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票据风险
信用联结票据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联结票据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违约风险:当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无法按照约定支付款项时,会导致票据的持有人无法如期收到款项。
2. 流动性风险:如果票据的持有人无法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将票据变现,可能会影响其流动性。
3. 利率风险:如果利率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票据的价值。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了解票据的承兑人和付款人的信用记录和支付历史,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2. 在购买票据时,应考虑其期限和流动性,以便在需要资金时能够及时变现。
3. 在利率较高的时候,可以考虑购买固定利率的票据,以锁定收益。
4. 定期回顾和更新风险管理策略,确保其与当前的市场环境和企业的需求相匹配。
5. 对于无法控制的外部风险,如政策风险或经济环境变化,应通过多元化的投资组合来分散风险。
6.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防止因操作风险导致的损失。
7.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技能。
8.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检查风险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9. 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信用联结票据风险的实时监控和预警。
10. 积极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了解最新的监管政策和市场动态,以便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信用联结票据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如何控制和防范支付结算过程中的票据风险

如何控制和防范支付结算过程中的票据风险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票据交易已经成为商业支付结算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在这个过程中,票据风险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如何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支付结算过程中的票据风险已经成为一项必要的任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如何控制和防范支付结算过程中的票据风险进行探讨。
一、了解常见票据风险首先,企业应该了解常见的票据风险,以便更好的控制和防范。
常见的票据风险包括票据伪造、票据篡改、虚假背书、追索权争议等。
企业应该在实际操作中留意这些风险,通过规范的流程和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和应对。
二、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以规范操作流程,减少人为失误,防范风险。
首先,要确立明确的支付结算流程,包括票据收取、处理、存储等环节。
在收取票据时,应该严格核实票据真伪,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在处理中要注意防范票据篡改等风险;在存储过程中要做好保管工作,并避免票据遗失等情况。
其次,要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各环节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
最后,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定期检查操作流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预防风险发生。
三、加强对商业伙伴的风险评估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对商业伙伴的风险评估来规避票据风险。
一方面,企业应该对商业伙伴的企业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历史记录等进行调查,评估其信用水平,以便决策是否与其进行票据交易。
另一方面,企业应该对商业伙伴的票据真伪进行核实,确保票据来源真实可靠。
如果发现票据存在风险隐患,应及时终止交易,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四、加强技术手段应用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企业可以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从而提高防范票据风险的能力。
目前,电子支付已经成为最为流行的支付方式之一。
企业可以通过使用安全、可靠且可追溯的电子支付平台,来实现在支付结算过程中确保电子票据的真实和准确性。
另外,科技的不断创新也为票据风险的防范提供了新手段。
例如,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技术的应用,可以在付款核对环节加强安全防护,减少人工失误,提高效率。
票据业务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操作风险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之八票据业务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风险点1:票据转贴现交易不背书风险描述:出让方转让票据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受让方,受让方也未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
风险表现:不法人员将未背书的票据进行恶意背书并私自转让,挪用票据款项,导致银行资金损失;票据未背书,导致在票据出现纠纷、或涉诉等非正常解付情况时,影响持票方正常主张票据权利。
业内良好做法:加强票据背书管理,对于贴现、转贴现的纸质票据,严格按照《票据法》关于“票据转让应当背书并交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规定进行背书。
最低防控要求:严格执行背书交付相关规定,防止银行合法权益悬空。
风险点2:票据质押未在票据上注明“质押”字样风险描述:将票据以质押方式交予他人时,未在票据上注明“质押”字样。
风险表现:票据质押交付时,未在票据上明确质押这类“部分票据权利”转让行为即交付票据给质权方,此易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以自身名义与第三方交易带来便利,存在风险隐患。
业内良好做法:加强票据背书管理,按照《票据法》规定进行质押背书。
最低防控要求:严格执行《票据法》“票据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相关规定。
风险点3:票据实物保管不善风险描述:未妥善保管票据,票据遗失、灭失或被他人冒领,勾结外部人员私自出借票据,偷盗库存票据另行转让,假遗失真盗用,假票掉包真票。
风险表现:买入票据未及时入库保管,未设立出入库登记簿或出入库登记流于形式,未认真进行账实核对和实物盘点。
防范措施:票据的交接、拆包、验票和入库过程在电子监控下进行。
业内良好做法:票据买入存续期,实物票据必须入库保管。
票据出入库需做好交接登记,办妥交接手续。
对有价单证实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核对,及时进行盘点。
票据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票据业务风险防范措施概述票据业务是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自身的正常经营,金融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风险防范措施来降低票据业务风险。
本文将探讨票据业务风险的来源,并提出几个主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管理票据业务风险。
票据业务风险来源票据业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1.背书风险:在票据业务中,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背书风险指的是在背书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如背书过程中出现错误或签署人的信用风险。
2.票据丢失风险:票据丢失是指票据在流转过程中遗失或被盗窃的情况,丢失后如果没有及时报失,那么持有人可能无法获得相关的权益。
3.票据假冒风险:票据假冒是指伪造或篡改票据的行为,这种风险可能导致金融机构承担无效或重复支付的风险。
4.不可抗力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票据业务风险。
票据业务风险防范措施为了降低票据业务风险,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金融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划分,以及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体系应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并且有严格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2. 背书的审慎与严格金融机构应对票据背书过程进行审慎与严格监控,包括核实背书人的身份和资质,并通过内部审查程序确保背书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3. 加强票据的保管与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票据保管与管理制度,包括加强票据的保管,确保票据不被丢失或被盗窃,并制定相应的票据报失制度和投诉处理流程。
4. 使用先进的票据防伪技术金融机构应使用先进的票据防伪技术,如水印、条形码、防伪标识等,以防止票据被伪造或篡改,并加强对票据真伪的检验。
5. 建立业务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业务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通过对票据业务的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票据风险与防范

票据风险与防范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
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乏鉴别能力,因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风险。
(一)票据风险票据的风险是由许多原因引起的,例如票据的伪造、变造;票据的取得不当,是出于恶意成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行为无效或缺陷;以及有关人员工作上的经验不足或能力不够等。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借他人名义而签发票据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人签名,伪造他人印章,或盗用他人真正的印章后而签发票据等,都属于票据的伪造行为。
票据发生伪造,在流通转让过程中是不易被发现的,只有在票据到期后,经持票人作提示付款时,才易被发现。
这样,由于票据的债务人不能及时了解该票据已发生伪造,会使许多人继续接受该票据,成为该票据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
在原则上,票据发生伪造后,该票据无效,其损失应由伪造者来承担。
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伪造票据的人,都是些很穷的人,当他们行骗得手以后,便躲藏起来挥霍其骗来的钱财,该票据到期以后,发现伪造,即使抓到伪造人,也会因他把票款已挥霍殆尽而无力弥补持票人的损失。
所以,许多国家规定,票据发生伪造后,不影响真正签名的效力。
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对该票据虽然可以不负票据责任,但在被伪造的票据上确有真正签名或盖章的人,仍应依票据的有关规定负责。
这样,最后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就要落在第一次进行背书的人,也就是接受伪造的票据的人身上。
在这种情况下,若该接受伪造票据的人不能向伪造者追回欠款时,这部分损失便要由接受该票据的人自已承担了。
票据的变造是指未经授权或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擅自变更票据上依法记载的有效要件的行为。
例如,行为人变造票据金额,将21万元改为27万元;变更票据的到期日,使其付款的日期提前或推后;变更票据载利率,使其提高或降低等,都属于票据的变造行为。
票据发生变造以后会影响到一部分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引起票据风险。
银行票据业务15种风险点及防范要点

银行票据业务15种风险点及防范要点票据业务风险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外部风险,包括:使用变造、伪造票据、“克隆票”、作废票据,达到骗取银行资金的目的。
另一类是内部风险,主要包括:一是内部人员直接参与作案。
二是业务人员经验不足,识假辨假能力不够。
三是内控制度不严。
银行经办人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为企业随意开户,不按规定审核票据,不坚持复核制度,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四是银行间协作有待改进。
银行之间在票据查询、查付、防伪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平台和有效的检查系统,对查询的答复缺乏责任心也是票据犯罪分子屡屡得逞的重要原因。
汇通票据网正好整合了票据公示催告线上线下资源,为票友们提供一个专业的挂失查询平台,保护票友的利益。
1、信用风险——是指由于承兑行违约导致贴现行不能按期收回本金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防范要点:①要确保贴现票据贸易背景的真实性;②要扑捉市场信息,了解票据市场上出票行的一些信息;③对于县级支行开出的大额连号票据并且出票人为一般性企业的要谨慎办理;④加强对承付后的资金跟踪管理,对于承兑到期后票据的付款人为企业或并非是承兑行的情况要注意分析。
2、利率风险——是指由于票据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给贴现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防范利率风险首要的是从宏观方面着手:①是及时收集央行发布的货币政策报告,了解管理层的思路和动向,掌握国家宏观货币政策,要注意观察央行的市场操作,如发行央行票据,提高准备金率等;②要参照票据市场转贴现指导利率和货币市场的七天回购利率;③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都是市场利率变化不稳定的时期,要注意多观察基本面;④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渠道,随时收集票据市场交易利率,了解其发展趋势,总结变化规律;⑤是加强与同业的沟通联系,了解其业务发展状况,判断其利率走势。
3、政策性风险——由于监管的缺位而造成银行票据人员受处罚的可能性。
防范要点:①要认真学习有关票据方面的文件精神;②票据做从业人员要掌握丰富的业务知识;③要熟悉政策,合理避开监管。
票据业务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票据业务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操作风险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之八票据业务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风险点1:票据转贴现交易不背书风险描述:出让方转让票据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受让方,受让方也未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
风险表现:不法人员将未背书的票据进行恶意背书并私自转让,挪用票据款项,导致银行资金损失;票据未背书,导致在票据出现纠纷、或涉诉等非正常解付情况时,影响持票方正常主张票据权利。
业内良好做法:加强票据背书管理,对于贴现、转贴现的纸质票据,严格按照《票据法》关于“票据转让应当背书并交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规定进行背书。
最低防控要求:严格执行背书交付相关规定,防止银行合法权益悬空。
风险点2:票据质押未在票据上注明“质押”字样风险描述:将票据以质押方式交予他人时,未在票据上注明“质押”字样。
风险表现:票据质押交付时,未在票据上明确质押这类“部分票据权利”转让行为即交付票据给质权方,此易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以自身名义与第三方交易带来便利,存在风险隐患。
业内良好做法:加强票据背书管理,按照《票据法》规定进本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转入票据转出行在他行开立的账户。
最低防控要求:银行业机构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交易资金账户统一管理。
票据买断、卖断、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资金应由票据转入行将资金划入票据转出行在本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转入票据转出行在他行开立的账户,防止随意开户和资金体外循环。
应明确专门部门负责交易资金账户的监测和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账户特别是异地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倒打款”行为。
风险点5:票据交易合同签署不规范风险描述:票据交易合同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合同签署不规范易造成交易纠纷,产生风险隐患。
票据业务及风险防范

票据业务及风险防范票据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和承兑票据,为客户提供融资和支付服务的一项业务。
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具有流通性强、支付效率高、可转让性好等特点,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中。
票据业务的主要流程包括票据发行、票据承兑和票据贴现。
票据发行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发行相应金额的票据,作为债权人向客户提供融资。
票据承兑是指金融机构对客户的票据进行承兑,即在票据上签署承兑字样,并承诺在到期日履行支付责任。
票据贴现是指当客户有短期资金需求时,将票据出售给金融机构,以获取提前支付的资金。
然而,票据业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1. 欺诈风险:客户伪造票据、违法陷阱、伪造身份等欺诈行为可能会导致票据业务的风险。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身份和票据真实性的核实,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违约风险:客户可能无法按时兑付票据本息,导致票据违约风险。
金融机构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设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潜在的违约风险。
3. 流动性风险:票据市场可能存在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导致金融机构无法及时变现票据。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流动性管理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兑付票据或寻找替代措施。
4. 利率风险:由于票据的利率通常与市场利率挂钩,市场利率的变化将直接影响票据的收益水平。
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市场利率的变化,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对冲措施,降低利率风险带来的影响。
5. 法律风险:票据业务涉及众多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金融机构在票据业务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法律风险。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确保票据业务的合规性。
综上所述,票据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可转让性,但风险也是无法忽视的。
金融机构应从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和监控等方面入手,做好票据业务风险的防范工作,以保障自身的安全与客户的利益。
票据业务是银行和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的一项重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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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也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两种,由企业签发的是商业本票,由银行签发的是银行本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可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但专门印制的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专门印制的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二节汇票一、汇票的定义(一)汇票的定义《英国票据法》;我国《票据法》第19条;《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无定义,只是规定了汇票的必要项目。
要遵守《1882年汇票法》,汇票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它应该是由一人(出票人)书面签发的,开给另一人(付款人),要求其对某被记名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即期或固定地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某一日支付一定金额。
(二)汇票的绝对必要项目1.“汇票”字样(Exchange或Draft)国家之间的措辞差别很大。
出口商签发时常叫draft或term draft,但bill或bill of exchange只在买方承兑后叫。
2.无条件支付命令祈使句,且不可含有特别基金条款和货协相符条款。
3.确定的金额金额是确定的或可确定的。
允许有下列内容:(1)带有利息记载的(2)带有分期付款记载的(3)带有支付等值其他货币记载的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抬头”不同,票据的流通性也不同。
(1)限制性抬头:与票据的基本特征流通性相违,较少使用。
(2)指示性抬头:有流通转让性,但必须背书转让。
(3)来人抬头:具有极强的流通转让性,但丢失后极易被他人冒领。
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如为个人代理其委托人签字,需注“代理”字样和自己的职务名称。
(三)汇票的相对必要项目如果它们未被记载,不会影响到汇票的有效性。
1.付款日期主要用于确定票据债务人何时履行其债务,也用于确定票据权利时效(如《中》:远期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1)即期(2)远期2.出票地点依据行为地原则,它是确定有关票据行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出票时的记载事项、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3.付款地点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也是确定有关票据行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提示期限、拒绝证书方式、出具拒绝证书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四)汇票的任意记载事项1.成套汇票汇票经常被签发一套三联,它们被分别发出,这样就可以在第一联延期到达时,第二、三联能被提示。
各联汇票的正面有参考文句将其与其余各联相区分。
付款人必须注意只兑现其中一联。
2.信用证出票条款、货运条款注上更明了,尤其后者便于贴现,因为贴现行为于看到汇票背后交易的证据。
3.担当付款行当汇票付款人是公司时,为了方便付款,出票人根据与付款人的约定,在出票时注明或者付款人在承兑时指定代为执行付款的付款人账户行。
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应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于到期日向担当付款行提示付款。
4.预备付款人汇票未获得承兑或未获付款时,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或付款的对象。
跟单托收下,出口商考虑到进口商违约的可能,会在进口地找个需要时的受托代理人以代为处理货物,那么也由他准备充当付款人。
二、汇票的种类(一)根据汇票出票人身份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以银行为出票人,同时也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商业汇票:以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为出票的汇票(二)根据汇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汇票上没有到期日的记载或者只明确记载见票即付,收款人或持票人一经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该汇票即为到期,付款人就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
远期汇票:汇票上记载了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三)根据汇票是否需要随附其他单据可分为光票:在进行付款时无须随附其他单据的汇票,也就是票据法规定的通常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跟单汇票: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
(四)根据承兑人不同,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兑汇票和商业汇兑汇票1.银行汇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银行汇兑汇票是指付款人为银行并由银行进行汇兑的汇票。
信用证中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
2.商业汇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商业汇兑汇票是指付款人为银行以外的公司、企业或个人并由其进行承兑的汇票。
托收中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三、汇票的特征(1)汇票关系中有3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汇票的出票人仅仅是签发票据的人,不是票据的付款人,他必须另行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3)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以确认其愿意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
在付款人未承兑时,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并无绝对的付款义务。
(4)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汇票不以见票即付为限,许多汇票有一定的到期日,体现了汇票的信用功能。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四、汇票行为广义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化、消灭的各种行为。
(一)出票基本票据行为,其他票据行为均因它才得以发生。
【案例】2007年12月11日,甲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5万元的微波炉销售合同。
由于乙商贸公司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为付货款,便向吴某借款,并从A银行申请到一张以吴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给甲公司。
甲公司持该汇票到B银行要求付款,但B银行拒绝付款并出示了乙商贸公司的电报。
原来,乙商贸公司在销售时发现微波炉有质量问题,还发现所汇款项是挪用公款,于是,电告A银行,A银行立即通知B银行拒绝付款给甲公司,并宣布汇票作废,退回A银行。
B银行依此拒付款项。
甲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事隔两个月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银行无条件支付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相关费用。
最后甲公司胜诉。
(二)背书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它有金额不可分性和无条件性。
【案例】2007年5月4日,M市杰通电脑公司与本市声讯寻呼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杰通公司供给声讯公司某品牌某型号的电脑50万台,每台价格为12000元,货款的总价额为60万元;交货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之前,交货地点为声讯公司,由杰通公司将全部合同标的物送至声讯寻呼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声讯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先支付首批货款28万元。
2007年5月10日,声讯公司从其开户行工商银行M市分行城东办事处开出一张面额为2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杰通公司为收款人,付款日期为2007年6月25日。
声讯公司在汇票上加盖了“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印章。
杰通公司收到汇票后,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货送至声讯寻呼公司。
随后,杰通公司为了偿还另一五金公司的30万元欠款,就将面额为2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未经背书单纯交付转让给五金公司,五金公司持票在银行取得付款。
声讯公司在始终没有得到杰通公司履行合同,又没有退还汇票的情况下,于2007年6月29日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杰通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五金公司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杰通公司与五金公司返还汇票,由此造成的原告损失由被告承担。
(三)提示持票人对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
(1)持票人到付款行柜台提示(2)持票人委托代收行持票人与付款人为同城共同账户行关系,通过央行转账。
(3)持票人委托的代收行邮寄票据提示给与其有代理行或联行关系的付款行持票人与付款人是异地账户行关系(四)承兑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以其签名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命令而付款的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案例】甲公司欲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为收取货款,甲公司开出一张远期汇票,以乙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并将汇票交给丙公司,汇票经乙公司承兑后,甲公司并没有向乙公司交货。
丙公司持汇票向乙公司请求付款,乙公司拒绝付款。
丙公司又去找甲公司,甲公司不予理睬,无奈,丙公司将甲、乙公司告上了法庭。
(五)付款付款人应当审查证实汇票背书的连续、最后背书(持票人签收)的真实性。
三种提示渠道下,付款行的相应三种付款方法:(1)持票人到付款行柜台提示,付款行凭票支付持票人(如付款行正是持票人账户行:转账/提现);(2)持票人委托代收行通过票据交换场所提示,付款行收到换入票据,即作转账付款,借记(本票、支票)出票人账户/(汇票)付款人账户,贷记交换科目(参与清算的各付款行和代收行的交换轧差记入其在中央银行的账户);(3)持票人委托的代收行邮寄票据给与其有代理行或联行关系的付款行,付款行作转账付款,借记(本票、支票)出票人账户/(汇票)付款人账户,贷记联行往来或代理行往来账户。
(六)退票及退票通知和拒绝证书1.退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或者持票人无从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或宣告破产)。
持票人即产生追索权。
2.退票通知目的是要汇票债务人及早知道拒付,以便作好准备。
《英国票据法》认为持票人不作通知即丧失追索权,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认为持票人不作通知不丧失追索权。
3.拒绝证书(七)追索汇票遭拒付,持票人要求前手偿还票款及费用的行为。
持票人必须履行保全手续,才能追索:(1)合理(时间、地点)提示;(2)退票通知;(3)拒绝证书。
虽然债务人承担票据债务无先后顺序之别,实务中持票人通常追索出票人。
追索金额包括票款、利息和费用。
【案例】2008年4月15日,沙坝市化肥厂与伊阳县编织袋厂签订了编织袋购销合同约定,由编织袋厂在20天内向化肥厂供应50公斤装的不准拉丝编织袋10万条,发运至化肥厂,化肥厂于同日签发了一张以化肥厂的开户行为付款人、编织袋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日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经签章后交付给编织袋厂。
2008年5月12日,编织袋厂向立新机械厂购进一台编袋机,价值5万元整。
于是编织袋厂将由化肥厂签发的汇票依法背书转让给机械厂。
2008年5月20日,机械厂持该汇票向化肥厂的开户行提示承兑,而开户行则以化肥厂账户存款不足为理由拒绝承兑该汇票。
机械厂随即要求开户行出具拒绝承兑证明,银行予以出具,但是,机械厂的经办人员在回常途中将该拒绝承兑证明书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