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东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东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东府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东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东府令第79号《东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刘志庚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路产管理第三章路政管理许可第四章路政案件管辖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行政处罚第九章附则东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广东省公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路政管理具体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除外)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及地方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道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路政赔(补)偿案件处理流程

路政赔(补)偿案件处理流程路政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后,摆放安全警示标志封闭事故现场,抢救伤员,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法律文书,当事人签字确认。
一、简易程序:事实确凿,案情相对简单,双方无任何争议,并有法定依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当场作出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决定。
填写《陕西省公路路政路产修复告知单》(一式两联),告知当事人有自行恢复损坏路产的选择权。
但应当满足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和安全施工保障公路畅通的相关要求。
(二)路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1.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2.收集必要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询问笔录;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4.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6.制作统一编号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当场赔(补)偿决定书》。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当场赔(补)偿决定书》一式两份,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一份存档备案;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填写姓名、住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名称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事实中的“时间、地点”为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与地点;“现场勘验及处理结果”栏,表述对路产损失情况,应用具体数量说明,不得填写与案件无关的事实。
“法律依据”栏,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告知事项”栏填写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上级机关填写“陕西省公路局”;执法人员签名与证件号栏,由填写执法人员签上本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注意填写工整、字迹清楚。
7.当事人在《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决定书》上签字。
(三)制作《陕西省公路路政路产损坏当场赔(补)偿决定书》,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开具《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赔偿收费统一收据》,将《收据》监督联附于《陕西省公路路政路产损坏当场赔(补)偿决定书》背面。
根据案情需要,可使用《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勘验笔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询问笔录》、《路产赔偿清单》及照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省交通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来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原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和统一,现将《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所有公路包括跨江桥梁。
原《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苏价费[1998]50号、苏财综[1998]25号、苏交公(1998)11号,苏价费[2000]303号、苏财综[2000]167号)以及各高速公路、跨江桥梁执行的其他赔(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公路赔(补)偿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路面(1)污染路面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X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上述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③、对于汽、柴油类带状或块状严重污染沥青路面的情况,按酸、碱类腐蚀性项目取。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5-11—1 16:36:03 信息来源:一、为了加强对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确保受损公路及附属设施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及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缴和使用意见的函》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公路(含县级公路)发生的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适用本办法;乡级及其以下公路参照执行.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以下简称“赔(补)偿费")。
四、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五、收取赔(补)偿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六、赔(补)偿费收缴范围:(一)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三)因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五)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内及跨越公路、修、架、埋设管线的;(六)因工程需要砍伐、移植公路行道树的.七、对赔(补)偿费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一)市公路管理机构向市财政局领取赔(补)偿收费票据,并设专人管理;(二)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所用收费票据向市公路管理机构领取,并设专人管理;(三)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严格相互间票据领取及交款手续,建立赔(补)偿费收支台帐;(四)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将收取的赔(补)偿费及时交到财务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五)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赔(补)偿费应单独立帐,按月汇交到市公路管理机构。
八、赔(补)偿费的收取:(一)赔(补)偿费严格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二)根据损坏公路路产的案件中实际发生数量,收取赔(补)偿费,并应单独组卷,统一编写档案编号;(三)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制作、送达《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并将《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附案卷中。
(完整版)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完整版)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案号:赔()号
当事人:
地址:
当事人(□损害公路;□损害公路用地;□损害公路附属设施;□其它)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查明:
上述事实,有。
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损害路产事实成立。
依据《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贵州省公路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第项;□《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第项),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当时人应缴纳赔(补)偿费(小写:元)。
当事人对本通知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
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
当事人不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用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执法机构(印章)
年月日执法机构地址:
联系人: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

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正文:---------------------------------------------------------------------------------------------------------------------------------------------------- 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及《贵州省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省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中进行赔(补)偿及处罚。
专用公路和自修自养公路,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简称“路产”,包括路基、路面、公路用地、桥梁、涵洞、沟管、排水设施、工程设施、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防护构造物、隧道、测桩、里程碑、百米桩、示警桩、地名牌、专用房屋、料场、养护施工材料、花草林木、苗圃、渡口码头等)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移动,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因生产、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和履带车、铁轮车或其他有害路面的车辆需要行驶公路的,应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公路损坏赔偿费或按原公路技术标准修复、改建公路。
赔偿费标准为:水泥混凝土路面每平方米60元(厚度20厘米内,不含基层,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下同);沥青混凝土路面每平方米60元(厚度10厘米内)泥结碎石路面每平方米17元(厚度10厘米);路面基层每平方米22元(厚度20厘米内);石质混凝土路肩每平方米200元;浆砌路肩每平方米120元;土质路肩每平方米22元(厚度30厘米内);浆砌边沟每米130元(不足一米按一米计,下同)石质边沟每米60元;土质边沟每米20元;公路用地采石每立方米80元(不足一立方米按一立方米计,下同);公路用地取土每立方米50元;挖掘路基每立方米50元;挖掘公路、公路用地设置广告牌、电杆及类似设施每处40元。
(完整版)公路赔偿通知书

公路赔(补)偿通知书(7)()年交赔字第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当事人一案,经市(县)依法调查核实:当事人于年月日(详述案由、调查和听证经过、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等内容)上述事实,由(证据名称)予以佐证。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简述赔、补偿的理由和依据)依之规定,本单位依法做出如下公路赔(补偿)处理决定:当事人赔(补)偿(赔、补偿的方式及赔补偿数额)。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路产赔(补)偿费,逾期不缴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复核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路赔(补)偿执行单位(印章)年月日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存根)(8)案号()年()号律效力高的作为依据。
公路赔(补)偿案件管理文书送达回证(9)案号()年()号注:1、如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并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受送达人关系;2、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3、受送达人拒收的,应邀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其他人到场,在备注中写明拒收事由及有关情况,并将文书留置,视为已送达。
公路赔(补)偿案件结案报告(10)案号()年()号2、本页填写不下的可加附纸,并在备注中说明。
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No(存根):车主:驾驶员:你(单位)于年月日驾驶牌地址:电话:号为的车辆,在公路 K+车牌号:车型: M 侧因对公路造成较大停驶原因: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之停驶期间:年月日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将该车辆临时停于,至年月日并于年月日至年月日签发人签字:期间到接受处理。
决定单位:特此通知。
年月日(单位印章)年月日[文书17]5第三部分路政许可管理文书编号:[ ]字第号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申请单位(个人签章):申请时间:受理单位:填表须知一、本表许可申请栏部分由申请人逐项如实真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本表无效。
《损坏占用公路赔(补)偿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依法维护路权、保护路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所有国、省、县乡公路的国、边防公路。
专用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公路、公路设施、公路用地和公路养护材料均属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破坏;未经公路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
损坏、占用公路路产的,必须按本规定所列对应项目标准赔偿或补偿。
(标准附后)损坏本规定未列的路产项目,赔(补)偿费按实际损坏的路产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故意破坏、非法占用公路路产、侵犯公路路权的,除按本规定所列标准赔(补)偿外,并按《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收缴路产赔(补)偿费,必须到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公开赔(补)偿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六条收缴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专用收据”。
同时加盖“路政收费专用章”。
第七条罚款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票据,并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条路政管理机构收取的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由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收取,统一由盟市级公路管理部门管理使用。
70%用于修复路产,30%用于办案协作、举报奖励和路政装备。
第十条各级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收取和支出进行监督检查,严禁坐支、挪用。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接到路政管理机构作出的赔(补)偿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期限履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作出的赔(补)偿决定或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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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案号:赔()号
当事人:
地址:
当事人(□损害公路;□损害公路用地;□损害公路附属设施;□其它)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查明:
上述事实,有。
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损害路产事实成立。
依据《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贵州省公路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第项;□《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第项),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当时人应缴纳赔(补)偿费(小写:元)。
当事人对本通知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
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
当事人不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用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执法机构(印章)
年月日执法机构地址:
联系人: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当事人,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