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苏州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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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殡葬联合执法督查机制

全市殡葬联合执法督查机制

全市殡葬联合执法督查机制为进一步整合殡葬执法监管力量,规范全市殡葬场秩序,促进殡葬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现就建立殡葬联合执法督查机制。

一、总体要求坚持强化部门联动协作执法,加大对殡葬服务机构监管力度,不断完善殡葬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提高殡葬管理水平,推动全殡葬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督查机构民政牵头成立殡葬联合执法督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殡葬服务机构开展督查指导。

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督查与协调相关事宜。

相关部门职责按《关于调整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及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执行。

三、督查范围全各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公墓、骨灰堂(陵、园)等殡葬服务机构和单位。

四、督查内容(一)违反价格管理秩序行为1.对实行定价但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以及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捆绑服务等乱收费行为。

3.未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的行为。

4.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或采取附加费用等方式限制丧属自带文明丧葬用品的行为。

(二)违法违规租售墓穴行为5.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80 周岁以下人群等不符合条件及非本区域的人群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等行为。

(三)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行为6.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安葬设施,未批先建、擅自扩大用地面积、修建超标墓位、违规预售租等违法行为。

(四)改变公益用途行为7.改变公益性公墓用途,私人参与公益性公墓股份,开展对外销售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8.对开展殡葬服务过程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暴力阻碍殡葬执法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9.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殡葬工作督查问责制度范本

殡葬工作督查问责制度范本

殡葬工作督查问责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殡葬工作督查问责制度旨在加强对殡葬服务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殡葬服务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殡葬服务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殡葬工作督查问责制度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殡葬服务机构、殡葬服务从业人员和相关单位。

第四条殡葬工作督查问责制度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严肃问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督查内容第五条殡葬工作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殡葬服务机构的设置、资质、人员资格等情况;(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三)殡葬设备设施的配置、使用和维护情况;(四)殡葬服务中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工作;(五)殡葬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六)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对殡葬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问责机制第七条建立殡葬工作问责机制,对殡葬服务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问责方式包括:(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整改;(三)暂停职务;(四)调离岗位;(五)降低职务待遇;(六)开除党籍、公职;(七)其他需要问责的措施。

第九条问责程序:(一)发现殡葬服务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三)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四)报请有权机关决定问责事项;(五)执行问责决定;(六)对问责结果进行公布。

四、责任追究第十条民政部门、殡葬服务机构、殡葬服务从业人员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二)未履行殡葬管理职责的;(三)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供殡葬服务的;(四)违反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规定的;(五)其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苏府办[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苏府办[2004]3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苏州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试行)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实现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各级党政领导机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规则。

一、督查工作目的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提出建议,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督查工作范围下列事项,列入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范围:(一)决策督查1.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2.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3.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专项督查1.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2.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3.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决议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4.其它需要专门督查的事项。

三、督查工作原则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督查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

(二)实事求是原则。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苏府办〔2018〕280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8〕28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1日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规范殡葬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公墓管理办法》、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依据,以惠民殡葬、公益殡葬、绿色殡葬、文明殡葬为导向,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加大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力度,不断完善殡葬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全市殡葬行业规范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各司其职的原则,成立以市民政局、公安局、规划局、市容市政局、卫生计生委、民宗局、工商局、质监局、司法局、物价局、农委等部门组成的市殡葬服务管理工作联合督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殡葬服务机构督查指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协调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市民政局牵头做好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公墓、骨灰堂(塔、陵、园)、殡仪馆、殡仪服务(守灵)中心等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和交通管理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尸体、未知名尸体工作规定》,及时做好处置非正常死亡尸体、未知名尸体等相关工作。

殡葬领域专项督查方案

殡葬领域专项督查方案

一、背景为进一步加强殡葬领域管理,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督查方案。

二、工作目标1. 查找殡葬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2. 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殡葬服务质量。

3. 加强殡葬行业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 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营造文明、和谐、环保的殡葬环境。

三、督查范围1.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

2. 殡葬用品生产、销售企业。

3. 殡葬中介机构。

4. 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

四、督查内容1. 殡葬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行为。

2. 殡葬服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是否存在乱收费、乱加价等现象。

3. 殡葬服务单位是否提供优质服务,是否存在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差等问题。

4. 殡葬用品生产、销售企业是否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5. 殡葬中介机构是否规范经营,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6. 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违规干预殡葬市场秩序等问题。

五、督查方法1. 检查:对殡葬服务单位、殡葬用品生产、销售企业、殡葬中介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了解经营状况。

2. 调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收集群众对殡葬服务、殡葬用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 询问:对殡葬服务单位、殡葬用品生产、销售企业、殡葬中介机构等进行询问,了解相关情况。

4. 座谈:与相关部门、企业、群众代表等进行座谈,了解殡葬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六、工作步骤1. 宣传发动: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广泛宣传殡葬领域专项督查的目的、意义和内容。

2. 检查摸底:组织力量对殡葬领域进行全面检查,摸清存在问题。

3. 整改落实: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整改落实。

4. 总结评估:对专项督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督查报告。

2023年殡葬秩序整顿联合执法方案

2023年殡葬秩序整顿联合执法方案

2023年殡葬秩序整顿联合执法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殡葬事务在社会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殡葬行业的特殊性,一些不法分子和不规范的行为也开始在殡葬领域出现。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必须对殡葬秩序进行整顿和管理。

本方案旨在加强殡葬秩序整顿联合执法,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和执法体系,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提升殡葬服务质量,确保人民能够得到公平、合法、规范的殡葬服务。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1.建立整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由地方政府、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年度整顿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各方资源,落实任务和责任,推动殡葬秩序整顿工作。

2.加强情报信息共享和联合行动建立殡葬行业情报信息平台,各相关部门应互通信息,形成有关殡葬行业的情报库,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

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形成震慑效应。

3.制定殡葬服务行业规范制定殡葬服务行业规范和标准,明确殡葬服务从业人员的职责和要求,规范殡葬用品和设施的质量标准。

建立殡葬服务行业黑名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加大对不良行为的惩罚力度。

4.提供殡葬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加强殡葬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

建立殡葬服务从业人员考核制度,对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进行惩罚和淘汰。

5.完善殡葬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殡葬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殡葬市场监管体系。

加大对殡葬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殡葬服务价格的监管,遏制价格虚高和不合理收费的现象。

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审批和备案,规范殡葬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

6.加大对殡葬保障和安全管理的力度完善殡葬保障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殡葬机构设施设备和安全措施的检查和监督,规范殡葬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殡葬过程安全可靠。

加强对殡葬现场的维护和管理,提高殡葬现场秩序。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关于《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每个省份的殡葬管理办法是不一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

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

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

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殡葬秩序整顿联合执法方案(2篇)

殡葬秩序整顿联合执法方案(2篇)

殡葬秩序整顿联合执法方案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市长(县长、区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精心筹划,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对于超范围超标准、乱收费、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打击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立长效机制。

要完善殡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强化社会宣传,凝聚共识。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殡葬秩序整顿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整顿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协作联动,形成合力。

要建立殡葬秩序整顿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整顿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六、加强日常监督,确保长效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殡葬市场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市场秩序持续稳定。

七、强化督导考核,倒逼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建立殡葬秩序整顿工作督导考核机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问责,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以上是殡葬秩序整顿联合执法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推进整顿工作,不断优化殡葬市场环境,提升民众满意度。

殡葬秩序整顿联合执法方案(2)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加大殡改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殡葬秩序整治工作联合执法的水平和效果,根据市人民政府第97___、市人民政府《___整治城区殡葬秩序__通告》以及市人民政府___《___做好城区殡葬秩序整治工作___》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全区殡葬秩序整治工作联合执法方案。

一、目的意义为了创建文明城市与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整治和规范殡葬秩序,遏制搭棚治丧,努力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的治丧方式,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

二、___领导调整区殡葬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区同志任组,区人民政府副区、同志任副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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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14年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州市公墓管理联合督查办法》,为依法加强公墓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以及殡葬事业的快速发展,其工作内容单一、督查范围局限的实际已不足以解决殡葬管理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殡葬工作的决策部署,服从和服务于苏州生态文明建设大局,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单位管理工作。

按照市政府要求,继全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后,根据《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公墓管理办法》、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精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

二、主要内容
此办法明确了组织机构及职责、督查范围、督查内容、督查方式、责任追究,具有很强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工作内容:
(一)关于督查主体和职责
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各司其职的原则,成立以市民政局、公安局、规划局、市容市政局、卫计委、民宗局、
工商局、质监局、司法局、物价局、农委等部门组成的苏州市殡葬服务管理工作联合督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殡葬服务机构督查指导。

各部门职责明确,联动响应,共同推动殡仪服务机构整改提升,形成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关于督查范围和内容
全市各殡仪馆、殡仪服务(守灵)中心、公墓、骨灰堂(塔、陵、园)、医疗机构太平间、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存放设施、社会殡仪等机构和单位为督查对象。

围绕公墓建设运营,殡葬服务、中介服务、丧葬用品销售,以及历年来市公墓督查领导小组督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共3大类、10大项内容,对殡葬服务单位开展排查整治。

(三)关于督查方式和责任追究
为保证督查实效,《办法》规定督查小组每年将定期不定期通过实地勘踏、查阅台账等多种方式对殡仪服务机构采取随机抽查。

根据督查重点,有针对性地选择3家以上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督查小组,检查人员与被检查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督查中发现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要告知被检查机构,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各地各相关单位重大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报市政府领导审阅后及时通报各地政府。

对存在违规行为、未严格履行监管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相关程序规定予以处罚,追究责任。

三、关键词解
(一)督查内容第五条中的“规定面积”,指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

(二)督查内容第六条中的“价格管理规定”,指苏州市物价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印发的《苏州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7〕2号)相关规定。

(三)督查内容第七条中的“公益性墓地”,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区域居民提供的骨灰安葬地。

(四)督查内容第八条中的“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指宗教场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并违规出售给非僧人、居士等普通群众。

四、出台意义
殡葬工作关乎百姓福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工作。

此办法的出台,从规章制度、监管执法、服务保障等方面为全市殡葬行业督查工作提供了方法和依据;对规范全市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形成殡葬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全市殡葬事业有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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