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不合格谁来买单
谁应该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谁应该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发生质量问题是会影响正常交付使用的。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施工方要承担保修责任,而建设方在签署承包合同的时候,会加入一条违约条款,写清违约责任。
那么,谁应该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发生质量问题是会影响正常交付使用的。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施工方要承担保修责任,而建设方在签署承包合同的时候,会加入一条违约条款,写清违约责任。
那么,谁应该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谁应该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如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发现上述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如经过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则通过竣工验收意味着建设单位对质量的认可,以后再发生非主体工程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缺陷,施工方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有的合同约定,承包人应该在工程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担保责任等。
若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提出是设计问题,《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据此,如果各方对质量问题是否在承包单位的保修范围内存在争议,可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是怎样的?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工程质量出问题施工单位谁承担责任

⼯程质量出问题施⼯单位谁承担责任⼀个⼯程所涉及到的项⽬很多,⽽且涉及到的⼯程款数量也很多,这个需要每⼀个单位进⾏协作配合,如果说出现的问题的话,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程质量出问题施⼯单位谁承担责任⼯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与承包⽅及建筑施⼯⽅⽽⾔,其责任⼀般由承包⽅承担。
《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企业对⼯程的施⼯质量负责。
建筑施⼯企业必须按照⼯程设计图纸和施⼯技术标准施⼯,不得偷⼯减料。
⼯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企业不得擅⾃修改⼯程设计。
第59条规定,建筑施⼯企业必须按照⼯程设计要求、施⼯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
这⼀点也可以从《合同法》的第281条规定中得到印证:“因施⼯⼈的原因致使建设⼯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有权要求施⼯⼈在合理期限内⽆偿修理或者返⼯、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包⼈拒绝修理、返⼯或者改建的,发包⼈还可据此请求相应减少⽀付⼯程款。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程质量出现问题的话,⼀般来说是需要由承包⽅来进⾏决定的,如果没有承包⽅的话,那么就是有建设原来的单位进⾏负责,不过现在⼯程承包出去的可能⾮常⼤,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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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期间,工程未验收被损毁谁买单?

在施工期间,工程未验收被损毁谁买单?
【实务咨询】
律师你好,我公司在湖北宜昌做了一个防水墙工程,该工程在去年5月份完工,但是还没有验收,也没有交接。
原因是防水墙被附近工地上施工的一辆汽车撞倒 40米多,业主要求我公司重修,估计要花贰拾多万,我想问该部分不损失应有谁承担?
【实务答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防水墙还没有验收,也没有交接,应该属于施工中的工程,在此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方应负责返修。
这是施工单位法定的质量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还没有验收,你单位应付看管义务,在此期间造成的损害应由你单位负责。
本案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业主可以要求你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撞坏防水墙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你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要求致损单位赔偿。
工程施工的质量谁负责

工程施工的质量谁负责工程施工的质量一直是影响工程项目成败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的关键。
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因此这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那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究竟是谁来负责工程施工的质量呢?一、总承包商总承包商是负责工程施工质量的主体之一。
总承包商领导和组织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同时负责协调各专业之间的关系、监督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总承包商有责任和义务使工程施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总承包商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与安全。
总承包商要对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工程施工队伍的素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的性能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能够达到预期的要求。
总承包商还要加强对各专业检验与试验的管理,负责组织验收与评定工程施工质量,做好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总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应主动采取措施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
二、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负责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和检查的重要机构。
监理单位是承担着代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监理单位主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要求、标准、工艺以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且对工程施工中相关规范、法律、法规、标准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督。
监理单位要秉持公正公平、秉公执法的原则,对工程施工中的质量问题进行全程监督,对工程施工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检查与评定,提出专业化的技术意见和建议,对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提供技术支持与监督。
监理单位要坚持科学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与监督,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验收;对工程施工队伍的管理进行监督,提供合理的技术支持。
谁应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

谁应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承包人具有向发包人交付质量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的义务。
承包人应当对其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承包人在向发包人交付建设工程之前,应当先由发包人进行验收。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只有在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将建设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
如果建设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又提出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损失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方式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损失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方式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当前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大挑战。
在建设工程中,质量问题可能给业主和施工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确定质量问题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以及合适的赔偿方式。
一、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1. 业主作为建设工程的委托人,业主在建设过程中承担着监督工程质量的责任。
业主有责任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设计方和施工方,有义务确保设计和施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如果建设单位在设计或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其应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理单位有责任及时发现和指出工程质量问题,并向业主提供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如果监理单位未能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并给业主造成损失,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承担一部分工作,其质量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
如果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工程质量损失,其应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材料供应商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
如果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其应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损失的赔偿方式1. 维修或替换一种常见的赔偿方式是通过维修或替换来修复工程质量问题。
业主可以要求责任主体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维修或替换,使工程达到约定的质量和标准。
2. 经济赔偿除了维修或替换,当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无法正常使用工程时,业主可以要求责任主体进行经济赔偿,以补偿损失。
经济赔偿可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停工期间的损失、利润损失等。
3. 处罚与赔偿对于严重违约或者故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业主可以要求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处罚,并要求赔偿造成的损失。
工程质量缺陷追责制度
工程质量缺陷追责制度一、建立责任主体建立工程质量缺陷追责制度的核心是建立责任主体,明确各个参与方在工程质量问题上的责任。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的责任主体包括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材料供应商等。
其中,业主作为工程建设的投资者,在工程质量问题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设计单位负责对工程进行合理设计,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验,材料供应商负责提供符合规范的材料。
责任主体之间应当建立起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关系,共同保障工程质量。
二、建立工程质量追责机制建立工程质量追责机制是保障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
追责机制包括违约责任、廉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多种责任形式。
在工程质量追责机制中,违约责任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一般来说,构成工程质量违约的行为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材料等各个环节,责任主体对于自己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廉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是对追责机制的有力补充。
廉政责任主要是针对贪污腐败等不正当行为,刑事责任则主要是对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惩罚。
三、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工程质量缺陷追责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制定规范、建立流程、设立机构等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验、质量考核等多个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督。
同时,质量管理体系应该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通过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及时反馈和分析,不断完善和提升管理水平。
四、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是工程质量缺陷追责制度的重要保障。
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记录,实现信息的共享和透明。
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迅速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减少人为干预和瞒报的可能性,提高质量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信息化管理系统还能够为责任主体的追责提供有力的证据和依据,保障追责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工程质量问题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工程质量问题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
的理由?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工程。
所以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工程验收合同。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在诉讼法上属于以抗辩的概念,主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分拒付工程款的时间段和工程质量问题的
性质。
⑴如工程质量瑕疵发生在竣工验收前,发包人不得以此作为拒付到期工程款的理由。
但是承包人确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的,发包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⑵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如果发包人确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应按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⑶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应由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⑷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⑸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
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合同的工程质量谁负责
没有合同的工程质量谁负责
我们要明确一点,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认定双方之间
存在口头合同。
因此,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仍然可以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没
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应当以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为依据。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工程进度:如果工程进度延误,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那么应当由施工方承担责任。
因为施工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否则就构成违约。
2. 工程质量:如果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那么应当由施工方承担责任。
因为施工方有义务按
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否则就构成违约。
3. 设计变更:如果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那么应当由设计方承担责任。
因为
设计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否则就构成违约。
4. 材料供应:如果材料供应存在问题,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那么应当由材料供应商
承担责任。
因为材料供应商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材料标准提供材料,否则就构成违约。
5. 监理责任:如果监理单位未能履行好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那么应当由
监理单位承担责任。
因为监理单位有义务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
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赔偿2023年版
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赔偿
1. 设计瑕疵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如果设计方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业主可以要求设计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修复费用、直接经济损失等。
2. 设计缺陷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要求完成:如果设计方在设计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工程无法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业主可以要求设计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工程停工造成的损失、重新设计的费用等。
3. 设计缺陷导致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如果设计方在设计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造成工程使用存在安全隐患,业主可以要求设计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工程改造费用、使用权的减值等。
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协商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确定。
建筑工程设计方在承担赔偿责任时,也
可以提供相应的辩解和抗辩,例如证明设计方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设计工作,或者由于施工方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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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不合格谁来买单
——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条款解析
建筑企业的生命线是质量。
如果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相应地会带来诸如工期延误、费用增加、利润损失等一系列的问题。
在实践中,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不合格,也有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不合格。
对于广大建筑企业来说,了解在不同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承包人是否享有获取合理利润的权利,以及在此过程中应当及时采取何种应对措施,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所必须密切关注的问题。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门针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承担问题新增了这样的条款:“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以下笔者就对此条文展开进一步的解读。
一、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1.对条文内容的解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发包人质量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到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情形主要有:提供的原始资料不准确、不真实或不齐全、设计缺陷、甲供材料、甲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相关质量监督手续不全、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建筑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等。
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具体包括:
(1)承包人为修复工程发生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
(2)承包人为修复工程而增加的工期应当顺延;
(3)发包人还应结合承包人的实际损失,给予合理利润补偿。
2.合理利润的计算方法
(1)如承包人与发包人就修复工程签订了补充协议,那么其中的利润补偿则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计算;
(2)如承包人与发包人未就修复工程签订补充协议,则承包人应将修复工程当作一项工作范围外增加的工作,即作为一项变更来处理,相应的索赔也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
3.实务操作指引
第一,如果发包人做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时,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对发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指令应书面予以拒绝,如发包人强令承包人实施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指令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明确约定该指令导致的后果由发包人承担。
第二,如果承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设计有缺陷未提出、或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未按约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的,则承包人也应当为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因此,在此情形下,承包人一定要书面提出异议,如发包人坚持要实施该行为,承包人应当与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三,如由承包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复,由于修复工作并非承包人原有工作范围内的事项,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就修复工程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修复工程相应的费用、工期和利润,以及修复工程工期与原工程工期的关系,即是否对原工程造成延期影响。
如未就修复工程签订补充协议,则承包人应将修复工作当作一项变更来进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签证,并且进行费用、工期和利润索赔。
索赔过程中应当注意索赔时间和相应的默认条款。
需要重点提醒建筑企业的是:由于国内现阶段发包人处于明显强势地位,施工行业的管理
水平不足,承包人获得索赔的难度较大,若通过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则一次性解决了这项工作的结算问题,对于承包人而言风险较小。
二、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1.对条文内容的解读
这是2013版施工合同的新增条款,明确了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责任。
如前所述,如果工程质量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那么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主要包括:承包人偷工减料、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技术标准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同时也包括因总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因资金技术和管理不到位等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形。
等等。
对此,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以达到法定的国家强制标准及(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同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则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修复,修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并且在这样的情形下,发包人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修复的费用可能要比建筑企业自行修复产生的费用高。
2.实务操作指引
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期间不仅包括施工期间以及完后至竣工验收前,还包括质量保修期间(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则为合理使用寿命年限),为了避免及减少损失,建筑企业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施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对材料工程设备工程的所有部位及施工工艺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并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尤其是对隐蔽工程和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加强对施工班组的培训及考核,严格管理工程质量,严格按照程序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做到不合格材料坚决不使用。
同时,承包人应做好上述监察时的记录并编制报表,以便监理人审查和检验,同时便于日后发生质量争议作为证据的材料使用。
第二,若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修复,以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在事发之初就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损失。
第三,承包人在修复完成后,应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等赴现场进行验收,并做好书面的验收记录。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工作将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控制最小,并且保证出现问题时在第一时间解决,从经济成本、时间成本以及承发包双方的友好合作来讲,都是最为有利的。
三、工程质量的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工程质量的举证责任往往分配给承包人,即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系发包人导致,自身不存在过错。
而承包人在这三种情形下是否存在过错,一般会从以下方面加以判断:(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有问题或者在建设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2)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未进行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3)对发包人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4)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总包管理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