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焊接与热切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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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作业环境、作业内容、作业工具等因素具有较高安全风险,需要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作业;(四)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五)高处作业;(六)锅炉作业;(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工业气体操作;(九)危险化学品操作;(十)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三)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四)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八条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二)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四)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五)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识别和防范;(六)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安全知识。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的,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安全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防止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推行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304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2022〕3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的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特种作业人员亦包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一)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特种作业目录”规定(详见本细则附件:1.特种作业目录)。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具体作业范围参照《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中“附件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的有关规定(详见本细则附件: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分类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的规定,特种设备分类参照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的规定(详见本细则附件:3.特种设备目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引用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6号令)(六)《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七)《特种作业名录》(国家安监总局2006)(八)《火力发电企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评价标准》(神华集团)(九)神华国能(神东电力)集团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特种作业的范围、种类以及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畴,对特种作业岗位与人员的资质的确认、培训管理、档案管理、资格证书管理、健康管理等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装、调试、操作、维修等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指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电梯维护、操作;潜水作业等。

(详见附件)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爆破作业;潜水作业等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证”是指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部门或机构颁发的资质证明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3.11.22•【文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年第2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所有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年11月22日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降低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防范遏制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煤矿井口房、井筒和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煤矿井下其他地点严禁动火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割)、喷灯焊接加热及电钻、砂轮打磨等作业方式。

第四条地下矿山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一项动火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动火作业票”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填写动火作业票,分管矿领导组织施工单位和机电、通风、技术、安全管理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制定动火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程序审批,动火作业票经矿长签字批准,方可施工。

第六条动火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中应当明确动火作业时间、地点、作业方式、作业内容、作业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管控措施。

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组织动火作业、喷水等人员宣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施工单位要做好动火设备出库、入井、使用、整理、升井、入库全过程安全管理,并做好记录。

特种作业安全培训规定(3篇)

特种作业安全培训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条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二)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三)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分业实施;(四)坚持依法培训、科学培训、质量培训。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机构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师资力量;(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教学设施、设备;(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教材;(四)有健全的特种作业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五)有与特种作业安全培训相适应的教学场所。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年龄上限;(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五)通过特种作业安全培训考核。

第七条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三)特种作业事故案例分析;(四)应急处置和救援知识;(五)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机构第八条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机构章程;(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四)师资力量证明;(五)教学设施、设备证明;(六)教材和教学计划;(七)管理制度;(八)其他相关材料。

施工特殊工种管理规定(3篇)

施工特殊工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特殊工种管理,保障施工安全,提高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施工活动的特殊工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电焊工、电工焊工、爆破工、爆破员、隧道工、潜水员、高空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施工特殊工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责任到人,奖罚分明;(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第二章人员资格第四条从事施工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三)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四)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国家规定的考试科目和标准,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二)取得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证书;(三)按照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后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从事施工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特殊工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术;(三)事故预防、应急处理和自救互救知识;(四)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第八条安全教育培训应当采取以下形式:(一)新员工入职培训;(二)定期培训;(三)专项培训;(四)事故案例分析培训。

第九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新员工入职培训不得少于72小时;(二)定期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三)专项培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时间、考核结果等。

第四章作业现场管理第十一条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作业现场管理规定:(一)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操作;(二)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三)保持作业现场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监督。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变更等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众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安全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根据各单位提报的申请,及时联系培训和办证单位,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和换证培训工作。

第六条地方特种作业培训发证机构负责具体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考试发证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人员准入条件及分类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公司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连续工龄超过1年以上的;(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新工人要求师带徒协议期满,达到本岗位人员能力要求标准,经考核已具有独立上岗的资格;(五)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特种作业: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二)特种设备作业:压力容器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公司)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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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基础
第十二章
要理解焊接应力与变形产生的原因。熟悉预防和消除焊 接应力的措施;掌握焊接变形的预防与矫正措施。 对焊条电弧焊和其它焊接方法要注意总结它们的特点及 应用; 对常用金属材料,如碳钢、低合金结构钢、铸铁和有色金属 的焊接性要给予足够重视。 焊接件的结构设计既要满足使用要求,也要考虑结构的 焊接工艺要求,力求焊接质量好,焊接工艺简单,生产率高, 成本低。
机械制造基础
4.选择合适的割嘴倾斜角 割嘴的倾斜角大小,主要根据割件 厚度而定。 当割件厚度在6~30mm时,割嘴 应垂直于割件; 割件厚度小于6mm时,割嘴可沿 切割相反方向倾斜5°~10°; 如果割件厚度大于30mm 时,开 始时应将割嘴沿切割方向倾斜5°~ 10°; 待割穿后再将割嘴垂直于工件进行 正常切割,当快割完时,割嘴应逐渐 沿切割相反方向倾斜 5°~10°。 割嘴倾斜角如图12- 41所示。
焊瘤 在焊接过程中,熔 化金属流淌到焊缝 以外未熔化的母材 上所形成的金属瘤
1..焊接电流过大 2.焊接速度太慢 3.焊条角度或运条方法 不正确 4.焊件装配间隙太大
焊瘤使承受动载荷的 焊接结构强度降低, 因此对焊瘤大小和长 度均有限制
机械制造基础
缺陷名称、特征 气孔 焊接熔池的气泡 在结晶时来不及 逸出而残留下来 所形成的空穴 图 例 产生的原因
机械制造基础
缺陷名称、特征 热裂纹 在固相线附近高温 时产生裂纹,沿晶界 开裂, 具有氧化色 泽,多发生在焊接区 图 例 产生的原因
第十二章
说 明
冷裂纹 焊接接头冷却到马 氏体转变温度以下产 生的裂纹,有时焊后 立即出现,有时焊后 延迟一段时间才出现, 冷裂纹常 出现在母 材或母材和焊缝交界 的熔合线上
1.被焊部位和填充金属的表 面有油、锈 2.熔化金属凝固太快 3.电弧过长,空气侵入熔池 4.焊接电流过小,焊接速度 太快
第十二章
说 明 气孔的存在,降低了 焊接结构的力学性能, 气孔严重时会使金属 结构遭到破坏
夹渣 焊后残留焊缝中 的熔渣
1.焊件边缘及焊层之间清 理不干净 2.电流过小,焊速过快熔 渣来不及浮起分离 3.运条不正确
1.焊缝中存在低熔 点共晶体等杂质 2.焊接接头内存在 较大应力 裂纹是一种最 危险的缺陷, 是结构破坏的 根源,所以焊 接结构中不允 许存在此种缺 陷 1.焊接接头存在着 淬硬组织 2.扩散氢的作用 3.焊接接头内存在 的应力过大
机械制造基础
第七节 热 切 割
第十二章
利用热能使材料分离的方法称热切割。 热切割方法有气割、氧熔剂切割、等离子弧切割、激光切割。 目前生产中应用气割、等离子弧切割较为普遍。 一、气割 气割时,由于使用的预热火焰不同,可将其分为: 氧乙炔切割、氧丙烷 (液化石油气) 切割和氧甲烷 (天然气) 切割三种方法。 (一) 气割原理 气割是利用气体火焰的热能,将工件切割处预热到一定温 度后,喷出高速切割氧气流,使金属燃烧,并放出热量而实现 切割的方法。
第十二章
机械制造基础
第十二章
(二) 被气割金属的条件 (1) 金属的燃点必须低于熔点,这是金属维持正常气割的最 基本条件。如低碳钢的燃点为1350℃,熔点约为1500℃左右, 可以进行气割。随着钢中碳的质量分数增加,其燃点升高,熔 点降低,使气割难以进行。 铸铁、铝、铜的燃点高于熔点,不能采用气割。 (2) 金属氧化物熔点应低于金属材料本身的熔点。这是因为 氧化物的熔点低,流动性好,便于从割缝处吹除。 (3) 金属在纯氧中燃烧时要产生足够热量,这样才能使气割 正常进行。气割低碳钢时,金属燃烧所产生的热量约占70%左 右,而由预热火焰所供给的热量仅为30%。 (4) 金属的导热性不应太高,否则热量散失太快,无法进行 气割。 低碳钢、纯铁最容易进行气割;中碳钢次之;铸铁、铜、 铝及其合金、高合金钢等不能气割。
机械制造基础
第十二章
(3) 焊缝位置应尽量均匀、对称、以减少焊接应力与变形。 图12-35a所示焊缝偏置于焊件中性轴一侧,焊后会产生较 大的弯曲变形。
图12-35b所示 焊缝对称于中 性轴,有可能 使弯曲变形抵 消。 图12-35c所 示焊缝在中性 轴上,焊后变 形较小。
机械制造基础
第十二章
(4) 焊缝位置应便于操作,焊条电弧焊时,应考虑焊接操作 的空间。 图12-36a所示 的内侧焊缝,焊条 无法伸到待焊部位。 图12-36b为合 理焊缝布置。
机械制造基础
第十二章
点焊与缝焊时,应考虑电极能伸到待焊位置,如图12-37所示。
埋弧焊时应考虑接头便于安 放焊剂,如图12-38所示。
机械制造基础
第十二章
(5) 焊缝应尽量避开机械加工表面,以免破坏加工表面 的精度和表面质量,如图12-39所示。
机械制造基础
第六节 常见的焊接缺陷及产生原因
第十二章
机械制造基础

12-1 12-2 12-3 12-4
第十二章

何谓焊接电弧?试述焊接电弧基本构造及温度、热量分布。 什么是直流弧焊机的正接法、反接法?应如何选用? 为什么碱性焊条用于重要结构?生产上如何选用电焊条? 下列电焊条的型号或牌号的含义是什么?并说明其用途。 E4303 E5015 J423 J506 12-5 熔焊接头由哪几部分组成?并以低碳钢为例,说明热影响 区中各区段的组织和力学性能的变化情况。 12-6 焊接变形的基本形式有哪些?如 何预防和矫正焊接变形7 12-7 从减少焊接应力考虑,拼焊如 图12-42所示的钢板时应怎样确定焊接 顺序?
机械制造基础
坡口形式的 选择,主要 根据板厚和 熔透要求, 同时应考虑 坡口加工的 可能性和焊 缝的可焊到 性、能否进 行双面焊等。
第十二章
机械制造基础
(三) 其它焊接方法的接头形式
第十二章
埋弧焊: 1、接头形式与焊条电弧焊基本相同, 因采用的电流大,所 以熔深也大,当焊件厚度小于14mm时可开 I 形坡口单面焊接; 2、当焊件厚度小于25mm时,可开 I 形坡口双面焊接; 3、焊厚件时,开坡口角度小于焊条电弧焊,钝边应略大于 焊条电弧焊。 气焊: 气焊由于变形大,一般多采用对接接头或角接接头,在焊接 小于2mm的薄板时为了避免烧穿工件可以采用卷边接头。 点焊和缝焊只能用搭接接头。
机械制造基础
三、焊缝布置原则
(1) 焊缝的布置 应尽量分散,避免 密集、交叉,以防 止金属严重过热, 力学性能下降,如 图12-32所示。 图12-32a、b、 c为焊缝集中和重 叠,均为不合理的 结构,应改为图 12-32d、e、f的形 式。
第十二章
机械制造基础
第十二章
(2) 焊缝应尽量避开最大应力和应力集中的部位。 对大跨度钢梁,板料接口焊缝不应布置在梁的中间,如图1233a所示,而把焊缝移到两边靠近支承点的地方,并尽量采用斜 焊缝,如图12-33b、c所示。 对于压力容器不能采用平板接头 和无折边的封头,如图12-34a、b 所示,而采用碟形封头 (图12-34c) 或椭圆封头。
机械制造基础
低碳钢气割分三个阶段,如图12-40所示。 ①预热 利用预热火焰,将起割处金属预热到该 金属的燃点温度。 ②燃烧 对已经预热到燃点温度的金属喷出高速 切割氧流,使金属在纯氧中剧烈地燃烧。 ③吹渣 燃烧的金属表面氧化后,生成熔渣,并 产生很高的热量,熔渣被高速氧气流吹除, 使金属分离,产生的热量又将下层金属加热 至燃点,使气割不断进行,随着割炬的移动, 形成所需形状尺寸的割缝。
夹渣易造成应力集中, 使缝强度和冲击韧度 降低,而导致裂纹的 产生,因此重要结构 的焊缝不允许有夹渣
未焊透 焊接时接头根部 未完全熔透的现 象
1.坡口角度或间隙太小 不仅减小了焊缝的有 2.表面杂质未清理干净 效工作截面,而且易 3.焊速太快,焊接电流太小,产生应力集中,降低 弧长过大 接头强度,导致裂纹 4.焊条焊丝角度不正确 的产生而使结构破坏
焊接缺陷的存在,不但减少焊缝截面,降低承载能力,更严 重的是导致脆性断裂,影响焊接结构的使用安全。 常见的焊接缺陷
缺陷名称、特征 咬边 焊缝与焊件交界处 所形成的凹陷 图 例 产生的原因 说 明 1.焊接电流太大 在重要结构或受动载 荷的结构中,一般不 2.电弧拉的太长 3.焊条、焊丝角度倾斜 允许有咬边存在 不当
机械制造基础
第十二章
12-8 预防产生焊接应力的措施有哪些? 12-9 埋弧焊与焊条电弧焊相比具有哪些特点? 埋弧焊为什 么不能代替焊条电弧焊? 12-10 电渣焊、等离子弧焊、电阻焊各有何特点? 各适用 于什么场合? 12-11 氧乙炔火焰按混合比不同可分为几种火焰? 它们的 性能和应用范围如何? 12-12 何谓焊接性? 影响焊接性的因素是什么? 如何来衡 量钢材的焊接性? 12-13 铜及铜合金焊接有哪些特点? 采用什么工艺措施来保 证焊接质量? 12-14 焊接铝及铝合金时,用何种焊接方法可获得较好的 焊接质量? 12-15 焊补铸铁件有哪些困难? 通常采用哪些方法?
机械制造基础
Hale Waihona Puke 第十二章12-16 焊条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形式有哪几种? 各适用什 么场合? 12-17 焊缝布置的原则是什么? 如图12-43所示,两焊件的焊 缝布置是否合理? 若不合理,请加以改正。
12-18 气割的原理是什么? 下列材料可以用哪种方法进行切割? 低碳钢、中碳钢、铸铁、不锈钢、铝合金、花岗石。
机械制造基础
第十二章
(三)气割工艺参数 1.选择合适的气割氧压力 应根据割件的厚度来选择气割氧压力的大小,厚板选大压力, 薄板选小压力。 氧气压力过大则氧气消耗太多,割缝太宽,表面粗糙;氧气 压力过小则割缝背面挂渣,甚至产生割不穿的现象。 2.选择合适的气割速度 气割的速度不宜过快,否则将产生较大后托量或割不穿; 气割的速度也不宜过慢,否则将使割件产生变形和割缝边缘熔化。 3.选择合适的预热火焰能率 预热火焰能率主要根据割件的厚度选用。 选择预热火焰能率要适中。过大,会造成工件切口表面的棱 角熔化,割件的背面粘渣。过小,会造成气割速度减慢或割不透, 而且切口表面不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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