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基本类型信用证与融资风险分析
简析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简析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学院:班级:姓名:学号:信用证(简称L/P)包括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前者如旅行信用证,是指规定受益人仅凭汇票或收据就可以获得付款的信用证;后者是指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供一定的货运单据才能获得付款的信用证。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多指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或信用证是银行代买方(申请人)或银行自身开立的,保证对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汇票或单据金额付款的承诺。
信用证实际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对出口商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交来符合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它具有三个基本性质,即:信用证是由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信用证是自足文件;信用证是凭单付款的文件。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当事人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和通知行,其他当事人还有议付行、偿付行、保兑行、代付行,统称为指定银行,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指定的有关银行。
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是商业银行一项影响影响较大、利润丰厚、风险较小、周转期短的融资业务,银行只在客户最高风险限额内向客户提供信用。
信用证项下的授信一般有:进口开证额度、出口押汇额度、打包放款额度等。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在托收方式的基础上,演变出来的一种比较完善的例会形式。
它把托收方式由进口商履行跟单汇票的付款责任,转由银行履行,这对出口商来说,如期如数收回货款有了更大的保障;而对进口商来说,只有当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时他才付款赎单,所以他可以利用信用证条款来对出口商提供的货物的品质、数量进行控制。
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能保证进出口双方的货款或单据不致落空,同时是双方在资金融通上得到便利,所以一般说来它比汇款、托收结算方式更易为进出口双方所接受。
但是它对进出口双方以及银行方仍然有风险。
为此,我们分别加以分析并防范。
1.来自进口商的风险①进口商不开证。
在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的情况下,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
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一、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
《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
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的依据。
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证,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
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认真履行了合同,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
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
《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
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
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
信用证进口融资的几种风险分析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同时也是进出口商最常用的贸易融资工具。
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付款的书面承诺,由于其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同单纯以商业信用为保障的汇付、托收等结算方式相比,信用证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给买卖双方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保障,同时也使得使用信用证进行融资的可能性大大增强。
由于贸易融资业务本身具有周转速度快、收益较高、风险较小并且容易控制的特点,商业银行也非常乐意为客户提供该项服务,尤其是利用信用证进行的贸易融资业务更加受到各方欢迎。
但是,从资金提供者的角度分析,信用证融资中存在很多风险点,尤其是在进口信用证融资中,由于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绝大多数情况下,开证行同时也是提供融资方,因此面临着很大的风险。
本文选择了进口信用证融资中出现的几种问题进行分析,这些问题或者由于比较隐蔽,或者由于从业人员经验不足,可能被隐瞒或者被忽视,从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
进口信用证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开证额度、承兑信用、进口押汇、提货担保。
在常规银行业务中,对于这些融资业务中的风险点都有一定程度的把握,也都设计了相关的制度安排,尤其是对开立信用证的环节,各家商业银行都很重视,大都有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机制,如客户资信调查、开证保证金及担保落实、贷款审批流程等等。
但是,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合谋诈骗和套取银行信用的手段也相应的推陈出新,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进出口业务中,申请人通过缴存部分保证金、其余使用授信的方式开立大额远期信用证,出口方则装运缺斤少两价值低廉的货物,甚至提交伪造单据,骗取开证行承兑,然后受益人凭开证行的承兑在国外议付行进行贴现,并将贴现款通过非法渠道流入国内供进口方使用,这样进出口双方通过合谋,利用开证行的承兑获得了资金融通。
20世纪90年代,由于我国银根紧张,贷款相对困难,采用这种方法融资的案例不在少数,如牟其中案、李钢鸣案,其中牟其中案涉案金额超过3500万美元,李钢鸣案涉案金额4300亿美元。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1. 信用证是什么?信用证,听起来挺高大上的,其实就是一种支付工具,常用于国际贸易。
简单来说,信用证是银行给买卖双方的一个保证:买家通过银行向卖家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卖家只要按照约定交货,银行就会付款。
这就像是在打麻将时,有人给你撑腰,你敢放开手脚,哈哈!但,虽然听起来很不错,可这背后却藏着不少风险。
2. 信用证的风险2.1 风险一:买家违约首先,买家的违约是个大问题。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做了货,结果买家一声不吭,直接跑路了,简直让人心痛不已。
这种情况虽然银行会介入,但你心里的那份失落和焦虑可不是金钱能弥补的。
毕竟,信任建立得不易,轻轻松松就给推翻了,真是让人心累。
2.2 风险二:卖家不按约然后就是卖家不按约。
这情况同样让人抓狂。
你准备了货物,结果卖家一忙,搞错了规格、数量,甚至干脆给你送了个空箱子。
那时候你就像是掉进了一个黑洞,想要追究责任却发现自己根本无从下手。
哎,这就是为什么大家在做生意时,要认真审核每一个细节,不然可就得为一时的疏忽付出惨痛的代价。
2.3 风险三:银行信用风险还有一种风险,就是银行的信用风险。
虽然大多数银行都还算靠谱,但总有些小银行可能会出现问题。
万一哪天银行跑路了,你的货和钱就成了泡影,想想就让人毛骨悚然。
所以啊,在选择银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别选了个“小霸王”给自己添麻烦。
3. 如何防范这些风险?3.1 签订合同防范这些风险,首先得从签订合同开始。
在合同中,要把所有细节都写得清清楚楚,不留死角。
这就像买房子时,房产证上得有你名字,买卖合同上同样得清楚明确,谁的责任、义务,一目了然。
这样一来,如果出问题,至少能有个底儿,心里也踏实。
3.2 选择可信赖的伙伴再者,选择合作伙伴时可得谨慎点。
就像交朋友一样,别光看表面,得多花点时间了解对方。
可以通过多方渠道查查对方的背景,听听圈子里的人怎么说。
交朋友讲究的是“以诚相待”,做生意更是如此,大家都有了信任,合作才会顺利,生意也能做得风生水起。
信用证融资的主要方式和风险表示形式

信用证融资的主要方式和风险表示形式以信用证融资的主要方式和风险表示形式为标题,本文将详细介绍信用证融资的主要方式和风险形式。
一、信用证融资的主要方式1. 进口信用证融资:进口商与银行签订信用证,银行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出口商凭信用证向银行融资。
进口商通过信用证融资,可以解决货款支付压力,提高采购能力。
2. 出口信用证融资:出口商与银行签订信用证,银行向进口商开立信用证,进口商凭信用证支付货款给出口商。
出口商通过信用证融资,可以提前收到货款,减少贸易风险。
3. 转口信用证融资:中间商作为转口方,利用信用证的转口条款,从一个国家购买商品,再转手到另一个国家销售,通过信用证融资实现利润的变现。
4. 国内信用证融资:国内贸易中,买方与卖方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卖方凭信用证向银行融资,买方通过信用证融资,可以分期支付货款,减轻资金压力。
二、信用证融资的风险表示形式1. 信用风险:信用证融资涉及多方合作,其中一方未能履约或违约,可能导致其他相关方的信用风险。
例如,买方或卖方无法按时支付款项或交货,导致信用证无法兑现。
2. 交付风险:信用证融资中,货物的交付与付款是同时进行的,如果货物无法按时或完整交付,可能导致信用证无法兑现。
例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丢失,无法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
3. 汇率风险:信用证融资涉及跨境贸易,涉及不同国家的货币,汇率波动可能对融资方造成影响。
例如,当货币贬值时,融资方可能需要支付更多本币来偿还贷款。
4. 利率风险:信用证融资涉及到利率,如果利率上升,融资方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利息费用,增加融资成本。
5. 不可抗力风险:信用证融资中,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可能导致交付延迟或无法履约。
这种风险通常无法预测和控制,对信用证融资方造成较大影响。
信用证融资的主要方式包括进口信用证融资、出口信用证融资、转口信用证融资和国内信用证融资。
而风险表示形式主要有信用风险、交付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分解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摘要:信用证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结算方式,因其操作简便、风险相对较小的特点,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
然而,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纯粹的单据交易"方式,使其在实际应用中经常为不法者所利用,从而使其对各当事人充满了变数,给贸易双方及银行带来了很大风险,其中附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日益成为国际贸易运作实务中最为普遍的做法。
本文从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这三者的角度分别列出了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如何解决的一系列措施。
关键词:L/C 风险防范结算单据Abstract:As a dominant way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ards are easy to deal with and have comparatively fewer risks, and are global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 settlement. However, advantage is often taken of "only receipt transaction "by lawbreakers in the practice, which brings potential problems and often causes more serious risks to the trade parties; therefore credit cards with additional soft conditions become popular in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This article introduce some possible risks from the aspects of seller,buyer and bank.Then it states the ways to solve.Keywords: L/C risk prevenion settlement documents一、信用证结算方式流程概述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在托收方式的基础上演变出来的一种比较完善的逆汇形式。
商业银行信用证融资的风险与防范分析

商业银行信用证融资的风险与防范分析【摘要】融资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包括融资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银行的信用风险及国家风险。
融资银行的信用风险还包括交易对手银行的信用风险。
本文主要探讨改如何防范这些风险。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证融资风险一、信用证融资业务中的风险(一)信用风险融资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包括融资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银行的信用风险及国家风险。
融资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
信用证方式下的进口融资中,开证行在面临以下情况时可能因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遭受垫款风险:进口商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或没有足够的财力进行支付造成出口商的贷款不能收回;进口商因为市场风险而借故毁约、拒付。
如果银行开出提货担保,银行将面临以下风险:进口商提货后,发现货物短装或其他质量问题,担心日后销路问题,虽然承诺放弃拒付,却不按时付款或承兑赎单,导致银行被迫垫款。
此外,还可能存在进出口商合谋诈骗银行资金的风险。
信用证方式下的出口融资中,出口商办理信用证押汇后,进口商若未能履行付款或迟付货款,虽然融资银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但因为现实中种种原因而不能收回垫款本息而遭受信用风险。
融资银行的信用风险还包括交易对手银行的信用风险。
理论上来说,信用证实际上单据交易。
但在实务中,承担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在利益的驱使下,往往在未收足保证金的情况下,协助开证申请人利用信用证中的“陷阱”条款或者想尽方法寻找单据中的不符点,以此作为付款的依据。
因此融资行以及受益人也不能对开证行的信用风险掉以轻心。
若开证行经营情况不良或濒临破产,那么融资银行将面临更大的损失。
(二)操作风险“操作风险”被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定义为“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因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源于银行内部控制不严以及管理机制失效而造成银行利益受损。
操作风险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以人为基础的管理风险,而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则是在操作风险产生的层面上导致的结果。
四种基本类型信用证与融资风险分析

四种基本类型信⽤证与融资风险分析 信⽤证的种类很多,从不同的⾓度分类有不同的信⽤证类型,⽽最基础的分类是依据UCP500第10条的规定,划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四种基本类型,它明确了信⽤证的性质和使⽤⽅式。
银⾏在办理证下融资时,如果对⾃⼰在这四种类型信⽤证项下的责任与权利不够明晰,则会存在很⼤的风险隐患。
《信⽤证付款⽅式与收汇安全》⼀⽂,侧重于从受益⼈⾓度分析这四种类型的信⽤证的利弊,笔者在此侧重于从融资银⾏的⾓度,分析其对银⾏融资风险的影响,引发业内⼈⼠对这四种类型信⽤证的多维思考和认识。
即期付款信⽤证在L/C中的表述为:AVAILABLE WITH......BY PAYMENT,如为SWIFT开⽴的信⽤证,则在第41场明确,指开证⾏或证下指定银⾏收到相符的单据后,于7个⼯作⽇内付款的信⽤证。
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 BY PAYMENT就是开证⾏付款信⽤证,AVAILABLE WITH XXX BANK(开证⾏⾃⾝以外的银⾏),就是被指定⾏付款的信⽤证。
不管是开证⾏还是其他的被指定银⾏,其付款都是终局性的,没有追索权。
这种信⽤证⼤多不要汇票,常被欧洲⼤陆国家使⽤。
延期付款信⽤证在L/C中的表述为:AVAILABLE WITH......BY DEFERRED PAYMENT,也⼀样分为开证⾏或被指定银⾏延期付款两种情况,指其收到相符单据后,于将来的某个时间(到期⽇)付款。
延期付款信⽤证源于欧洲⼤陆,证下不带汇票,是为了避免政府征收汇票印花税。
其期限有见单后若⼲天,这种情况下,虽然不带远期汇票,没有承兑这⼀环节,开证⾏/指定⾏仍须在收到相符的单据后7个⼯作⽇确认到期⽇(CONFIRM THE MATURITY DATE);⽽常见的则是板期延期付款证,如提单⽇后若⼲天,这种情况下因到期⽇已既定,开证⾏/指定⾏只须在到期⽇履⾏付款责任即可,⽆须另⾏通知到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种基本类型信用证与融资风险分析
四种基本类型信用证与融资风险分析
信用证的种类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分类有不同的信用证类型,而最基础的分类是依据UCP500第10条的规定,划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四种基本类型,它明确了信用证的性质和使用方式。
银行在办理证下融资时,如果对自己在这四种类型信用证项下的责任与权利不够明晰,则会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信用证付款方式与收汇安全》一文,侧重于从受益人角度分析这四种类型的信用证的利弊,笔者在此侧重于从融资银行的角度,分析其对银行融资风险的影响,引发业内人士对这四种类型信用证的多维思考和认识。
即期付款信用证在L/C中的表述为:AVAILABLEWITH......BYPAYMENT,如为SWIFT开立的信用证,则在第41场明确,指开证行或证下指定银行收到相符的单据后,于7个工作日内付款的信用证。
AVAILABLEWITHISSUINGBANKBYPAYMENT就是开证行付款信用证,AVAILABLEWITHXXXBANK(开证行自身以外的银行),就是被指定行付款的信用证。
不管是开证行还是其他的被指定银行,其付款都是终局性的,没有追索权。
这种信用证大多不要汇票,常被欧洲大陆国家使用。
延期付款信用证在L/C中的表述为:AVAILABLEWITH......BYDEFERREDPAYMENT,也一样分为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两种情况,指其收到相符单据后,于将来的某个时间(到期日)付款。
延期付款信用证源于欧洲大陆,证下不带汇票,是为了避免政府征收汇票印花税。
其期限有见单后若干天,这种情况下,虽然不带远期汇票,没有承兑这一环节,开证行/指定行仍须在收到相符的单据后7个工作日确认到期日(CONFIRMTHEMATURITYDATE);而常见的则是板期延期付款证,如提单日后若干天,这种情况下因到期日已既定,开证行/指定行只须在到期日履行付款责任即可,无须另行通知到期日。
承兑信用证在L/C的表述为:AVAILABLEWITH......BYACCEPTANCE,也就是带有汇票的远期付款信用证,它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一样,银行都是在将来的某个时间付款,但由于它带有远期汇票,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需有承兑的行为。
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其他被指定银行。
一旦银行承兑,就必须在到期日付款。
议付信用证在L/C中的表述为AVAILABLEWITH......BYNEGOTIATION,指开证行在证中指定一家或授权任何银行买入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再由开证行对其偿付的信用证。
指定某个银行议付,则是限制议付信用证;授权任何银行议付,
就是自由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也一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可带汇票或不带汇票。
需要注意的是,远期议付信用证的“远期”,是针对开证行偿付议付行的时间而言的,作为议付行,其议付行为并不受期限的限制,可以在收到相符单据之后办理。
总之,信用证都必须明确以上四个类型中的某一种,而且都有可能存在被指定银行的情况。
但是,对被指定银行而言,授权其证下付款、承兑、议付的指定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
正如511出版物所述:一个通知行同时又是被指定行,当它在通知时并未明确说明自己承担付款、或承兑、或议付的责任,则不能认为他承担了这些责任。
而被指定银行履行指定与否直接影响到了该证对受益人的利弊,这点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与收汇安全》一文中有较详细的论述。
对被指定银行而言,如其决定履行指定,那么即期付款与即期议付相比,后者要比前者有利。
因为其支付是一种垫付,在开证行拒付时可以向受益人追索本息。
延期付款证、承兑证与远期议付证这三种远期证相比,议付行一经收到相符单据就垫付,有利息收入,还享有追索权,资金安全系数要高些,相应地银行费率也较低。
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信用证,开证行验单后如发现不符点都有权提出拒付,即使被指定银行已得到偿付行的偿付,开证行也可以向其追索。
所以,被指定银行应小心审单,避免技术和操作风险。
如果被指定银行不履行指定而仅办理融资,那么银行的风险会有什么不同呢?下面我们基于这一假设做一个讨论。
首先有必要明确几个关于融资的基本概念。
证下常见的短期出口贸易融资方式主要有押汇(BILLPURCHASE)和贴现(DISCOUNT)。
押汇是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单据做质押,向出口商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即期押汇就是在即期证下叙做的押汇;远期押汇就是远期证下叙做的押汇,融资银行扣除押汇当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受益人可以在交单后取得现金,加速资金的周转。
贴现则是融资银行有追索权地买入经开证行/承兑行承兑的证下远期票据并扣减相应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长期以来人们把押汇与议付混为一谈,其实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和业务品种。
根据UCP500的规定,议付是证下议付行有追索权地买入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所以议付的范围比押汇小,是议付证下才产生的银行行为,银行付出对价,拥有对单据的所有权,可以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向开证行主张权利;而押汇则在多种类型结算方式项下(如信用证、托收)都可以叙做,出口商以单据为质押向银行借款,融资银行拥有的是质押权和债权。
用以质押的单据可以相符,也可以不符,由融资银行视情况而定。
既使押汇银行是证下的被指定银行,如果他选择不履行指定,比如议付证项下他不做议付而做押汇,那么他就不能享有议付行的权利。
所以,押汇的范围要比议付广得多,而且银行的权利也不尽相同。
不论是办理以上何种类型的融资,如被指定银行放弃履行指定,作为融资银
行他都要承担以下两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单据遗失或过期风险。
被指定银行履行指定的情况下,单据往往在其柜台到期。
如果他放弃履行指定,那么到期日、到期地点就会发生转移,变为在开证行到期,融资银行得承担做为质押品的单据的遗失或邮程延误造成过期交单的风险。
第二,无法向开证行主张权利的风险。
被指定银行放弃履行指定,也就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无法向开证行主张权益。
首先来看付款信用证。
开证行付款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仅对受益人作出,融资银行没有向开证行主张权益的权力。
这一点对办理融资的银行来说,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特别是办理开证行延期付款证项下融资,由于没有汇票,融资银行不是善意持票人,即使是开证行已确定了到期日,如果在到期日前出现止付令,开证行不能付款,融资银行也没有身份起诉开证行。
而且,融资质押的单据如出现遗失,开证行不负付款责任。
在有被指定银行的付款信用证项下,被指定银行如选择履行付款责任,就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办理,不得凭担保付款或到期日前提前付款,否则开证行可以解除其偿付责任,一旦出现问题,无法向受益人追索;如仅办理押汇,不履行指定银行的责任,则不再享有被指定银行的权利,转由开证行对受益人负责。
这种类型的信用证到期地一般为被指定行柜台,但被指定行不履行付款,则到期地点就应发生转移,变为开证行柜台到期,所以在办理融资时应注意核算邮程,以免造成过期交单。
再看承兑信用证。
承兑行一旦承兑汇票,就构成其不可撤消的付款承诺,即使法院对该证项下发出止付令,也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
所以,融资银行如果在开证行/承兑行承兑之后办理贴现,就成为善意持票人,受到票据法的保护。
其融资风险是四种信用证类型中最低的一种,因其融资安全决定于金融机构风险,所以在办理贴现时要评估开证行/承兑行资信。
如果融资银行本身被指定为承兑行,但为了让受益人尽快得到资金融通而选择办理押汇,那么他就应承担单据遗失和拒付风险。
如果他选择承兑,那么他就必须小心审单,否则一旦有不符点遭开证行拒付,他对受益人不能摆脱付款责任。
议付信用证项下,如银行办理押汇而不是议付,他就不是善意持票人(如证下带有汇票),不受票据法的保护。
所以,如果单据相符的情况下,银行选择议付要更有利些。
而在限制他行议付的情况下,银行办理局外行议付是有风险的。
ICC在515出版物中提醒银行:购买汇票/单据的人无权对抗信用证的开证行,他仅仅代表受益人提交单据而已。
尽管法律一般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利,但因局外行的介入是违背信用证条款的行为,有理由被认为是非善意的,所以,对于局外银行的索偿要求,开证行包括偿付行可以置之不理,局外行只能自行承担风险。
由此可见,对于限制他行议付的证下单据,银行办理押汇比作出议付要有利。
至少在信用证操作方面要更规范一些,以避免纠纷。
当然,融资银行此时一样要承担单据遗失和到期地点转移的风险。
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信用证,其对银行而言,都是各有利弊的。
银行选择履行指定与否对自己的责任、权利、义务都会产生影响,应在充分了解其性质、特点的情况下权衡利弊,才能作出符合业务做法的选择,实现银行资金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三者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