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工资津贴和社会保险待遇规定
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文件沪交内(财)[2013]42号关于印发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的通知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文,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为加强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以下简称“办法”),保证“办法”的落实与实际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法”操作时间1、2013年1月1日起新建账号的项目实施经费分配均执行本规定。
2、2013年1月1日前实施经费分配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两类经费”)、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十二五”项目将按规定对绩效支出预算进行补充入账。
二、“两类经费”间接费用的计提与拨付1、间接费用由学校和院(系)、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间接费用统筹两部分组成。
其中,二级单位间接费用包含二级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绩效支出额度。
2、间接费用中学校部分由财务处依据“办法”规定直接计提;二级单位部分中二级单位管理费在项目立项分配时计提入其相关管理费科目,至年度终了拨入各单位统筹账号,项目绩效支出额度则先由学校统一管理,待考核后按程序拨付。
3、为确保学校间接费用计提,对间接费用预算不达项目总经费比例上限的情况,原则上仍按学校规定比例计提,确有特殊原因的情况,按一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返还或弥补手续。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进一步加大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力度,助力打造高水平人才高地,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根据《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实施办法》(沪人社专〔2020〕223号),开展2023年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超博”计划)资助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申请人须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进入本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的在站博士后人员(不包括定向委培、现役军人、在站研发型、规培类等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科研潜质、学术道德和综合能力;2.人事关系在本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3.申报当年不满36周岁(1987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工作站博士后可放宽至不满40周岁(1983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每生育1胎的女性博士后可放宽1周岁,最多放宽3周岁;4.须依托所在博士后设站单位及创新实践基地进行申请,资助期内不得变更合作导师,不得变更身份。
(二)优先推荐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站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1.在国家实验室,国家及本市重点实验室、重大科学设施、重点研究中心、重大专项任务等重大平台、前沿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中从事研究工作;2.在本市认定的高峰人才团队、院士、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和东方英才领军项目(原上海领军人才)获得人团队中从事研究工作;3.在本市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领域从事研究工作;4.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国内顶尖高校、科研院所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列入教育部“双一流”大学和学科建设名单的设站单位或设站学科,或在列入上海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的设站单位中从事研究工作;5.研究能力突出,取得重大自主创新研究成果,申报年度入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进站后,获得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或面上一等资助)一项及以上,或在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高水平期刊上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6.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须为一级学科)研究;7. 入围第三届上海市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复赛(未获奖),或已入选当年度本市博士后科技服务团。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现将博士后人员进站及延期要求修改如下:1、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定向委托培养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为鼓励人才交流,优化知识结构,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促进学科交叉,在本校攻读并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学校鼓励招收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留学回国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经费由国家全额拨款,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5、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鼓励条件具备的流动站招收优秀的外国籍博士后。
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6、为了支持企业博士后事业的发展,我校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双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的原则签订《上海交通大学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保等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承担,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我校流动站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
工作站应向流动站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外省市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3万元/两年,上海地区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2万元/两年。
我校的联系导师的指导费,在企业博士后人员出站后一次性的支付给导师8000元(其中4000元为现金,4000元为经费),同时拨给2000元经费用于流动站建设。
7、对确因工作需要但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人员,除按上述要求外,还须按以下特殊程序申请办理:(1)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相关导师提出特批申请报告和博士后候选人的简历,并签署意见。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并使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医学院从事一个阶段的研究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和学术交流,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06]114号),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和《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第一条博士后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医学院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医学院博士后工作规划的制订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委员会主任由医学院院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学院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学院博管办”),医学院博管办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各附属单位应成立由分管院长、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及考核的评审工作。
各附属单位的博士后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一位联系老师具体负责。
第三条各附属单位应为每个博士后配备一名联系导师,并成立由联系导师担任组长的科研指导小组,全面负责审议博士后的研究课题开题、研究指导工作、考核和期满出站评审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附属单位应做好博士后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特别是研究成果的资料统计,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五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一级学科)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凡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具备相应科研条件者,均可提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导师由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课题组负责人担任。
已退休的教师,原则上不再担任博士后联系导师。
上海交通大学聘用合同

上海交通大学聘用合同甲方(聘用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乙方(受聘人):身份证号:工号: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工作期限:自 2013 年月日至 20 年月日其中试用期:无第二条工作岗位甲方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及乙方的意向,聘用乙方在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系(中心)以下岗位工作:□专业技术岗(□教师、□研究、□思政、□教辅);□管理岗;□工勤岗;□其他。
第三条岗位职责(一)基本要求1、拥护社会主义,加强师德修养,诚实守信,发扬奉献精神,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教书(管理、服务)育人,为人师表,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榜样;3、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岗位工作相关的各项任务;4、面向全校学生,尊重学生,不歧视学生,通过教育教学等各个渠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5、发扬合作竞争精神,在工作中做到团结协作;6、遵守工作纪律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7、在考核中获合格及以上等第。
(二)岗位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参见岗位约定书第四条岗位纪律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第五条岗位工作条件(一)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三)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岗位培训。
第六条工资福利待遇(一)根据国家、本市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及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二)甲方根据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调整并记载乙方的档案工资。
(三)甲方按照本单位的分配制度方案,确定乙方岗位工资并按规定支付。
(四)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精神,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从2006年起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
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其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博士后的人员对待;发生在第二站以后的,以此类推。
校文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陕西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陕人发[2008]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开展博士后工作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优秀人才,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立,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
在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学院(包括学校二级科研单位,下同)、流动站三级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博管会),全面领导博士后工作,研究并决定博士后管理中重大问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站申请和评估,制定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协调校内相关部门工作。
校博管会由相关校领导和人事处、研究生院、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流动站设站学院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校长任主任。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博管办),与人事处博士后管理科合署办公,负责协调、处理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负责人或知名专家为组长(站长)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具体承担本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站建立以知名专家为组长、相关学科专家为成员(5-7人)的博士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博士后人员的各类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七条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人员。
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也可依托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及延期实施细则根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现将博士后人员进站及延期要求修改如下:1、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定向委托培养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为鼓励人才交流,优化知识结构,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促进学科交叉,在本校攻读并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学校鼓励招收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留学回国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经费由国家全额拨款,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5、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鼓励条件具备的流动站招收优秀的外国籍博士后。
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6、为了支持企业博士后事业的发展,我校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双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的原则签订《上海交通大学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保等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承担,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我校流动站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
工作站应向流动站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外省市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3万元/两年,上海地区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2万元/两年。
我校的联系导师的指导费,在企业博士后人员出站后一次性的支付给导师8000元(其中4000元为现金,4000元为经费),同时拨给2000元经费用于流动站建设。
7、对确因工作需要但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人员,除按上述要求外,还须按以下特殊程序申请办理:(1)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相关导师提出特批申请报告和博士后候选人的简历,并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