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工会
劳动合同是哪个行政单位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是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单位的重要职责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进行监督管理。
此外,各级工会组织也承担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职责。
一、劳动合同管理的行政单位1.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我国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行政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劳动合同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2)负责劳动合同的备案、审查和登记工作;(3)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4)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 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会组织有权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主要职责包括:(1)参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2)参与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3)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4)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二、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1.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合同管理的第一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
2. 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劳动合同管理的核心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益。
高等院校民主意识发展的新阶梯——《劳动合同法》给高校工会工作带来的问题和机遇

合 同法 》 的施 行 , 体 上 并 不 改 变 他 们 “ 编 ” 否 的性 质 , 而 大 在 与 然 却 由于 具 体 劳 动 权 益 的维 护 问 题 ,把 他 们 推 进 了 工会 工 作 的 范
围之 内。《 劳动合 同法》 迫使高校管理不能继续无视他 们的合法
权 益 问 题 , 们 的 存 在 、 们 的合 法 权 益 , 为 《 动 合 同 法 》 他 他 因 劳 的
化 , 这 种 变 化 也是 由 于《 动合 同法 》 而 劳 的施 行 直 接 引 起 的 。在权 力 过 分 集 中 的 计 划 体 制 之 下 , 校 本 身 是 缺 乏 办 学 自主 权 的 , 高 学 校 要增 加人 员 . 赖 于上 级 计 划 行 政部 门给 予 计 划 编 制 指 标 。超 依 过 计 划 编 制 的 , 只 能 由学 校 自筹 经 费 、 就 自行 聘 用 , 是 高 校 内 于 部 就 产 生 了 “ 民 工 ” “ 时 工 ” “ 同工 ” 组 成 的职 工 队伍 。 农 、临 和 合 等
月 2 日十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2 次 会议 审 议 通 过 , 于 20 9 8 已 0 8年 1 月
1日施 行 。《 劳动 合 同法 》 的施 行 , 高 等 院 校 工会 构建 和谐 健 康 对
的劳动关 系 , 范和引导劳 动用工行 为 , 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 规 保 提 出 了新 要 求 、 任 务 , 高 等 院 校 工会 工 作 面 临 新 的 问题 和机 新 使
遇
1 《 动合 同法 》 予 了 高校 工 会 维 权 工作 崭新 使 命 劳 赋 本 来 ,维 护 职工 合 法 权 益 是工 会 的 基 本 职 责 , 中华 人 民共 《 和 国工 会 法 》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 等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中 和 高 表 大 会 暂行 条例 》 , 高 等 院 校 工 会 开 展 维 护 教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等 对 的 工作 都 有 过 明 确 的 规 定 。但 是 ,劳 动 合 同法 》 为 专 门规 范劳 《 作
劳动合同法30条

劳动合同法第30条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程序。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阐述。
30条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并依法采取下列程序:1.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2.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进行说明和听取意见;3.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0条正当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正当的理由。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1.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导致用人单位严重经济损失;3.被刑事处罚,影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4.患有影响工作的疾病且经过医疗期满仍无法恢复工作能力。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确保正当理由合理充分,并且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
通知应当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并说明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福利待遇和处理方式。
三十日的通知期是为了给员工留出足够的时间来寻找新工作机会,减少员工因意外失去工作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同时,通知期也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决问题的时间。
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进行说明和听取意见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当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进行说明并听取意见。
这是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保证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平和合理。
工会或者职工可以提出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改进意见或争议处理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工会或员工的意见,积极沟通,尽量达成共识。
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应该尽可能协商解决问题,避免纠纷的产生。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经过以及解决办法等。
劳动行政部门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进行审核,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出相关处理。
总结劳动合同法第30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程序。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并遵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进行说明和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程序。
《云南省劳动合同条例》

《云南省劳动合同条例》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了云南省劳动合同条例下面是《云南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云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第五条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八)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九)合同的期限;(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第七条集体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每方应当另行确定一名书记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有女职工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工会主席、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和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职工一方代表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推选产生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因故变更的应当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重新推选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方在平等协商中均可以聘请顾问第八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书面告知对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缺额的应当及时补选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表达职工的要求第九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有重大过失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第十条双方代表在平等协商过程中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第十二条企业集体合同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由企业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送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三)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审核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的意见审核不合格的将书面异议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双方应当另行协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十四条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五条集体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解除第十六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二)企业改制、破产、拍卖或者被兼并等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三)因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第十八条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续签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第四章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实施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纳入劳动执法年审的内容第二十条企业和企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的问题双方应当协商处理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第五章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第二十三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中止协商但中止协商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第二十四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第二十七条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企业或者职工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履行集体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条本条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更多相关文章推荐:1.最新版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2.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3.xx年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4.xx新修订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3)5.《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图解6.新修订《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施行7.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8.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9.xx年新《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九种劳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 一、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我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
二、九种劳动法律规定 1.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同时,国家还规定了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陪产假、病假等休息休假制度。
3.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获得的报酬。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
4. 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是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条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由于生理特点,需要特殊的劳动保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以下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56

劳动合同法56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56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六: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方面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多种多样,只要是集体合同有规定的,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就构成了对职工劳动权益的侵犯。
例如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规定,侵犯职工休息休假或者保险福利等约定权益的;违反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侵犯女职工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等权益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1993年10月30日全国总工会颁布实施的《中国工会章程》明确提出,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了工会可以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等进行监督。
三、工会在集体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从法理上讲,工会与用人单位是集体合同的法律主体(当事人)。
集体合同对企业所有劳动者(关系人)和用人单位、工会都(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由于集体合同的签订目的和双方当事人的性质不同,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职责,但其所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对企业来说,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都是它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企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对于代表全体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来说,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具有法定性,只具有道义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________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____________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浅析《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高校工会维权
20 年1 08 月实施的 劳动合 同法》是 自 《 劳动法》颁布实施 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成功率和影响力。 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
我 国的劳 动合 同制 度纳入 了依法规 范 、依 法调 整的 法制 化轨 道 ,
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 。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性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
规定 ,为劳动者依法维护 自己的劳动权益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法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换言之 ,如果 律依据。 劳动者并未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 ,但只要事实劳动关系
护学校改革 、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 有理有据地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与用人单位进行协调、调 也是广大教职工 自愿参加组 合的群众组织 ,切实维护着广大教 解、甚至对簿公堂。这将有力地改善当前高校工会特别是基层工
职 工的利 益… 。
会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问题上的尴尬局面,进一步提高高校工 ( )为高校工会在劳动关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 了良 三
问题 ,对 劳动 者的 权益 作 了较为具 体 的规 定 ,如 : 已建 立劳 动关
( 一)新、旧两法在高校中的适用范围不同。19  ̄颁布的 94 劳动法 第2 条规定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 在
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自用工之 日起一个月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 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 、 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适当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 法执行。”据此规定 , 《 劳动法 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 的解除权等等 ,而且根据 国务院规定 ,事业单位中除按照国家公 和社会团体中除了公务员和国家干部身份以外的,并且与其所在 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外, 都要实行人 员聘 用制度。全国实行聘用制的事业 单位达6 万 , 5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维权职能期努力推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
导 等 方 面提 了些 看 法和 建 议 。
关 键词 :《 动合 同法》;工 会 组织 ;维 劳
权 职 能
劳 动 合 同法 》 是 一 部 维 护 职 工 民 主 权利 和 劳 动 权 益 的 法 律 准绳 。 维 护 劳动 者 权 益 是 工 会 组 织 的 神 圣 职 责 , 劳 动 合 同 法 》 明确 规 定 了工 会 组 织 在 实施 《 劳动 合 同法 过 程 中应 有 的 法律 地 位 和 应 有 的 法 律 责任 ,为 企 业 工 会 维 护 职 工 的合 法 权 益 提 供 了广 阔 的 舞 台 。 工 会 组织 在推 动 劳 动 合 同法 》 贯 彻 落 实 中 责 任重 大 , 责无 旁 贷 ,必 须 增 强 责 任 意 识 、 大 局 意识 ,以 强 烈 的责 任 感 主 动 承 担 应尽 的职 责 ,真 正 做 到依 法 维 权 ,敢 于 维 权 ,善于 维权 ,在 推 动 贯 彻 落 实 Ⅸ 动 合 同法 中 发挥 工 会 组 劳 织 的维权 职能 。贯 彻推 动 “ 劳动 合同法 》是 工会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做 为职 工权 益 的 代 表 者 和 维 护 者 , 工 会 组 织 应 当 迅 速 抓 住 劳 动 合同 法》 实 施这 一 历 史契 机 ,乘 势而 上 ,把 工 会 组 织 维 权 职 能 真 正 落 到 实 处 。 我 认为应从四个方面抓起 : 加 强法 律 宣 传 和 指 导 ,提 高 劳 动 者 对 有 关 劳 动 合 同重 要 性 的认 识 《 动 合 同 法 是 调 整 劳 动 关 系 的 一 劳 部 重 要 法 律 ,是 工会 组 织 依 法 维 护 职 工 合 法权 益的 重要法 律依 据 。我 国 《 动法 是 劳 l 95年颁 布并 实施 的 ,而 《 动合 同法 9 劳 是2 0 0 元 月 1 1起实 施的 ,这部法 律是 8年 3 在 《 动 法 》基 础上 完 善 细 化 劳 动 合 同 制 劳 度 ,突 出 保 护 劳 动者 合法 权 益 ,有 助 干 劳 动 关 系 双 方平 衡 ,是 劳 动 者 保 护 自 己合 法 权 益 最 强 大 最 有 力 的 武 器 。 但 是 从 现 实 情 况 来看 ,有 的 企 业 并没 有 有 效 遵 守 8 小 时 工 作 日、每 周加 班 时 间的 限 制 和 加 班 工 资 的 支 付 等有 关 劳 动 权 利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也 鲜 有 过 劳 动 者 为 此 将 用 人 单 位 告 上 法 庭 ,职 工 不 懂 法 不 用 法 的 现 象 非 常 严 重 , 甚 至 有 的职 工不 知 道 Ⅸ 动 合 同 法 是 个 劳 什 么 文件 , 更谈 不 上 了解 掌 握 《 动 合 同 劳 法 规 定 的 劳 动 者 的 权 力 和 义 务 。 学 习 贯彻 Ⅸ 劳动 合 同法 》 ,要 从全 面落 实 科学 发 展 观 和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高 度 ,来 充分 认识 贯 彻实 施 Ⅸ 劳动 合 同法 的 重要 性 和 紧 迫 性 。 工 会 组 织 要 大张 旗 鼓 地 宣传 劳动 合 同法 》 ,通 过知 识 竞赛 、咨 询 服务 、讲 座 等 方 式 ,重 点 宣 传 劳 动 者 关 注 的热 点 难 点 问 题 ,增 强 宣 传 的 针 对 性和
工会法规大全(汇编)
工会法规大全(汇编)
引言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全面的工会法规概述,涵盖了相关的国家
法律和政策文件。
以下是对主要法规的简要介绍。
1. 工会组织法
工会组织法是一个基本的法规,它确立了工会的组织和活动的
原则和规则,以保护工人的权益。
该法规包括工会的成立程序、组
织结构、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等内容。
2.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核心法规之一。
它规定了
雇佣关系的建立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以及雇
主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3. 劳动争议解决法
劳动争议解决法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一种公正和有效解决劳动争
议的机制。
它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条件,包括调解、仲裁
和诉讼等方式。
4. 职工教育法
职工教育法旨在提高职工的素质和技能,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的需要。
该法规规定了职工教育的组织和实施方式,包括培训计划、教育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等。
5. 工会经费法
工会经费法规定了工会的经费来源和使用方式,以保证工会的
正常运转和活动开展。
它规定了工会会费的征收和使用程序,以及
工会经费的监督管理等。
结论
本文档提供了工会法规的简要概述,主要包括工会组织法、劳
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解决法、职工教育法和工会经费法等内容。
工
会法规的遵守对于保护工人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和谐关系至关重要。
> 注意:本文档中提到的法规内容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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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工会 篇一: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作用 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作用刍论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实施,对工会在进一步理顺企业与职工关系,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工会在处理劳动关系时一定要找准切入点,以基本职责为基准,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思路,履行各项职能,使企业的改革力度、发展速度与职工的承受程度相统一。 一、劳动合同法中,工会权利的性质及其特征 工会权利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由劳动者个人作为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作为法人来确立和实现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是要明确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维护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和利益的平衡。 工会权利的基本特征:工会的权利来自劳动者一方的授权;工会的权利与劳动者的利益相关;工会的权利属于以劳动关系内部平衡为目的的劳资自治协调机制;工会的权利覆盖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全过程。 二、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基本作用 由于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工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和实现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也就为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作用提供了依据。这些作用表现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五个方面。 1.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认定,工会发挥的是指导作用。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以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为前提。通过工会的帮助指导,避免劳动者个人在无法明确认定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2.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诉求,工会发挥的是表达作用。工会组织就是将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诉求集中概括起来,通过合法的组织渠道沟通协商,反映劳动者的意愿和呼声,尤其是在用人单位采取某些方式处理劳动关系,可能危害到劳动者利益之时。 3.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实现,工会发挥的是维护作用。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4.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工会发挥的是制约作用。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仅凭劳动者个人的力量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法据此强化了工会通过集体合同制度发挥的制约作用。 5.对于政府部门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执法监督,工会发挥的是协助作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权。但是,单靠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执法,显然无法有效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侵权行为。因此,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覆盖面广,直接接触劳动者多的优势,加强工会的群众性执法监督,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要求。 三、工会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主要职责 1.提高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法律意识。要处理好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一定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自觉执行和广大职工 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及心理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大家的法律和维权意识。 2.加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制度建设。1)进一步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由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使签订的劳动合同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平等,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3.完善健全三大工作体系 1)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商调解体系。工会要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同时进一步加大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考核力度,切实保证合同的履约兑现。 2)建立完善民主监督体系,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工会要组织职工进行群众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职代会的有关决议事项、集体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工会还要积极主动地争取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保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的完善和提高。此外工会还应积极推行厂务公开制度,使职工知厂情议厂政,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3)建立完善职工利益保障体系,努力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企业要想协调好劳动关系,必须逐步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生活福利待遇等职工利益保障体系。对离退休、患病、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公司要予以帮助。 综上所述,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权利和作用的实现,既要靠工会自身,也要靠工会外部的环境。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作用,也是它对所代表的劳动者应负的社会责任。工会承担对劳动者应负的维权职责,其自身的条件在于:要有广为覆盖的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机构,有敢为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工会领导人,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维权机制,最关键的是工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必须明确,不能依附于用人单位。只有如此,工会才能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良好的工会外部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条件包括,党和政府正确的执政理念和对工会发挥作用的支持,社会舆论的配合,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赋予工会制约平衡劳动关系更为有力的手段。 篇二:论文《劳动合同法》中工会的权利和作用分析 《劳动合同法》中工会的权利和作用分析 摘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基本职权,也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工会的职权体系是有效防范和化解劳资双方矛盾的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我国新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的权利可以概括为3个方面的内容,即协商契约权、参与共决权、干预纠正权,作用5个方面即权益认定、利益诉求、利益实现、强势地位、执法监督。工会的这一职权体系是一个整体,但这些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尤其是关于签约权、监督权和起诉权的规定均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分析工会在实施《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作用及其实现条件及工会权利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工会;工会权利;工会作用;用人单位 引言: XX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生效。在劳动法的框架之下,工会的权利和作用被明确和突出了出来,工会在发挥自己的职能的时候有了法律保障和法律依据。在《劳动合同法》当中,“工会”二字被提及了二十一次,由此劳动合同法对工会的重视可见一斑。在现实生活当中,随让工会的权利使用和作用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是《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工会权利使用和作用发挥的机制,不仅是工会在日常的工作当中找到了法律依据,也使工人的维权问题在工会的支持会得到一个圆满的解决。 本文针对工会在实施《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作用及其在实现工会权利规定中的存在的问题作如下分析: 1 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权利的性质特征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由劳动者个人作为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作为法人之间确立和实现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有四个基本特征:工会的权利来自于劳动 者一方的授权;工会的权利与劳动者的利益相关;工会的权利属于以劳动关系内部平衡为目的的劳资自治协调机制;工会的权利覆盖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全过程。工会这种间接代表性质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的三项与工会相关的法条之中。 2 劳动合同法中体现的工会基本权利 劳动合同法总则中突出体现了工会代表劳动者集体劳权的三项基本权利。 一是在市场经济中实现劳动者核心利益的劳动力价格、工资等的协商契约权。《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由于规章制度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必须依据规章制度办事,每个员工也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因此,规章制度本身是否合法,是否能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十分重要的问题。赋予工会在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规章制度中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的职权,不仅有利于保证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使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的日常经营管理,而且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赋予工会以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协商权同样也具有以上意义。 二是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关键位置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参与共决权。劳动合同法抓住了调整和平衡个别劳动关系的关键,填补了劳动法的空白和超越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会参与共决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国家法律、经济形势和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是发展变化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实施也应该与时俱进,否则就不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职工个人要求修改往往收效甚微,工会作为一个职工的群众性组织和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策的参与制定者,提出修改要求是非常合适的,效果也会较好。 三是在劳动合同制度中通过对法律政策的参与介入实现的干预纠正权。《劳动合同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所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为了协调劳动关系,必须建立健全“三方机制”。这个“三方”,指的是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在这个“三方机制”中,工会不但有权与企业方面进行协商,而且有权与政府进行协商,以保证三方有一个畅通的沟通渠道。 3《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会权利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工会的签约权受到一些不必要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53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这一规定隐含的对工会签约权的限制是不必要的。一方面,把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限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签订没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