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修订)
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5.30【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5月30日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2003年5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及居住、游览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天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立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负责统一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实施。
建设、林业、文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
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设有管理机构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麦积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侵占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保护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有显著成绩或者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和管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麦积山石窟保护规划》、《麦积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和《小陇山天然林保护工程规划》。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订)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订)【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8【实施日期】2018.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28日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县城,包括县政府所在镇和已经与该镇建设发展关系密切的镇、乡和村庄。
本条例所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城市、县城、镇的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热、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和交通枢纽、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和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甘政发[1988]57号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甘政发[1988]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c196a2b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81.png)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8年4月21日甘政发〔1988〕57号)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名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具体指:(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原、戈壁、沙漠及地形区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地、市、州、县(市辖区、地辖市)、乡镇及县辖区、街道办事处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自然镇、片村、临时居民点(牧点)和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片区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所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设施、企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第三条全省地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地(市、州)、县(市、区)地名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管理本辖区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制定工作计划,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三)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
(五)管理地名档案,定期更新地名资料,开展地名咨询。
(六)编篡出版地名书刊,组织地名学研究。
(七)逐级报告地名工作。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从我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严格遵循《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条例》第六条第七款所称其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省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地、市、州以上的山、河、湖(包括戈壁、沙漠、草原、滩)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涉及的地区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联合或分别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天水卦台山始祖文化旅游景区总体规划

天水(卦台山)始祖文化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学院:西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班级:10级国际文化交流(旅游文化方向)1班姓名:文国繁指导老师:高亚芳前言我省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获国务院批复后,构建起整体推进文化大省建设的战略平台,对保护利用省内现有的文化资源,为探索经济欠发达但文化资源富集地区实现科学发展、转型跨越提供示范,具有重大的意义。
按照国家关于甘肃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建设文化大省的总要求,打破现有行政界限,统筹全省文化资源和各类生产要素,以文化建设为主题,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为主线,建设我省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围绕“一带”,建设“三区”,打造“十三板块”(简称“1313工程”)的工作布局。
为全面推动甘肃省“华夏文明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促进甘肃“转型升级、富民兴陇”战略的实施。
按照国家促进文化产业大繁荣、大发展的思路,在现有工作布局的基础上,创建始祖文化产业园。
根据省上已有的工作布局,其中“三区”之一就是以始祖文化为核心的陇南文化历史区,而而天水是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人文始祖伏羲及女娲均出生于天水,故而天水有“羲皇故里”之称,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积淀十分深厚,伏羲在此开创了中华文明之先河。
所以始祖文化最浓厚的地区自然是天水,综合分析天水市各个文化遗产地、及旅游资源,天水市三阳川境内的卦台山是最能代表始祖文化的传承基地,因此也就成了始祖文化产业园建设的最佳选址地。
因此,为了积极响应我省建设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的伟大任务,推动天水市经济发展,卦台山景区的重新规划亟待进行。
我们将通过建设始祖文化产业园来努力做到省上提出的:将通过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把华夏文明的保护、传承、展示、创新、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使之与时代精神相融合,与甘肃转型跨越发展相融合,与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相融合。
并进一步加快甘肃文化走出去战略,扩大甘肃文化的国家影响力和国际传播力。
甘肃省旅游条例(2021年)

甘肃省旅游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甘肃省旅游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旅游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旅游条例(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第三章促进与发展第四章经营与服务第五章旅游者权利与义务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旅游安全及相关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旅游活动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发展旅游新业态和全域旅游,促进区域合作,放大旅游业综合效应,推动旅游强省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行业指导、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行治理,合理开创应用和爱护旅行资本,促进旅行业成长,规范旅行市场秩序,爱护旅行经营者和旅行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度有关司法、律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行开创扶植、从事旅行经营、旅行治理及旅行活动的单位和小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业,是指应用旅行资本和举措措施,为旅行者供给游玩、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办事的家当。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应当把旅行业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加大年夜投入,加快旅行差不多举措措施扶植,改良旅行情形,鼓舞和搀扶旅行业成长,把旅行业培养成为甘肃经济的一项重要家当。
成长旅行业保持多种经济成分合营成长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依法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舞国表里的组织和小我多渠道、多情势投资开创旅行资本,扶植旅行举措措施,介入各类旅行经营活动。
司法、律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人平易近当局旅行行政主管部分,同一负责全省旅行业的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旅行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业的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的筹划、扶植、交通、文物、林业、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分应依法实施各自职责,协同旅行行政主管部分做好旅行业的开创和治理工作。
第二章旅行资本开创与爱护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旅行资本,是指可认为成长旅行业开创应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景不雅、人文景不雅和平易近俗风情。
旅行资本的开创,保持应用与爱护相结合,实施可连续成长的原则。
积极成长具有处所特点和平易近族特点的旅行项目及旅行商品。
第七条省人平易近当局在对全省旅行资本进行普查的差不多上,研究制订全省旅行业成长总体筹划,省旅行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依照全省旅行业总体成长筹划,在对本辖区旅行资本普查评估的差不多上,制订本辖区的旅行业成长筹划,同级旅行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组织实施。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于1999年9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部门;林业、农业、水利、文化、建设、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分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三)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四)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六)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管理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三)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保护管理人员;(四)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五)监督、检查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七)依法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18修正)

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18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18修正)(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崀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崀山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崀山风景名胜区由新宁县境内的八角寨、天生桥、扶夷江、天一巷、辣椒峰、紫霞峒等景区组成,具体范围和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凡与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崀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符合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省、邵阳市及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崀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崀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土、林业、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帮助崀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的村、组和村民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和旅游服务业。
第七条在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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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修订)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7.28
【实施日期】201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28日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宗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文物、林业、水利、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
(三)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范设立风景名胜区标志、安全警示等标牌;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预防机制,负责风景名胜区游览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和服务业管理等工作;
(六)做好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及时发布风景名胜区天气、能见度以及游客流量控制等与旅游相关的信息;
(七)按照规划组织和扶助风景名胜区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和服务事业,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制止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已经设立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其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依照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给予扶持。
第九条鼓励社会各界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参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标志并按批准的范围设立界桩,标明区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和标徽图案,按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内容和图案设置。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和标徽图案,按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内容和图案设置。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规划期届满前二年,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修订规划的决定。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第十二条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风景名胜区内的乡镇、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