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的内容包括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档案,是指由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
主要范围包括:(一)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中央领导人活动的档案。
(四)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推荐,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确认的其他重要档案资料。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
中央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直接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由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档案局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给予补助,并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补助范围包括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国家确定和组织的重大专题开发、围绕社会关切的重点专题开发、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等工作。
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一般性的抢救、保护及以地方内容为主的开发、保管保护条件的改善、档案的安全保障和人才培养由地方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管理。
国家档案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建议方案。
财政部审核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会同国家档案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一)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费用,包括档案清点、整理、著录以及文件级档案目录的补充与完善等所发生的费用。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0.12.12•【文号】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6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陆国强2020年12月12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档案利用与开发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科学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组织举办的,对党和国家、行业、地方具有重大意义或者重要国际影响的会议、会展、赛事、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是指在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工作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推动档案利用与开发,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档案管理做到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
第六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数字化和移交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活动经费预算或保障措施。
甘肃省档案法制知识有奖竞赛试题

全县档案人员创先争优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竞赛题库第一部分法规知识一、选择题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C档案的义务。
A、保管B、维护C、保护2、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C。
A、保管B、保存C、归档3、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 C 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A、国务院各部门B、当地人民政府C、国家档案局4、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 A 收取费用。
A、可以按照规定B、不得C、应当5、按属性分类不属于电子文件的是B。
A、普通文件B、普发文件C、隐含文件6、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B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A、集中管理B、分级管理C、分散管理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依法成立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C技能。
A、职业B、技术C、业务8、禁止出卖属于C所有的档案。
A、公民 B 、法人C、国家9、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 B 年向社会开放。
A、15B、30C、5010、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享有B权。
A、所有B、优先利用C、处置11、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 C 保护的法律规定。
A、专利权B、著作权C、知识产权12、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A代替原件。
A、缩微品B、复制件C、复印件13、各级国家档案馆对C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A、馆藏B、征集C、寄存14、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B。
A、行政管理部门B、文化事业机构C、行政执法部门15、档案行政处罚由C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
A、受害人所在地B、违法行为人住所地C、违法行为发生地16、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三种:警告、罚款和 C 。
A、责令限期改正B、没收违法所得C、责令赔偿损失1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在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结束后C日内将规范整理的档案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档案知识宣传之二:档案法知识

档案知识宣传之二:档案法及其内容《档案法》是我国档案工作的一部基本法,它于1987年9月5日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1996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又对《档案法》进行了修改。
《档案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档案事业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从此结束了我国档案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档案事业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档案法》共6章27条,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它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国家档案管理的范围、管理原则,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各单位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国家机关、集体单位和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
《档案法》与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有密切关系,它规定,“一切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均可利用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
《档案法》中对档案作了明确阐释,即: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事物,我国目前现存的最古老的档案是距今已有3000多年历史的甲骨档案。
之后又出现了青铜铭文档案、简牍档案、金石档案、缣帛档案等,以及我们今天所看到最多的纸质档案。
近百年来,由于科技的发展,档案的形式日渐增多,大量出现了照片、录音、录像、缩微、光盘档案等。
从档案记载的内容上看,今天的档案门类已是非常之丰富了,除了最早、最常见的文书档案和人事档案外、还有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土地档案、新闻档案、审计档案、家庭档案等等,多达数十种。
总之,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原始记录,档案形成于一切领域,可以说,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会产生档案。
档案的属性:档案除具有原始记录性这一本质属性外,也有一般的属性,知识属性和信息属性,是档案的两个重要属性。
等。
档案是机关、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保存备查的文字、图表、声像及其他各种方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9.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的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促进档案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对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档案,是指由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
主要范围包括:(一)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档案。
(四)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档案部门鉴定确认的,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的其他重点档案。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按照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保存在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组织实施;保存在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由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以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以下简称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专项用于补助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处于濒危状态的国家重点档案进行一次性抢救,并改善保护条件,使之达到永久保存的要求。
对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的内容包括:(一)抢救工作主要包括:档案修复、档案复制(含对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国家重点档案制作仿真件)、档案征集等。
(二)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保存和保护国家重点档案为目标的特藏库(含后库)改造、装具更换、设备购置等。
档案抢救保护工作方案

档案抢救保护工作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有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的档案资料面临着被遗弃和丢失的风险,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档案资源,需要对档案进行抢救保护工作。
本文将提供档案抢救保护工作方案,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领域相关人员的关注,并做出实际的行动。
一、档案抢救保护的必要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有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的档案资料已经逐渐陈旧、老化,而很多档案馆、博物馆等机构的资金和技术还无法满足它们的维护和保护需求,由此导致很多档案资料处于危险状态。
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这些档案资源可能会被永久性地毁坏。
因此,档案抢救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档案抢救保护工作的内容1. 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在进行档案抢救保护工作之前,需要对档案文献和资料进行分类,以便采取对应的保护措施。
分类的方式可以采用按年代、按地域、按存储实物形态等多种方式。
2. 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整理档案主要是为了整理出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文字和图片等,以便进行防护和修复。
此外,档案整理还可以通过拍照等技术手段对档案整体进行显微摄影,保留比较真实的原始状态,方便后期对其进行修补和修复。
3. 对档案资料进行防护防护档案主要是为了保护档案资料不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包括阳光、雨水、灰尘、虫鼠等。
防护措施包括密闭保护、温湿度控制、紫外线防护等。
4. 对档案资料进行修复档案资料修复主要是对档案资料的破损、脱落、虫蛀、污痕等问题进行修复。
修复的过程需要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如拆卸、补充、油漆、熨烫等操作。
三、档案抢救保护工作的实现途径1. 制定技术规范为了有效地进行档案抢救保护工作,需要制定一系列标准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标准,这些标准可以作为档案工作者的操作指南,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出现操作错误等问题。
2. 完善防护设备对档案资料所处的场馆进行改造和升级,采用更加科技化、先进化的防护设备,如新型高温高压灭菌设备、环境监控仪器、自动化控制设备等,这样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保护档案。
单位重点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重点人员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重点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重点人员档案是指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重大决策、关键岗位等人员的相关档案。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1. 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的原则。
2. 重点人员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工作经历、业绩、奖惩、考核、培训、职务变动、党团关系、重要会议发言、重大活动参与等。
3. 档案收集应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与编号规则》进行,确保档案的分类、编号、装订、标识等符合规范。
2. 档案整理应保持档案的原始状态,不得随意修改、删减、伪造档案内容。
3. 档案整理应定期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整洁、方便的原则。
2. 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第七条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原则。
2. 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供档案。
3. 档案管理人员应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确保档案的利用率。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档案鉴定1. 档案鉴定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原则。
2. 档案鉴定应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利用情况,对档案进行鉴定。
3. 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遵循安全、保密、环保的原则。
2. 档案销毁应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经鉴定确需销毁的档案,应办理销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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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促进档案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对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档案,是指由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
主要范围包括:(一)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档案。
(四)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档案部门鉴定确认的,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的其他重点档案。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按照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保存在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组织实施;保存在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由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以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以下简称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专项用于补助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处于濒危状态的国家重点档案进行一次性抢救,并改善保护条件,使之达到永久保存的要求。
对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的内容包括:(一)抢救工作主要包括:档案修复、档案复制(含对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国家重点档案制作仿真件)、档案征集等。
(二)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保存和保护国家重点档案为目标的特藏库(含后库)改造、装具更换、设备购置等。
第六条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档案修复费:指档案修裱、去污、加固、字迹恢复和更换卷皮、卷盒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二)档案复制费:指档案复印、缩微、数字化、翻译、汇编出版、高标准仿真件的制作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三)档案征集费:指用于征集散失在民间或国外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抢救和保护范围的档案所发生的费用。
(四)特藏库改造费:指库房(含后库)改造,特殊装具更换,专用恒温恒湿设备、实体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监控设备、自动报警和灭火设备以及相关管理系统购置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原则:(一)奖补结合原则。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分配按各地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优先支持地方资金投入力度大、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进展快、质量高以及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效果好的地区。
(二)濒危优先原则。
对破损严重、濒临危险状态的国家重点档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三)专款专用原则。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之外的支出。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四)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原则。
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和财政状况差异,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
第八条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在当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档案局确定并下达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下同)当年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预算。
第九条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实行项目管理。
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实际需求,组织所辖区域内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申报程序如下: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作为申报单位,须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地方政府档案事业规划,填写《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1),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国家档案馆申报的项目直接上报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所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向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报送下一年度申请报告、《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初审汇总表》(见附2)和相关申报材料,同时附报上年度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情况总结(含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情况)。
《申报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凡未按规定程序上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条国家档案局负责对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和筛选,并委托有关专家或相关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送财政部。
财政部审核批准后,会同国家档案局下达补助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已批复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变动的,须在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批准。
第十三条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项目的实施周期组织项目实施。
实施周期终了后两个月内须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底前集中将已经完成项目的总结报告分别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
第十四条抢救和保护项目应在实施周期内一次性完成,对抢救和保护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可按规定分年度申报。
凡当年未完成项目或未完成预算的,应向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说明原因。
年终经费结转,可在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项目单位可继续用于其他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负责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抢救和保护补助经费每年进行定期检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收回补助经费、暂停核批所在地区新的补助项目的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项目申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补助经费。
(四) 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五)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适时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3号)同时废止。
附:1.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2.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初审汇总表3.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转报汇总表4.***“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规划附1: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制填表说明一、本申报书由项目执行单位,即各级国家档案馆填写,并在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本申报书正式上报文件一式7份,经同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审核意见栏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7份正式文本保存和报送分布为:申报单位自留1份,申报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1份,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1份,经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各1份。
省级国家档案馆申报项目时,申报书正式文本可只印5份。
三、表1-1、表1-2、表1-3中,申请经费一般分“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其他”三部分。
其中“省级财政”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的财政投入;“其他”指地市级或县市级政府财政投入。
四、表1-1“项目申报理由、主要工作内容及目标”一栏主要对表中所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说明,阐明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项目的申报理由、工作内容、目标和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表1-1中“申请补助经费”中“抢救”对应栏目的数据分别与表1-2中的相应合计数相等;“保护”对应栏目的数据分别与表1-3中的相应合计数相等。
表1-2中,“抢救方式”,分别按“修复”、“复制”、“征集”、“仿制”等四种方式填写,一个项目可对应多种方式;“抢救工作内容”主要说明各种抢救方式所采取的具体手段,如修裱、去污、复印、缩微等。
表1-3中,“净增保护容量”指通过保护条件的改善能够增加重点档案的保存能力。
表1-2、表1-3中的“实施周期”均指完成项目所需要的总时间,以月为单位。
省级档案馆填报的申报书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审核意见。
表1-1申报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表1-2国家重点档案抢救项目明细表表1-3国家重点档案保护项目明细表表1-4审核意见表附2: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初审汇总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可续页)附3: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转报汇总表市(地区、州、盟)(此表由未实行“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地市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所申报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进行汇总时共同填写,可续页。
)附4××ד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规划(提纲参考格式)一、“十一五”期间档案抢救工作(一)概述(主要做法、实施效果、档案抢救工作主要内容、抢救数量等)(二)主要经验与不足二、“十二五”期间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一)档案工作及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现状(二)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目标(三)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主要内容(四)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建议在文字叙述的基础上列表说明)三、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拟采取的主要措施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