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一、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的内容1.工程签证的定义和范围:明确工程签证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包括工程设计的变更、工程施工的变更、工程材料的变更等。
2.工程签证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工程签证的申请、审查、批准和执行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包括工程签证申请书的内容、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审核流程等。
3.工程签证的技术评审:明确了工程签证的技术评审要求,包括变更设计的合理性、施工安全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的评估标准,确保工程签证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工程签证的变更管理:规定了工程签证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管理要求,包括变更设计的记录和交底、施工方案的调整和审批、变更后工程的监督与检验等。
5.工程签证的审批管理:明确了工程签证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标准,包括规定了工程签证的审批机构和人员、审批时间和审批结果的通知要求等。
二、工程签证实施细则的内容1.工程签证的申请材料:明确了工程签证的申请材料要求,包括完整的变更设计文件、所需的技术交底和证明文件等。
2.工程签证的审查程序:规定了工程签证的审查程序,包括初审、复审、评审和批准的具体流程和时间要求。
3.工程签证的审查要点:规定了工程签证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变更设计的合理性、施工安全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变更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4.工程签证的变更管理:明确了工程签证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管理要求,包括变更设计的记录和交底、施工方案的调整和审批、变更后工程的监督与检验等。
5.工程签证的审批结果:规定了工程签证审批结果的通知方式和时间要求,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审批结果。
三、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意义1.明确规定了工程签证的申请、审查、批准和执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为工程项目的变更管理提供了规范的依据。
2.规定了工程签证的技术评审要求和变更管理要求,确保了工程签证的合理性、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
3.明确了工程签证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标准,减少了审批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变更工程设计或施工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设计或施工图进行变更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根据设计程序和施工图纸的不完善、工程实际情况变化、技术要求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变更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经济、合理、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签证的实施,必须经过完整的签证程序,包括签证申请、签证审查、签证批准、签证实施和签证记录等环节。
第五条工程签证要按照设计单位的批准文件,施工单位的技术要求和监理单位的监督要求进行实施。
第六条工程签证实施时,应确保与原工程设计或施工图一致的相关要求,并确保变更方案的安全、可行和经济合理。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申请与审查第七条工程签证申请应由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图纸变更说明、技术措施、是否需要停工或改变施工顺序等。
第八条工程签证申请应直接递交给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审查时应进行项目的设计可行性、施工图的安全性等方面的审核。
第九条工程签证申请应在正式施工前提出,且提出时间不得晚于施工进度的安排。
第十条工程签证申请应提前向有关单位递交,并保证有关单位有足够时间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申请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在监理单位的参与下进行现场检查,并会同设计单位进行技术论证。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批准与实施第十二条工程签证批准的依据为签证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并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通过。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批准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如发现施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变更,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四条工程签证实施过程中,应进行变更方案的技术讨论和论证,并按照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要求进行相关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调整。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程签证的实施,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减少工程变更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签证管理,并试行实施。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指工程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工艺调整、工程材料替代等。
第四条工程签证的实施应满足安全、经济、合理、便于监理和施工等要求。
第五条工程签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程序第六条工程签证的程序包括签证申请、签证审查、签证审批和签证执行。
第七条签证申请应由项目施工单位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说明、施工图纸、工程预算等。
第八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查,审核其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安全性等,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工程签证的审批应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工程签证的执行应由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签证方案进行。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一条工程签证的内容包括工程变更的范围、影响范围、施工方法、工期调整、费用变更等。
第十二条工程签证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与原合同的一致性和衔接性;(二)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三)不影响工程进度;(四)经济合理;(五)便于监理和施工。
第四章工程签证的管理第十三条工程签证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项目施工单位要加强工程签证的统筹管理,确保签证的合理性和合规性;(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签证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签证的公正和科学;(三)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签证的审核和监督,确保签证的技术可行性和安全性;(四)各方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工程签证的实施。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工程签证申请表附件二:工程签证报告模板附件三:工程签证审查意见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工程变更:指工程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工艺调整、工程材料替代等。
工程签证管理操作实施细则

工程签证管理操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根据工程委托、签证管理办法(制度)第二条定义:根据工程委托、签证管理办法(制度)第三条工程签证相关部门职责:根据《工程委托、签证管理办法(制度)》第二章签证的申报及审核程序第四条工程签证的原始凭证一式三份(工程部、预审部、施工单位各一份),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现场工程师当天在现场见证签字确认,并报工程部经理签章备案,不得补签。
第五条工程签证单一式三联,施工单位、工程部、预决算部各一联。
第六条签证内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工程部必须要求施工单位5天内报送工程签证,逾期工程部不得受理。
工程部在收到签证单后2天内必须签署完毕,并在台帐上记录,工程部经理签署完毕后;两天内送工程技术部复核,工程技术部在一天内复核完毕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工程签证必须有监理公司项目章及工程部章。
第三章签证审核意见的签署第八条现场工程师签署意见时应就签证内容逐条审核,说明完成情况,并提出意见,特别是对发生的原因以及责任单位的责任划分应详细、明了。
签证单上有涂改的地方现场工程师需签字作实。
第九条一般情况下,现场工程师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属实”、“工程量属实”等或无任何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字,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和工程技术部项目主管应就现场工程师的意见进行补充说明,如果没有不同意见可以表示“同意某某意见”、或“某某意见属实”等。
第十条原则上现场工程师不应直接在签证单上签认有关的单价或总价。
第十一条对于因任何原因返工的工程签证,必须详细说明返工程度及材料损耗数量,注明返工原因及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工程签证的审核意见应与原始凭证的审核意见一致。
第四章签证内容明细及规定第十三条委托工程中能用竣工图表示工程量的尽量办理竣工图,不用办理工程量的签证第十四条大包干的委托工程,不得办理签证,必须办理验收手续,且注明工程是否已按总价包干内容按时施工完毕,验收是否合格第十五条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又不能在竣工图中反映的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签证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加强事中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工程变更需求,经审批程序,对包括工程范围、设计方案、工程造价等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
第三条工程签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程签证管理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签证申请、审批程序、签证合同、签证费用、签证实施、质量控制、项目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工程签证申请第五条工程签证申请应由工程项目责任人或委托的代理人提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变更影响分析、预计变更造价等。
第六条工程签证申请需要提供与申请相关的文件、图纸、调研报告等材料作为依据,并签署工程签证申请书。
第七条工程签证申请应当按规定的流程提交给工程管理机构,并缴纳相应的签证费用。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八条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由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工程签证审批程序包括工程设计审查、工程变更评估、审批决策等环节。
第十条工程设计审查应当根据工程签证申请的内容,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保证变更后的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评估应当对变更方案的可行性、影响程度、变更造价等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审批决策环节由工程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设计审查和变更评估结果进行决策,决定是否批准工程签证申请。
第四章签证合同第十三条批准的工程签证申请应当签订工程签证合同,明确工程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工程造价、变更时间、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工程签证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签证费用第十五条工程签证申请人应当按照工程签证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签证费用。
第十六条工程签证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变更后工程的价值和应付费用。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正文】一、总则(一)背景与目的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调整的情况下,经相关部门审批并获得签证文件后进行施工的管理工作。
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工作,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
二、工程签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一)责任部门1.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程签证管理政策和规定。
2. 工程项目承建单位负责工程签证的申请、备案和执行。
3. 审批机关负责对工程签证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二)责任人员1. 建设主管部门:- 项目管理处负责工程签证管理政策的研究和推广。
- 技术质量处负责审核工程签证的技术方案。
2. 工程项目承建单位:- 工程签证负责人负责工程签证的申请和执行。
- 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签证的组织协调和施工实施。
3. 审批机关:- 工程签证审核人员负责对工程签证申请进行审批。
三、工程签证管理程序(一)工程签证申请1. 承建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工程签证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基本情况- 签证原因和目的- 签证的技术要求和方案- 相关附件材料2. 承建单位将工程签证申请书提交审批机关,同时备份一份交由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工程签证审批1. 审批机关收到工程签证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查和技术评估。
2. 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对工程签证申请进行评审并形成意见。
3. 审批机关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工程签证申请。
4. 审批机关将审批结果通知承建单位,并出具工程签证文件。
(三)工程签证执行1. 承建单位按照审批结果,制定工程签证实施方案。
2. 承建单位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工程签证的实施和监督。
四、工程签证管理的附件1. 工程签证申请书范本2. 工程签证审批意见书范本3. 工程签证文件范本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程建设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
工程签证管理实施细则制度

工程签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控制工程成本,规范工程签证,落实《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精神,提高可操作性,制定本细则。
工程签证指除施工图纸和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的施工现场发生的实际工作。
工程签证由监理工程师及工程部人员确认其工程行为的发生与数量,签证时应按合同原则确认是否予以计量与支付。
第二条、工程签证的主要类型:1、因设计变更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如设计变更时施工单位已下料或已经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3、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停水、停电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停工损失;4、由于供料不及时或不合格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指定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必须进行二次加工的;设计要求而定额中未包括的材料加工内容的签证;5、材料、设备、构件超过定额规定运距的场外运输;特殊情况的场内二次搬运;6、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的零星工程;7、需施工现场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第三条、所有的工程签证均须明确以下内容:编号、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合同编号、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减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及工程量计算书。
第四条、工程签证单应当编号(按归属合同连续编号,总承包合同还应按专业连续编号),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公司与施工单位都应做好签证收发台账。
第五条、工程签证的原则1、合法性。
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进行办理。
2、时间性。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应在签证工程完成并检验合格后7日内及隐蔽工程覆盖前),否则不予考虑,也不进行结算。
3、真实性。
需要签证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甲方通知或经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工程特征尽量用图纸明确,签证时尽量附施工图;无法用图纸明确内容的项目(零星工程或临时用工料机),才直接签证工程量(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签证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施工变动等原因,需要对原有批准执照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等方面作出修改、补充和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签证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便利原则,强化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四条工程签证管理依托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签证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工程签证管理涉及的相关附件和法律名词应当在本办法及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并进行解释。
第二章工程签证审批第六条工程签证审批应当按照工程建设程序,依据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工程签证应当明确涉及的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范围、变更影响等情况,并进行专业评估和技术论证。
第八条工程签证审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工程签证的审批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和公告,同时应当将决定和审批意见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签证的审批决定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继续施工条件、变动工程施工要求、相关责任,以及签证费用的支付方式和凭证。
第三章工程签证执行第十一条工程签证执行应当按照签证决定严格执行,确保变动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和进度。
第十二条工程签证执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完善工程变更设计、施工方案,并及时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执行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变更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第十四条工程签证执行过程中,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督促各方按照签证决定进行施工和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签证执行过程中,各方应当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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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2)施工图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3)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4)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非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5)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增减。
2.2工程签证内容应当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有任何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的内容。
2.3工程签证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量计价,具体计量支付还须符合相关合同规定。
工程签证费用的最终审定以政府广发行结算审核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3工程签证管理职责3.1承包单位职责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工程签证申请材料,确保工程签证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3.2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签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确保工程签证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3.3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职责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工程签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积极配合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签证申请、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4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流程4.1工程签证申请流程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工程变更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报送工程签证申请材料。
4.2工程签证审批流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签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工程签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积极配合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签证申请、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5工程签证资料规定5.1工程签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签证申请书;2)工程签证支持材料;3)工程签证费用计算表;4)其他相关资料。
5.2工程签证支持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签证变更说明书;2)工程签证设计图纸;3)工程签证施工图纸;4)工程签证施工组织设计;5)工程签证施工方案;6)工程签证材料清单;7)其他相关资料。
6附表及附图本办法所涉及的附表及附图,作为本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 监理单位职责3.2.1 监理单位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工作联系单》、《工程量签证表》和《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2.2 监理单位应对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签证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签证内容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的约定,并符合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
3.2.3 监理单位应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签证台帐表进行核对,确保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2.4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工程签证的审核情况和处理结果。
3.2.5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业主报告工程签证的情况和费用变化情况。
3.2.6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签证费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2.7 监理单位应对索赔签证进行审核,并按照程序确认索赔工程量和费用。
3.2.8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签证管理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阅。
3.2.1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按规定及时签署工程签证意见,监督工程签证的实施。
监理单位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签证中的问题,并认真落实指挥部对工程签证的要求。
3.2.2 监理单位负责核实签证的所有支持材料、工程量及费用,并审核人员必须按合同、招标文件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监理单位对签证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签证资料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3.2.3 监理单位应建立工程签证台帐表,每月末与承包单位、指挥部工程管理部进行核对,确保工程签证台帐及时、准确和完整。
3.3 广发金融中心建设项目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职责3.3.1 工程管理部是指挥部工程签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签证的实施情况。
工程管理部对签证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签证资料的完整性及有效性、工程量准确性、签证费用进行全面审核,并对签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工程量准确性负责。
3.3.2 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每月末组织工程管理部、采购合同部、财务审价部对工程签证台账进行核对,并将校对情况书面通报各部门并抄报办领导,以便严格控制工程签证和工程投资。
3.3.3 采购合同部负责根据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对工程签证事项是否成立进行审核,并对此负责。
3.3.4 财务审价部是指挥部内部工程签证的最终审核部门,负责对签证事项的工程量及各类单价计算的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最终审核,确定工程签证费用。
4 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流程工作联系单、工程量签证表和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是本项目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流程的重要文件。
4.1 工作联系单申请与审批流程(详见附图1)4.1.1 工作联系单是对可能发生的签证事件及其原因进行确认的凭证。
承包单位在提出工作联系单申请时应附上签证事件由来的证明材料,如设计变更、施工图纸、指挥部文件、会议纪要、监理联系单、监理指令等相关支持材料。
若为监理单位或指挥部口头指令,则在工作联系单内详细说明。
4.1.2 承包单位必须在实施工程签证内容前三天内,将签证意向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一式十二份报监理单位。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再报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审批。
4.1.3 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单位的工作联系单后1日内完成审核,并派现场监理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确认签证事件原因的真实性,并将现场情况记录备忘。
4.1.4 承包单位需在《工作联系单》获得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和指挥部领导的审批后方可实施,但对于紧急事件,如影响工程进度或施工安全,可在征得监理单位和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副总指挥口头同意后实施。
《工作联系单》的审批权限如下:4.1.4.1 工程签证费用估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指挥部总指挥审批,但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工程管理部审核签名后先执行,事后由总指挥补签。
4.1.4.2 工程签证费用估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指挥部总指挥审批,但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副总指挥审核签名后先执行,事后由总指挥补签。
4.1.4.3 工程签证费用估算在10万元以上,由指挥部总指挥审批。
4.1.5 如果签证事件持续进行,承包单位需按监理单位要求的时间间隔(以七天为间隔),向监理单位提交有关此项签证事件详细进展的工作联系单。
4.2 《工程量签证表》申请与审批流程(详见附图2)4.2.1 《工程量签证表》是在《工作联系单》工作内容完成后,对签证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的凭证。
《工程量签证表》应附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必要时附计算简图)和经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批复的《工作联系单》及其它支持材料。
4.2.2 承包单位需在《工作联系单》工作内容完成后3天内,提交《工程量签证表》及支持材料一式十份报监理单位审核,否则监理单位有权拒绝审批。
4.2.3 监理单位应在2天内对《工程量签证表》审核完毕后报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审批。
4.2.4 监理单位应跟踪签证事件的全过程,及时检查签证工作内容的完成情况,对《工程量签证表》中的工程量应认真、严格的审核。
对签证工程量中有回收使用价值的材料设备应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4.2.5 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在收到监理单位报送的《工程量签证表》2天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涉及到重大且具有回收使用价值的材料设备指挥部技术管理部需参与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审核确认的签证工程量才能作为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的依据。
4.3 《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申请与审批流程(详见附图3)4.3.1 《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是用于计算经广发金融中心工程管理部审核确认的签证工程量的费用,并明确签证费用的凭证。
承包单位申报《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时应附详细的签证费用计算书,包括所采用单价的计算依据以及经过审核的《工程量签证表》、经批复的《工作联系单》和相应的支持材料。
4.3.2 承包单位应在收到经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审批的《工程量签证表》后的3天内,提交《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及相应支持材料一式八份报监理单位和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审批,否则监理单位有权拒绝审批。
4.3.3 监理单位应在2天内审核完毕,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4.3.4 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应在2天内审核完毕,并加具部门意见后转至采购合同部。
4.3.5 指挥部采购合同部应在2天内审核完毕,并加具部门意见后转至财务审价部。
4.3.6 指挥部财务审价部应在3天内审核完毕,《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详见4.1.4.1)4.3.6.1 一类签证即工程签证费用在10万元以上:由财务审价部上报办指挥长审核,指挥长审批后转工程管理部发往监理、承包单位。
4.3.6.2 二类签证即工程签证费用在1万元至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由财务审价部审核后报总工审批后转工程管理部发往监理、承包单位。
4.3.6.3 三类签证即工程签证费用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由财务审价部审批后转工程管理部发往监理、承包单位,指挥部根据合同约定不额外支付。
5 工程签证资料规定5.1 工程签证事项在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经指挥部确认成立时,承包单位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签证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应能够相互解释,不存在分歧。
5.2 承包单位在报送《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时,其资料应列明清单目录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所提供资料均需按顺序编制页码,一式八份:5.2.1 《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5.2.2 工程签证费用计算说明及计算过程、合同外换算/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乙供材料/设备定价资料等支持工程签证费用计算的资料。
5.2.3 《工程量签证表》及支持材料(已审批的原件)。
5.2.4 《工作联系单》及支持材料(已审批的原件)。
5.2.5 相关支持材料为了确认《工作联系单》上的签证事项是否成立,需要提供经监理单位和指挥部确认的资料,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图纸、会议纪要、指挥部文件、监理工作联系单和监理指令等。
与《工程量签证表》上的签证工程量有关的资料包括经监理单位和指挥部确认的反映原始地形地貌测量记录、批准的施工方案、现场照片、试验资料、地质勘察资料和施工记录等。
当发生以下工程签证内容时,其签证支持材料还需满足以下规定:5.2.5.1 土石方工程所有涉及土石方工程签证的材料必须提供经监理单位和指挥部确认的签证事件发生前和结束时方格网图或纵横断面图(路基土方)或基坑断面图(基坑土方)。
图上应标注土质成份和实际的土石分界线。
5.2.5.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要提供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发布的资料,并且有相关资料证明该灾害影响到工程的顺利实施,或者影响工程质量需要返工或部分废弃。
5.2.5.3 设计变更1)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废弃工程,应提供经监理单位和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对已按图施工又需拆除或迁改的工程量签证表。
同时应附拆除或迁改的照片,照片内容应能够反映时间、拆改部位、参加现场确认的三方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