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讲_税务管理概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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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概述思维导图

税务管理概述思维导图
【内容】2、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内容】3、海洋石油资源税
【内容】4、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目前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征收印花税)
【内容】5、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内容】6、2001年12月31日前
国家税务局: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时限要求——先工商,后税务;30日内
【记忆技巧】改变敌人前,犬类防范。
注销登记
【内容】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
【记忆技巧】纳税人改变主管被吊销破解了,15日内先税务后工商。
【内容】7、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内容】8、2009年以后新增的纳增值税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记忆技巧】中滞罚海增效,铁保银营城叫。
地税局
【记忆技巧】除国税局以外的。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税务登记管理
设立登记
【内容】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时限要求】一般情况下,先税务,后工商
【需要办理事项】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账簿、凭证的管理
设置账簿的范围

税法考试习题放基础培训讲义-第06讲_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3)

税法考试习题放基础培训讲义-第06讲_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3)

第一节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一、征税范围的框架(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1.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具备拍卖条件、不具备拍卖条件以及属于专营的财物,取得的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购入方再销售的照章纳税。

(2)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4)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5)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改增》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6)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7)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8)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9)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10)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1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业务:①售卡方(售卡):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②售卡方(收佣):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③销售方(提供服务):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④销售方(结算):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收管理概述(PPT 38页)

税收管理概述(PPT 38页)
需要,许多国家在税务机构内部中审计的工序逐步地从 报表审核、税款征收、税法宣传等一系列的程序中分离 出来,建立了专门的税务审计机构配备了专门化人员。 ▪ 在专门化人员中还有各行各业诸如银行、保险、财产信 托、制造业、交通运输、跨国公司等通晓法律、管理、 税务、会计等专门人才。 ▪ 面对众多的纳税人和有限的专业人员,各国的税务审计 大多通过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
的调整,重大的税收减免等税收立法,必须由同级议会通过,成为法律后 才能由政府实施。 ▪ 美国税法及其法规对税收征管中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征管程序、 申报、征收、代扣代缴、税务代理、违法处理、复议、起诉仲裁、免税等 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含以案例法的形式),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征 税方、纳税人和中介机构法律地位平等,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是 对等的,任何一方做出违犯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 2. 荷兰的税收征管法 ▪ 荷兰制定了统一的征管法,内容包括纳税人的义务、纳税程序、税务争议 处理、纳税申诉、强制征收和罚则以及在纳税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优 先偿还税款的规定等。统一的征管法避免了单行税法逐个订立税收征管规 定繁琐,使税法更为清晰、合理。
▪ 有许多国家,在税务局内部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征收 商品及劳务税。
(三)纳税申报制度
▪ 发达国家在税法上都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按期申报税务事项, 且要求纳税人附报与税收有关的报表。
▪ 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表,表明了承担依法纳税 的法律责任。同时,申报表也作为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征收、 查账,甚至诉讼的文件依据。
2. 税务审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
▪ 税务审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即从事提供会计、税务咨 询劳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相类似专 业性组织所进行的税务审计。

论如何进行税务管理

论如何进行税务管理

论如何进行税务管理1. 税务管理的概述税务管理是指政府对纳税人的税务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工作。

主要职能包括税收政策制定、税务征收、税务审计、税务执法等。

税务管理对于维护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2. 税收政策制定税收政策是政府通过立法、调整税收制度和政策,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

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到税收的公平性、效率性、可操作性等多个方面。

税务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税收政策的立法和制定,通过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分析,为税收政策的实施提供支持和建议。

3. 税务征收税务征收是指税务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等进行征收。

税务管理部门需要监督纳税人的申报,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加强对税务征收过程的监管和控制,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4. 税务审计税务审计是税务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等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纳税情况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税务审计对于预防和打击税务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 税务执法税务执法是指税务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

税务管理部门需要加强税收执法制度建设,明确税务执法的权力、程序和限制,同时需要提高税务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遵循法治原则,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6. 税务管理的改革与发展税务管理的改革和发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变革和税收制度的调整,税务管理部门需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和能力建设,提升税收征管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税务管理部门需要积极采取信息化手段,提高税务管理的科技水平,加强与社会各方面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协同发展的格局。

7. 结语税务管理是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内容,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建设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税收征管体制,实现税收制度的有效运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税务管理概述

税务管理概述

《国家税收》第13章 税收征纳管理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课程负责人:郝晓薇本章主讲人:费茂清课件 制 作:郝晓薇第13章 税收征纳管理•第1节 税务管理概述•第2节 税款征收的基础管理•第3节 税款征收的过程管理•第4节 税款征收的后续管理第1节 税务管理概述一、税收管理与税务管理概念辨析二、税务管理的构成与系统三、税务管理的维度一、税收管理与税务管理概念辨析一、税收管理与税务管理概念辨析二、税务管理的构成与系统税务管理四个子系统•税收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指征税机关以税收的依法征收缴纳为核心进行的对纳税人的管理活动,可简称为税收征纳管理;•税收征收机关的内部管理:税收征收机关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可简称为税收征征管理;•税收缴纳主体的内部管理: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涉税若干事项、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涉税若干事项、各经营主体内部就涉税若干事项进行的管理,可简称为税收纳纳管理;•对税收征纳税行为的管理:指经济活动发生、征纳税权利义务产生时,就是否依法正确征纳进行的管理。

二、税务管理的构成与系统三、税务管理的维度(一)税务管理的主体•税务管理的主体:明确税务管理活动中谁管与管谁。

•税务管理的主动主体:指在各税务管理子系统中的实施管理方;•税务管理的被动主体:指在各税务管理子系统中的接受管理方。

•税务管理的主被动主体之间相互作用并形成互动关系。

三、税务管理的维度(二)税务管理的客体•税务管理活动中管什么,是指税务管理指向的标的物。

(三)税务管理的依据•税务管理各子系统的不同主被动主体地位是依据什么确立的。

如征纳管理的主被动主体地位是依据宪法、税收实体法及程序法确立的;征征管理的主被动主体地位是依据行政法规确立的;纳纳管理的主被动地位是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及制度确立的。

三、税务管理的维度(四)税务管理的内容税务管理各子系统中在明确管理客体情形下所细化分解的管理事项。

(五)税务管理的目标税务管理各子系统通过实施管理活动期望达成的结果。

税收管理课件

税收管理课件
从法律内容的本身来看,税收法律一般可以划分为三类: 一是税收基本法;二是税收实体法;三是税收程序法。
税收基本法————母法,税法领域的宪法性法律 税收实体法————主体地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程序法————保障地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类发票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 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 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 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 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 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 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 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 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 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 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 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的部门规章,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出台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如《广 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
❖ 专用发票的保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税务机关的要求 保管专用发票,确保发票安全。

《税务管理》(第四版)第6章——税务稽查管理第3节

《税务管理》(第四版)第6章——税务稽查管理第3节
• 对于在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 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11%加0.005元/支的消费税。检查 这类纳税人时,要查看纳税人将卷烟批发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时是 否纳税或是否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 要一并缴纳消费税。
➢ 6.3.1纳税人的稽查
有法定扣缴义务的,则应让其提供扣缴义务登记手续,以界定其身 份。 ➢ (3)检查有无履行扣缴义务。查阅委托加工合同,结合受托加工 账目,核实在境内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单 位和个人(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在交货时是否按照规定代收代 缴了消费税。
6.3.2税目、税率的稽查
➢ 6.3.1纳税人的稽查
4.酒类产品的稽查 ➢ (1)常见涉税问题
• 从低适用税目税率。 • 故意压低啤酒的出厂价格,从低确定单位税额。
➢ (2)稽查方法
• 了解纳税人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掌握其生产销售酒的品种,准确划分征税对象、 适用税目税率。检查“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账户及相关单据, 核实酒的种类及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 【解析】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 当征收消费税。
➢ 6.3.3纳税环节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稽查
➢ (2)自产自用环节的消费税稽查 1)政策依据。 •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 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 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 6.3.3纳税环节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稽查
2)常见涉税问题。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用 途的,未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消费税,如直接冲减生产成本,增加辅 助生产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或者根本不作账务处理,直接列入商品损耗; 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 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未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纳税。

税务管理概述

税务管理概述

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第一节税务管理体制一、税务管理体制概述(一)税务管理体制的概念(了解)税务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

税收管理权限(二)分税制下的税务管理体制(了解)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相对重要的是: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分设国税局和地税局两套税务机构。

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熟悉)(一)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按税种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

(二)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相对重要)例题: 1.(2002年多选)以下税种属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范围的有()。

A.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B.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C.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D.中央企业缴纳的房产税答:ABC 房产税一律由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和管理。

2.(2010年单选)关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A.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B.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营业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C.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营业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D.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增的银行、保险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答:B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新增的银行、保险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3.(单选)以下()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

A.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B.2005年5月25日成立的企业C.2001年3月25日成立的地方企业D.2009年5月18日成立的服装制造企业答:C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2005年5月25日成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服装制造企业为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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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6】税款征收【例题7】当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下列资产中,不能纳入税收保全范围的是()。

A.被执行人拥有的唯一一辆机动车B.被执行人自有的金银首饰C.被执行人新购入的价值4000元家具D.被执行人名下的别墅【答案】C【解析】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能纳入税收保全范围。

【例题8】(2018年)在规定的纳税期前,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首先应()。

A.核定其应纳税额B.扣押其商品C.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额D.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答案】C【解析】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例题9】(2018)关于纳税人欠税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税务机关依法对欠税企业行使代位权的,可免除欠税企业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B.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有关欠税的情况C.税务机关清收欠税时,税收优先于所有抵押权、质权执行D.欠税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E.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答案】BDE【解析】选项A,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选项C,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例题10】(2017年)某公司拖欠2016年度增值税42万元,催缴无效,经县级税务局局长批准,2017年3月,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所欠税款,这一行政行为属于()。

A.提供纳税担保B.税收保全措施C.强制执行措施D.税务行政协助【答案】C【解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考点7】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税务机关的权利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

(1)依法计征权(2)核定税款权(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4)追征税款权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税务检查权。

6.处罚权。

7.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纳税人的权利——9项权利1.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1)扶持性减税、免税;(2)困难性减税、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时间限制;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4.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但是与偷欠骗抗税相关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纳税人的义务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建账建制个体工商户: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3.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特殊困难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批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3)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4)申请时限和材料①时限: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②报送的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5)批准时限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5.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应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7.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注意处罚的额度)(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④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处罚轻一些。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欠税行为及处罚(1)界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

(2)处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及处罚——刑事处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4)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5)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抗税行为及处罚(1)界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

(2)处罚①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罚金;②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③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④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5.行贿行为及处罚(2018年调整)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①依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②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③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④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骗税行为及处罚(1)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2)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3)构成犯罪的:①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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