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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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

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

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1条电力系统是发、输、变、配、用电同时完成、连续运行的整体,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原则。

为规范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1—2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结合电力系统的发展状况,在对安徽省电力工业局1996年7月颁发的《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加以修改补充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1—3条安徽电网属华东电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安徽省境内接入系统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

接入安徽电网的发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站)、变电站、各级调度机构和用户必须执行本规程。

各级运行人员和有关领导,应熟悉本调度规程,生技、安监、计划、用电、基建、检修、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人员应熟悉本规程有关部份。

本规程是华东电网安徽电力系统中电力生产及电网运行的基本规程。

省内各地市供电局及各发电厂、变电站制定的调度规程和现场规程应与本调度规程精神相符。

各发电厂、变电站的现场规程,凡涉及省调调度业务部分,均应按本规程精神予以修订。

第1—4条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按照国家规定,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调度机构在省内设三级:省级调度机构[简称安徽省调]、地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是垂直的专业技术领导关系,上级调度机构必须按规定对下级调度机构实行指导、协调与监督。

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山西省电力公司批准:曹福成张兴国史更林审定:审陈佩琳徐红利核:会边江李鸣镝潘捷田俊杰郭一兵王瑞奇审:编田俊杰郭一兵边江潘捷王瑞奇李玺印写:李明李宏杰赵兴泉侯亮刘洋谢毅包磊赵李宏郝春娟黄苏蕾罗韬安成万薛永强本规程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原调度规程作废)目录第一篇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4...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调度管理机构 ....................................... 5...第三章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 ................................. 5..第四章调度范围划分原则 ................................... 8..第五章电力调度运行管理制度 (10)第一节调度管理制度 (10)第二节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管理 (13)第三节重大事件汇报调度管理 (14)第六章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14)第七章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 (17)第一节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17)第二节年、月(季)度、日运行方式的编制要求 (18)第八章电力平衡的调度管理 (20)第九章电力系统频率、电压的调整 (21)第一节系统频率和联络线潮流的调整 (21)第二节无功功率平衡及系统电压的调整 (22)第三节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的调度管理 (24)第十章新建、改建和扩建设备投产的调度管理 (25)第一节新设备投产的前期管理 (25)第二节输变电设备基建改造期间的调度管理 (25)第三节电网新设备投产启动的调度管理 (26)第四节电网新设备启动原则 (28)第十一章系统安全稳定的调度管理 (28)第十二章低频低压减负荷的调度管理 (29)第十三章机网协调运行管理 (30)第十四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31)第十五章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 (33)第十六章电网调度通信运行管理 (35)第十七章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运行管理 (36)第十八章水电厂和地区小电厂(含自备电厂)的调度管理..37 第一节水库及水电厂调度管理 (37)第二节地区小电厂(含自备电厂)的调度管理 (40)第二篇调度操作管理规程 (41)第十九章操作管理 (41)第二十章操作制度 (43)第二十一章系统并解列操作 (45)第二十二章线路操作 (46)第二十三章变压器操作 (47)第二十四章母线、开关及刀闸操作 (49)第三篇事故或异常处理规程 (51)第二十五章事故处理原则 (51)第二十六章线路开关跳闸的处理 (53)第二十七章联络线过负荷的处理 (55)第二十八章发电机事故或异常的处理 (56)第二十九章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的事故或异常处理..57第三十章母线故障的处理 (59)第三十一章系统振荡故障的处理 (60)第三十二章系统通讯及自动化系统异常的处理 (63)第三十三章频率、电压异常的处理 (65)第三十四章开关及刀闸异常的处理 (67)附录一电力系统调度术语 (69)附录二山西电力系统开关设备统一编号管理规定 (89)第一篇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1.1 为适应交流特高压大区联网运行,保障山西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3.4
3.5运行值班单位是指发电厂、变电站、大用户配电系统等的运行值班单位。集控中心(包括流域电厂远程集控中心、变电站集控中心等)属于发电厂或变电站的异地值班单位,仍属调度系统的一部分,未经调度机构同意不得自行操作、控制调度管辖范围的任何设备。
3.6
3.7总调是南方电网最高调度指挥机构, 代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在南方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各级调度机构以及其它从事电力通信等调度业务的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机构的调度。
3.7.2
3.7.3负责南方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授权开展南方电网调度相关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各专业管理规定、设备配置选型技术原则和评价考核标准等。
3.7.4
3.7.5负责编制和执行南方电网运行方式,协调省(区)电网运行方式编制。
4.1.9并网或联网调度协议应提前3个月协商,最迟于首次并网前3个工作日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内容不得违反调度管理的规程规定。
4.1.10
4.1.11各级调度机构应编制并下达管辖范围内设备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年度、月度检修计划是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安排检修工作的依据,凡需改变或限制调度机构调管设备运行方式或状态的,均应向调度机构报送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工作。
3.7.16
3.7.17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设备)的调度运行管理和总调主站端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3.7.18
3.7.19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负责主干通信网络的资源管理。负责统一管理南方电网IP地址、跨省网载波频率。负责指导调度数据网、调度二次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

电网调度规程

电网调度规程
本条要求了操作旳基本原则,总旳原则就是“谁旳设备谁才有权操 作”,根据该条之要求,本规程附录二、附录三详细要求了江西电网 旳调度管辖范围和必须经省调许可及备案旳设备。每年根据电网旳变 化作相应调整。
特殊:发变组
4 设备检修原则
调度管辖设备旳检修分计划检修、临时检修。计划检修是指列入 年度、月度计划有计划进行旳调度管辖设备旳定时检修、维修、 试验及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旳定时试验;临时检修是指非计 划性检修(如设备故障、缺陷或其他原因造成旳停役检修。
(3)已停役动工旳设备,需要增长工作项目,必须确保设备既有 工作状态不变;若有状态变化要求,必须向省调增报申请,待批 复后方能工作;新增工作要延长工期,应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4)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气设备旳停役检修工作,必须得到省调值 班调度员旳许可工作指令,方可动工检修;禁止约时停电或动工 检修。
(2)省调许可设备 运营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联网、发输变电等系统运营构成 影响旳非省调调度管辖设备。
(3)省调备案设备 运营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联网、发输变电等系统事故处理 构成影响旳非省调调度管辖设备
(4)地域联络线、主变、500kV稳控、低抗
2、 省调值班调度员旳调度联络对象为:地调(下级)值班调度员、发 电厂值班人员(值长或电气值班长)、变电站值班人员(值班长或主 值班员),以上人员统一简称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在电网调度业务方 面受省调值班调度员旳指挥,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旳调度指令。
值班人员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旳调度指令后,应该立即 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执行后立即报告执行情况, 不报告不算执行完毕。调度指令旳发令人和受令人双方都要互报单位、 姓名,录音并作好统计。
以上两条要求了上、下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活动上旳关系,即:下 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旳调度;强调了调度指令旳强制力 和严厉性,如此才干确保调度指挥旳通畅和有效,才干确保及时处理 事故,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营。

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1.8.4 依法采用经济手段管理电网,按照有关经济合同或协议,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保证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1.8.5 按照电力市场经济规则和交易规则,负责电力市场的运行、交易和结算。
第1.9条 调度管理包括下列主要工作:
1.9.1 编制和执行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及调度计划;
1.9.2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操作、电网新、扩、改建设备的启动投产工作。
1.9.3 编制并执行调度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计划;
1.9.4 根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荷分配指标,下达并监督地区调度部门执行。
1.9.5 调整联络线潮流和调度范围内的电压; 独立网运行时调整系统频率;
第1.21条 省调调度设备,其运行方式发生变化后对系统有较大影响时,省调应事先通知有关地调和厂站。
属网调调度的设备(包括与省调双重调度的设备),省内厂、站值班人员在接到网调的指令后或在操作前应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双重调度的设备,下级调度在下令操作前应征得上级调度的许可。
一经操作(如合环倒负荷等)便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或引起地区负荷统计口径发生变化的非省调管辖设备,操作前必须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省调应定期公布属省调“调度设备”和“管理设备”明细表。
第四章 调度运行管理制度
第1.16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负责指挥山西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同时接受华北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正确执行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
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站值班员在调度关系上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并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

陕西省调度规程

陕西省调度规程

关于颁布《陕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通知直属各供电局(公司),陕西各发电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及电网发展需要,依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程、规定,结合陕西电网实际情况,陕西电力调度中心对《陕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进行了修订,并经审核、审定、批准,现予颁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1998年颁发的《陕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临时)同时作废。

执行中对本规程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告陕西电力调度中心。

陕西省电力公司2004年6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调度秩序,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国互联电网调度规程》、《西北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国家有关文件以及现行有关规程、规定,结合陕西电网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陕西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网内的发电、供电、用电是一个联系紧密不可分割的完整系统,各发、供、用单位对维护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均负有相应责任。

第3条各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及地区电网在并入陕西电网前,必须与相应的电网管理机构签定并网协议,与相应的电网调度机构签定调度协议,否则不得并网运行。

第4条陕西各级电网管理部门、电网调度机构和并入陕西电网的各发、供、用电电位的有关领导和专责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

第5条陕西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的规程、规定,不得违反本规程的原则。

第6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属陕西省电力公司。

第7条本规程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第8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优化配置资源,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本电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本电网的用电需要。

2.按照电网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3.使电网供电质量(频率、电压、谐波分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山东省电力公司《调度规程》,考试版,您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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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为规范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遵照上级调度规程规定制定。

第3条山东电力系统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4条山东电力调度中心接受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和华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的调度。

山东电力系统设置三级电力调度机构,即省、地区(市)、县(市)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调、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

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5条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直接领导。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职能管理机构,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6条凡并入山东电力系统的各发电、供电(超高压公司)、用电单位,必须服从省调的统一调度管理,遵守调度纪律。

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理范围内具体实施调度管理。

第7条山东电力系统各级调度人员,变电站、操作队、监控中心运行人员(以下简称变电运行人员),发电厂值长(单元长、机组长)及电气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程;有关领导、技术人员也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

第8条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按照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可靠、经济运行。

2、调整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遵循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充分发挥系统内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

4、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9条调度机构的主要工作:1、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2、对所辖电力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管理。

河北南部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河北南部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河北南部电网调度管理规程河北省电力公司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 一-1 第二章调度管理............................. 二-3 第一节调度管理任务与职责..................... 二-3 第二节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二-4 第三节调度管理制度........................... 二-6 第四节并网电厂管理........................... 二-8 第五节负荷管理.............................. 二-10 第六节调度计划管理.......................... 二-12 第七节设备检修管理.......................... 二-14 第三章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三-17 第四章电网运行调整........................ 四-19 第一节有功与频率调整........................ 四-19 第二节无功与电压调整........................ 四-20 第五章倒闸操作............................ 五-23 第一节操作原则.............................. 五-23 第二节操作制度.............................. 五-24 第三节并列与解列操作........................ 五-26 第四节开关及刀闸操作........................ 五-26 第五节变压器及高压电抗器操作................ 五-27 第六节线路操作.............................. 五-28 第七节母线操作.............................. 五-29 第八节零起升压.............................. 五-29 第六章事故处理............................ 六-31第一节事故处理原则.......................... 六-31 第二节频率异常处理.......................... 六-33 第三节电压异常处理.......................... 六-34 第四节母线故障和电压消失处理................ 六-35 第五节线路故障跳闸处理...................... 六-36 第六节开关异常处理.......................... 六-37 第七节变压器事故处理........................ 六-37 第八节通信中断处理.......................... 六-39 第九节电网振荡事故处理...................... 六-40 第七章继电保护调度管理.................... 七-42 第八章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 八-46 第九章通信及通道管理...................... 九-48 第十章新设备接入电网管理.................. 十-50 第十一章电网稳定管理.................... 十一-53 第十二章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十二-54附件..................................... 十二-56 附件一河北南部电网调度规范用语 ........... 十二-56 附件二典型操作命令及含义 ................. 十二-64 附件三电气设备统一编号原则 ............... 十二-73 附件四新设备投运规定 ..................... 十二-75 附件五输电线路长期允许载流量(A)........ 十二-78 附件六年度方式计算向省调报送资料内容...... 十二-79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河北南部电网(以下简称河北南网)调度管理工作,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调度机构的规程、规定,结合河北南网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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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结合电力生产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2条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系指由省电力公司境并入中国南方电网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等构成的整体。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相关专业的活动。

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第4条省电力公司与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其他人员,凡进行涉及电网运行的有关活动时,也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5条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第6条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三级调度,依次为:省级调度机构(简称“省调”)、地区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省电力公司调属于中国南方电网南网总调的下级调度机构。

第7条本规程由省电力公司调度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章电网调度管理第一节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第8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操作与事故处理,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努力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按照最大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电网的用电需求。

2.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网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波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电网进行调度,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9条省电力公司调是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省电力公司调度的主要职责:1、接受南网总调的调度指挥。

2、负责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管辖围的划分。

3、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行使上级电网调度机构授予的其它职责。

4、主持制定电网运行技术规定和措施,制定电网调度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和措施。

5、实行“三公”调度,遵守并网调度协议,并按规定发布调度信息。

6、负责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信息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归口管理及技术监督。

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程、规定及考核标准,并监督和考核。

7、组织编制和执行省电力公司电网的年、月、日运行方式,批准管辖围的设备检修。

参加编制省电力公司电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参加南方电网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

8、负责管辖围新建、改建与扩建设备的命名编号,审批新设备投运申请书,制定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并进行调度指挥。

9、负责指挥管辖围设备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参与事故分析。

10、指挥并考核电网的调峰、调频和调压,控制省际联络线潮流。

11、负责电网经济调度及网损管理,提出措施并督促实施。

12、负责管辖围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及整定计算。

13、负责省电力公司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省电力公司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14、参加电网规划、系统设计的审查,负责组织管辖围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改造、选型及实施工作。

负责组织管辖围的通信信息系统的改造、选型及实施工作。

15、负责编制省电力公司电网事故和超计划用电的拉闸限电序位表,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16、参与电力市场规则的制定,负责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负责省电力公司电网电力市场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考核。

17、组织调度系统各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有关专业活动。

第10条地调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地区(市)电网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市)电网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调度管理的考核办法,并报省调备案。

2、参与制定本地区(市)电网运行技术措施、规定。

3、维护全网和本地区(市)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规定发电、供电,并按省调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

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市)电网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要报该调度核准。

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围设备的检修。

6、根据省调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地区(市)电网的调峰和调压。

7、负责指挥调度管辖围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8、负责划分本地区(市)所辖县(市)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围,经本级电网经营企业批准,并报省调备案。

9、负责制定本地区(市)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0、负责实施本地区(市)电网和所辖县(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网络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1、负责本地区(市)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所辖县(市)级电网调度值班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和上岗考试。

第11条县调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县(市)电网的调度管理,实施上级调度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县(市)电网的有关规章制度。

2、维护全网和本县(市)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规定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

3、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围设备的检修;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要报上级调度核准。

4、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县(市)电网的调峰和调压。

5、负责指挥调度管辖围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6、负责实施本县(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7、负责本县(市)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二节调度管辖围的划分原则第12条调度管理实行调度权与设备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按有利于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有利于电网运行指挥、有利于电网调度管理的原则划分调度管辖围。

第13条省调与地调之间调度管辖围划分,由省调确定。

地调与县调之间调度管辖围划分,由相应地调确定。

第14条省调调度管辖围一般为:1. 纳入省网电力电量平衡的并网发电厂。

2. 220kV及以上变电站。

3. 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

第15条省调调度管理设备一般为地调或发电厂管辖但运行状态的改变须经省调协调的设备。

第16条地调调度管辖围一般为:1. 纳入地区供电单位购售电管理的并网发电厂。

2. 220kV及以上变电站除省调调度管辖围外的设备。

3. 地调所在地区的110kV及以下变电站和线路。

第17条发电厂、变电站自行调度管辖围:厂、站自用系统设备。

第18条凡列入调度管辖围的设备,其铭牌参数改变,必须经产权所有单位批准,并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

接线变更等必须征得相应调度机构同意。

第19条调度管辖围具体划分见有关划分通知。

第三节调度管理制度第20条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在调度管辖围行使调度指挥权。

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21条省调的“可接令人”为省调管辖围的下列人员:1. 地调调度员。

2. 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火电厂单元长)。

3. 变电站(集控站)站长、值班长。

上述人员须经省调考核认证,合格后方可成为省调的“可接令人”。

第22条省调的“可接令人”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并对调度指令执行的正确性负责。

第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上级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省调主管领导或调度负责人传达给值班调度员。

发、供电单位领导的指示或命令,如涉及到省调管辖权限时,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能执行。

第24条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省调调度管辖和管理围的设备状态。

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现场人员可先按现场运行规程处理,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25条在调度联系和发布、接受调度指令时,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报名、复诵、记录、录音和汇报制度,使用标准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设备名称和编号)。

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复诵无误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后立即汇报执行情况。

第26条地调值班调度员和厂站值班人员在接受省调调度指令时,如认为该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当省调值班调度员确认并重复该指令时,受令人必须执行。

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设备安全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的省调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27条属于省调管辖围的设备,根据需要,在省调与有关地调或厂站协商后,可长期或临时委托地调或厂站进行调度管理。

第28条因主网运行方式改变而影响地调管辖围电网、设备运行时,省调应事先通知地调。

因地调管辖围电网、设备运行方式改变后影响主网时,地调应事先取得省调的同意。

第29条当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越级向电网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分别报告省调和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

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

第30条省调管辖围的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时,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况。

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正确处理、作好记录,并及时汇报领导。

第31条一个运行单位同时接到省调和地调的调度指令而不能同时执行时,应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指令的性质和影响,从全局出发确定执行指令的次序,并应及时通知相应地调和该运行单位。

第32条运行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汇报电网运行信息、异常和事故情况。

第33条运行单位必须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可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在主控室(集控站)。

第34条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调度管理规定:1. 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变电站无人值班,应事先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技术上和组织上必须提供可靠保证,确保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安全和供电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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