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作用
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劳动合同法第一节劳动合同法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三、劳动合同的分类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二)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合同的性质,即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与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本质有着密切的联系。
西方国家学者关于劳动合同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
1.“租赁合同说”:罗马法,置于租赁关系中2.“雇佣合同说”: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继受罗马法3.“特殊合同说”:特殊的合同,从租赁合同中分离4.“身份合同说”:近现代的工业革命,人身自由在新中国,围绕劳动合同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
1.“公法说”。
2.“私法说”。
3.“社会法说”。
(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
3.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
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5.劳动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四)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关系一致性:1.都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关于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协议。
2.都是一种有限的自由契约。
不抵触、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仍适用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实际上就是“契约有限自由原则”。
3.合同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4.订立或履行合同的其他原则如诚实信用、协作履行、情势变更等原则都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的订立或履行。
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民事合同1、存在的社会领域:存在于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领域,涉及劳动过程的发生与实现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形式;调整产品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2、所涉重点:主要涉及的是劳动过程,而不关心产品的产生与交换;主要涉及生产成果的让与给付,不关心这一产品的生产过程3、当事人特定性:特定: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劳动合同是否需经过工会

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经过工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已经成为劳动力市场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是否需要经过工会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定义、工会的角色和功能、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对这一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劳动合同的定义及作用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约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协议。
劳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2. 保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了劳动保护、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保障。
3. 规范劳动力市场。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力市场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有助于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4. 促进社会和谐。
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会的角色和功能工会,是指劳动者依法组织起来,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而进行的社会团体。
工会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协商,为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
2. 参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工会参与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助于确保合同内容的公平合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3. 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工会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调解劳动争议。
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决劳动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如下:1. 双方协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公会合同算劳动关系吗合法吗

公会合同算劳动关系吗?合法吗?在探讨公会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及其合法性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关系的定义。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合同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那么,公会合同是否属于这种关系呢?一、公会合同的定义与特点公会合同,又称工会合同,是指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条件改善等方面所签订的协议。
公会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主体特殊:公会合同的一方是工会组织,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用人单位则是代表企业或组织的管理者。
2. 内容特定:公会合同主要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条件改善、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事项。
3. 法律效力:公会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
公会合同的履行有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4. 自愿原则:公会合同的签订是基于自愿原则,双方在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二、公会合同与劳动关系的区别虽然公会合同与劳动关系都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关系,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区别:1. 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公会合同的主体是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
2. 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者为实现劳动价值,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社会经济关系。
公会合同则主要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条件改善等方面的事项。
3. 法律地位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公会合同则是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由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具有补充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4. 法律效力不同: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劳动合同,双方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公会合同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束力,有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三、公会合同的合法性分析1. 法律依据: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组织有权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公会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工会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工会具有群众性,它是按照自由原则由劳动者参加或组织起来的,参加工会与否,是每个职工的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职工加入工会或者不加入工会。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权利,因此只要是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依照工会法和有民结社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都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时还有全国或地方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任务,也是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工会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全法权益。
(1)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工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职工的民主权利不仅需要党和国家在制订和执行政策、法律、法规时加以维护,而且还需要工会组织通过参与立法、参政议政,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途径,依法加以维护。
(2)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从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3)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43条

劳动合同法第43条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读】本条是关于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职责的规定一、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根据工会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工会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功能,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失业,意义非同小可,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慎重行使解除权,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责无旁贷。
因此,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基本上延续了劳动法第三十条和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是从规范劳动合同的角度在文字上作了一些处理。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缓减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知情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凡是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必须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中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中工会的权利和义务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劳动关系越来越复杂,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此,《劳动合同法》既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保障了劳动关系的平衡和稳定。
以下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一、工会组织《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工会。
工会是代表职工群众利益的组织,是职工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力量。
用人单位不得干预、侵犯工会组织的合法活动。
二、工会代表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代表就劳动条件和待遇进行协商。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工会代表提出的合法要求,应当向工会代表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在协商完成后签署协议。
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采取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诉诸法院等方式解决。
三、工会监督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和待遇进行监督,并向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辞退、降薪、侵犯工会代表和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工会培训工会应当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培训,提高职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的培训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五、工会协助总之,《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与工会代表协商解决问题,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
同时,工会也要协助用人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职工的工作技能和文化素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通过双方的努力,劳动关系可以得到有效的调节和控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汇总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汇总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解答:《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
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
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解答: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工会权力清单模板
工会权力清单模板工会权力清单是确定工会组织在劳动者利益保护和劳资关系管理中所拥有的权力和职责的文件。
下面是一个标准的工会权力清单模板,有助于确保工会在合法范围内履行其职能。
1. 代表劳动者权益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有权利与雇主进行谈判,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工会可以就薪资、工作条件、劳动时间和福利等问题与雇主进行协商,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2. 签署和执行合同工会有权力与雇主签署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其他类似协议。
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与雇主达成协议,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并监督和执行合同中的条款。
3. 组织罢工和示威工会有权力组织劳动者罢工和示威活动,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罢工和示威是工会行使集体行动的一种方式,可以通过向雇主施加经济和社会压力来实现劳动者要求的目标。
4. 协助解决劳资纠纷工会有权力协助劳动者解决与雇主之间的劳资纠纷。
工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协商并进行调解与仲裁,确保劳动者在劳资纠纷中获得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5. 提供职业培训和发展工会有权利提供职业培训和发展计划,以帮助劳动者提升技能和知识水平。
通过与雇主合作,工会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机会,并支持他们在职场中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和薪资待遇。
6. 维护工会会员权益工会有责任保护工会会员的权益,包括权力滥用、歧视和雇佣不公等问题。
工会可以代表会员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提起集体诉讼,以保护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7. 参与相关政策制定工会有权利参与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过程。
工会可以向政府和立法机构提出建议,参与对劳动法和劳资关系方面的立法讨论,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反映。
以上是一个工会权力清单模板的基本内容,具体的权力和职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增减。
工会权力清单是确保工会组织在合法范围内履行其职能的重要工具,帮助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健康发展。
工会基本知识问答
工会基本知识问答1.工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答: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工会性质的基本特点是工人阶级的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
2.中国工会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答: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职工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自由和权利,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工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社会支柱。
工会教育并组织职工维护宪法、法律,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
(3)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4)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在民主管理、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劳动争议等方面有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从而确立了工会作为职工代表者的法律地位。
(5)工会是对职工进行教育的学校。
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使职工成为“四有”劳动者。
3.工会为什么具有法人资格?答:我国《民法》规定,得到法律承认,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社会组织就是法人。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民事权利主体,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法人不是以人的生命存在为基础的公民个人,而是依照一定法律程序成立的,具有独立财产和组织机构,能以本组织名义进行独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4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1997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拔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文将重点讨论该条款的内容及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原文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如下: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限制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团体或者组织。
根据这个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的社会团体或组织参与。
这个条款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参与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社会团体或组织。
这包括但不限于工会、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
这些团体和组织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种合法参与和自我保护的平台。
工会的作用工会是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的组织。
它的作用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保障劳动者的福利和劳动条件。
工会不仅能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还能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的机会。
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的作用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是劳动者在特定行业中的组织。
它们为劳动者提供专业培训、信息交流以及职业发展的机会。
通过参与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的活动,劳动者能够增加自己的专业技能,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用人单位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参加社会团体或组织。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得干涉劳动者的参与权利,并且必须尊重劳动者对于参与社会团体或组织的决定。
不能强制参与或退出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参加或退出任何社会团体或组织。
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参与或退出社会团体或组织为条件进行招聘、晋升或解雇。
不能限制权益用人单位不能限制劳动者参加社会团体或组织所享有的权益。
这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工会活动、享受工会提供的福利、参与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的培训等。
不能打压团体或组织用人单位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打压或限制劳动者参加社会团体或组织。
用人单位必须尊重劳动者的决定,并且不能对劳动者进行任何形式的惩罚或歧视。
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劳动监察部门将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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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作用
作者:许晓军来源:工人日报点击数:2454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30日
以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贯彻实施为契机,工会将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做出更多的贡献
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权利的性质特征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由劳动者个人作为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作为法人之间确立和实现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别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是要明确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维护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和利益的平衡。
概括地说,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有四个基本特征:工会的权利来自于劳动者一方的授权;工会的权利与劳动者的利益相关;工会的权利属于以劳动关系内部平衡为目的的劳资自治协调机制;工会的权利覆盖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全过程。
工会这种间接代表性质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的三项与工会相关的法条之中。
劳动合同法中体现的工会基本权利
劳动合同法总则中突出体现了工会代表劳动者集体劳权的三项基本权利。
一是在市场经济中实现劳动者核心利益的劳动力价格、工资等的协商契约权。
集体协商是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订立集体合同为目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的过程。
劳动合同法专门就归属于工会要约权利的集体合同作出特别规定。
二是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关键位置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参与共决权。
劳动合同法抓住了调整和平衡个别劳动关系的关键,填补了劳动法的空白和超越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会参与共决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是在劳动合同制度中通过对法律政策的参与介入实现的干预纠正权。
劳动合同关系,只是以个人契约的形式,奠定劳动者个人劳动权利的基础。
市场经济劳动关系发展的实践证明,没有工会的干预和介入,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就无法充分实现,而工会的干预和介入,是通过与政府劳动管理部门、企业代表共同形成的三方机制加以实现的。
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五项基本作用
由于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工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和实现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也就为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作用提供了依据。
工会的这些作用表现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五个方面。
一是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认定,工会发挥的是指导作用。
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以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为前提。
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之时最迫切的需要,就是对自身权益
的明确认定。
为此,劳动合同法要求“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第一章总则第六条)。
通过工会组织的帮助指导,避免劳动者个人在无法明确认定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诉求,工会发挥的是表达作用。
工会组织就是将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诉求集中概括起来,通过合法的组织渠道沟通协商,充分地表达出来,反映劳动者的意愿和呼声,尤其是在用人单位采取某些方式处理劳动关系,可能危害到劳动者利益之时。
如“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章第四十三条)
三是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实现,工会发挥的是维护作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在劳动合同法的工会条款中,处处体现了这一点。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六章第七十八条)
四是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工会发挥的是制约作用。
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供大于求,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强化管理权力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益的改革思路确立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如果不能发挥工会的制约作用,劳动关系的失衡就会更加严重。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仅凭劳动者个人的力量无法得到保障。
劳动合同法据此强化了工会通过集体合同制度发挥的制约作用。
五是对于政府部门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执法监督,工会发挥的是协助作用。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权。
但是,单靠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执法,显然无法有效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侵权行为。
因此,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覆盖面广,直接接触劳动者多的优势,加强工会的群众性执法监督,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要求。
工会在集体合同中的主导作用
劳动合同法以特别规定的方式,对工会发挥主导作用的集体合同制度作了专门的法律规定。
工会在集体合同中的主导作用表现在要约、协商、签订、履行、检查监督、纠纷处理等各个方面。
集体合同有以下特征:第一,集体合同的签约人是受委托的代表人。
第二,集体合同是最低劳动标准的合同。
第三,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承担的义务都具有法律性质,企业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
集体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经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集体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合同的主体不同;合同的内容不同;使用范围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需要实现的劳动者权利的内容往往是具体的,因此,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有关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在我国劳资矛盾更为突出,劳动关系更为不平衡,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更多的建筑业、采矿业
和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工会集体劳权的代表范围,通过行业或区域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职工授权工会与企业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一经生效,对用人单位和本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如果是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于集体合同所涉及的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权利和作用的实现条件
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作用的实现条件,既有工会自身的,也有工会外部的。
劳动合同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把我国工会推到了调整和平衡劳动关系的前沿,工会的权利和作用能否充分实现,已经成为劳动合同法能否充分贯彻落实的重要因素之一。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要承担社会责任,政府部门要承担社会责任,工会也同样要承担社会责任。
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作用,也就是它对所代表的劳动者应负的社会责任。
显然,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加重了对工会组织的责任要求。
工会如何承担对劳动者应负的维权职责,其自身的条件在于:要有广覆盖的完善的组织体系和组织机构,有敢于对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工会领导人,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维权机制,最关键的是工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必须明确,不能依附于用人单位。
只有如此,工会才能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发挥应有的作用。
同时,良好的工会外部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
这些条件包括,党和政府正确的执政理念和对工会发挥作用的支持,社会舆论的配合,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赋予工会制约平衡劳动关系更强有力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