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在会计师任职期间,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被省财政厅授予先进财务会计、优秀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者,或申报者所主持的财会机构被省政府、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授予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的;(二)从事会计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10年以上。
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任职年限)。
具体指: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的会计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第七条其他条件(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40周岁(不含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
(二)计算机技能要求。
凡年龄在50周岁(不含50周岁)以下的人员,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外,须取得有效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报人员必须提供近3个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凡属于从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的岗位的申报者,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八条专业技术水平申报者应具有较系统的经济、财务会计理论水平,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
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或出版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出版合著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等水平。
并具备下列具体条件1项以上:(一)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杂志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杂志发表财会专业论文1篇、地市级专业报刊杂志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以上。
每篇论文在1500字以上,其中需有2篇是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财会或相关专业著作、译作,本人撰写或翻译汉字在5万字以上。
(三)合编、出版中专以上财会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翻译章节的著作、译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写(译)作分工的证明。
第九条工作能力(业务经历)申报者应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或会计教育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审计、会计实务教学与研究的能力;具有解决财会专业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并符合下列具体条件1项以上:(一)在县(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或财会科(处)长职务3年以上;或副总会计师或财会科(处)副科(处)长以上职务5年以上。
(二)在大中型企业中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部经理职务3年以上;或担任副总会计师、或财务部副经理以上职务5年以上。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科长职务3年以上;副总会计师或财务科副科长以上职务5年以上。
(四)在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期末数,并经上级单位或中介机构审核),或单位人员200人以上的行政事业及其他单位或组织担任财会主管以上职务5年以上。
(五)在具有从事证券及相关业务资格或承担国有大中型企业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中介机构担任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在一般会计中介机构担任业务总经理以上职务3年以上;或上述相应副职5年以上。
(六)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成本、综合、分析、稽核等重要财会工作岗位5年以上。
(七)主持或执笔起草过本地区、系统和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及相当规模以上单位,已执行的财务制度、操作规程等3项以上。
(八)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承担省部级财会研究课题1个以上,或主持厅级(地市级)财会研究课题1个以上。
(九)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承担设区市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2个以上,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2个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担任过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3个以上。
(十)承担高等职业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任务,主讲会计专业主干课程2门以上,且主讲二轮以上,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评为优良等级以上。
以上工作能力(业务经历)条件,均应提供有关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者必须在近3个年度考核中为称职(合格)以上,并在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含2项):(一)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开展经济核算、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中,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特点,工作创新,圆满完成任务,业绩显著,得到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政府财政部门等表彰。
(二)在完成地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可行性论证、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改组、清算方案的制定或审定的过程中,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2项以上,得到采纳,并在实际运用中成效明显。
(三)立足财会,参与管理,当好领导参谋,在增加收入、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成绩突出。
(四)负责或执笔拟制、修订的法规、规章、制度、规划、专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会计监督检查方案等,经批准实施后效果明显。
(五)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要的建设性意见,被有关单位采纳实施后效果显著。
(六)作为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基建审价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七)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会计司法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八)在改进会计教学方法,提高会计教学效果方面,努力进取,不断创新,培养会计人才业绩显著。
以上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者均应提供相关的、有足够证明力的原始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按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经济、统计和审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浙职改办〔1998〕9号)规定的范围和评审条件,在2003年底前经评审取得会计师资格,在2006年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现仍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或由此改制为个私、民营企业工作的人员,符合本评价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
第十二条申报者资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会计专业工作年限、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义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将由省财政厅在财政门户网站上对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行政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间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三条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
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三)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本评价条件中所述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均指获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取得的。
(二)“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财税经济师、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和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
(三)“财务会计工作”包括从事财务、会计的实务和管理工作。
(四)“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十五条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自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开始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