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协会资产管理 法规

协会资产管理法规
协会资产管理概述
协会资产管理通常涉及到协会的各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协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并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
协会资产管理的法规
对于协会资产管理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该法规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进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时,需要向投资者详细披露所聘请的投资顾问的资质、收费等情况,以及更换、解聘投资顾问的条件和程序。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该法规规定了证券公司在进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需要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
3.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该法规针对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规定了其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资产管理体制,明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资产管理流程等。
4.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该法规旨在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行为。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XXX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36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本县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是XXX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构造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设立登记XXX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的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县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所在行政区域的行业代表性。
在本县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七条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前提:(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元会员,个人会员、单元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响应的构造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第八条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三)章程草案。
登记办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企业意愿等情况举行听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0•【文号】•【施行日期】2015.07.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2015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全文如下。
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还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发改体改〔2019〕1063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去行政化的原则,落实“五分离、五规范”的改革要求,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提升服务水平、依法规范运行、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作用。
坚持“应脱尽脱”的改革原则。
凡是符合条件并纳入改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坚持落实主管单位的主体责任。
业务主管单位应精心组织,指导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高效完成脱钩改革任务,积极协调解决脱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得简单采用通知、声明或会议传达等方式提前“甩包袱”。
行业协会商会应按要求切实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坚持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负责指导推动改革工作。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由民政部牵头落实,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由各级脱钩联合工作机制负责落实。
发展改革、民政、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做好脱钩改革工作。
二、改革主体和范围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
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砖瓦世2017.2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的通2015﹞39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协会商会综试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切实转变监管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2016年12月19日(试行)落实各项监管制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改变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谁负责”原则。
各行业管理部门并履行3.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协会商会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5.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和各地方民政部门出台的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6.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对按程序提出的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
地方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
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
审核办法由审核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另行制定。
7.建立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探索在协会商会中选择适合的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豫民文〔2020〕81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促进我省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建设,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优化营商环境,对于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疫情蔓延扩散势头得到基本控制,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生产生活恢复秩序的步伐在加快。
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能力,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有助于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积极应对疫情对经济运行造成的冲击,助力经济平稳运行。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全省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坚持监管扶持并重、外部治理与内部自身建设相结合,多方面多角度做好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工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一)加强会费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
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17)
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修改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遵循政会分开、自主办会、民主办会的原则。
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业协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行业协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务逐步转移由行业协会承担,支持和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依法组建协会,促进、扶持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积极发起组建、加入行业协会,认真履行会员职责,并在资金、人员、办公条件等方面为行业协会提供支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促进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对为行业协会组建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部直属单位合规性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2017〕8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部直属单位合规性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部直属单位合规性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2017〕83号相关行业协会商会,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合规性审查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和部直属单位依法开展活动、规范发展,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等政策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对其业务活动的合规管理,对其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负责。
二、行业协会商会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合规要求:(一)不得违规设立职业资格。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设立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不得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之外设立或者实施职业资格,其他社会评价项目不得以职业资格的名义开展培训认证活动。
行业协会商会获法律授权或者按规定承接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等职能的,不得违规收费、强行摊派、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
(二)不得违规设立行政审批、表彰奖励。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取消的行政审批、表彰奖励等事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实施。
(三)不得违规开展业务活动。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或者同意,行业协会商会不得擅自代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管理职能或者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名义对外活动,不得违规制作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的证件、证书。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和服务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和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宜府办发〔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和服务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业协会商会职责行业协会商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代表为基本职能。
(一)可结合本行业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1.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则、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2.开展行业内调查研究,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3.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标准)推广、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等活动;4.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5.制订并负责实施行业协会内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6.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协调价格争议,参与等级考核(鉴定)、产品质量认证或评比、生产经营资质认证等工作;7.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产品标准的建议,依法参与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8.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9.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二)行业协会商会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下列活动:1.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2.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阻碍会员退会;3.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会员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出境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有偿服务;4.强制会员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强制会员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5.开展各种以收费为前提的评比、表彰、达标、排序活动;6.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合法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合法社会活动;7.对会员实行歧视性待遇。
福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福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关于《福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原有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已不适应行业协会的发展要求,国内各地对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的改革进行了积极地实践和探索。
下文是福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福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省行业协会发展,保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以及与该行业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符合前款规定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
第三条行业协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反映行业诉求,沟通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发展。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环境,促进、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依法进行管理,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工商联等在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等职责,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对行业协会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范管理第七条行业协会成立的基本程序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的规定执行。
行业协会应当具有所在区域的行业代表性。
第八条行业协会名称应当反映所属行业的性质和特点,并与已登记的行业协会名称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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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7-08-31 00:00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字体大小: 大中小打印发改经体﹝2016﹞2657号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商会”)行为,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1.厘清行政机关与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2.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3.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协会商会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5.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和各地方民政部门出台的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6.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对按程序提出的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
地方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
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
审核办法由审核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另行制定。
7.建立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探索在协会商会中选择适合的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
8.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调解制度。
内部矛盾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9.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中任(兼)职的,必须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
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审计部门对执行规定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加强资产与财务监管10.协会商会应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号),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及其他资产,由原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清查盘点,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并按照规定权限批复资产核实结果。
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脱钩后的资产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协会商会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督。
协会商会注销时,资产处置方案应报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
审计机关对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的情况和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1.协会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监事)监督。
12.协会商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协会商会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年度终了,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商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按规定进行公开。
13.全国性协会商会应当根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15]3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16]277号)使用、腾退行政办公用房。
地方协会商会按照各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的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执行。
四、加强服务及业务监管14.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各相关部门按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协会商会进行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并在协会商会存续期间,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国资、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对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及业务活动的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15.各行业管理部门向协会商会转移或委托的事项,应当建立清单并负责监督指导,协会商会按清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行业管理部门对委托事项负责。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能转移。
16.对获法律授权或按规定承接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等职能的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严禁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职业资格认定、认证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7.协会商会外事及涉港澳台事务,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由协会商会住所地外事管理部门和港澳台事务管理机构按照相应授权进行监督管理。
协会商会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在境内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或者将已有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数据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8.协会商会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虚假宣传,或以代行政府职能等名义排挤竞争者。
协会商会不得组织本行业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五、加强纳税和收费监管19.协会商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现行税收征免税政策,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手续。
税务部门对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征收管理和稽查。
20.协会商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
协会商会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按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
2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经国务院职业资格审批机构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行业协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2.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监督23.建立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
鼓励协会商会建立自律公约和内部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鼓励协会商会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对会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完善会员信用评价机制。
建立协会商会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和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
24.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将协会商会注册登记、政府委托事项、信用承诺、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建立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对协会商会的信用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5. 各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的协会商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将严重失信的协会商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26.建立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
协会商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协会商会应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公开,财务年报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应及时通过协会商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遇有广大会员或社会公众关注的、与协会商会有关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协会商会应向会员或公开作出临时报告,及时回应。
对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行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协会商会作出临时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协会商会信息公开进行监管。
27.实行协会商会年检制度。
协会商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接受年度检查。
探索建立协会商会年度报告制度。
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并向社会公开。
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协会商会抽查监督制度。
28.协会商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协会商会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七、加强党建工作和执纪监督29.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协会商会,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名的,要建立联合党组织;没有党员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协会商会登记成立时,民政部门要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党建工作机构指导符合条件的及时建立党组织;检查时,同步检查党组织组建和开展工作情况;评估时,同步把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指标。
协会商会党组织要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协会商会党组织的活动。
协会商会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推荐协会商会负责人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人选时,要把是否支持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条件。
30.健全党建工作管理体系。
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对全国性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关系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