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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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国资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以及全国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现正式印发实施。

请各市州国资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贯彻,并将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监督本区域内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属各企业:《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中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省属企业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规定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7)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7)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29
•【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施行日期】1997.12.2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
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所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偿转让方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相应损失。

”。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国有企业:《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精神,《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4〕3号)、《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川国资规划〔201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4日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省属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不包括基金投资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文 号】川办发﹝2005﹞25号【发文日期】2005-06-26【实施时间】2005-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产权多元化,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保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含企业改制)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向管理层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其授权其他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明确。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2005年6月26日)《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产权多元化,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保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含企业改制)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向管理层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其授权其他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明确。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管发〔2007〕103号省级各部门:《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七年六月十二日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防止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6〕5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简称省级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条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四条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合理、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第六条处置的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七条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转让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收益等,均属国家所有,按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川国资产权〔2006〕6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属企业:根据《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25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六日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转让办法》第三条所称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一)企业以重组、联合、兼并等形式进行改制中涉及的产权转让行为;(二)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减少的行为;(三)企业整体或部分转让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行为;(四)招商引资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转让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其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转让办法》第七条所称其他职能部门是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履行部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未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不得转让。

产权不明晰的,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企业国有产权界定。

第六条《转让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确定并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转让办法》第十条所称的实物资产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不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残值处置)。

省属企业金额较小的实物资产是指账面净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单宗固定资产,其转让行为和方式由所出资企业、经授权的其他职能部门批准。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2011年第六次主任办公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各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办法,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机构,并于五月三十日前将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案,报送方式: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委投资规划处。

联系人:周显静联系电话:87598835邮箱:****************附件:《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本性预算执行第三章费用性预算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管理,提高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本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企〔2017〕100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企〔2017〕5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资本规〔2019〕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执行)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按照资本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组织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过程。

根据资本预算资金的性质,对企业资本预算执行进行分类管理,包括资本性预算(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费用性预算(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其他支出预算。

第三条企业是资本预算执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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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管发〔2007〕103号
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防止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
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6〕5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简称省级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条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四条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合理、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第六条处置的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七条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转让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收益等,均属国家所有,按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八条国有资产处置批文是调整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

省级各单位应根据资产处置批文,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九条根据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履行以下管
理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
(二)决定或批准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审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并报省政府批准;
(三)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监缴;
(四)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各部门(单位)根据授权,决定、批准或审核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报告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资产处置方式及范围
第十二条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调拨;
(二)出售;
(三)置换;
(四)转让;
(五)报损;
(六)报废;
(七)捐赠;
(八)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
(九)资产损失核销;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第十三条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捐赠的,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四条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应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公开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有:
(一)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
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二)闲置、罚没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工作需要进行置换、转让的资产;
(六)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的情形;
(七)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六条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严格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七条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由省级各单位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或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受委托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省本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除外)国有资产处置,按《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
51号)有关资产处置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因单位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由原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对该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造册登记,并按规定报批后进行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所属国有资产经评估核准或备案后予以转让;
(二)行政事业单位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属于同一系统、同一管理级次、同一性质的,其所属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或并入合并后的单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撤销的,其所属国有资产经清查登记后,由原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处置方案。

第十九条房屋、土地等资产处置,由省级各部门(单位)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车辆处置,由省级各部门(单位)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省级机关资产损失核销,由省级各部门(单位)审核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资产损失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
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以调拨、捐赠方式处置的,由省级各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拨、捐赠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省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的,经审批机构批准或决定后,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涉及重大资产处置或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认为必要时,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指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各单位国有资产整体出售、置换、转让的,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或决定后,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审计和评估业务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省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的,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确定交易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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