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学
法律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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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中的语词、语义、语序特点和规律 •法律行为中的语言肌体能力 法律语言中文化属性 法律语言中文化属性
国内法律 语言学的 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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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鉴别
立法过程的语言 适切性 •司法构成的语 言的艺术性
语料库的建设和 使用
法律平等的语言 体现 普法语言
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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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语研究
基本研究方法
口语研究
双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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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学成果的应用
跨文化法律交流
法律语音识别
❖ 目前我国有两所高校设立法律语言学博士点: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此 外,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先后开设法律语言学研究方向。
❖ 国内主要的法律语言学网站地址:刘蔚铭:法律语言研究网/ ❖ 广外大商务英语学院法律语言学研究所/chinaflr/
主要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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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应用学协会法律语言学科学语言协会”的章程法律语言学的主要任务:
1、研究法律语言,包括法律文件中的语言和法庭语言、警察语言和监狱语言 2、研究、提供和提高专业的法律口译和笔译服务 3、消除法律过程中由语言所产生的不利因素 4、提供建立在可用到的最佳语言专业知识基础上的法律语言证据 5、在法律起草和解释问题上,包括在简明语言起草方面提供语言学的专业知识
第1讲:法律语言学简介

第1讲法律语言学导论1.1什么是法律语言古往今来,人类在立法、司法、执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律咨询等等与法律有关的一切社会实践活动的言语行为——书面行为和口头行为——之聚合。
攸乎法律:与法律有关实践活动:法律实践活动言语行为:法律是行为,法律是言语行为。
法律活动是言语行为的活动,法律时间是言语行为的实践。
立法言语行为包括:成文法言语行为(如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诉讼法等等的言语行为)和制定这些成文法的言语活动(如全国人大对法律的讨论)。
司法言语行为指(包括调解):法庭审判言语行为,包括审判中使用的相关的书面言语行为。
执法言语行为:行政机关(包括法院的执法部门)等等执法机构,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或者语言活动。
法学教育言语行为:在教育机构从事法学或者法律教育和学习中使用的言语行为。
法学研究言语行为:法学工作者或者法学专业人士,在从事法学理论或者法律研究和交流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或者言语活动。
法律咨询言语行为:律师事务所等地方的法律咨询活动中使用的言语行为。
法律仲裁言语行为:在法律仲裁机构实施的言语行为。
其他:所有其他跟法律有关的活动中使用的言语行为。
“法律语言”(the language of law)不等于“法言法语”(legalese)。
Jurisdiction(管辖,管辖权,管辖地)justifiable defense(正当防卫)discretion(酌情处理,自由处置权)deed of mortgage(抵押契据)bench and bar(法官和律师)等等这些是法律术语,对这些东西的研究叫做“法律术语学”,是法律语言研究的一部分。
1.2为什么要研究法律语言?1.2.1法律语言与日常生活在中国,很多人认为法律离他们很遥远,因此法律语言也跟他们莫不相干。
其实,法律渗透我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语言与我们的生活关系很密切——几乎无所不在。
Undoubtedly, legal language is omnipresent in most of our lives in western cultures. Every time we sign a credit card slip, we agree to a contract framed in legal language. We sign employment contracts, mortgages, rental agreement, and insurance policies routinely – all written in legal language. Even in the privacy of our homes, when we watch a video, we are admonished—in legal language—not to copy the tape under penalty of law. Those of us who teach in universities see legal language in the regulations our students must follow—their residency rules to establish tuition, parking, and housing terms. We can’t even copy a computer diskette or photocopy a colleague’s article without a potential violation of copyright laws, our intent in copying to be interpreted within the strange, foreign domain of the law. (Gail Stygall, 1994, p.2)All rights reserved. No part of this publication may be reproduced, stored in a retrieval system, or transmitted, in any form or by any means, electric, mechanical, photocopying, recording or otherwise, except as permitted by the UK 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 without the prior permission of the publisher.牛津大学法学教授(长于宪法学,法哲学)Timothy Endicott:Political philosophers are not generally preoccupied with questions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But legal philosophers are political philosophers with a specialization that gives language (and philosophy of language) a special fascination.The use of language is crucial to any legal system--not only in the same way that it is crucial to politics in general, but in the special respect that lawmakers typically use language to make the law, and courts typically use language to state their grounds of decision. So philosophers of law need a good philosophical understanding of the meaning and use of language. But philosophers of law have also tried to draw on insights from philosophy of language to deal with other problems they face. Philosophy of law shares a tension that affects philosophy of mind and metaphysics, and perhaps all the central areas of philosophy: it is often unclear which problems are problems of language, and which are not.Two areas of philosophical interest in law and language result. First is the interest in the use of language in law. Second is the interest in using philosophy of language to address problems of the nature of law.1.2.2 法律与人的权力,权利和义务1.3什么是法律语言学?“法律语言学”是把“法律语言”作为一种科学来研究的学问。
第1讲:法律语言学简介

第1讲法律语言学导论1.1什么是法律语言古往今来,人类在立法、司法、执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律咨询等等与法律有关的一切社会实践活动的言语行为——书面行为和口头行为——之聚合。
攸乎法律:与法律有关实践活动:法律实践活动言语行为:法律是行为,法律是言语行为。
法律活动是言语行为的活动,法律时间是言语行为的实践。
立法言语行为包括:成文法言语行为(如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诉讼法等等的言语行为)和制定这些成文法的言语活动(如全国人大对法律的讨论)。
司法言语行为指(包括调解):法庭审判言语行为,包括审判中使用的相关的书面言语行为。
执法言语行为:行政机关(包括法院的执法部门)等等执法机构,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或者语言活动。
法学教育言语行为:在教育机构从事法学或者法律教育和学习中使用的言语行为。
法学研究言语行为:法学工作者或者法学专业人士,在从事法学理论或者法律研究和交流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或者言语活动。
法律咨询言语行为:律师事务所等地方的法律咨询活动中使用的言语行为。
法律仲裁言语行为:在法律仲裁机构实施的言语行为。
其他:所有其他跟法律有关的活动中使用的言语行为。
“法律语言”(the language of law)不等于“法言法语”(legalese)。
Jurisdiction(管辖,管辖权,管辖地)justifiable defense(正当防卫)discretion(酌情处理,自由处置权)deed of mortgage(抵押契据)bench and bar(法官和律师)等等这些是法律术语,对这些东西的研究叫做“法律术语学”,是法律语言研究的一部分。
1.2为什么要研究法律语言?1.2.1法律语言与日常生活在中国,很多人认为法律离他们很遥远,因此法律语言也跟他们莫不相干。
其实,法律渗透我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语言与我们的生活关系很密切——几乎无所不在。
Undoubtedly, legal language is omnipresent in most of our lives in western cultures. Every time we sign a credit card slip, we agree to a contract framed in legal language. We sign employment contracts, mortgages, rental agreement, and insurance policies routinely – all written in legal language. Even in the privacy of our homes, when we watch a video, we are admonished—in legal language—not to copy the tape under penalty of law. Those of us who teach in universities see legal language in the regulations our students must follow—their residency rules to establish tuition, parking, and housing terms. We can’t even copy a computer diskette or photocopy a colleague’s article without a potential violation of copyright laws, our intent in copying to be interpreted within the strange, foreign domain of the law. (Gail Stygall, 1994, p.2)All rights reserved. No part of this publication may be reproduced, stored in a retrieval system, or transmitted, in any form or by any means, electric, mechanical, photocopying, recording or otherwise, except as permitted by the UK 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 without the prior permission of the publisher.牛津大学法学教授(长于宪法学,法哲学)Timothy Endicott:Political philosophers are not generally preoccupied with questions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But legal philosophers are political philosophers with a specialization that gives language (and philosophy of language) a special fascination.The use of language is crucial to any legal system--not only in the same way that it is crucial to politics in general, but in the special respect that lawmakers typically use language to make the law, and courts typically use language to state their grounds of decision. So philosophers of law need a good philosophical understanding of the meaning and use of language. But philosophers of law have also tried to draw on insights from philosophy of language to deal with other problems they face. Philosophy of law shares a tension that affects philosophy of mind and metaphysics, and perhaps all the central areas of philosophy: it is often unclear which problems are problems of language, and which are not.Two areas of philosophical interest in law and language result. First is the interest in the use of language in law. Second is the interest in using philosophy of language to address problems of the nature of law.1.2.2 法律与人的权力,权利和义务1.3什么是法律语言学?“法律语言学”是把“法律语言”作为一种科学来研究的学问。
法学中的法律语言学研究

法学中的法律语言学研究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与语言学有着密切的关系。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形式,其内部包含了大量的法律术语和特殊的表达方式。
因此,对法学中的法律语言进行研究,可以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并讨论其对法学发展的意义。
一、法律语言学的概念和研究内容法律语言学是语言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它主要研究法律语言的特点、结构和使用规律。
与一般语言学不同,法律语言学更关注法律语言的专业性和实用性。
研究内容包括法律文本的语言表达方式、法律术语的定义和使用等。
二、法律语言学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1. 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在法学教育中,对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能够帮助提高学生对法律文本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
通过研究法律语言的特点和结构,可以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文本中的法律概念和逻辑关系,从而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
2. 促进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法律文书是法律实践中重要的表达工具,其规范化对于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语言学研究可以帮助制定和完善法律文书的语言规范,提高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明确性,减少法律争议的发生。
3. 加强法律翻译和审查工作法律翻译和审查是法律实践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跨国交流和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而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能够提供相应的理论和方法支持,提高法律翻译和审查的效率和质量,减少翻译和审查中可能出现的理解偏差和歧义。
三、法律语言学的挑战和发展1. 对法律术语的研究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一致性对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有着重要影响。
因此,对法律术语的准确定义和使用规范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2. 法律语言的简化和通俗化随着法律实践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需求越来越高。
因此,研究如何简化和通俗化法律语言,使其更加易懂易用,成为法律语言学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3. 法律语言的跨文化研究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法律交流和合作已经超越了国界的限制。
法律语言学法律用语的语义与语用分析

法律语言学法律用语的语义与语用分析法律语言学是研究法律语言在法律领域中的特定用途和功能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用语的语义以及语用特点的分析,旨在理解法律文本的含义和表达方式。
本文将从语义和语用两个角度来分析法律语言学中法律用语的特点,并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其实际运用。
一、语义分析在法律语言学中,语义分析是研究法律用语的字面意义和词汇含义的过程。
法律用语是一种专门的技术语言,为了保证法律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法律用语的语义必须十分精确。
例如,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这个词语通常用来表达合同中双方的关系,具有明确的含义。
在语义分析中,还需要考虑词语的扩展意义和限制意义。
在法律用语中,有些词语具有相对宽泛的含义,例如“合理”和“不可抗力”,这些词语的具体含义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环境和背景来解释。
另外,还要注意到法律用语中的限制含义,即某些词语仅适用于特定的法律领域或特定的司法实践。
二、语用分析语用分析是研究语言使用的目的和效果的过程。
在法律语言学中,语用分析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用语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和影响。
法律用语的语用特点往往与法律体系和法律行为密切相关。
首先,法律用语的言外之意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文件和合同中常常使用一些术语和条款,这些术语和条款的表面意义通常不足以完整地解释其含义和效果。
因此,解读法律用语时需要考虑到言外之意,即含蓄、暗示和间接表达的意思。
其次,法律用语需要考虑到目标受众和沟通效果。
法律文件通常是为特定的受众编写的,例如法官、律师和合同当事人等。
因此,法律用语需要考虑到目标受众的法律常识和专业背景,以确保有效的沟通和理解。
最后,法律用语的法律后果和效力是需要严格遵守的。
在法律行为中,法律用语的选择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法律关系的产生和解释。
因此,法律用语必须准确、明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其法律后果和效力能够得到认可和保障。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语言学中法律用语的语义和语用特点,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第1讲:法语言学简介

第1讲法律语言学导论1.1什么是法律语言古往今来,人类在立法、司法、执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律咨询等等与法律有关的一切社会实践活动的言语行为——书面行为和口头行为——之聚合。
攸乎法律:与法律有关实践活动:法律实践活动言语行为:法律是行为,法律是言语行为。
法律活动是言语行为的活动,法律时间是言语行为的实践。
立法言语行为包括:成文法言语行为(如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诉讼法等等的言语行为)和制定这些成文法的言语活动(如全国人大对法律的讨论)。
司法言语行为指(包括调解):法庭审判言语行为,包括审判中使用的相关的书面言语行为。
执法言语行为:行政机关(包括法院的执法部门)等等执法机构,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或者语言活动。
法学教育言语行为:在教育机构从事法学或者法律教育和学习中使用的言语行为。
法学研究言语行为:法学工作者或者法学专业人士,在从事法学理论或者法律研究和交流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或者言语活动。
法律咨询言语行为:律师事务所等地方的法律咨询活动中使用的言语行为。
法律仲裁言语行为:在法律仲裁机构实施的言语行为。
其他:所有其他跟法律有关的活动中使用的言语行为。
“法律语言”(the language of law)不等于“法言法语”(legalese)。
Jurisdiction(管辖,管辖权,管辖地)justifiable defense(正当防卫)discretion(酌情处理,自由处置权)deed of mortgage(抵押契据)bench and bar(法官和律师)等等这些是法律术语,对这些东西的研究叫做“法律术语学”,是法律语言研究的一部分。
1.2为什么要研究法律语言?1.2.1法律语言与日常生活在中国,很多人认为法律离他们很遥远,因此法律语言也跟他们莫不相干。
其实,法律渗透我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语言与我们的生活关系很密切——几乎无所不在。
Undoubtedly, legal language is omnipresent in most of our lives in western cultures. Every time we sign a credit card slip, we agree to a contract framed in legal language. We sign employment contracts, mortgages, rental agreement, and insurance policies routinely – all written in legal language. Even in the privacy of our homes, when we watch a video, we are admonished—in legal language—not to copy the tape under penalty of law. Those of us who teach in universities see legal language in the regulations our students must follow—their residency rules to establish tuition, parking, and housing terms. We can’t even copy a computer diskette or photocopy a colleague’s article without a potential violation of copyright laws, our intent in copying to be interpreted within the strange, foreign domain of the law. (Gail Stygall, 1994, p.2)All rights reserved. No part of this publication may be reproduced, stored in a retrieval system, or transmitted, in any form or by any means, electric, mechanical, photocopying, recording or otherwise, except as permitted by the UK 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 without the prior permission of the publisher.牛津大学法学教授(长于宪法学,法哲学)Timothy Endicott:Political philosophers are not generally preoccupied with questions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But legal philosophers are political philosophers with a specialization that gives language (and philosophy of language) a special fascination.The use of language is crucial to any legal system--not only in the same way that it is crucial to politics in general, but in the special respect that lawmakers typically use language to make the law, and courts typically use language to state their grounds of decision. So philosophers of law need a good philosophical understanding of the meaning and use of language. But philosophers of law have also tried to draw on insights from philosophy of language to deal with other problems they face. Philosophy of law shares a tension that affects philosophy of mind and metaphysics, and perhaps all the central areas of philosophy: it is often unclear which problems are problems of language, and which are not.Two areas of philosophical interest in law and language result. First is the interest in the use of language in law. Second is the interest in using philosophy of language to address problems of the nature of law.1.2.2 法律与人的权力,权利和义务1.3什么是法律语言学?“法律语言学”是把“法律语言”作为一种科学来研究的学问。
浅谈法律语言学的理论基础论文

浅谈法律语言学的理论基础论文浅谈法律语言学的理论基础论文一、法律语言学及其研究对象法律语言学是法律的载体,必须运用恰当的语言形式来表达。
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倘若向语言学方面倾斜,其研究的侧重点就是法律专业领域专业化语言的系统、规律以及运用技巧等问题。
受法律工作这一职业影响而形成的语言变体就是法律语言,在法律语言的符号系统中有一整套数目可观的法律专业术语,而这些专业术语严格而又规范地应用于公、检、法、司、劳教、公证等具有不同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执法机关和单位,从而形成了法律语言系统的整体变异和个别变异。
因而,从理论上来说,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受法律工作影响和制约而形成的一种民族语言的社会分支以及这一分支中的种种语言变异现象。
二、法律语言学的体系法律语言学的体系包括法律语言学的逻辑体系和目标体系。
法律语言学的逻辑体系是指法律语言内部的结构系统及自身价值规律;法律语言学的目标体系是指法律语言学逻辑体系所应有的价值追求,涉及到法学、社会学、逻辑学、哲学等多种学科。
三、法律语言学研究的理论基础1.语言学基础知识。
语言是一套符号系统。
作为一套符号系统,语言包含着三个构成要素,即语音、词汇、语法。
语音是语言的物质外壳,词汇是语言的建筑材料,语法是语言的语言的组织规则。
法律语言的研究必须紧紧围绕这三个要素进行系统研究。
民族共同语是一个民族的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使用的语言。
当一个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高度统一的时候,就会在其内部形成民族共同语。
民族共同语是一种高度规范化的语言,在语音、词汇和语法方面都有严格的规范化要求。
法律语言没有自己独立的词汇系统,也没有自己独立的语法规则,它使用的是民族共同语的基本词汇和语法规则,所不同的仅仅是在民族共同语的词汇系统和语法规则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有所改变,并且选用独特表达,从而形成了一套专业化的词语体系和独具的法律专业的风格特色。
法律语言不能脱离民族共同语,而是要将那些法律专业的词汇融入民族共同语的其他成员中一起使用。
《法律语言学》课件

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
研究对象
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法律文本、法律话语、法律语言变异等方面,涉 及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法律实践环节中的语言现象和问题。
研究范围
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法律文本的语言特征、法律话语的交际策略、 法律语言的语义分析、法律语言的翻译与解释、法律语言的演化与变迁等。同时 ,法律语言学还涉及到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等汇特点
01
02
03
专业性
法律语言具有高度的专业 性,使用大量的专业术语 ,如“法人”、“物权” 、“无权代理”等。
精确性
法律语言要求精确,避免 歧义和模糊,确保法律条 文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稳定性
法律语言相对稳定,变化 缓慢,以保持法律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法律语言的语法特点
严谨、专业。
证据的呈现与解读
在法庭上,法律语言用于呈现和 解读证据,确保各方准确理解证
据内容,影响判决结果。
法律谈判与调解
在调解或谈判中,法律语言的运 用对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具
有关键作用。
法律语言在司法解释中的作用
解释法律条文
法律语言是解释法律条文的重要工具,通过语言的运用来阐明法 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律语言与身份认同
探讨法律语言如何构建、表达和认同社会身份、群体关系,以及 法律身份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
法律语言学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与启示
促进司法公正
通过对法律语言的准确理解和运用,减少司法实践中因语言歧义导 致的不公。
提高司法效率
利用法律语言学研究成果,优化法律文本和庭审程序,缩短案件处 理时间。
法,推动法律领域的数据分析和智能决策。
法律科技与智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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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学第一章法律语言:是以民族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及司法的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民族语言的社团分支。
它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用语以及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的一整套规范化的法律公务用语。
法律语言学:是指运用语言学及法学的理论方法,科学地描述和解释种种法律语言现象,探究语言与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变化规律的一门新的交叉学科。
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内容分为两大分支: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立法语言: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使用的语言,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条例、法典以及其他规范人们行为准则的指示、命令等等,以法律条文的语言为研究的侧重点。
司法语言:是指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必须使用的一套法律公务用语,其中包括司法书面语及司法口语。
⏹司法书面语指各类司法文书用语。
司法文书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劳改机关、公证机关、律师以及诉讼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件。
⏹司法口语是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口头公务语言。
法律语言学的主要任务:1、研究法律语言,包括法律文件中的语言和法庭语言、警察语言和监狱语言2、研究、提供和提高专业的法律口译和笔译服务3、消除法律过程中由语言所产生的不利因素4、提供建立在可用到的最佳语言专业知识基础上的法律语言证据5、在法律起草和解释问题上,包括在简明语言起草方面提供语言学的专业知识。
学习法律语言学的意义:1、提高法律语言的应用水平2、推动法律语言的规范化3、促进法律语言以及法律语言学的研究第二章法律工作用字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用字的广泛性与用字的严格性两个方面。
法律语言用字的广泛性:第三章法律语言词语体系由三部分组成:①法律专业术语;②法律工作常用词语;③民族共同语。
法律专业术语:是指在法律语体中具有特定法律意义、表达特有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
法律专业术语的特点:1.词义的单一性。
一切科学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
法律专业术语词义的单一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每一个法律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
如“过失”不能用“过错”或“错误”代替,“故意”不能用“存心”、“特意”代替。
第二,某一法律专业术语即使在民族共同语中属多义词,一旦进入法律语言,作为法律专业术语出现时,也只保留一个义项。
例如“同居”一词,在民族共同语中属多义词,至少有三个义项:①若干人同住一起;②夫妻共同生活;③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而共同生活。
2.词语的对义性。
词语的对义性是指词语的意义互相矛盾、互相对立。
如民族共同语中的“一般”与“个别”、“男人”与“女人”、“东方”与“西方”、“早晨”与“晚上”等。
3.词语的系统性。
从词义的聚合角度看,法律术语有系统性。
如“立案”、“侦查”、“检察”、“起诉”、“开庭”、“审理”、“判决”等有一定的语义顺序关系。
4.构词成份的特殊性。
在法律专业术语中,有些法律术语的构词超出了民族共同语一般构词规律组合。
如“但书”这一术语,其中的一个词素“但”在民族共同语中是一个转折连词,在“但书”一词中却用来修饰名词性词素“书”,而且其本身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它已不再有连词的性质,而是具有了形容词的性质,具有了一定的修饰性,使“但书”成为一个偏正结构的名词性法律专业术语。
5.使用上的变异性。
法律专业术语的变异性是指有些术语的使用与民族共同语的语言习惯有所不同。
如“不作为”、“不能犯”这两个法律术语,从内部结构看,都是偏正关系的动词性词组,但在法律语言中,已不再是动词性词组,而是两个具有名词性质的法律概念。
法律专业术语的来源:1.继承旧的法律术语。
法律专业术语作为法律词汇的核心,具有历史的继承性。
在中国法律史上,曾创造并使用了一批适合于当时法律制度的法律术语,其中有一些至今还有生命力,被继承下来。
如“法、罪、刑、斗殴、诬告、故意杀人”等。
这些词语之所以沿用至今,主要原因:第一,这些法律术语所反映的法律现象、所指称的法律事物、所表示的法律概念,至今依然存在,并且未有重大变化。
第二,这些法律术语自身结构合理,语义精确,较为准确地反映了所指称的法律事物的本质特征。
目前我们还未能用其他法律词语去代替它。
2.创造新的法律术语。
除了沿用旧的法律术语以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事物的不断出现,还需要根据立法工作的需要创造新的法律术语,如“人大”、“政协”、“调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法律术语的创造,要注意两点:一是能精确地反映所指称的法律事物或现象的本质特征;二是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符合现代汉语构词法规律,适应现代汉语语言表达习惯。
3.借用外国的法律术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法制必然需要不断健全、完善和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援引其他国家法律工作中使用的某些法律术语,尤其是国际交往中通用的法律术语,如“公民”、“公诉”、“仲裁”、“破产”、“专利”、“法人”、“商标法”等。
4.转化日常用语词汇。
法律专业术语中,还有少部分是转化自日常用语词汇,对其加以改造,并赋予它特定的法律含义。
所谓加以改造,主要是指改变词语原来的意义、改变词原来的语音形式或改变词语原来的词性。
如前文所举“告诉”一词,作为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既改变了原来的语音形式,又改变了原来的词义。
法律专业术语也具有自己较为完整的体系,在法律专业术语的体系之中,大体可划分为以下意义类别和学科类别:第三课PPT25页法律工作常用词语和法律专业术语的主要不同:①它们不是立法条文中明文规定的法律概念,因而不具有特定的法定含义;②它们的使用范围比法律专业术语要宽泛得多,有的在其他日常工作中也可以使用;③这些词语的内部结构关系、语音形式以及词义、词性与民族共同语的其他词汇成员并无特殊之处。
第四章立法语言的概念: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法律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文字表意系统,即制定法律所使用的语言立法技术:在法学上,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技术叫做“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立法技术是指立法活动中的所有规则,包括立法机关设立的规则,立法程序的规则,标准化法律文体、名称、结构、文法的规则,法律分类及修改、废止的规则等。
狭义的立法技术专指制定法律的技术。
通常所称立法技术,是指狭义的立法技术。
立法语言的特点:1、立法语言的准确性。
立法语言是法律条文的物质外壳,而法律条文是用来表达法律规范的。
因此,在立法时,十分注意用词准确,以正确地表达法律规则。
(第四课PPT第10页)。
2、立法语言的逻辑性。
用法律条文表达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典型性的社会关系的具有一定的逻辑结构的一般规则。
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性质对法律条文的语言文字表达形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故立法语言具有极强的逻辑性。
3、立法语言应该简约明了,以便让人们理解法律的内容,从而遵守法律的规定。
为了使法律为人们所理解,所用立法语言应该质朴、平易。
立法语言中要防止不恰当地使用文学上的夸张语言和比喻、双关等修辞手法。
立法语言必须避免冗长繁琐、重复累赘。
所以立法时注意做到言简意贱,力避啰嗦。
法语言的简明性。
法律规范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一)假定;(二)处理;(三)制裁。
(一)假定是指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
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
(二)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的行为应当、禁止或允许做什么。
(三)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来说,法律规范的处理部分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1、禁止性规范禁止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要求人们抑制一定的行为。
如我国刑法中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用刑罚的方法去禁止人们这样的行为。
在法律条文中,常用“是”字句和“处”字句来表达。
①“是”字句断明什么是犯罪。
语气决断,表意明确,适合于表达禁止性规范。
②“处”字句是对有犯罪行为的人作出处罚。
主语大都为“的”字结构。
2、义务性规范要求人们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的义务的法律规范。
义务性规范常用“有”字句来表达。
3、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作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能力。
立法语言的核心语词:1、赋予权利或权力。
用于赋予权利、规定权力的核心语词,其词频最高、最为稳定的主要有:“可以”、“有权”、“享有”。
“可以”作为规定权力和权利的核心词,运用最为普遍,2、规定义务。
法律规范权利、义务的对等,使得规定义务的核心语词同样重要。
用于规定义务的核心语词以“应当”、“必须”为主。
“应当”和“必须”在表意上有一些差异:前一例的规范是原则性的,后一例所强调的程序更为严格。
因此,选用核心词语要仔细推敲。
3、限制行为。
法律的底线是限制行为,因而相应的核心语词也是具有硬性特质的。
它们是:“禁止”、“不得”、“严禁”。
“禁止”与“严禁”是近义词,但表意程度有一定的差距,“禁止”已是一道双黄线,“严禁”加重它的颜色。
法律文本语言结构一般有以下几个部分(第4、5课PPT第40页):1、法律拟定的名称;2、法律制定的机关;3、法律文本的序言;4、法律文本的正文;5、废除的其他法律法规;6、法律的相关时间法律采用的形式:如法律、法令、决议、命令、条例、规定法律拟定的名称:其一,简短。
法律的名称不宜太长。
1896年英国通过了一项专门的法律,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法律的名称必须简短。
其二,明确。
如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一看名称就知道它是哪方面的法律内容。
法律制定的机关:表明制定该项法律的机关的名称,是为了说明法律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法律的序言:主要阐明颁布此项法律的理由、目的和任务。
法律文本的正文:法律正文可以分篇、章、节、条、款、项。
根据各国立法实践,正文篇目安排的要求是:(1)整个法律以条为基本单位,按数字顺序排序。
(2)每篇至少包括两章,每章至少包括两节,每节至少包括两条。
条以下可设款。
废除的其他法律法规:后法优于前法是立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新法通过后,同一机关以及它的下级机关过去通过的与它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就应当失效。
故立法机关在通过新法之前,必须事先就弄清楚哪些法律、法规中的哪些条文要修改或废除。
决不能在新的法律中简单说一句“凡与本法相抵触的法规一律失效”就算完事,而必须具体说明哪些法律、法规中的哪些条文失效。
法律的相关时间:包括法律公布的时间和法律生效的时间。
有关人员的署名: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五章司法语言:是指法律授权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而产生法律意义的符号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