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陪审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论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_概述说明

论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改革措施,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引入来自社会各个群体的公民参与,来增强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旨在全面论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分析其对司法公正性、判决质量以及民众参与感和法律意识的提升作用。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章节进行论述。
引言部分主要对文章的背景、目的以及结构进行简要介绍。
接下来第二节将详细探讨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司法公正性的增强作用,第三节将重点论述该制度在提高判决质量方面的重要性,并说明其对加强民众参与感和法律意识的积极影响。
第四节则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国内外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并借鉴经验给出启示。
最后,本文将在第五节总结主要观点和结论,并展望未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方向和挑战。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进行论述,加深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并提供有关实施难点及解决方法、国内外案例分析及启示、未来发展方向和挑战等方面的资料。
通过文章的阐述,旨在促进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与思考,为今后该制度的改进和推广提供参考。
2.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多方面的作用。
以下将从增强司法公正性、提高判决质量以及加强民众参与感和法律意识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2.1 增强司法公正性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增强司法公正性。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员身份代表了普通人的利益,他们并非专业的法官或律师,因此能够提供独立、客观的观点和看法。
通过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减少法官个体主观认识和偏见对案件判决的影响,确保裁判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2.2 提高判决质量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提高案件的判决质量。
通过尽职调查、听取证据、参与讨论等方式,陪审员能够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并在集思广益的讨论中形成全面而合理的意见。
这种多方参与可以有效地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或片面性,从而减少错误判决发生。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我国陪审制度发端于清末,经过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发展,在新中国成立后正式形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改革发展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
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司法需求更加迫切,參与司法活动的热情也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也更加突出。
一、陪审制度在运行上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上的问题从立法角度上看,我国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至今仍没有一部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法。
由此导致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弹性较大,对任职资格把关不严,人民陪审员产生、管理的随意性较大等一系列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查结果,90%法院认为迫切需要加强立法,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职责范围、任职期限、权利义务、物质待遇、申请回避和法律责任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践层面的问题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从设立至今,积累了大量的成功范例和实践经验,己经根植在我国的法律土壤中。
但在立法上仍明显滞后,至今尚无一部专门法律来对陪审制度进行规范和制约,导致1/ 6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没有解决的法律依据,对陪审的质量和社会效果产生了不良影响。
尤其是对于既不熟悉法律又缺乏审判实践经验的陪审员来说,需要他们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和建议时,就只能接受法官的指导,附和着法官对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做出的说明,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
原因在于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专业自然而然的具有一种敬畏心理,容易产生权威趋从心理,往往只听凭法官决定,甚至完全附和法官的意见。
陪审员对于案件没有自己的独的看法,陪审就仅仅成为一种陪衬。
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一)缩减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以群众参与审判的方式,对刑事、民事等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引入,旨在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庭陪审团制度,二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前者专门适用于一些大案要案和重大复杂案件,而后者则适用于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
法庭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得一些重大案件能够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进一步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陪审团由12名市民组成,经过公正抽签产生,通过审判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根据法律规定,听取案件事实、调查取证、质证辩论等,最终作出裁决。
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社会舆论更加民主,审判结果更加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正秩序。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在基层法院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运用的一种制度。
人民陪审员由当地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他们是法院的审判组织中的成员,共同参与庭审过程,与审判员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陪审员的参与,增加了庭审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使庭审更具有代表性和可信度。
通过选出一部分当地居民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司法裁判与实际社会情况更加接轨,增加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然而,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需要更加规范和完善,以确保其具备专业素养和公正判断的能力。
其次,陪审团在庭审中的角色和权责划分需要明确,避免和审判员之间权力冲突和职责重叠。
此外,社会公众对陪审团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仍有待提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其中。
总的来说,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在司法改革中的引入,为保障司法公正性和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制度在运作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但这也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中国将继续加大对陪审团制度的推进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陪审员工作制度

标题:我国陪审员工作制度一、引言陪审员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吸收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我国陪审员制度源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概念、选任条件、职责权利、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概念1. 陪审员:陪审员是指从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中选任的,参与案件审判的普通公民。
2. 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让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三、陪审员的选任条件1.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年满28周岁;3.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4.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5. 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陪审员的职责权利1. 陪审员的职责:陪审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参加案件审判,独立发表意见,共同作出判决。
2. 陪审员的权利:(1)参加审判权:陪审员有权参加案件审判,了解案件事实,审查证据,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2)独立发表意见权: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3)获得报酬权:陪审员参加审判,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4)保密权: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权予以保密。
五、陪审员的工作程序1. 随机抽取:在案件审判前,法院应当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陪审员。
2. 告知义务:法院应当将抽取的陪审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并在审判过程中通知当事人。
3. 回避制度: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4. 审判程序: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陪审员有权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合议庭讨论等环节。
5. 判决书签署: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判决书应当由陪审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我国陪审员制度的意义1. 促进司法公正:陪审员制度让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浅析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制度 的意义 何在 ?如何在制度 改革与创 新的基 础上完 善和发展陪审 制度 ?本文试对此作一些 初步探 讨。
一
我国《 人民法 院组织法》 3 条规定:除 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第 8 “
以外 , 凡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2 3周岁 的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
陪审 制 度 缩 影
陪审制度是指 国家 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 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 民都可 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 如此抽象和原则性 的规定极 易导致 ” 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刑事 民事案件审判 的制度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 实际操作 中的随意性和盲 目性。实践中 , 院往往从工 厂、 。 法 街道 、 单
于 古 代 奴 录 制 国家 的雅 典 与 罗 马 时 期 , 代 意 义上 的陪 审 制度 起 源 于 现
位、 村民中选拔陪审员, 而这些人员大多文化水平不高 , 对法律或一些 专 门知识知之甚少 , 以胜任陪审工作。另外 , 难 还有的法院倾 向于从 人大代表 、 政协委员、 甚至党政干部中选任 陪审 员, 这导致陪审制度产 生“ 官化” 向0, 倾 使陪审制度起 码的“ 平民” 民主色彩也丧失殆尽 。 、 2 人 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不规范 .
十一届三中全会 民主和法制开始重建后, 先后在 《 人民法院组织法》 和 证 据材料或是在庭前准备时宣读一些程序性的文字材料, 就算陪审 员 各诉讼法中人民陪审制度被重新确认下来 。 但从 2 世纪 8 年代初开 参 与审案 了。 0 O 有的甚至连庭 审都不参加, 只是在庭审笔录和合议庭笔
度被取 消, 审判实践中陪审制度 成为一种 可有可 无的“ 在 陪衬” 制度 ,
法学理论 界和 司法 实务 界关于废 除陪 审制度 的呼声不绝于耳 。人 民 陪审制度在 我国现 阶段 究竟有无存在 的必要 ?保 留这项古老 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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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陪审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陪审制度是我国人民群众依法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制度,它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同时它又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能够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本文在认真分析了我国陪审制度现存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基础上,在考察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之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我国的司法本土资源,针对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一些改革及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陪审制度之改革和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陪审制度缺陷改革立法Reserch of Some Problems of Chinese Jury SystemDuan le(College of humanity, Hunan Agriculture University, Changsha 410128)Abstract: The jur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regimen that ensures our people participate lawfully in regulating the country and society; it has an important political significance and plays an important part in the judici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by ensuring legal justice and efficiency. However, current jury system cannot fully accommodate the issues of economic, culture and legal system; many questions and concerns have been exposed during the legal practice, resulting in some oppositions of the jury system. The requirement of correct attitude towards our jury system is a compelling issue in today’s society.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our c urrent jury system and the causes. Referring to the jury system of western countries and utilizing our native legal resources, this article points out the weakness of our jury system and provides some suggestions in modifying our legislation. It is hoped that this article is of some usefulness to the reform of our jury system.Keyword: Jury system Weakness Reform Legislation1 陪审制度的含义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实行陪审制度对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实现司法民主等具有积极意义。
它旨在利用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
2 中国陪审制度的必要性2.1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
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建立行之有效的陪审制度不失为一项重要措施。
司法公正的要旨在于司法机关审理每个具体案件的程序是公正的,而且其就每个具体案件所做出的裁决是公正的。
在此,最重要的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一般程序是否公正,不是法律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能否保障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定,最重要的是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适用的程序是否公正,以及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做出的裁定是否公正。
毫无疑问,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这种个案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一方面,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从而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
另一方面,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从而减少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
2.2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虽然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不尽相同,但是其都被认为是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在司法决策过程中防止法官独断专行的有效措施。
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一直是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
无论在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事案件中,法院的判决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有关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事关重大的决定。
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分别熟悉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
他们参与审判,可以集思广益,可以更广泛地代表公民的意志,可以更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一言以蔽之,陪审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活动的民主性。
2.3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我国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主要是由公开审判来保障的。
除了必须保密的案件或情节之外,司法活动应该公开。
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
一方面,陪审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公民,他们参与审判活动本身就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另一方面,陪审员的参与也增加了广大公民了解司法决策活动的渠道。
2.4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的干扰是多方面的。
其中既有来自于法院外部的干扰也有来自于法院内部的干扰。
陪审员参与审判,法院的判决意见是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做出的,有利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抑制这些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干扰,有利于加强司法裁决过程的独立性。
2.5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廉洁司法腐败是人民深恶痛绝的一种社会现象。
在各种官员的腐败行为中,法官的腐败行为是最令人难以原谅的,也是最损伤公众法治信念的。
陪审员参与审判无疑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因为陪审员的参与是对法官行为的一种重要约束。
如果参与判决活动的只有法官一人或者都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同事,那么一个人敢于贪赃枉法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法官在来自各行各业而且多为素不相识的陪审员参与下进行审判,自然就会在面对诱惑时三思而后行,就会谨慎地加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
3 中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采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方面,法官们经常抱怨说现在的陪审员很难请。
即使请来了,或者因为其素质不高,或者因为其不负责任,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
另一方面,许多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白白浪费很多时间,没法发挥作用,而且误工补助也不到位,他们就好像法院的廉价劳动力。
法官缺少积极性,陪审员也缺少积极性,于是,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
毫无疑问,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3.1 人民陪审制的适用范围较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部分一审案件的审判之中。
至于究竟哪些案件的审判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完全由法院自行决定。
因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清一色法官组成的一审合议庭绝非少数。
诚然,上述这种灵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考虑了我国目前“陪审员难请”的实际情况,但是它很容易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或者造成审判实践中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混乱。
3.2 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具有随意性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
另外,被选举出来的人民陪审员应该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应是在其本职工作中表现比较好而且适于担任陪审员工作的。
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很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
另外,有些涉及陪审员资格的问题也需要人们在讨论的基础上加以明确。
例如系统学习过法律的人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问题。
从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和法学专业教师都是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实际上,有些法官还希望陪审员是比较熟悉法律的人,因为这样可以减轻他们的工作负担。
然而,由不熟悉法律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世界各国设立陪审制度的一种基本思想。
陪审员不应该成为解决法院人力不足的手段。
3.3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不完善根据我国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实际上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候选名单”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其二是具体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
前者可以称为陪审员的一般选任;后者可以称为陪审员的个案选任。
各法院“候选名单”上的陪审员人数多少不一。
有的十几人;有的上百人;一般的基层法院有数十人。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
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
例如,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有的地方让有关单位或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等等。
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的作法似乎效果还比较好,但是缺乏法律依据。
而单位推荐人民陪审员的作法弊端甚多。
一般来说,单位推荐的陪审员都是该单位工作中可有可无甚至难以管理的人员。
这显然会影响陪审员的质量。
我国法律没有就陪审员的个案选任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院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
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作法屡见不鲜。
这显然会进一步削弱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3.4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问题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的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个案制。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2年或3年,而且可以连选连任。
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达10年或20年之久,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
我认为,陪审员的任期太长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审判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