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二篇)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2篇)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管理工作,保护泰安中行项目部、客人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本泰安中行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以下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携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
2、指使或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3、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气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用品。
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
5、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按价赔偿后进行处罚)。
6、未到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中心办理用火手续,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擅自用火作业。
7、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在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
9、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泰安中行项目部。
10、外包、租赁单位或个人未办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装修等。
11、在施工现场吸烟或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2、在工作岗位擅离职守或违章操作造成轻微火险事故。
13、拒绝、刁难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4、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
15、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6、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违章用火造成消防系统报警。
17、其它轻微行为。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消防管理领域内的处罚工作。
第三条消防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证、公开的原则,加强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员工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工厂、商场、酒店、会议中心等所有非住宅建筑物。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向当地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习;(三)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六)及时处理和报告火灾事故。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定期参加培训,不得担任其他与消防安全无关的职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员工熟悉火灾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的基本技能。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演练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报警器等,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包括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员工逃生自救的演练,以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能力。
第四章火源和火灾防控第十一条企业应当设定禁止烟火和明火的区域,并在显眼的位置设置禁止烟火和明火的标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环境消防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隐患问题,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制定火灾防控措施,并将其公告于显眼位置,确保员工能够熟悉和遵守。
第五章灭火和应急救援第十四条企业应当统一管理和储存灭火器材,并设立灭火器材使用制度。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员工疏散逃生的路线和方法,指定应急责任人,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与当地消防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交流和联合演练。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范本(2篇)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对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
第三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服务单位和个人,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各级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坚持公正处理问题,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法态度。
第六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坚守职责,廉洁自律,依法停止违法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鞭策利益。
第七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要注重预防,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八条各级消防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消防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第九条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在执法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执法事由、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应当保持文明礼貌,尊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访检查。
第四章处理措施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在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对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可以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在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据并做好书面记录。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答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夜总会、迪厅、酒吧、KTV、电影院等娱乐场所。
三、消防设施1.公共娱乐场所应按照消防规划布置和建设,并确保消防设施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2.建筑内部应设置合适的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备齐全、功能正常。
3.在场所内明显位置设置消防疏散标志,指示人员疏散路线和紧急出口。
四、消防通道1.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货物或其他障碍物。
2.消防通道的宽度应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通道门应保持能够随时打开。
3.消防通道应设置明确的标识,指示通道位置及方向。
五、人员配备1.公共娱乐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3.公共娱乐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疏散指导员,指导人员疏散和逃生。
六、日常巡查1.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日进行巡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工作。
2.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消防设备是否齐全、通道是否畅通、消防标识是否完整等。
3.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七、应急演练1.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2.应急演练应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等内容,确保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逃生路线。
3.演练后应进行总结和评估,找出不足之处,完善应急预案。
八、禁止行为1.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乱丢烟蒂等行为。
2.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私设明火设施。
3.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禁止酒后滋事,禁止吸烟在非指定区域等违规行为。
九、处罚措施对于不遵守本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停业整顿等措施。
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二篇)

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根据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个关于消防管理的详细规定,共____字。
根据实际情况,该规定可能需要根据各地消防工作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火灾现场,确保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内所有单位、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居民区、农村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经营运转的场所。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计划和规划。
第四条消防安全应当贯穿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环节。
第五条所有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消防设施的完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接受检查、检验和监督。
第六条消防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和灭火救援机构,加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建设。
第七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机制,协调多部门参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救援信息。
第二章消防责任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划定消防安全责任区域,明确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条消防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消防责任人有权对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消防安全员,并提供必要的消防安全设备和器材。
第十三条消防责任人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四条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布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的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区内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等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第四条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公安机关对本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城管、文化、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会管理与服务网格化建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社会管理与服务网格化工作的要求,依托全市社会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立消防基础信息库,提高消防管理工作效率和灭火救援能力。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网格管理员,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消防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社区警务室、保安室等场所设置社区消防室,建立社区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电瓶车、摩托车等公共消防装备器材,开展经常性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在流动性人口较多的区域利用宣传栏、视频广播等方式,开展消防宣传和提示用火用电安全及逃生自救知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级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公共消防设施,提高农村消防和灭火救援能力。
消防控制室管理暂行规定(2篇)

消防控制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自动控制系统的管理,确保消防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临警使用,确保火灾时灭火指挥及消防控制信息的畅通,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
第三条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它用。
室内不得设置床铺,严禁堆放杂物,保持室内清洁。
第四条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在入口处设有标志牌或标志灯,标志灯的电源应从消防电源上接入。
第五条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并可直接目视。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向当地公安消防队直接报火警的直拨电话。
第六条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及消防控制系统相关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负责。
第七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经市级以上专业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消防控制室实行____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____人,不准空岗。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应建立值班制度、交班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等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火警处理程序、操作程序。
第十条消防自动控制系统投入运行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关闭和停用,也不得随意中断。
第十一条消防控制室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并应建立消防自动控制系统的技术档案。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2.操作规程;3.值班人员职责;4.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第十二条消防自动控制系统应实行日检、季检、年检制度。
一、日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器的功能,并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见附3、附4)。
二、季检:每季度应检测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填写季检登记表(见附5)。
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显示。
2.试验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光显示。
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对备用电源进行工____次充放电试验,____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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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二篇)
目录: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一
消防管理工作基本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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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一
第一条:为加强本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管理工作,保护泰安中行项目部、客人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本泰安中行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以下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携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
2、指使或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3、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气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用品。
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
5、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按价赔偿后进行处罚)。
6、未到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中心办理用火手续,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擅自用火作业。
7、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在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
9、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泰安中行项目部。
10、外包、租赁单位或个人未办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装修等。
11、在施工现场吸烟或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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