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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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轻伤鉴定标准

最新轻伤鉴定标准

最新轻伤鉴定标准
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最新轻伤鉴定标准如下:
1. 抓伤、轻微擦伤、脱屑、浅表擦伤等轻微伤,或者由于平易近人对象侵犯人身安全造成的轻微皮肤挫伤、轻度皮下血肿、轻度肌肉拉伤等不影响工作能力的外伤;
2. 体表仅作些许痕迹的轻微伤,例如少量疤痕、色素沉着等;
3. 轻微挫伤、擦伤、扭伤、拉伤等创伤,未造成持续不愈合,仅需简单治疗即可康复的损伤;
4. 表皮划破、疼痛、擦痕、轻微肌肉拉伤等外伤,数日内即可恢复的损伤。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轻伤鉴定标准,具体情况还需要考虑医疗专家的判断和实际情况综合评估。

轻伤鉴定标准

轻伤鉴定标准

轻伤鉴定标准
轻伤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是指对轻微伤害案件中的伤情进行鉴定,确定其轻重程度的一项工作。

轻伤鉴定标准作为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保障法律公正、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轻伤鉴定的标准及相关内容。

一、受伤部位。

在进行轻伤鉴定时,首先需要对受伤部位进行详细的观察和描述。

包括受伤部位的位置、范围、程度等方面的描述。

受伤部位的描述应该准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或者含糊其辞的情况。

二、伤情程度。

对于轻伤鉴定来说,伤情程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

通常情况下,轻伤的特点是伤情轻微,对被害人的身体功能没有造成持久性的影响。

因此,在进行伤情程度的鉴定时,需要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全面细致的观察和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轻伤的标准。

三、医学证据。

在进行轻伤鉴定时,医学证据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鉴定人需要对被害人的医疗记录、诊断报告等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分析,以确定受伤情况是否符合轻伤的标准。

医学证据的充分、准确,对于轻伤鉴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鉴定结论。

最后,根据对受伤部位、伤情程度、医学证据等方面的综合分析和评估,鉴定人需要做出一个准确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需要明确、准确地表明被害人的伤情是否符合轻伤的标准,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客观的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轻伤鉴定标准涉及到受伤部位、伤情程度、医学证据和鉴定结论等方面的内容。

在进行轻伤鉴定时,鉴定人需要对这些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观察和分析,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只有如此,才能保障法律的公正、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伤情程度:人体轻伤是指因他人非法行为而导致身体损伤,经鉴定属于人体轻微损伤的情形。

一般表现为皮肤或黏膜的浅表损伤、轻微挤压伤、轻微擦伤、轻微扭伤等。

二、治疗方式:轻伤一般可以本人或家属进行简单的处理或在家中休息即可恢复。

如需进一步就医治疗,也属于常规的门诊治疗,不需要住院或进行手术。

三、伤情持续时间:一般情况下,人体轻伤的恢复时间较短,通常为数天或数周。

严重性较轻的挫伤、擦伤等损伤,一般在较短时间内即可愈合。

四、后遗症:人体轻伤一般不会导致重大的功能损害或后遗症,恢复期后,被害人的生理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不会受到明显影响。

五、鉴定依据:人体轻伤鉴定的依据主要包括被害人个人陈述、损伤部位、损伤程度、治疗过程和效果等相关证据。

此外,鉴定人员也会根据损伤的类型和程度进行医学分析和判断。

在人体轻伤鉴定的过程中,鉴定人员会进行详细的询问被害人的伤情,并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医学检查和治疗情况等综合评估,最终做出鉴定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或相关部门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本回答仅提供了一般的鉴定标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机构的规定进行判断。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是指在法律和医学领域中,对人体轻微损伤进行判断和评定的依据。

以下是中国相关法律文件中关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刑法第234条:涉及人体轻伤的相关规定。

- 轻伤:致人轻伤,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a) 治疗时间不超过十四日,并丧失劳动能力十四日以上;
b) 抢劫、强奸以外的故意犯罪造成损伤或者疾病。

2. 《刑事诉讼法》第132条:对人体轻伤鉴定的规定。

- 公安机关需要对人体轻伤进行鉴定时,应当请示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医学鉴定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卫生部发布):
- 轻微伤:治疗时间不超过十四日,并且伤情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无致残、留疤等后遗症。

需要注意的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差异。

此外,以上信息仅为简要说明,如需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指南,建议参考正式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法律机构。

轻伤鉴定标准及赔偿表

轻伤鉴定标准及赔偿表

轻伤鉴定标准及赔偿表
轻伤鉴定标准及赔偿表是针对遭受意外伤害,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情况而制定的标准和赔偿方案。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轻伤鉴定标准和赔偿表:
1.轻微伤鉴定标准及赔偿表:该标准适用于因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导致的身体损伤。

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费等。

2.轻伤鉴定标准及赔偿表:该标准适用于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

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康复费用、残疾赔偿金等。

3.重伤鉴定标准及赔偿表:该标准适用于因犯罪行为、自然灾害等导致的身体损伤。

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康复费用、残疾赔偿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轻伤鉴定标准和赔偿表,具体的情况和赔偿金额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计算。

同时,建议在处理轻伤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建议。

法医轻伤鉴定标准

法医轻伤鉴定标准

法医轻伤鉴定标准一、轻伤鉴定1、轻伤:浅表伤害,有肢体受任何性质的轻微伤害,症状一般止血,表皮受损,但不引起充血,关节功能未受影响;它一般不引起影响血液循环,机体机能完好,心肺功能未受影响,或者只见微轻伤害延续不过72小时,没有瘢痕及遗留后遗症。

2、轻伤级别:将轻伤划分为三类:(1)轻度轻伤:肢体表面轻微伤害,有轻微表面擦伤、轻度挫伤、撕裂破皮伤等,症状可以一般止血,表皮毫无变形,有轻微瘀伤或轻度挫伤,但不可能见充血,关节未受损伤或受损伤轻微,有较弱的疼痛感,由人体自行分泌液凝膜可自愈,一般仅会留下轻微淤痕。

(2)中度轻伤:肢体有中度瘀伤、撕裂性伤口、多处表皮血肿,症状有轻度渗血,大血管、神经未受直接损伤,皮肤毫无缺损,有疼痛感,长久难愈,可能留下淤痕;(3)重度轻伤:受伤有紧迫性,表皮被撕裂,动脉、动脉有可能受损伤,肌肉、骨头受损伤,有可能出量大量出血,骨折未受影响,有强烈疼痛。

有可能留下瘢痕。

3、轻伤诊断标准:以伤者本人状况为基础诊断,有以下内容:(1)外伤形态:检查伤口位置、形状及完整程度;(2)伤口损伤:诊断伤口是否外伤表皮受损、骨头和肌肉擦伤及裂伤、动脉挫伤、神经损伤等;(3)运动功能:诊断伤口部位功能障碍,易伤害关节是否出现磨损;(4)精神状态:观察带伤者精神状态,确定有无心理紊乱及神情不正常者;(5)血液流变:检测血液分子随血液活动而出现变化的程度;(6)检测病因:检测伤口的病因,如药物、热源、自摩、疾病等。

4、轻伤治疗:轻伤可采用伤口清洗、药物治疗、物理治疗等多种方法治疗,具体方法要根据受伤的部位与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决策:(1)伤口清洗:受伤部位清洗,提高病原因抑制作用,减少伤口感染,并除去血液凝块;(2)药物治疗:根据不同伤者实际情况,选择阿斯匹林、维生素、青霉素等多种药物,降低炎症,防止感染;(3)物理治疗:比如采用冷敷、电敷、热敷等治疗,降低疼痛,促进肌肉放松,改善疼痛及活动障碍等。

司法鉴定轻伤标准

司法鉴定轻伤标准

司法鉴定轻伤标准
我国相关的司法鉴定轻伤标准是指以轻伤和轻度伤害为核定结论的司法鉴定标准。

1、外科医师叙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轻伤包括轻微损伤、浅表损伤、擦伤、斑点血肿、血痂,瘀伤、水肿及其他外观无明显伤口但伴有明显痛感的伤害;轻微损伤是指仅出现轻微的挫伤或皮肤凹陷,但没有出血的伤害。

轻度伤害包括撕裂、割伤和挫伤等有伤口出血的轻度伤害,每一种伤害仅出现一处或几处外表的伤口,伤口大小不超过手掌的大小。


2、检查、治疗结果: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轻微损伤及轻度伤害应根据病史、实验室检查报告、X线影像或拍片、医学技术检查报告等检查、治疗结果定性判断。


以上就是关于司法鉴定轻伤的标准,以帮助医务人员正确判断病人的轻伤病情,从而为司法鉴定与受害人的正义正当维护提供依据。

轻伤鉴定标准一览表

轻伤鉴定标准一览表

轻伤鉴定标准一览表在法律实践中,轻伤的鉴定标准对于判断伤害程度、确定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内容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一份轻伤鉴定标准的一览表,供参考使用。

1. 头部和面部损伤- 头皮下血肿或创口长度累计8厘米以上;- 颅骨单纯性骨折;- 面部软组织创伤后遗留瘢痕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 一侧耳廓部分缺损或一侧耳道闭锁;-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双侧鼻骨骨折。

2. 颈部损伤- 颈前部创口或瘢痕长度超过5厘米;- 甲状腺挫裂伤伴有喉部软骨骨折。

3. 胸部损伤- 肋骨骨折2根以上;-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变形。

4. 腹部损伤- 胃、肠、胆囊等腹腔脏器挫裂伤;- 单侧肾包膜下血肿。

5. 会阴及外生殖器损伤- 阴道狭窄;- 一侧睾丸缺失或两侧睾丸显著萎缩。

6. 脊柱和脊髓损伤- 颈椎骨折脱位;- 胸椎或腰椎压缩性骨折。

7. 上肢损伤- 肩关节脱位;- 一侧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8. 下肢损伤- 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髌骨骨折伴有膝关节功能障碍。

9. 体表及其他损伤- 皮肤瘢痕面积累计达全身面积的4%;- 一手或一足功能丧失25%以上。

10. 听力损伤-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HL)但小于等于90分贝(HL)。

11. 视力损伤- 一眼低视力1级;-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2. 其他重要器官损伤- 肺叶切除;- 脾脏切除。

注意:上述标准为一般参考,具体案例需结合医学鉴定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在进行轻伤鉴定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实际伤情和相关医学资料进行评估。

本一览表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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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鉴定标准篇一: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注:“砍痕”须影像学支持。

山东:本条是指颅骨完全性骨折。

鉴定时应特别注意颅骨骨缝与骨折线的鉴别)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注:眼损伤影响功能应为永久性的损害,鉴定应当在三个月后完成。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注:骨折应依据X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必须伴有泪器的功能障碍,如溢泪、眼睛干燥等)(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本条指斜视达15度以上。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原则上以粉碎性骨折评定伤情,以原始CT片为依据。

山东: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是指复位前经X线片或CT片等证实,骨折断端分离或重叠均在0.2厘米以上或成角20度以上。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注:鼻中隔骨折需手术治疗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二)外伤性鼓膜穿孔;(注:以伤后鼓膜照片为依据。

山东:须两次以上检查有外伤性鼓膜穿孔特征且位置基本相同,鉴定时复查鼓膜确有疤痕或穿孔者)(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注:外耳道狭窄指与健侧比较缩小达1/2以上。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山东:1.本款的听力是指语音听力。

听力下降须有证据确证头面部有篇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06-10-27 22:33:15编辑:chinahtx【发布单位】司法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证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键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脸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肢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zhe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zhe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Ⅱ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

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 总则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

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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