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内容的确定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内容的确定标准

由于买受人承担的交付内容非常容易确定,即为金钞票。但如何确认出卖人的交付内容 ? 在那个地点,出卖人承担的要紧交付义务是给付商品房,但不限于商品房,还包括绿化、公共配套设施等。

买卖合同的标的条款系合同的不可或缺的条款,标的必须明确、具体,否则合同亦无法成立。合同的标的能够是种类物,也能够是特定物。假如是种类物,如大米、水果等,则对其数量的要求必须确定,否则买卖无法进行。假如是特定物,则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明确的特征,使该物具有惟一性或排他性。

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要紧标的物即为商品房,由于商品房所处的位置确信是惟一的、

排他的,因此合同所涉标的是特定物。

一、关于出卖方交付内容的确定标准

(一)合同所约定的套房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内容包括位置、楼层、面积、建筑质量、装潢以及套房本身的配套设施。

(二)由于商品房系属于某幢高楼分割成若干小块而成,这不仅涉及买卖人的自有部分,还要区分共有部分。这也是商品房不同于其他商品之处。因此,关于商品房标的的认定,不仅指套房,还有包括绿化、公共配套设施等。

二、关于实际交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认定原则

审定实际交付是否符合约定的依据要紧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合同系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最要紧组成部分。其中关于商品房的一些特征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的约定,均应被视为关于标的的描述。

(二)规划讲明。由于规划必须经国家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出卖人才能进行施工,而出卖人施工也必须按照规划方案进行。由于规划方案将决定买受人房屋的朝向、采光、通风,以

及公共面积分摊的咨询题,这些尽管在合同中有所体现,但不可能全部体现,因此,开发商所交

付的房屋必须如规划设施。

(三)样板房。出卖人为促销,常制作样板房以吸引消费者。但这属于凭样品的买卖。在样

品买卖中,出卖人应担保其交付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凭样品

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能够对样品质量予以讲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讲明的质量相同。而样板房其应担保其他所售房屋与其同样的品质。一般样板房都进行了装潢,关于装潢是否属样品,这应视出卖人如何处理而定,如出卖人在样板房内或有关附加讲明中,明确装潢仅为参观所需,而不属样板之列,则装潢不具有样板效力,若出卖人未予明示,则买受人有权将其视为样板之列,出卖人对买受人取得的房屋应尽相同标准进行装潢。如何对待样板房的隐蔽瑕疵,购买者的房屋是否也同意有此瑕疵?那个地点所指隐蔽瑕疵,是指买方尽交易上的注意未能发觉的、且非卖方有意不告知的瑕疵。《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凭

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明白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如此的规定类似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13

条规定的适销性品质,即: (1)合同项下的物资在该行业中能够无异议地通过检验;(2)假如出售

的物资是种类物,则卖方所交的物资应在该规格范围内具有平均良好品质;(3)物资应适合于

该商品的一般用途;(4)除非同意有差异外,所有物资的每一单位在品种、品质和数量方面都应当相同。因此关于样板房隐蔽瑕疵,假如买受人购买时并不知晓,买受人所购房屋的质量仍应按同种

物的通常标准处理。

三、各种具体情况下的认定规范

(一)关于位置和楼层。这在各商品房合同中都会有规定。而出卖人所交付的房屋的位置以及楼层均应与约定相符,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假如,出卖人所交付的房屋与约定的不符,这就构成了全然性违约。

(二)关于房屋朝向、间距:房屋因不处环境不同,可分为景观房和非景观房。景观房系指

凭楼可眺望大海、树林、青山等风景的楼房,这些楼房以风景为卖点,价格较一般非景观房价格要偏高,而这些房屋对朝向、间距的要求专门高。假如朝向、间距误差直截了当导致景观效果反差非常大,应即视为全然性违约。而相关于非景观房,即一般景观房而言,朝向、间距咨询题要紧阻碍通风、采光,但这种阻碍要小于关于景观房的阻碍。现出卖人从考虑采光角度开发楼盘一般都选择偏南方向,至于违约认定,应依照受朝向改变阻碍通风、采光程度而定。关于间距,这将直截了当阻碍部分楼层房屋的日照时刻,假如购买人所购房屋由于楼房前后造

之间间距缩小而导致日照阻碍,应视为违约,至于违约程度,应依照受阻碍程度而定。(三)关于房屋面积。由于商品房一般都采取预售方案。签订预售合同,房屋一般都处于建筑之中,由于房屋建筑同意与规划设计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误差。合理的误差不能认定为出卖人的过错因此关于该合理的误差,不能算定为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而要求出卖人对此承担责任。但关于超出合理误差范围之外的误差,应视为出卖人的过错,出卖人应对超过部分承担责任。而房屋面积计量,一般采取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 姚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李光曼南昌大学法律系 , 陶群南昌市政工程开发总公司 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和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直接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但是,在房地产市场繁荣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即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大量存在违约、欺诈的现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因此,在购买房屋时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成为消费者决策时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在我国目前有关房地产管理尚不规范、对购房者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有关法律的适用效果,就特别的令人关注。尤其是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是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对于该项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双倍赔偿,赞同说与反对说各执一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适用《消法》是将我国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由一般民法保护上升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即予以特 别保护,它既是消费者保护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1、房地产消费者权益是我国消费者权益的新热点,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应当将其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历史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发达程度,决定了其消费者保护的主要目标和热点。我国目前正处于开始进入住房消费高速发展的时期,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现代民法理论中,当不动产的生存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房地产消费者享有的不动产生存利益应当首先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优先保护原则与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无论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规律和法律保护公司根本利益的要求出发,还是从消费者保护运动目标本身所具有的发展性规律出发,都有必要将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范畴。 2、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后,房地产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消费关系的市场属性明朗化,以往政府通过公房管理对居民房地产利益的行政保护趋于衰减,取而代之的是房地产经营者昂首阔步进入房地产市场。在现有社会条件下,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汪志国、钟长汉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00年12月28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 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约定:“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如果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 代理律师认为: 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办理齐备,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截止2002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代理律师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理由陈述如下: 1、“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能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释,应当指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的产权”指对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应当包括对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这两方面的权利,那么“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2、我国法律在提到房屋权利或权利证书时,常常是同时提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在理解“房屋的产权证”这一提法时,应当理解为指“房屋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特别是以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有与“房屋的产权”相近的提法,都是指包括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等。 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采购人): 乙方(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甲方自愿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乙方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甲方委托事宜范围内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技术规格、数量(详见招标文件)。 3.预算金额:万元人民币。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 1.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2.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3.解释招标文件。 4.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5.供应商资格预审:如果需要的话,由乙方发出资格预审公告,由甲方确定最终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 6.落实开标、评标地点。 7.编制评标办法:由乙方根据项目特点起草评标办法,由甲方最终确定评标方法。 8.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由乙方配合甲方到开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9.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现场监督。 10.主持开标,指定专人记录开标过程。 11.组织评审工作。 12.整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13.发送中标通知书。 14.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 15.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乙方督促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与甲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6.协调处理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17.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属于招标程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答复。属于商务和技术问题的,由甲方负责答复。属于评标问题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答复。 18.招标采购活动有关文件报送备案及保存管理。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指定一名项目联系人,代表甲方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项目的质量标准和服务内容等书面材料和要求。 3.甲方应对乙方编制的招标文件予以审核并书面确认。 4.甲方应与乙方共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 5.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指定采购品牌,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要求。 6.甲方有权利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甲方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和监督人员必须出具授权书,并写明参加的具体人员姓名。 7.甲方有权利确定中标人,但必须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但必须出具授权书。

房屋交易定金合同

房屋交易定金合同 二手房交易定金合同 问题一:签订了认购协议,交纳定金之后,因主合同或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卖方不愿退定金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遇到签订了认购协议,交纳定金,因主合同或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无法继续履行定金协议的情况,根据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卖方应当将定金返还买方。 在二手房交易实践中,此类纠纷较为常见。为避免纠纷发生,在签订定金协议时,应当以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为依据据理力争,明确在定金中写明“如果双方就有关合同条款协商不成,卖方应返还定金”,这样将更为有利。 问题二:《定金协议》有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吗? 二手房交易,一般先签订《定金协议》,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签署了《定金协议》后,卖方反悔不愿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请看下面的案例: 某买方与某卖方签订了《定金协议》,协议约定买方将自己名下一处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方,约定定金为40万元,预付房款100万元,其余60万房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违约条款为,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如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买方将140万元支付给了卖方,卖方也把房屋钥匙及相关证书资料交给了买方。 半年后,卖方顺利取得房产证,但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房价看涨),卖方后悔不愿卖房了,买方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该《定金协议》虽名称是定金合同,但在内容上包括了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产权过户等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 因此,该《定金协议》已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当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才将协议称为定金协议。另外,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 法院最后认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判决卖方与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律师点评: 既然双方签订的是《定金协议》,为什么法院要判买卖合同成立呢?这是因为看合同的性质不能仅仅看合同的名称,而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双方的签约目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认定。从该案件中我们可看到,名称是定金协议,但内容涉及房产的交付,产权过户等定金之外的内容,基本涵盖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 在这份《定金协议》中,虽然也约定了双方均可反悔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动要求适用该条款,来承担较低违约责任。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一)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一) 房地产业是商品经济和城市发展的产物。在许多发达国家,房地产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成为基础性、先导性的产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进行,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和住宅商品化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它的迅速发展反映了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改革深入、广泛的良好状态,并且在推动城镇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改善人们居住条件以及完善市场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朝着规范化、商品化的方向发展。但我国房地产开发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房地产开发规模过大,造成土地利用上的浪费和资金的占用;片面追求高额回报,建设大量脱离市场承受能力和经济水平的高档房地产,而广大人民所迫切需要的普通住宅建设却不能满足需要;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质量低劣,广告虚假等,消费者对这些问题反映十分强烈,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本文中,笔者将遴选一部分典型案例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在引起有关方面关注的同时,能够帮助消费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 如,1998年12月26日,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取得了某地段拆迁异地安置楼项目,2000年1月5日,力达开发公司将其中的部分住宅工程交于该地段所属的村委会进行开发建设,而该村委会又将这部分工程交于刘某个人开发建设,均签订了协议书。在开发建设中,因欠缴电力增容费,三方协议由力达开发公司先行预售部分商品房筹集资金。该公司先后与原告宋某等10余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所得购房款交付了电力增容费。后三方因履行内部协议产生纠纷,刘某占据房屋拒不向原告等人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该条同时规定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1999年10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当事人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的村委会及刘某显然无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他们进行开发建设无疑会大大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性,由此产生纠纷应在情理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期交付房屋,被告与村委会、村委会与刘某之间的协议对原告无法律约束力,遂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因房屋在村委会及刘某控制之中,法院同时判令村委会与刘某作为第三人承担协助义务。可见,由于三被告未能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即使村委会与刘某投入资金实际进行了开发建设,也只能由项目人即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此外,因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代理销售人产生矛盾,致使买受人不能如期取得商品房的情形也占不少比例。 如,2001年6月9日,被告昌源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祥和经纪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住宅楼委托第三人独家全权代理销售,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售完为止。2003年1月8日,第三人在代理销售期限内与原告吴某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协议》,将住宅楼4-2-201室及4号地下室以230000元的价格出卖于原告,原告依约交付第三人购房款230000元。后被告昌源开发公司与祥和经纪公司因代理销售款回笼及费用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现将(项目名称)自愿委托由xx市路桥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经双方协商一致,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代理双方: 委托采购方:,地址:。 受托代理方: xx市路桥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路桥区金水路1号。 项目具体采购标准(包括采购需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等)等另附。 三、委托代理内容: 1.编制采购(包括招标谈判询价等)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等信息; 2.组织采购活动,包括组成评审小组,组织开标评标(或谈判询价),推荐(或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等,提交采购报告; 3.根据本项目特点及要求,审核供应商报名资料。 四、委托采购方权责: 1.向代理方提供采购所需的有关技术、服务需求等资料,对本政府采购项目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和答复供应商对采购标准等方面的询问、质疑。 2.对代理方实施的委托代理事项有监督和质疑的权利,但不干涉代理方的采购行为,并按规定履行有关保密的责任; 3.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并签署验收结算意见,按规定程序及合同约定申请支付(或直接支付)采购资金。 五、受托代理方权责: 1.在委托代理的范围内按规定处理一切事务,对委托方提出的采购标准等有依法审查和纠正的权利,并对代理事项的合法性负责; 2.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独立组织采购活动,接受委托方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自觉执行回避制度,遵守廉政规定和采购纪律,并承担保密责任; 3.对外发布有关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的,应经委托方确认后,并及时将有关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等报区采购办备案; 4.向委托方提交采购报告,接受和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协助委托方进行履约监督和项目验收,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六、采购期限: 本项目自委托代理之日起至采购完毕。 七、代理费用: 由xx市路桥区政府采购中心承担采购所需的全部代理费用,无偿为委托方提供代理服务。 八、其他事项: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 龚思红房地产业是商品经济和城市发展的产物。在许多发达国家,房地产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成为基础性、先导性的产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进行,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和住宅商品化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它的迅速发展反映了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改革深入、广泛的良好状态,并且在推动城镇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改善人们居住条件以及完善市场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朝着规范化、商品化的方向发展。但我国房地产开发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房地产开发规模过大,造成土地利用上的浪费和资金的占用;片面追求高额回报,建设大量脱离市场承受能力和经济水平的高档房地产,而广大人民所迫切需要的普通住宅建设却不能满足需要;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质量低劣,广告虚假等,消费者对这些问题反映十分强烈,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本文中,笔者将遴选一部分典型案例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在引起有关方面关注的同时,能够帮助消费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

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 如,1998年12月26日,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取得了某地段拆迁异地安置楼项目,2000年1月5日,力达开发公司将其中的部分住宅工程交于该地段所属的村委会进行开发建设,而该村委会又将这部分工程交于刘某个人开发建设,均签订了协议书。在开发建设中,因欠缴电力增容费,三方协议由力达开发公司先行预售部分商品房筹集资金。该公司先后与原告宋某等10 余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所得购房款交付了电力增容费。后三方因履行内部协议产生纠纷,刘某占据房屋拒不向原告等人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该条同时规定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1999年10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当事人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的村委会及刘某显然无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他们进行开发建设无疑会大大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性,由此产生纠纷应在情理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期交付房屋,被告与村委会、村委会与刘某之间的协议对原告无法律约束力,遂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因房屋在村委会及刘某控制之中,法院同时判令村委会与刘某作为第三人承担协助义务。可见,由于三被告未能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即使村委会与刘某投入资金实际进行了开发建设,也只能由项目人即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2年,冯某父母以儿子去世后,媳妇张某所居住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为由,提起确权之诉。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使用权确认。诉争房屋系未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事宜达成下列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为: ,预算金额人民币。采购计划编号:。 第二条委托权限及范围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下列事项 1、依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时),组织对潜在供应商的资格预审(有资格预审要求的项目)。 2、依法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3、依法通过发布采购公告/随机抽取/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 4、依法进行报名登记并发放(送)采购文件。 5、依法组织项目开标、评审活动。 6、依法对开标、投标、评审活动资料存档。 7、依法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8、依法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二、需要乙方协助配合,但不在甲方委托乙方范围内,由甲方自行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相关事项 1、甲方按照川财采[2015]32号文件有关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项目采购需求论证,乙方协助配合,甲方自主决定是否采纳专家采购需求论证意见;进行项目前期需求论证的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标工作(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 2、甲方_____(同意/不同意)授权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根据评审结果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3、甲方负责根据采购法、合同法及四川省财政厅招标文件合同范本拟订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并提交乙方协助审核后编入采购文件;中标后甲方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乙方依法协助审核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按照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发现有未按照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的,应当及时告知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改正,并要求其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甲方按相关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依法收取履约保证金。 5、甲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在乙方处统一编号,甲方按照川财采[2015]27号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自行承担责任。 6、甲方按照川财采[2015]32号文件有关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配合。甲方委托乙方实施采购的项目,在供应商交货后,未开

商品房买卖定金合同(标准版)范本

合同编号:YT-FS-3958-42 商品房买卖定金合同(标 准版)范本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商品房买卖定金合同(标准版)范本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备案号:_____ 售房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 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 方购买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________ 二、该商品房的具体幢号、建筑结构、设计用途、 建筑面积如下 该商品房交付时如有面积差异,以房屋产权监理 机关实测面积为准。 三、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所售房屋的下列证件

1.国有地地使用证,编号:_____ 2.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 四、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实得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_____元/平方米(公摊面积按建造成本折算入实得面积单价),房款共计_____元,大写_____币____。 五、付款方式及付时间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办理。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甲方给予乙方_____%优惠,即实付房款总额_____元。 2.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首付房款_____元,余款在____付清。 3.甲、乙双方约定其他方式付款或乙方属贷款(按揭)购房,甲、乙双方就此项内容另订补充合同。 六、乙方如未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房款,属乙方违约。甲方按下列第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应付房款的_____%向甲方支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房地产业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住房制度深化改革和城镇居民住房的社会化和商品化,使得房地产业在我国实现全面小康进程中的基础性、先导性、支柱性地位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施行和商品房市场的发展变化,商品房买卖纠纷也日益凸现,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最高法院曾于1995年12月27日制定了《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使房地产纠纷得以及时、有效地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房地产市场秩序虽较以往有了较大改观,但由于房地产市场处于发育阶段,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商品房交易行为很不规范,特别是出卖人借机违法经营,如无证销售、一房数卖、面积缩水、发布虚假广告等,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买受人的利益,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大量增加。据统计,全国法院2002年受理的8万多件房地产案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占25%,而在200)年第一季度受理的6898件房地产案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就占近50% ?同时,现实社会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新问题也亟待解决。而现行的法律、法规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中遇到法律适用的难题。为此,从2002年3月初,最高法院们多次派人赴全国各地进行调研,并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土地资源部、建设部、专家学者、律师、房

地产开发企业、消费者协会等各方面意见,经过数十次讨论易稿,最后经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于2003年5月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共28条。下面就《解释》的有关内容和情况作简要说明,以便读者了解。 二、《解释》的适用范围 这是适用本《解释》首先要明确的前提条件。受国情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存在着不同种类的房屋,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公民个人所有的私有房等等。但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等房屋的上市交易要受国家政策的调整,该类房屋不能自由交易。女口,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或者居住一定年限后方可出售。而私有房屋虽可上市交易,但纠纷不突出,在审判实践中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绝大多数是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其建造的商品房而引发的。因此,《解释》将调整对象明确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向社会公开出售房屋的买卖行为,出卖人主体只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和出卖人出售的商品房建造状况,《解释》第1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明确解释,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正在建设和已竣工的房屋,其中正在建设的房屋就是通常所说的期房、楼花,

委托代理采购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采购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委托内容 甲方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委托乙方代理。 第2条甲方职责及工作内容 2.1 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2.2 委派名分管领导及名熟悉本采购项目情况的技术人员参与整 个采购过程。 2.3 向乙方提供采购项目的立项、概算批文,经审批的采购计划、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项目技术、服务、商务要求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4 审定采购工作计划和采购文件等文件,配合乙方答复投标人的质疑。 2.5 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或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并按规定参加评标。 2.6 邀请监察、财政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督开标、评标。

2.7 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助乙方向落标人发致谢函。 2.8 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委托乙方签订。在规定时间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2.9 履行合同,办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申请手续。 第3条乙方职责及工作内容 3.1 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3.2 编制采购工作计划,根据甲方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采购文件范本编制采购文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执行。 3.3 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写工程上限控制价格,并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核。 3.4 在规定时间内将采购文件和评标报告等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3.5 发布采购信息和公告。 3.6 组织投标报名,发售采购文件。 3.7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3.8 采购文件澄清、答疑及修改工作。 3.9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收缴、退还、代管工作。 3.10 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受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3.11 组织开标、评标会,复核评标报告。 3.12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落标人发致谢函,并在指定媒体发布中标、成交信息。

买卖房屋定金协议书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示范合同)

( 买卖合同)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42901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Explanation of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contract disputes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示范 合同)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

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可以在这输入你的名字 You Can Enter Your Name Here.

【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来源:未知作者:qiu 日期:09-12-29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 ×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

采购代理委托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采购代理委托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生猪代理采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执行下述第二条规定的项目项下的采购工作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2、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条例和法规。乙方应保证其工作符合中国法律,并在法律法规前提下最大限度维护甲方的利益; 3、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本委托代理协议 项下的各项义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磋商解决办法。由于任何一方过错使本委托代理协议不 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履行延迟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失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委托代理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采购_______ 。 2、合作期限:自______ 年_月_日至___________ 年_月_日。合作期内,乙方为甲方代理采购 不低于_____ 头的合格生猪,且单月岀售量不得低于________ 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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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 1、交货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 2、运输方式:由乙方负责运输至交货地点,交送中运输费、检疫费、装卸车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质量标准对于乙方代理采购的生猪,均应满足以下质量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常饲养,体型匀称,重量在95 公斤至130 公斤,饲养过程中未饲喂非法饲料与非法添加物,正确使用兽药,非种公、母、病猪。 第五条货款与支付方式提前一日甲方将采购计划(含头数、标准、单价)电话通知乙方,同时甲方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把生猪采购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账户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六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下达生猪采购计划。 2、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生猪采购款。 3、有权对乙方的采购过程进行检查。 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按计划及时为甲方采购合格的生猪。 2、根据采购计划收取甲方支付的生猪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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