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范本_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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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出卖人:合同签订地:

买受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以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单位数量单价(元) 金额(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产品质量标准

本合同产品的质量标准按

第三条付款方式

3.1 付款时间:

3.2 结算方式:款到发货

3.3 买受人应以电汇、银行转账、银行承兑的方式向出卖人支付货款。(承兑须得到出卖人认可)

3.4 买受人延迟付款或付款不足,则出卖人的交货日期也相应后延。在买受人未付清出卖人全部款项

前,合同中所列货物产权属出卖人所有。

第四条产品的交付

4.1 出卖人交货不迟于年月日。随机备品按出卖人装箱单,产品按出卖人规定的包装

标准送货。

4.2 运输方式:;运费由方承担。

4.3 交货地点:

4.4 收货人:收货人为买受人。如买受人指定其他第三人收货,应向出卖人出具买受人签署并加盖公

章的书面通知,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货。

4.5 产品所有权自___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___所有

第五条货物的验收和对产品的异议处理

5.1 验收时间:买受人应在收货后日内对产品的数量、规格、质量和包装物情况进行检验。

5.2 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5.3 买受人在验收时,如发现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应在日内向出卖人提出异议;买受人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视为所交产品检验合格。

5.4 买受人因使用、保管、储存不当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出卖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5.5 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异议后,将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意见。经合同双方确认或由第三方技术质量

检验机构认定属出卖人责任的,出卖人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条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

6.1 出卖人负责产品的调试,产品保修期为一年。

6.2 买受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产品,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使用并封存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并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将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意见。经合同双方确认或由第三方技术质量检验机构认定属出卖人责任的,出卖人负责修理。

6.3 保修期内,产品因买受人使用、保管、储存不当或其他非产品质量问题而出现故障,出卖人负责修理的,买受人应支付材料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 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确定。未经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买受人如拒付货款及相关费用或延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出卖人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8.2 出卖人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属出卖人责任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使用的,由出卖人负责退换。

8.3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中途退货的,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产品总额5%的违约金。

第九条其他事项

9.1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诉至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9.2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9.3 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并签字加盖公章,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效力。

9.4 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买受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出卖人盖章)(出卖人盖章)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

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

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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