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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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2006-3-5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页脚内容1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表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表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表
机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抚州市财政局印制
填表说明
一、凡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填写此表。

此表由发证机关负责印制。

二、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机构负责人姓名:指对代理记账业务活动全面负责的领导人的姓名。

2、专职人员数:指代理记账机构专门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正式在册人员的数量。

3、兼职人员数:指代理记账机构由于业务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数量。

包括合同工、临时工。

4、从业人员简历:指代理记账机构专职或兼职人员的简历。

5、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年限。

6、专业技术资格:可以填写“会计员”、“助理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高级会计师”,并附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以填写“有”或“无”;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者,应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专职或兼职:可以填写“专职”或“兼职”。

三、申请成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除认真填写“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表”外,还必须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专职人员数兼职人员数
从业人员简历姓名性别年龄
从事会计
工作所限
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
专职或兼职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见发证机关: (盖章)
年月日。

代理记账流程与服务

代理记账流程与服务

代理记账流程与效劳代理记账流程与效劳1、接受委托签订财务外包代理记账,确定效劳工程及费用。

2、接票(时间:每月20号-30号)■ 届时客户将当月做帐票据送到该公司,或该公司将安排外勤会计到客户指定地点收取当月做帐票据,并对票据进行初步。

■ 对于新设立的从来没有做过财务会计工作的客户,我们将帮助他们:开立会计帐户,建立会计核算体系;根据客户提供的合法原始凭证(指:购销发票、入库单、领料单、款项汇出汇入底单及其他财务收支单据、有关经济合同等)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及结账;编制会计报表。

3、做账(时间:每月25号-30号)■ 记帐会计对客户票据进一步,对票据存在的问题与客户及时沟通,进行会计核算、帐务处理,税款计算。

■ 审核会计对记帐会计做帐结果进行审核,包括票据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帐务处理正确性的审核、税款计算合法性的审核、往来帐的核对、并对客户帐务问题的隐患给予准确评估。

在所有帐务审核无误后填制税务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并对纳税情况与客户沟通。

为客户代理记帐,并办理税务登记,减免税手续,一般税人申请手续、发票审批手续等。

4、报税(时间:每月1号-10号)■ 外勤会计将审核会计填制的税收缴款书交到客户开户银行,划转税款。

■ 外勤会计到国、地税税务所上门申报。

■ 专人负责网上税务申报、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申报。

5、回访(时间:每月10号-20号)■ 由本公司返回税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与出纳对账,安排下月工作■ 及时反应给客户税务最新的各项政策、通知。

如何选择代理记帐公司1、查看营业执照。

正规的公司都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如果连营业执照都没有,那么肯定是不能信任的!2、查看“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一般的纯代理记帐业务的公司都要有财政局颁发的“代理记帐资格许可证书”!3、查看办公环境。

正规的代理记帐公司都有自己买下或租用的固定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如果没有办公场地,这样的公司业是不能信任的!4、查看公司人员。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办代账许可证要什么资料

办代账许可证要什么资料

办代账许可证要什么资料一、申请对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二、申请条件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申请程序申请单位具备申请条件后,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应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四、申请资料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五、办理期限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受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后,审查申请机构的申请资料和办公场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六、每年报备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不按期报送材料的,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工商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账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新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照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新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照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三)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七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贷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赁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财政机关负责对其发证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年检。
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
(二)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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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表
机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
申请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制
填表说明
一、凡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单位,应当填写此表。

此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由发证机关印制。

二、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机构负责人姓名:指对代理记账业务活动全面负责的领导人的姓名;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姓名:指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
3、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4、从业人员简历:指代理记账机构专职或兼职人员的简历;
5、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年限;
6、专业技术资格:按本人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填写“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7、专职或兼职:专职是指专门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兼职是指除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外,还兼任其他业务的人员。

三、申请成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除认真填写“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表”外,还必须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提交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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