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1.19
•【字号】鲁财税〔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残联、省税务局:近期,《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以下简称《公告》)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费额的计算办法继续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
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执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告》等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或拒绝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降费政策落地生效,切实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月19日。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04•【字号】济政办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4日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和《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3〕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口,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三条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优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待遇:(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实物配租。
(二)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优先发放租赁补贴;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租金减免。
(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济政办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1日济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依照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卫生健康、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
补贴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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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分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分局:
为更好地保障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2号)精神,决定按照残疾等级分级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其他等级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
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其他等级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
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内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以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及政策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2月6日
——结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鲁政字〔2019〕12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五、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征管规范。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确保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落到实处。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7月2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鲁政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1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8日山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为做好全省“十四五”时期残疾预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5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字〔2021〕15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将残疾预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服务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大局。
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系统推进的工作原则,推动形成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三级防控体系,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有效控制和减少残疾发生、发展。
到2025年年底,全省残疾预防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公众残疾预防素养显著提高,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各项任务全面落实,主要指标位于全国前列,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更多保障。
二、主要行动(一)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济宁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的通知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济宁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济政办字〔2014〕159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济宁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学校:市教育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济宁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0日济宁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市教育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国办发〔2014〕1号)和省政府《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鲁政办发〔2014〕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完善民生十大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全面提升特殊教育办学水平,提高特殊教育普及率和残疾人受教育年限,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幸福人生,办好人民满意的特殊教育。
(二)总体目标。
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上门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
经过3年努力,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构建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康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
山东济宁:残疾人基本康复纳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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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日, 吉林省长春市 人力资源 和社 会保 障局 下发 了《 春市 平 衡 的 原 则 , 独 列账 , 一 管理 。 定 点 医 疗 管理 上 , 区 门诊 统 长 单 统 在 社 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社 区门诊统筹办法》 。从 4月 1日起 , 将在 筹定点医疗机构 以社区卫生服务站( 中心 ) 等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为 城 区和 开发 区启动社 区门诊统 筹试点 ,0 21 1年扩大到县 ( ) , 主 。 市 区 覆盖所 有参保居民。 费 用 结算 试 点原 则 参保居民在社区定点医疗 机构须持医疗保险 卡就 医购 药 , 发 开展社 区门诊统筹立足基 本保障 , 从低水平起步 , 逐步 减轻 生 的医疗费用属于 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的,由长春市医疗保 险管理 参保居 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 建立社区门诊统筹基金 , 逐步提高基 中心与门诊统 筹定点 医疗机构结 算; 属于个人 负担部分 , 由本人和 金保障能力 ; 主要依 托社 区卫生服务站( 中心 ) 等基层 医疗卫生机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
的残 疾 人 、 收 入 家 庭残 疾 儿 童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 人 缴 费 残疾人惠 民医疗服务 , 低 个 普及康复知识 。
的部分将由残疾人户 口所在地县 ( 区 ) 市、 政府全额1 0元。成年居民医疗费用在 10元以 治疗 的参 保 人 员 应 自觉 遵 守 门诊 统 筹 治 疗 的 有 关规 定 .不 得 将 医 0 0 上 5 0元以下( 5 0元 ) 0 含 0 的部分 , 补偿 比例为 3 %; 0 中小学生、 少 保卡转借他人享受门诊统 筹待遇。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 中心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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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10〕9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 1 - 济宁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可享受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负责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在校贫困残疾学生的生活- 2 - 费给予补助。
普通高级中学、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对残疾学生在录取条件上要给予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听力残疾学生可免试外语听力,并以不低于当年考生或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外语听力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
对残疾学生就读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中专(技工学校)的,分别给予6000元、4000元、2000元学费补助;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取得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学费补助。
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中专(技工学校)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学费补助;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取得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的,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的学费补助。
其所需经费,由市及县(市、区)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对考入高中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当免收学费、住宿费。
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第六条 贫困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
第七条 将0—6岁脑瘫、孤独症、智力、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畸残矫治手术等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范围,将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纳入城镇居民基- 3 - 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降低起报标准,提高报销比例。
将重性精神疾病病人长期服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特殊病种报销补偿范围;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全部实施康复救助,提高救助标准,逐步将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列入大病救助范围。
第八条 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贫困残疾人在市残联指定的专业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医疗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发生的基本康复医疗费用给予补助:贫困家庭0—6岁残疾儿童康复医疗训练费用在《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免费康复训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09〕20号)规定的康复训练费用标准内,按照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费用实行全额补助,以后年度视情况适时调整,为听力残疾儿童购买助听器给予不超过2400元补助;其他家庭的残疾人康复医疗训练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购买轮椅、三轮车、拐杖、助行器、盲杖、助听器等必需的辅助器具,按照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残疾人就医应当免收门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病房空调费、暖气费;各项治疗、常规检查及普通床位等费用给予30%的减免。
- 4 - 第十条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缴工商注册登记费,并在政府规划建设的城市便民服务网点的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行医,免收各项管理费。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利用停车场、报刊亭、公厕、卫生清洁、环境绿化等公益性岗位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
有保健、医疗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
第十二条 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应当专门设立残疾人就业窗口,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等服务。
免收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
第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参加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他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费给予不少于30%的优惠。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参加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在残联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可以凭残疾人证、技能鉴定证书和正规发票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领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市直单位的残疾职工及职工的残疾子女到市残联申请领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次补贴培训费不超过2000元,每个残疾人最多可以享受两次。
- 5 -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公务员、招聘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能胜任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企业在招聘、录用人员时要优先安排本单位职工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或残疾职工的子女就业,并为其安排适应的岗位。
其他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十五条 破产、改制、兼并或者撤销的企业,应当优先清偿所欠残疾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农业、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示范基地建设等扶贫开发项目时,应重点向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倾斜。
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残疾人,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残疾人致富项目,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帮助。
农村残疾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
第十七条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无自理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实施分类施保。
第十八条 城乡低保残疾人、农村“五保”残疾人、持《破产企业困难职工救助卡》残疾职工家庭使用自来水,其水费按当地价格的四分之一收取。
对家庭成员中有2人(包括2人)以上是残疾人且一人是盲人或聋人的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电视收视费。
免收残疾人家庭生活垃圾处理费。
- 6 - 第十九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对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残疾人家庭安装固定电话、宽带上网,免收固定电话月租费和宽带上网初装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对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残疾人家庭安装固定电话、宽带上网,免收新安装固定电话和宽带上网工料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对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新装宽带上网,赠送一个月的宽带使用费。
对听力残疾人减半收取手机短信费。
第二十条 对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属于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家庭,可给予实物配租,其他情况的残疾人家庭主要通过租赁补贴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
符合当地城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残疾人(主要是下肢残、双目失明)家庭,在楼层选择上给予照顾。
各级政府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统一规划,纳入统一的筹资渠道。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为残疾人的,拆迁时具备就地安置条件的,实行就地安置,并在安置楼层上给予照顾。
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提高30%执行。
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在办理房屋(住宅)登记时,登记费减半- 7 - 收取。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优先安排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到敬老院或社会福利院实施集中供养。
老年残疾人符合条件申请“五保”的,按规定落实“五保”待遇。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及时救助。
第二十三条 盲人、下肢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电)车、轮渡等市内交通工具。
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的候机(车、船)室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车(船)上标明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座席。
残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机(车、船),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四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免费办理贫困残疾人的公证事项。
贫困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依法减免诉讼费用。
受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到有关单位查找证据的,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提供方便,并免收一切费用;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8 - 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的,依法减免鉴定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对于不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广播电台要开播残疾人事业专题节目,主要电视频道要开办手语新闻节目。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翻译,书面语交流和盲文等无障碍服务项目。
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
推广政府网站无障碍设计。
逐步开辟无障碍公交线路和设立无障碍站牌、残疾人专用车泊位等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宫)和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除外)。
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并准予残疾人乘坐的专用车辆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