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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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二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城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二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从事订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三由我行认可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客户;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我行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贷款期间该农户家庭总收入的50%以内;第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户临时性、短期周转资金需要,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林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延至5年;第十三条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市场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经批准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后贷款形态要相应调整为关注类;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第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我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和同业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第十五条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户小额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方式;第十六条还款方式;一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二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分期还款的批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量特点确定,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第十七条对诚信守约客户,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担保放宽等激励政策;对违约失信客户,在内部建立黑名单,进行信息通报;对于信用环境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禁入政策;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八条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担保贷款采取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具体包括:一保证担保方式;包括法人客户、信用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方式;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大中型农机具、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方式;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第十九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小组成员不低于3户;二联保小组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虽为直系亲属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三联保小组成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第二十条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逾期贷款的,在逾期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第二十一条鼓励将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应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一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村民;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社员;四借款人以家庭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向联保小组内其他成员提供反担保的;第二十二条对自然人保证人,在重点审查其担保能力基础上,可不进行信用等级测评;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可办理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信用贷款:一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二在金融机构有2次以上完整还清贷款的历史记录,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社员、村民,且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四与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从事订单农业的农户;首次信用贷款后,诚信守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客户再次申请贷款时,可将其信用贷款额度最高提至3万元;第二十四条积极引导借款人投保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贷款和保险“双单作业”;第五章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第一节基本流程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流程执行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第二十六条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客户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下同签字同意后,审查岗审查,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乡镇、边远地区等,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第二节贷款申请与受理第二十八条客户应填写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向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三贷款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三节贷款调查第二十九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须采取双人实地调查方式;客户经理要与客户进行面谈,并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实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有条件的,还可借助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老”诚信评议小组老支书、老村长、老党员、老干部、老组长等组织对农户进行贷前调查;对于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信用记录必要时可延伸查询配偶的信用记录;三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借款期内现金流;四借款用途是否合法;五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六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第三十条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要素;第三十一条我行客户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客户经理签字后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签字认可,再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审查岗审查;第三十二条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四节贷款审查、审批第三十三条审查岗负责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在对信贷基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后,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十四条审查岗对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银行信贷政策的,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及时退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第三十五条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事项;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第五节用信管理第三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第三十七条抵质押登记;采用抵押、质押贷款方式的,在贷款发放前,应办妥抵押登记、出质止付等相关手续;第三十八条贷款发放;客户部门或网点负责人审核担保落实等情况后,客户经理填制借据;放款审核岗审核无误,签发放款通知单,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核签字后,送交柜面人员办理账务处理;第六节贷后管理第三十九条积极发挥村委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组织以及协贷员在组织农民生产经营、贷款资金监管、引导农民按时还款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贷后管理组织化程度,尽可能降低成本;第四十条贷后管理应坚持有效性原则,综合考虑还款方式、检查成本确定检查频率;管户客户经理要积极利用信息科技手段,采取实地检查、访谈、检查还款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进行检查;第四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不实行首次跟踪检查,管户客户经理可按还款方式不同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一对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的,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对于能够按期还款的客户,不进行专门的贷款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的监控来代替定期检查;对于未按期还款的贷款,及时进行催收;二对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第四十二条管户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回访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是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二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财产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三借款人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四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贷后检查回访发现有可能影响客户还款能力事项的、应及时补充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提前收回贷款、终止用信等经济及法律措施控制风险;第四十三条客户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交叉检查,交叉检查方式和检查面由本行自行确定;第四十四条风险经理通过定期检查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与客户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控制辖内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对监测、检查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可以延伸至客户进行实地检查;第四十五条风险经理监测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信贷制度执行情况;如信贷业务合规合法性,客户经理贷后管理情况,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违规责任人落实和处理情况等;二业务风险状况;如经营单位信贷业务运行情况、客户风险变化情况,新发生不良贷款情况及处置情况等;第四十六条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对到期尚未归还的农户小额贷款,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客户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信用村等机构协助清收贷款仍无效后,应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第六章经办机构、客户经理管理第四十七条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人员应热爱农村金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素质;客户经理的岗位应相对稳定,对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岗位或离岗的,要在明确接管双方责权利的前提下,落实专人接管其管理的贷款;第四十八条我行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对从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建立持证上岗、授权营销和等级管理制度;要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风险控制能力、所管理贷款质量等情况,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授予客户经理不同级别,并根据客户经理经手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量、贷款质量、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实时动态调整;第四十九条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第七章激励约束机制第五十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第五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第五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责任追究实行违规责任和风险责任双重责任追究管理;第五十三条违规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贷款主要包括顶名、冒名贷款、虚假贷款、私贷公用、以贷谋私、多人承贷一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我行贷款条件的贷款;违规责任追究执行村镇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第五十四条风险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对经手指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或贷后管理,下同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超过风险控制目标时应承担的责任;经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保持在风险控制目标以内的,不追究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对超出风险控制目标的风险责任进行追究;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目标为到期贷款收回率不低于95%,当年新发放贷款不良率按余额计算控制在2%以内;第五十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的,该笔贷款不纳入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管理:一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客户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因此而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三经我行审查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八章其他管理第五十六条农户小额贷款要按我行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损失准备金、及时核销呆账;第五十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在相应会计科目中核算;第五十八条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档案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调查审批表、村镇银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测分表、借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借款凭证、借款合同;联保小组贷款方式的信贷档案资料,应以小组为单位装订;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解释、修订;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建昌县农村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户贷款,根据总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省社《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当地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卡,贷款卡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卡。

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村、乡(镇)是指由农村信用社、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建立的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第七条创建信用村、乡(镇)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信用社自主提供信贷服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及用途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籍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有固定住所。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三)从事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无历年沉欠贷款,对公众及单位无债务关系;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取得金信卡第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生产费用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农户小额贷款在农村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为了保障贷款的有效使用和回收,以及防止贷后风险的发生,制定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贷后管理原则1.诚实守信原则:农户应当按时还款,并完整、真实地向贷款机构提供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贷款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2.协商解决原则:贷后管理应采取灵活的方式,通过与农户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还款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3.风险防控原则:贷后管理应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贷款违约和逾期还款的情况,以减少贷后风险的发生。

三、贷后管理措施3.贷后监督:贷款机构应加强对农户的贷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和调查,了解其还款情况和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贷款的合法有效使用。

4.风险评估:贷款机构应加强对农户的风险评估,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化解。

5.建立征信机制:贷款机构应建立征信机制,将农户的贷款信息和还款记录录入征信系统,形成信用档案,以便其他贷款机构查询和参考。

四、贷后管理的机构和责任1.贷款机构:贷款机构是贷后管理的主体,应制定贷后管理规定,明确贷后管理的职责和措施,并建立相应的贷后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的贷后管理工作。

2.农户:农户是贷后管理的对象,应按时还款,并配合贷款机构的贷后监督和调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3.政府监管机构: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监管和指导工作,确保贷后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贷款的合规性。

五、贷后管理的评估和改进贷后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

贷款机构应制定评估指标,并定期对贷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了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进行相应的改进和调整,提高贷后管理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六、总结通过制定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可以明确贷后管理的原则、措施和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风险,保障贷款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户借贷,逐步培育农民的法制观念和信用意识,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人总行制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及《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建设信用村(镇)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与期限向农户及个体经营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专用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贷款证》以信用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五条本细则中所称的信用村(组)和信用乡(镇)是信用社在评定农户信用等级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条件、加强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建立的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常住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同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必须以农户的生产、生活所需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主,并有可靠的经济收入;(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资信好,能按期还本付息;(四)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及投放顺序:(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购置小型农机具和更新配置设施的生产费用贷款;(三)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婚丧嫁娶等消费性贷款;(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本着“谁受益、谁立据”的原则,严禁“私贷公用”或一户立据多户使用的错误作法。

第三章资信评定及授信额度第八条信用社(分社)要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全区各支行、分理处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户是指具有本辖区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牧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凭《贷款证》发放贷款。

第七条《贷款证》由包片客户经理审核、签章发放,并登记贷款证签发登记簿。

贷款证纳入重要凭证管理,贷款证丢失可实行挂失,开证、年检、注销、换证补发及违规等信息要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在审查发放《贷款证》时,申请农户必须在贷款证上预留印鉴。

贷款证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范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适用于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消费性支出及家庭加工副业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户籍在本服务辖区,长期居住在本乡镇从事种、养、加等行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条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麦积合作银行的服务区域和范围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年龄一般18-60岁;(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村镇银行农户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村镇银行农户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村镇银行农户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本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本行对农牧户家庭成员发放的,用于农牧业生产经营、农村乡镇商品流通及农户家庭生活所需的自然人贷款。

第三条农户贷款坚持有利于防范风险、有利于降低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农户贷款业务基本流程为: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二)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贷款用途合法。

(四)资信状况良好,在我行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第六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贷款业务:(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额度。

农户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5000元,农户联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其他农户贷款视生产经营需要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

客户部门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生产经营规模、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含他行授信)应控制在该农户家庭近三年年均总收入的55%以内。

第八条贷款期限。

农户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

原则上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征得贷款行同意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一、背景与目的贷后管理是指在贷款发放之后,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监管和风险控制的一种管理方式。

贷后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贷款的正常使用和及时还款,防止出现逾期还款和不良贷款的风险。

二、贷后管理责任及流程1. 贷后管理责任分工:- 贷后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贷后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贷后管理工作;- 信贷部门负责在贷款发放之前对借款人进行审查和评估,并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 贷后监控人员负责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和监管。

2. 贷后管理流程:- 借款申请: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相关材料;- 贷款审查:信贷部门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 贷款发放:信贷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贷后管理:贷后监控人员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和监管;- 风险控制:贷后监控人员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三、贷后管理内容1. 贷款使用情况监管:- 监控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监控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成本等情况;- 监控借款人的现金流是否充足。

2. 还款情况监管:- 监控借款人的还款行为,确保按时还款;- 针对逾期还款情况,及时与借款人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3. 借款人经营状况监管:- 监控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包括销售额、利润、资产负债情况等;- 针对经营困难情况,及时与借款人沟通,制定帮助措施。

四、贷后管理措施1. 风险提示:向借款人发放关于风险的提示,提醒借款人注意贷款的使用和还款。

2. 风险分析: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3. 风险管控:根据风险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如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或增加贷款的抵押。

4. 风险处置:针对出现逾期还款或不良贷款的情况,及时与借款人联系,协商解决方案,如逾期还款的情况下采取催收措施。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贷款管理,防范与控制风险,规范贷后管理行为,根据总、分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贷款就是指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得为客户提供得贷款业务、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贷后管理就是从授信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授信业务结束全过程得信贷管理行为得总与,包括日常监测、贷后检查、风险预警、贷款风险分类、不良贷款处理、档案管理、贷款收回等、第四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简便实用、职责明确、突出重点、注重效率得原则。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行管户客户经理(以下简称管户经理)负责制。

第六条本细则只对客户部门与客户经理得贷后管理行为作出规范,其她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贷后管理得行为规范适应相关得有关规定。

第二章贷后管理工作职责第七条贷后管理主要通过经营行管户经理对客户进行日常贷后管理,并对贷后管理工作直接负责。

(一)管户经理主要职责包括:1、贷后检查、贷后跟踪检查,及时联系贷款逾期客户,担保人及担保物得监管。

2、在线监测。

3、日常管理。

建立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客户档案有关资料,信贷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利息及本金得收回等。

4、风险预警。

发现借款人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及时进行风险分类。

5、不良贷款清收。

6、其她。

(二)经营行客户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每季组织客户经理召开业务经营分析会,向行领导汇报业务经营情况,以及所辖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2、负责所辖客户经理贷后管理工作考评、3、组织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得定期检查或抽查。

4、其她、第八条管理行客户部门主要职责:1、指导下级行客户部门得贷后管理工作、2、组织或参与定期检查。

3、及时解决贷后管理工作中存在得问题。

4、其她。

第三章贷后管理方式及其主要内容第九条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方式分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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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规范贷后管理行为,根据总、分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贷款是指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为客户提供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贷后管理是从授信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授信业务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日常监测、贷后检查、风险预警、贷款风险分类、不良贷款处理、档案管理、贷款收回等。

第四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简便实用、职责明确、突出重点、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行管户客户经理(以下简称管户经理)负责制。

第六条本细则只对客户部门和客户经理的贷后管理行为作出规范,其他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贷后管理的行为规范适应相关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贷后管理工作职责第七条贷后管理主要通过经营行管户经理对客户进行日常贷后管理,并对贷后管理工作直接负责。

(一)管户经理主要职责包括:1、贷后检查。

贷后跟踪检查,及时联系贷款逾期客户,担保人及担保物的监管。

2、在线监测。

3、日常管理。

建立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客户档案有关资料,信贷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

4、风险预警。

发现借款人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及时进行风险分类。

5、不良贷款清收。

6、其他。

(二)经营行客户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每季组织客户经理召开业务经营分析会,向行领导汇报业务经营情况,以及所辖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2、负责所辖客户经理贷后管理工作考评。

3、组织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定期检查或抽查。

4、其他。

第八条管理行客户部门主要职责:1、指导下级行客户部门的贷后管理工作。

2、组织或参与定期检查。

3、及时解决贷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其他。

第三章贷后管理方式及其主要内容第九条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方式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实地检查;非现场检查可采取手机信使、电话外呼、电话访谈、检查金穗惠农卡借款和还款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实地检查是指由管户经理或检查人员实地上门检查、了解客户情况进行贷款管理的方式。

其主要内容:1、授信时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2、借款人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人口数量与调查时是否一致;3、贷款用途,是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

4、借款人和担保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5、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他联保人的合作关系状况;6、家庭收入状况;7、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8、其它,重点为是否存在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

(二)手机信使是指由省分行统一向有手机的贷款客户群发手机信息进行贷款管理的方式。

贷后管理服务范围:授信通知、到期贷款催收、偿还利息通知及未还利息催收、逾期贷款催收,具体内容由省分行统一制作。

(三)人工外呼是指由省分行统一向只有固定电话的或留有手机但短信无法通知的借款人电话人工外呼进行贷款管理的方式。

贷后管理服务范围:授信提醒、未还利息催收、逾期贷款催收,具体内容由省分行统一制作。

(四)信函邮递是指由经营行向有授信或贷款业务的客户发送信函邮件进行贷款管理的方式。

主要运用于到期贷款催收、偿还利息通知及未还利息催收、逾期贷款催收,其主要内容:所催收的贷款本金或利息情况、督促借款人按约偿还贷款本息、告知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违约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五)电话访谈是指由管户经理或检查人员通过电话(固话或移动电话)与客户交谈来检查、了解客户情况进行贷款管理的方式。

其主要内容:1、家庭基本情况,如家庭住址、家庭人口;2、授信和用信情况,如授信金额、期限,用信金额、期限,贷款到期金额、时间;3、贷款用途及生产经营情况,如主要用于什么方面,具体生产经营的项目或品种,目前生产经营是否正常;(六)在线监测是指由管户经理或检查人员通过CMS系统检查客户借款和还款交易、利息支付记录情况进行贷款管理的方式。

其主要内容:授信使用、用信情况、偿还利息情况、贷款形态、合约状态等。

(七)协管员协管是指由农户小额贷款协管员协助管理进行贷款管理的方式。

协管的主要内容:1、建立所协管的农户小额贷款台账;2、协助客户经理做好利息、到逾期贷款的催收;3、协助了解掌握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并及时提供信息;4、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发现借款人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挪用贷款,借款人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出现重大变化、天灾人祸、违法乱纪、经济纠纷或其他重要情况立即报告;5、协助客户经理进行贷后管理定期检查,并定期报告所协管的客户情况。

(八)交叉检查是指由上级行或经营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进行贷款管理的方式。

其主要内容由组织检查时确定。

(九)账户监管是指根据与客户的约定由管户经理对借款人惠农卡主、子账户通过ABIS实施监管进行贷款管理的方式。

其主要内容:惠农卡的资金交易是否频繁、自助借款还款是否正常。

(十)集中监管是指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集中式的贷后管理模式,由经营行安排专人专职进行贷后管理的方式。

第十条除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外,采用其他任何一种贷后管理方式,都应有贷后管理记录。

第四章贷后检查制度第十一条贷后检查以防控风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风险程度、制度规定使用贷后管理的方式。

贷后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1、首次跟踪检查制度,实行现场检查;2、日常检查制度,以非现场检查为主;3、定期检查制度,实行现场检查;4、逾期贷款(含未按时偿付利息)检查制度,实行现场检查;5、定期抽查制度,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不实行首次跟踪检查,但经营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首次现场跟踪检查,首次现场跟踪检查时间和内容由经营行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日常检查。

(一)对授信通知、到期贷款催收、偿还利息通知及未还利息催收、逾期贷款催收,全部先由手机信使、人工外呼进行服务一次,然后经营行再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相应的贷后管理检查。

(二)对手机信使、人工外呼服务不到的客户,由管户经理因户制宜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贷后管理。

(三)在线监测,每半年管户经理要对所管理的存量客户进行一次在线监测。

(四)对采用了协管员协管制度的,每季度协管员要对所协管的客户,向管户经理提供一次客户信息。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一)利随本清还款方式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只授信没有用信余额的客户、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并且借款还款交易频繁及按时付息的客户、采用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能正常还本付息的客户,由经营行决定是否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以及定期检查的频次。

(二)采用信用放款方式和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采用其他保证担保方式和抵押担保方式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采用质押方式贷款的,不进行定期检查。

(三)上述二款中,同一客户存在交叉情形的,执行需要进行定期检查的条款。

第十五条逾期贷款检查。

对未能按时偿付利息的客户、贷款逾期的客户管户经理必须在一个月内实行上门催收,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全资产。

第十六条定期抽查。

(一)经营行客户部门每月要抽查不低于20户贷款客户,其中新增客户15户、存量客户5户。

(二)经营行分管行长每季要抽查不低于20户贷款客户,其中新增客户15户、存量客户5 户。

(三)经营行行长每季要抽查不低于10户贷款客户,其中新增客户7户、存量客户3户。

经营行分管行长和行长抽查的客户名单由客户部经理提供,抽查的内容根据第九条所列贷后管理方式确定。

(四)二级分行和一级分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交叉检查。

一级分行组织的交叉检查面不低于当年新发生业务量的1%;二级分行组织的交叉检查面不低于当年新发生业务量的3%。

第十七条各级行对检查结果要实行共享,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八条风险预警。

(一)在贷后管理当中,发现以下风险预警信号及重大事项的,必须进行预警:1、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授信的;2、顶名、冒名贷款、虚假贷款、私贷公用、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挪用贷款的;3、借款人未经贷款行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担保人保证能力下降或担保物价值下降过多,影响担保权实现的;4、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5、客户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因此而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6、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

(二)对出现风险预警的贷款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1、限期纠正;2、要求补充担保;3、冻结、调减、提前终止可循环贷款额度以及加罚息;4、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5、其他。

(三)客户经理要及时将《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及有关材料报告主管行长同意后,由经营行客户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五章到期处理第十九条要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送贷款到期通知。

第二十条贷款逾期处理。

对逾期的贷款,客户经理及时进行催收处理,保证贷款的诉讼时效,保全资产安全。

在贷款还清前应进行如下处理:(一)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则按规定列为逾期贷款。

(二)继续进行贷款监测和催收。

第二十一条贷款展期。

因特殊原因客户到期无力归还贷款时,可申请贷款展期,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客户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天内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贷款的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并签章。

(二)客户经理对客户贷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资金来源等进行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送审查部门审查后,经经营行有权审批人批准同意,可以办理展期。

(三)贷款展期批准后,经营行客户部门与客户、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签定《贷款展期协议书》,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四)经营行客户部门在展期当日将展期信息录入CMS系统和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展期后贷款形态要相应调整为关注类。

第六章风险分类及不良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贷款实行五级风险分类。

(一)风险分类主要采取脱期法,以贷款逾期时间结合担保方式形成的分类矩阵确定分类级次。

(二)五级分类按照以下标准掌握:1、正常贷款:贷款期间还款正常;2、关注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0天(含)以下;3、次级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1—180天(含),或贷款连续逾期90天(含)以下但借款人确认为恶意欠款或还款有很大困难;4、可疑贷款:贷款连续逾期180天以上;5、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三)对于存单(国债)质押贷款等低风险贷款,合法合规的,可划为正常类,否则要根据风险程度至少划为次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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