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行政奖惩管理规定》的通知
行政奖励颁发通告

行政奖励颁发通告尊敬的全体员工:根据公司行政奖励制度的规定,为了展示和表彰各位员工在工作中取得的优异成绩以及突出贡献,我谨代表公司领导团队发布本次行政奖励颁发通告。
一、奖励对象本次行政奖励颁发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在过去一年中表现出色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员工。
二、奖励范围本次行政奖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奖项如下:1. 优秀员工奖:给予那些在工作中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工作态度端正的员工以资金奖励和荣誉表彰。
共计评选并表彰10名。
2. 创新奖:嘉奖那些在工作中思维敏捷,积极主动寻找解决问题的创新思路和方法,通过创新为公司带来明显的效益和改进。
共计评选并表彰5名。
3. 项目突破奖:表彰那些在完成各项任务中特别出色的员工,包括拓展新客户、提升订单量、突破销售目标等。
共计评选并表彰5名。
4. 卓越团队奖:对表现卓越、工作配合默契、共同完成重要任务的团队给予嘉奖和认可。
共计评选并表彰3个团队。
5. 长期贡献奖:表彰那些长期为公司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员工,并给予特殊的奖励和荣誉。
共计评选并表彰2名。
三、奖励标准本次行政奖励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业绩突出:明显超出岗位要求的工作业绩,达到或超过工作指标。
2. 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能提出新的工作方法和创新点,推动团队和公司的发展进步。
3. 团队协作:通过与他人的协作,达成团队共同目标,展现出优秀的团队合作精神。
4. 为公司发展带来长期贡献:通过长期稳定的工作表现以及为公司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获得公司认可。
四、奖励具体安排根据上述奖励标准和奖项范围,公司将组织专门的评奖委员会,由领导团队成员担任评委,对每个奖项进行公正、公平的评选和表彰。
评奖过程严格保密,评选结果将在近期内公布。
五、表彰仪式为了提升员工士气和激励其进一步努力工作,公司将在近期举行颁奖仪式,详细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请获奖员工务必准时参加,将证书和奖金亲自颁发给各位。
六、最后的话公司一直鼓励员工不断进取,在工作中追求卓越。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江府办〔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六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1日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章编制计划第四章起草第五章审核和审查第六章发布第七章备案审查第八章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第九章监督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本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全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已经集团公司首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6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奖惩原则第一条为强化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大力弘扬集团公司“用心做事,追求卓越”核心价值观,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向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集团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员工奖惩遵循“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员工奖惩按照“谁管辖、谁实施”的原则办理,由员工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记入员工档案。
第二节奖惩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其中荣誉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荣誉称号”、“特殊贡献奖”和“杰出贡献奖”四种。
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可同时运用。
第七条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完成,可作为集体奖励,其中主要贡献者可获得个人奖励。
第八条惩戒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诫勉谈话、调整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和停职、免职等。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七种。
经济处罚指扣减薪酬或赔偿经济损失。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可同时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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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1983年1月24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1983年1月24日)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以下简称《条例》)颁发和贯彻执行以来,不少地区和部门反映,《条例》中有一些规定不够明确。
为有利于《条例》的贯彻执行,我们拟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一)事业单位能不能参照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答:《条例》只适用于企业单位。
但为避免在一个单位内部引起矛盾,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以执行《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能参照执行《条例》。
(二)对公司、联合企业的奖惩职权,应由其本身行使,还是由其下属厂、店行使?答: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的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奖惩,执行哪个文件的规定?答: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应和工人一样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奖或惩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四)《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晋级问题,如何掌握?答: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当前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整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非工业部门的所属企业以及城镇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也可以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晋级情况,企业单位应报送企业主管局、当地劳动局、人民银行备案。
(五)《条例》第六条所列的各项奖励,是否按照条文排列的次序区别荣誉高低?答:除记功和记大功、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在荣誉上有程度不同的区别外,其他各项奖励之间没有程度上的区别。
(六)奖励是否一定要在年终评定,及时评定是否可以?答:由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要以取得奖励的最好效果为原则。
(七)《条例》第七条规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个别贡献特别突出的能不能作特殊处理?答:可以。
关于印发《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头文件

XXXXX有限公司文件人力部〔2021〕XX 号关于印发《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制定了《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经XXX会议、职工代表等表决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1 —XXXXX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奖惩制度,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在奖励上,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惩处上,以思想教育为主、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员制员工,劳务外包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公司员工在维护法纪,维护公司信誉,保卫公司财产,促进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生产经营方面,为公司赢得良好效益的;在工作中,积极主动,创造优异业绩的,给予奖励。
第五条对荣获公司“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的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同时给予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标准按照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处罚— 2 —第六条处罚包括以下五种方式:(一)组织处理。
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二)扣减薪酬。
扣减和追索绩效工资等激励收入,或终止、取消、收回其他长期激励收益;(三)禁入限制。
五年内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被禁入限制岗位的工作,不得担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四)纪律处分;(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可给予以上五种方式进行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03.18•【字号】•【施行日期】198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江苏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1983年3月18日)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奖惩暂行规定》),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工作,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奖励(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凡具有《奖惩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表现者,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的奖励。
这几种奖励除记功、记大功不能并用外,其他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二)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发给奖金或奖章,并可发给一次性奖品或奖金。
(三)奖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在逐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的基础上,一般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平时发现有重大突出贡献,符合条件者,可以及时给予奖励。
(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经费和升级奖励指标,应以当年省、市、县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编人员总人数为计算基数,奖励经费按每人每年两元提取,列入受奖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经费“补助工资”项目内开支;升级奖励指标按千分之一掌握,最多不得超过千分之二,列入行政经费“工资”项目内开支。
奖励经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统一掌握,奖励经费及升级奖励指标,均须按规定用于当年的奖励。
奖励经费不应平均发放。
(五)奖励的批准权限,原则上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执行。
1.给予工作人员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的奖励,由其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决定。
县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须报县(市)及相当县级的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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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易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易字〔2015〕01号
关于发布《行政奖惩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们同事:
鉴于近期公司内有个别员工工作积极不高,上班期间的工作纪律松散,不能配合上级管理安排,个人随意性强,为加强员工管理,明确劳动纪律,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有序,现将新增的《行政奖惩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各位同事认真学习,不要去违反此管理规定涉及的事项,谁若违反就处理谁,请各位同事遵照执行,让我们一起将易助打造成一个优秀的团队,客户认可的团队。
深圳市易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