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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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序号
补(赔)偿项目
计量单位
补(赔)偿费标准(元)
备注

开设平交道口
1
二级及以上公路
元/米·年
1000
2
三级及以下公路
元/米·年
700

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
(一)
在公路、公路用地上埋
1
电(光)缆
元/米·孔
30
一次性收取
2
管线
横穿
元/米
150
一次性收取,直径30cm以上的外径每增加10cm,补偿费标准增加10%
纵向
元/米
30
(二)
利用桥梁、隧道设置管线
元/米
800
一次性收取
(三)
设置电杆
元/根·年
1000
限制性收费
(四)
设置电塔、变压器
元/座·年
5000
(五)
其他占用
1
占用路肩、人行道、边沟
元/平方米·天
2
2
占用路面
元/平方米·天
10
3
占用公路用地
元/平方米/平方米·天
3

公路路产损、赔(补)偿费标准

公路路产损、赔(补)偿费标准
0.1-0.35
0.4-1
不足100米,按100米计
24
钢材拖挂损坏沥青路面
米.根
0.05-0.1
1.6-2
不足100米,按100米计
25
汽车轮毂损坏水泥路面

3-4
2-6
不足1米,按1米计
26
汽车轮毂损坏沥青路面

2-3
2-6
不足1米,按1米计
27
汽修千斤顶损坏路面

100-150
28
污水、泥石、玻璃等散落物污染路面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深度1米以上,每超过1米加收500元
20
挖掘公路用地
平方米
20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深度1米以上,每超过1米加收50元
21
挖掘路肩
平方米
40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深度1米以上,每超过1米加收100元
22
桥梁伸缩缝

1800
不足1米按1米计
23
钢材拖挂损坏水泥路面
米.根
车道通行信号灯

2500
红绿LED灯
12
车道费额显示器

4500
7段数码管显示
13
车道摄像机

4000
含镜头、防护罩
14
车道摄像机立柱

700
15
车道收费计算机

15000
含机内软、硬件配置
16
车道计算机液晶显示器

2000
17”
17
收费岛头雾灯

1500
18
车牌识别设备

24000
含全套配置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
说明:1、长度少于1米,按1米计算; 2、面积和体积以四舍五入计算;3、拱涵直径1米以下240元,1米以上2米以下500元/米,2米以上1000元/米;4、盖板涵跨径1米以下300元,1米以上2米以下400元/米,2米以上800元/米。

临时占用公路收费标准
说明:1、占用时间需超过公路管理部门原批准的时间,必须办理延期占用手续;
2、经批准后,按限期一次性收取占用费,不得先占用后交费;
3、临时占用公路包括:堆放各种建筑材料和其他物品,自搭的各式简易棚屋及违背公路管理条例的其他活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沪财预[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沪财预〔2012〕25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结合2011年收费管理规范情况,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包含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的23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收费目录》汇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二级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项目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并对涉及企业的收费在备注栏内以“▲”符号予以特别注明。

三、凡2012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及范围等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凡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严禁“以证(《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

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

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

一般高中900元/学期,区县重点 沪价行[2000]119号 1200元/学期,市重点1500元/学期, 沪教委财[2000]28号 高级寄宿制2000元/学期 见文件 一类条件360元/学期,二类270元/ 学期,三类180元/学期;空调加收 200元、供热水加收40元/学期 一般专业1100元/学期,特殊专业 1300元/学期,艺术类专业2300元/ 学期;技校普通专业1100元/学期, 技校复合专业1300元/学期 一般专业1500元/学期,特殊专业 2000元/学期,艺术类专业4000元/ 学期;技校普通专业1500元/学期, 技校复合专业2000元/学期
国务院令第240、241号 财企[2008]293号 市政府令1996年第29号

39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每亩0.50--170元

第 3 页
部门
序号 一级项目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土地收益金 耕地开垦费 土地复垦费 土地闲置费 土地、青苗补偿费 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11
(2)港口岸线使用费
按码头前沿水深2米以下3元;2米 沪财综[94]60号 以上至5米以下10元;5米以上至8 米以下30元;8米以上90元/米·季 沪价费[2005]11号
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

12 建交委 13
船员考试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见文件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沪财预[2008]111号
批准依据
市人大公告2011年第37号 市政府令2012年第85号
备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 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收费
交通港口
见文件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1998.07.02•【字号】沪公发[1998]147号•【施行日期】199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的通知(沪公发[1998]147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工商局、市价格事务所:现将《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价格事务所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物价局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公正客观地评估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物损评估”是指: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物品、设施等物质损失进行勘察、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物损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机关)物损评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可以委托价格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条(评估范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物损评估:(一)事故当事人商定的物质损失价值与实际损失明显不相符的;(二)事故当事人对物质损失价值有争议的;(三)物质损失达到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标准的。

第六条(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物损评估,应当出具《物损评估委托书》。

第七条(评估人员要求)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物损评估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评估人员”),应当经过有关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管理)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年版的通

(项目管理)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年版的通

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结合2011年收费管理规范情况,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包含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的23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收费目录》汇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二级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项目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并对涉及企业的收费在备注栏内以“▲”符号予以特别注明。

三、凡2012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及范围等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凡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严禁“以证(《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

五、各区县财政、物价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情况,参照《收费目录》格式,在目录所列的收费项目范围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于2012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分别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赔偿标准明细

上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赔偿标准明细

上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赔偿标准明细
1.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指车辆、财物等财产在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的市场价值、修理费用和残值等因素计算出赔偿金额。

2.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指事故中受伤或死亡的人员所应获得的赔偿金额。

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补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3. 第三者责任损失赔偿标准:指事故中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所需赔偿的金额。

包括第三方车辆、财物损失、人身损害等。

4. 特殊赔偿标准:指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标准,如出现事故后车辆无法使用,需要提供代步车或租车的费用补偿等。

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会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还会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和保险责任,制定不同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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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暂行)
说明:
1、补偿收费标准为赔偿收费标准的80%。

2、确需排管切根,但地下管线排管开挖距树干中心距离小于0.95米的,按补偿标准120%
计赔补偿。

3、造成树木死亡的,按树木赔偿费进行赔偿。

4、绿化设施补偿按照《上海市园林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5、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除外。

6、当灌木的高、蓬径、球径、地径规格不一致时,以最大值计赔补偿。

7、植树季节指:移植落叶树为当年11月1日-翌年3月30日,移植常绿树为3月1日-
5月30日、10月1日-11月30日.其他种类参照常绿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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