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刑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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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刑法

《法律基础》刑法

(3)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 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 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
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 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 犯罪行为并不知情
(4)针对侵害人防卫 甲为报复乙,将乙的儿子打成重伤。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 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 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 特 征 罪 既 遂 以 前
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必须是彻底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 的 发 生
案例: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 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末能将保险柜打开, 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 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 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 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 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 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1、李某的盗窃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预备、 未遂、既遂或者中止?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 行为,造成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
人。
金田一《少年事件簿》
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 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 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 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 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 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 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 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 业义务。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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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解析】B。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类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等情况,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又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所涵盖的犯罪类型包括:预备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重要罪名解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重要罪名解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重要罪名解读刑法重要罪名解读一、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最严重的罪名之一,是指主观上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为目的,并以达到这一目的为结果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两个要素,即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备故意杀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具有预见性和预期性,并愿意接受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素是指杀人行为的结果要符合法定条件。

具体来说,杀人行为应该是非法的,即没有合法的正当理由或者应当防止杀人行为发生的情况下,犯罪人仍然故意杀人。

二、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是具体的行为方式,即犯罪人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抢劫行为。

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即为犯罪人具备抢劫意图,并以实施抢劫行为为目的。

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抢劫罪需要在实施盗窃行为的同时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

盗窃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暴力、非胁迫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三、强奸罪强奸罪是指男性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以同样手段强奸男性、儿童的行为。

强奸罪的客观方面即为犯罪人具备实施强奸行为的行为方式,包括暴力、胁迫等手段。

强奸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人具备性侵他人的故意。

即以实施性侵行为为目的,并以达到这一目的为结果的犯罪行为。

四、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指个人非法出售、运输、制造、出租、传输、购买毒品的行为。

贩卖毒品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四个要素,即犯罪主体、毒品、贩卖行为和数量。

犯罪主体即为个人,不包括组织或团体。

毒品包括各类禁止生产、销售、传输的毒品物品。

贩卖行为是指非法经营毒品的行为,包括出售、运输、制造、出租、传输以及购买。

数量要求则是指贩卖毒品的数量要达到法定的标准。

五、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以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方式,即以行贿和受贿为主要犯罪手段。

刑法相关基础知识

刑法相关基础知识
【以案释法】
再次犯罪是否就是累犯
【案情介绍】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执行4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张某又犯抢劫罪。张某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以案释法】张某的行为构成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3.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确定犯罪主体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犯罪主体分为两类:
(1)自然人犯罪主体。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3.刑法对人的效力
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法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
二、犯罪
(一)概念及特征
犯罪是指触犯法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1.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基础知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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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
属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ppt课件
3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
罪刑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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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案例
王某(22岁,男)系无业游民,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经常与一 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在其住所附近的各个商店游荡,店主们认为王某 留在社会上迟早会犯事,感觉不安全,一起到司法机关,要求将王某 关起来治罪.
问题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犯罪,可以从轻、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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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广州火车站聋哑人盗窃团伙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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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四要素
犯罪主观方面:
• 指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 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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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陈某和余某的行为构 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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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的特征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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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一要素
犯罪客体
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 会关系。
在本案中,李某把毒药投放在妻子的饭中,虽然并不想毒死
女儿,但在明知女儿吃了其投放有毒药的饭后,会导致死亡
的结果,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这一结果的发生,而是抱
着放任的态度,因此,李某对杀死女儿的行为要负间接故意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

(二)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部分 刑法基础知识 第二部分 几种具体经济犯罪的介绍
一、贪污罪和侵占罪
(一)贪污罪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
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犯罪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犯罪的概念
(二)犯罪的法律特征
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危害性。
行为的可罚性。
(三)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加以区分
根据总则条文关于犯罪构成一般要件或排除犯罪的条 件的规定加以区分。
根据分则条文关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加以区分
三、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而使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 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贪污罪与盗窃罪、受贿罪等其他犯罪的区分
一、贪污罪和侵占罪
(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 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区分
二、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
(一)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 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 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二、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

法律基础课程教案《刑法(一)》

法律基础课程教案《刑法(一)》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民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第二节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1犯罪的概念
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刑法典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四项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总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
二犯罪的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
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刑法基础知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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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
第31页/共48页
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
第32页/共48页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动机
第19页/共48页
于某与赵某素有嫌隙,一日二人又发生了争吵。于某即到邻居钱某家,谎称劈柴借了一把斧头,然后至赵某家用斧头将赵某砍死。请问,钱某应不应该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目的动机)
第20页/共48页
被告人李某有天驾驶“解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守门人贾某不允许李某将木材拉出门。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李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摔下后,也未停车,反而驾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请问李某的行为构不构成故意杀人?
第15页/共48页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
第16页/共48页
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17页/共48页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再现。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
犯罪目的
第18页/共48页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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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中的犯罪状态
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22条)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 (刑法23条)
3、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刑法24条)
4、犯罪既遂:结果犯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 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1、其年龄的计算,应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以日计算实足年龄 ,
生日当天不算在内。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
③生理缺陷者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聋哑人或盲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4条 )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现年26岁的无业人员付亚明,于2001年12月31日下 午给平顶山煤业集团田庄洗煤厂劳动服务公司总经理 张书强等三个单位负责人各寄出恐吓信一封,信称: 随信寄去的白色粉沫是炭疽病毒(实为食品干燥剂), 一经打开就会感染,要想得到解药,就必须把10万元 现金放到指定地点,张书强接信后感到情况严重,周围 接触到此信件的人,也因怕感染病毒而恐慌,即向公安 机关报案。2002年1月21日晚,付亚明到指定地点取款 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付亚明对其投放虚假的炭疽病 病原体的事实供认不讳。
(三)有期徒刑; 超过20年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孕妇和未成年人 不得适用死刑
(刑法第33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罚款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 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 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 导职务的权利。
制裁犯罪行为 确保社会稳定
校园中的警钟
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
市云南大学6幢317号宿舍发现4具
男性尸体,经查死者是该校生化学
院生物技术专2000级的4名学生,
唐学礼、杨开红、邵瑞杰和龚博。
云南省公安厅和昆明市公安局在之
后的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后认定,
4人的同学马加爵有重大作案嫌疑。
而此时马加爵已失踪数天。6月17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 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1条 )
紧急避险的条件
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识 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别无他法 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行为犯 危险犯 举动犯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诬告陷害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五、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 事责任。 (刑法第20条 )
周某、李某同时与女青年王某谈恋爱。周某要王某 与李某断绝关系,王某说“恋爱自由,你俩谁有能耐, 我就跟谁。”周某便直接找到李某,要与其在郊外打一 架,谁输了就不许再与王某接触。李某同意。到约定日 期,双方在郊外打成一团,难分胜负。后李某掏出水果 刀向周某脸上乱刺,将周某左眼刺烂。当法院以故意伤 害罪审判李某时,李某大呼“无罪”,认为周某约其打 架,又是周某先动手,自己是“正当防卫”。
应该怎样认定李某行为的性质?
正当防卫条件
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假想防卫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不适时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
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 相互斗殴、偶然防卫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限度条件:有明显超限并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
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无论危害后果如何都不负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 责任 能力 划分
①不满14周岁的人
完全无刑事
责任能力者
②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 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且不
限制刑事
得适用死刑
责任能力者 ②尚未丧失完全辨认或 可以从轻、减轻
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处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 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和唆使他 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处罚?
六、刑种制度
主刑的种类如下: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 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一)管制;
(二)拘役; 最高不得
日9:00,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宣告,经复核,云南省高级法
院裁定核准昆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马加爵死刑。宣判结束,马加
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07年4月 16日7点15分(美国
当地时间),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
学发生恶性校园枪击案,枪击造成
33人死亡,枪手本人开枪自尽。案
件发生后,布什称枪击案令美国举
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最本质)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应受惩罚性。
二、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
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
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5条)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现年20岁的潘红伟是河南来沪民工,由于吃苦耐劳, 很快成为了组长。一天下午,潘红伟在车间内用高压气 枪清洗机器时,看见平日与其关系甚好的徐某翘着屁股 正在专心地干活,就想跟徐寻寻开心。潘拿着高压气枪 悄悄绕到徐的身后,将枪嘴猛地朝徐的肛门捅去并扣下 了“扳机”。遭“袭击”的徐顿时脸色惨白大叫肚子痛,倒 在地上捂着肚子直打滚。吓呆了的潘红伟急忙扔掉气枪 将徐送至区中心医院治疗。经查,徐因高压气体充入腹 腔造成高压气腹、结肠坏死破裂等严重后果,经法医鉴 定已构成重伤。第二天,潘红伟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正当:人为不法侵害
起因条件,即危险的来源不同 紧急:多元化
限制条件
正当:以正义之举动对抗非正义之行为 紧急:不得以而为之
对象条件
正当:不法侵害者本人 紧急:无辜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限度条件
正当:损害可以等于或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 紧急: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其他常见的合法事由
依法执行命令的行为 正当的业务行为 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国震惊。警方17日透露枪击案为
23岁韩国学生赵承熙所为。
第一节 刑法概述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
“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
第二节 犯 罪
(三)没收财产。 个人&合法
(刑法第34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法第35条)
必须经过法院审判
2、量 刑
原则
以以 事法 实律 为为 根准 据绳
刑罚的裁量
具体量刑制度
累 自立数



罪 并

一、定义与特征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 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 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 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为是犯罪。(刑法第13条)
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权利有处分权 意志自由 损害没有超出所承诺的范围 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不违法
自救行为 义务冲突
共同犯罪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 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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