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与语言到法律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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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学

法律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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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中的语词、语义、语序特点和规律 •法律行为中的语言肌体能力 法律语言中文化属性 法律语言中文化属性
国内法律 语言学的 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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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鉴别
立法过程的语言 适切性 •司法构成的语 言的艺术性
语料库的建设和 使用
法律平等的语言 体现 普法语言

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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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语研究
基本研究方法
口语研究
双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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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学成果的应用
跨文化法律交流
法律语音识别
❖ 目前我国有两所高校设立法律语言学博士点: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此 外,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先后开设法律语言学研究方向。
❖ 国内主要的法律语言学网站地址:刘蔚铭:法律语言研究网/ ❖ 广外大商务英语学院法律语言学研究所/chinaflr/

主要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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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应用学协会法律语言学科学语言协会”的章程法律语言学的主要任务:
1、研究法律语言,包括法律文件中的语言和法庭语言、警察语言和监狱语言 2、研究、提供和提高专业的法律口译和笔译服务 3、消除法律过程中由语言所产生的不利因素 4、提供建立在可用到的最佳语言专业知识基础上的法律语言证据 5、在法律起草和解释问题上,包括在简明语言起草方面提供语言学的专业知识

法律语言学(1)

法律语言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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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用性,即实践性
“语言构建了法律”(约翰•吉本斯,1994), 并且维系着法律的运作、生存与发展。法律语 言学课程以法律语言为研究对象,以揭示法律 语言的结构、运作及交际传播规律为宗旨。对 法律语言的运用,贯穿于一切法律活动的始终, 是一切法律活动的重要构成要件。离开了立法、 司法、执法等法律实践,法律语言连同以其为 研究对象的法律语言学学科,理所当然地完全 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我们学习法律语言 学的基础理论及其传播运行规律,其终极目的 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应用,为法律活动、司 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优良载体。因此, 这门学科的实践性异常显著,毋庸置疑。
八、法律语言的特性与功能
一、法律语言的特性 立法语言、学术法律语言、执法与司法语言有各自的规
则,但也具有相通的共性。 二、法律语言的语体特征 (一)仪式性 纵观法制定、法实践和法研究的整体语言表述,全篇语
体的特征首先是具有仪式性。 (二)示范性 法律语篇的固定形式使得语言也趋于标准化,具有整体
语言证据 5、在法律起草和解释问题上,包括在简明语言起草方面
提供语言学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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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行为中的语词、语义、语序特点和规律 法律行为中的语言肌体能力 法律语言中文化属性 法律语言中文化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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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语言学的理论依据
法律语言学理论依据有三个方面,语言学 依据、法学依据、综合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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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语言的创造机制
一、衍化过程中的创造机制 法律语言的创造机制,是指法律领域语言在生
成过程中的一整套规则和原理。 二、创造需求 创造大致源于几种需要: (一)学科理论发展的要求 (二)立法必需的要求 (三)外来概念的存活

法律语言的发展与特点研究——评《法律语言学》

法律语言的发展与特点研究——评《法律语言学》

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受到西方孟德斯鸠等先贤思想的启蒙,众多优秀、先进的西方启蒙思想著的《法律语言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2月出版)主要对当前法律语言的发展与特点展开探讨。

该书共分为十二章。

第一章主要分析我国法律语言研究。

第二、三章阐述不同国家法律语言学的发展历程,其中包括对于中国法律基础构建的分析;不仅如此,编者还针对当前法律语言研究课题进行了多角度的论述。

在第四章中,编者从法律文书等法律语言载体的风格与特质等角度出发,详细描述了当前法律语言应用的实施原则。

第五、六章仍然以法律语言为主,论述了当前法律语言在词汇、文书、口述等语言机制方面的原则,并详细解释了当前法律语言机的规范、系统提出了新的见解;同时,编者指出各国法律具有滞后性,许多条例都必须慎重考虑一系列社会影响,而法律语言的使用与保护可以避免弱势群体在法庭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十一章从各国法律的跨语言交流出发,详细整总之,编者从宏观角度对当今社会法律语言
都有较法律语言的发展与特点研究
——评《法律语言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董姝言。

第1讲:法律语言学简介

第1讲:法律语言学简介

第1讲法律语言学导论1.1什么是法律语言古往今来,人类在立法、司法、执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律咨询等等与法律有关的一切社会实践活动的言语行为——书面行为和口头行为——之聚合。

攸乎法律:与法律有关实践活动:法律实践活动言语行为:法律是行为,法律是言语行为。

法律活动是言语行为的活动,法律时间是言语行为的实践。

立法言语行为包括:成文法言语行为(如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诉讼法等等的言语行为)和制定这些成文法的言语活动(如全国人大对法律的讨论)。

司法言语行为指(包括调解):法庭审判言语行为,包括审判中使用的相关的书面言语行为。

执法言语行为:行政机关(包括法院的执法部门)等等执法机构,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或者语言活动。

法学教育言语行为:在教育机构从事法学或者法律教育和学习中使用的言语行为。

法学研究言语行为:法学工作者或者法学专业人士,在从事法学理论或者法律研究和交流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或者言语活动。

法律咨询言语行为:律师事务所等地方的法律咨询活动中使用的言语行为。

法律仲裁言语行为:在法律仲裁机构实施的言语行为。

其他:所有其他跟法律有关的活动中使用的言语行为。

“法律语言”(the language of law)不等于“法言法语”(legalese)。

Jurisdiction(管辖,管辖权,管辖地)justifiable defense(正当防卫)discretion(酌情处理,自由处置权)deed of mortgage(抵押契据)bench and bar(法官和律师)等等这些是法律术语,对这些东西的研究叫做“法律术语学”,是法律语言研究的一部分。

1.2为什么要研究法律语言?1.2.1法律语言与日常生活在中国,很多人认为法律离他们很遥远,因此法律语言也跟他们莫不相干。

其实,法律渗透我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语言与我们的生活关系很密切——几乎无所不在。

Undoubtedly, legal language is omnipresent in most of our lives in western cultures. Every time we sign a credit card slip, we agree to a contract framed in legal language. We sign employment contracts, mortgages, rental agreement, and insurance policies routinely – all written in legal language. Even in the privacy of our homes, when we watch a video, we are admonished—in legal language—not to copy the tape under penalty of law. Those of us who teach in universities see legal language in the regulations our students must follow—their residency rules to establish tuition, parking, and housing terms. We can’t even copy a computer diskette or photocopy a colleague’s article without a potential violation of copyright laws, our intent in copying to be interpreted within the strange, foreign domain of the law. (Gail Stygall, 1994, p.2)All rights reserved. No part of this publication may be reproduced, stored in a retrieval system, or transmitted, in any form or by any means, electric, mechanical, photocopying, recording or otherwise, except as permitted by the UK 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 without the prior permission of the publisher.牛津大学法学教授(长于宪法学,法哲学)Timothy Endicott:Political philosophers are not generally preoccupied with questions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But legal philosophers are political philosophers with a specialization that gives language (and philosophy of language) a special fascination.The use of language is crucial to any legal system--not only in the same way that it is crucial to politics in general, but in the special respect that lawmakers typically use language to make the law, and courts typically use language to state their grounds of decision. So philosophers of law need a good philosophical understanding of the meaning and use of language. But philosophers of law have also tried to draw on insights from philosophy of language to deal with other problems they face. Philosophy of law shares a tension that affects philosophy of mind and metaphysics, and perhaps all the central areas of philosophy: it is often unclear which problems are problems of language, and which are not.Two areas of philosophical interest in law and language result. First is the interest in the use of language in law. Second is the interest in using philosophy of language to address problems of the nature of law.1.2.2 法律与人的权力,权利和义务1.3什么是法律语言学?“法律语言学”是把“法律语言”作为一种科学来研究的学问。

法学中的法律语言学研究

法学中的法律语言学研究

法学中的法律语言学研究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与语言学有着密切的关系。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形式,其内部包含了大量的法律术语和特殊的表达方式。

因此,对法学中的法律语言进行研究,可以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并讨论其对法学发展的意义。

一、法律语言学的概念和研究内容法律语言学是语言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它主要研究法律语言的特点、结构和使用规律。

与一般语言学不同,法律语言学更关注法律语言的专业性和实用性。

研究内容包括法律文本的语言表达方式、法律术语的定义和使用等。

二、法律语言学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1. 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在法学教育中,对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能够帮助提高学生对法律文本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

通过研究法律语言的特点和结构,可以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文本中的法律概念和逻辑关系,从而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

2. 促进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法律文书是法律实践中重要的表达工具,其规范化对于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语言学研究可以帮助制定和完善法律文书的语言规范,提高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明确性,减少法律争议的发生。

3. 加强法律翻译和审查工作法律翻译和审查是法律实践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跨国交流和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而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能够提供相应的理论和方法支持,提高法律翻译和审查的效率和质量,减少翻译和审查中可能出现的理解偏差和歧义。

三、法律语言学的挑战和发展1. 对法律术语的研究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一致性对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有着重要影响。

因此,对法律术语的准确定义和使用规范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2. 法律语言的简化和通俗化随着法律实践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需求越来越高。

因此,研究如何简化和通俗化法律语言,使其更加易懂易用,成为法律语言学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3. 法律语言的跨文化研究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法律交流和合作已经超越了国界的限制。

法律语言学法律用语的语义与语用分析

法律语言学法律用语的语义与语用分析

法律语言学法律用语的语义与语用分析法律语言学是研究法律语言在法律领域中的特定用途和功能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用语的语义以及语用特点的分析,旨在理解法律文本的含义和表达方式。

本文将从语义和语用两个角度来分析法律语言学中法律用语的特点,并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其实际运用。

一、语义分析在法律语言学中,语义分析是研究法律用语的字面意义和词汇含义的过程。

法律用语是一种专门的技术语言,为了保证法律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法律用语的语义必须十分精确。

例如,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这个词语通常用来表达合同中双方的关系,具有明确的含义。

在语义分析中,还需要考虑词语的扩展意义和限制意义。

在法律用语中,有些词语具有相对宽泛的含义,例如“合理”和“不可抗力”,这些词语的具体含义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环境和背景来解释。

另外,还要注意到法律用语中的限制含义,即某些词语仅适用于特定的法律领域或特定的司法实践。

二、语用分析语用分析是研究语言使用的目的和效果的过程。

在法律语言学中,语用分析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用语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和影响。

法律用语的语用特点往往与法律体系和法律行为密切相关。

首先,法律用语的言外之意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文件和合同中常常使用一些术语和条款,这些术语和条款的表面意义通常不足以完整地解释其含义和效果。

因此,解读法律用语时需要考虑到言外之意,即含蓄、暗示和间接表达的意思。

其次,法律用语需要考虑到目标受众和沟通效果。

法律文件通常是为特定的受众编写的,例如法官、律师和合同当事人等。

因此,法律用语需要考虑到目标受众的法律常识和专业背景,以确保有效的沟通和理解。

最后,法律用语的法律后果和效力是需要严格遵守的。

在法律行为中,法律用语的选择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法律关系的产生和解释。

因此,法律用语必须准确、明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其法律后果和效力能够得到认可和保障。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语言学中法律用语的语义和语用特点,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论我国法律语言学的演进及未来发展

论我国法律语言学的演进及未来发展

论我国法律语言学的演进及未来发展张玉洁【摘要】在过去的30多年时间里,我国法律语言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论述到系统研究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之路始终充斥着语言学与法学两种进路.语言学研究进路经历了萌芽期、理论初创期后,迎来了英语研究模式的加入,拓展了研究范围;而步入新千年以后,法学界开始重视法律语言的研究,法学研究进路的影响力逐渐增大.但我国法律语言学的未来发展之路仍旧需要法律与语言的进一步融合,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语言研究和多学科交叉领域下的法律语言研究也将成为研究热点.【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24)003【总页数】8页(P3-10)【关键词】法律语言学;法学;语言学;司法实践【作者】张玉洁【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0-055我国的法律语言学在30多年的发展时间里,基本建构起了自己独特的法律语言学体系,并有多所高校完成了学科建设,开始培养专门的法律语言学人才。

专门的学术组织和研究所在进入新千年以后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

根据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成果及研究学界的不同,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进路可分为语言学进路(包括英语研究模式)和法学进路。

这两种研究进路构成目前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主要方向。

一、语言学进路下的法律语言研究我国现今的法律语言研究如同其他法学学科一样,广泛受到西方研究成果的影响,而且以紧跟西方法律语言学的步伐为傲,俨然忘却了我国法律语言研究之初的“本土化”之路。

我国法律语言研究之路最初是由语言学专业的学者们开辟的,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学者扮演着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中坚力量。

从语言学角度来看,我国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萌芽期、理论初创期、研究深化期。

(一)萌芽期(1982-1990)自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的语言学研究者们就开始注意对法律语言的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从事汉语教学工作的高潮教授在这一时期致力于法制新闻的研究,并从中对法律语言进行了比较简单的研究。

《法律语言学》课件

《法律语言学》课件

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
研究对象
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法律文本、法律话语、法律语言变异等方面,涉 及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法律实践环节中的语言现象和问题。
研究范围
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法律文本的语言特征、法律话语的交际策略、 法律语言的语义分析、法律语言的翻译与解释、法律语言的演化与变迁等。同时 ,法律语言学还涉及到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等汇特点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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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性
法律语言具有高度的专业 性,使用大量的专业术语 ,如“法人”、“物权” 、“无权代理”等。
精确性
法律语言要求精确,避免 歧义和模糊,确保法律条 文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稳定性
法律语言相对稳定,变化 缓慢,以保持法律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法律语言的语法特点
严谨、专业。
证据的呈现与解读
在法庭上,法律语言用于呈现和 解读证据,确保各方准确理解证
据内容,影响判决结果。
法律谈判与调解
在调解或谈判中,法律语言的运 用对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具
有关键作用。
法律语言在司法解释中的作用
解释法律条文
法律语言是解释法律条文的重要工具,通过语言的运用来阐明法 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律语言与身份认同
探讨法律语言如何构建、表达和认同社会身份、群体关系,以及 法律身份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
法律语言学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与启示
促进司法公正
通过对法律语言的准确理解和运用,减少司法实践中因语言歧义导 致的不公。
提高司法效率
利用法律语言学研究成果,优化法律文本和庭审程序,缩短案件处 理时间。
法,推动法律领域的数据分析和智能决策。
法律科技与智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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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与语言”到法律语言学
语言正在成为一个根本性问题,20世纪欧陆哲学和英美哲学的“语言转向”充分地展现了语言的重要性,并进而波及了其他诸多学科领域。

时至今日,不同学科领域的工作者不得不承认,语言早已不再是一个附随问题,只有把语言作为自己思考和研究的切入点或对象,充分利用语言研究的丰硕成果,才能在自己的领域中开展工作。

语言的重要性与其发生学密切相关。

按照德国心理学家斯特恩(William Stern)的语言发展理论,语言的产生根源于三个倾向:表达的倾向(expressive tendency)、社交的倾向(social tendency)和有意的倾向(intentional tendency)。

可见,一方面,语言是人类表达想法,相互交流,达成共识,塑造有序社会生活的凭借;另一方面,“语言是存在的家园”,人类通过语言把握实在,实在或世界通过进入人类的语言而进入人类的认知。

法律与语言之间的联系远胜其他。

法律是人类行为的外在原则,是人类社会独特的制度设计。

要学习法律就必须首先学习法律的语言,掌握法律语言的技巧,这样才能把法律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

当我们通过法律理解人类现实时,我们正在试图通过法律的语言载体通往人类的本质性规定。

正如美国语言学家乔姆斯基所言:“当我们研究人类语言时,我们实际上正在思考的是人们所说的…人类本质‟,即,人类心智所拥有的那些独特品质。

”(《语言与心智》,第3版,第88页)
法律的历史取决于人类社会的历史,而语言的历史甚至早于人类社会的历史。

法律观念的出现,尤其是成文法典的颁布,是人类社会相对成熟以后的事情。

人们在思考法律与语言时,很容易仅仅把语言视为法律的表达工具,而忽视了相反的维度:法律不过是众多语言之一,它是特别表达人们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语言。

这种思维定式的产生显然源于两个不自觉的等同:法律即成文法典,而语言即文字。

根据英国法学家梅因(Henry Sumner Maine)的说法,“许多关于权利义务的现象存在于这些法典背后,并且在时间上先于它们”。

(《古代法》,第4 版,第2 页)虽然我们无法断定法律起源之种种,但对于成文法典只是法律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鲜有异议。

如果说把法律等同于成文法典过分忽视了法律的丰富形态,那么把语言等同于文字也低估了语言的复杂历史。

对此,中国语言学家赵元任的论断特别贴切:“世界上人类没有没有语言的民族,可是有没有文字的语言。

”(《语言问题》,第140页)
在西方法律史早期,人们甚至不会刻意区分对法律的研究和对把语言作为劝说和导引的一般形式的研究。

法律研究只是修辞学的一个部分,法律论证与政治、哲学论证并无不同。

但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在语言研究上出现了一种趋势:努力使语言学屈从于逻辑,用语言分析学的方法取代把言语作为对话和社会发声的研究,并且相应地关注书写文本。

随着历史的发展,修辞学后来逐渐为哲学和语文学所取代,公共演讲的热情衰落了,代之而起的是对权威的、独白的、单义的表述的研究。

世界上第一所法学院的建立正体现了这种研究风格的转变,它旨在探究一种权威的法典体系:《国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

随着法律日渐成为一门科学,法律实证主义的方兴未艾,语言学的进展对法律研究影响加深。

法律科学需要在一个体系性的背景下研究法律,把法律看成一个结构,具有自身的语法规则和规范等级。

正如美籍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Hans Kelsen)所言:“法律是一种秩序,那么所有法律问题都必须作为秩序问题提出并解决。

这样,法律理论就变成了对实在法的一个精确的结构分析,摒弃一切伦理——政治的价值判断。

”(《纯粹法理论》,第191—192页)
语言对法律研究的影响在另一位杰出的法律实证主义者那里体现得淋漓尽致,他就是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

哈特是20 世纪法律思想史上最为璀璨的一颗明珠。

“哈特把分析(尤其是语言分析)哲学的技术天才般地运用于法学研究之中,几乎凭一己之力划定了现代法律理论的界限。

”(雷蒙德·瓦克斯,《读懂法理学》,第131页)哈特的法学作品大多具有浓厚的语言分析色彩。

他著述的时代正是哲学当中“语言转向”全面发挥影响的时期,他深受当时语言分析哲学家赖尔(Gilbert Ryle)和奥斯汀(John Austin)的影响。

在他最为重要的作品《法律的概念》序言之中我们可以读到他对奥斯汀警句的引用:我们可以借由“对语词的深化认识加深对现象的认识”。

法律与语言之间的关系贯穿着他对整个法律的思考。

诸如享有一项“权利”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法人”,或者什么是“义务”之类的问题,都成了必须予以解答的基础问题。

在哈特看来,除非我们理解了法律产生和发展的概念语境,否则就无法准确地理解法律。

例如,他声称语言具有一个“开放结构”:语词(然后是规则)具有若干清晰的含义,但是也总是存在着一些“边缘的”案件,其中是否适用这个语词是不确定的。

因此,根本就不存在能为所有可能发生的案件提供预定答案的规则系列。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语词的含义是完全任意、不可预测的。

相反在大多数案件当中,法官可以毫无困难地直接适用合适的规则,从而无须向道德或政治考虑求救。

法律与语言的研究在哲学的语言转向大背景下,伴随着语言分析的运用逐渐催生了一门新兴学科“ 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

1993 年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Linguists)的成立是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登上历史舞台的标志。

目前,法律语言学正被越来越多的人用来泛指与语言和法律有关的各种问题研究。

国际应用语言学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pplied Linguistics)法律语言学科学委员会(Scientifi c Commission on Forensic Linguistics)赋予了这一领域丰富的内涵:
1. 研究法律语言,包括法律文件中的语言和法庭语言、警察语言和监狱语言。

2. 研究、提供和提高专业的法律口译和笔译服务。

3. 消除法律过程中由语言所产生的不利因素。

4. 提供建立在可用到的最佳语言专业知识基础上的法律语言证据。

5. 在法律起草和解释问题上,包括在简明语言起草方面提供语言学的专业知识。

随着法律语言学的形成,法律与语言的各个层面的问题被统合到一个具体的学科研究领域之内,法律当中的语言问题不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越来越具有实践指向性。

语言学研究,诸如话语分析、方言研究、语言变异与语体学,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与法律相关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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