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浙江省消防文件[180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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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09•【字号】浙政办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打好消防安全三年翻身仗和攻坚战,确保火灾起数、死亡人数逐年大幅下降,遏制较大火灾事故,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实现消防安全秩序根本性改善,综合治理水平全国领先,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一)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办法,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经常性开展政务督查、日常检查。

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立法立规工作。

(二)强化政府领导的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研究解决问题,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职责,强化监督检查,指导和推动工作。

分管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协调开展相关工作,组织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采取多种形式履职尽责。

(三)严格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制度。

对消防安全督查、检查、考核情况及时通报,重点做好督促整改。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火灾事故高发的单位和地区,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督办单位和所在地政府的责任,并在现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浙江省公安厅文件浙公通字〔2014〕30号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消防设计和审查标准,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组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以及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建审、验收业务的相关人员,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经专家评审同意,《指南》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作为我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

为确保《指南》内容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指南》实施之日起,2007年省建设厅与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印发的《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建设发〔2007〕36号)、2008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印发的《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08〕180号)和2013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印发的《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13〕42号)废止。

二、本《指南》实施之前下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指南》有冲突时,应按本《指南》执行。

三、已经专家评审同意但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当消防设计与本《指南》有冲突时,应按原专家评审纪要执行。

四、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本《指南》第63、65、161、162、165条进行审批时,应以正式公文形式向省公安消防总队请示,省公安消防总队按本《指南》的要求进行批复后,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方可出具审批意见;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本《指南》第54、106、160条进行审批时,应将工程概况和审批意见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

五、各市公安、建设部门要迅速将《指南》精神传达至辖区内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省公安厅和省建设厅也将适时组织宣贯。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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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201808新规范面积规范,暖通防排烟规范,消防规范问题梳理

浙江省 201808新规范面积规范,暖通防排烟规范,消防规范问题梳理

1.面积新规
三、共有面积分摊
老规:
1.地上、地下的设备用房、设备间等按服务对 象进行分摊(谁 受益谁分摊),地上的共有 面积可以分摊至地下,同样地下室的共有 面 积也可以分摊至地下,幢共有建筑面积则地上、 地下共同分摊。住宅楼及商住楼各单元的楼梯、 电梯、管井和走廊等共有面积部位有 按幢分 摊的、有按功能区分摊的、有按单元自行分摊。
1.暖通新规
二、固定窗问题
1.第3.3.11条(强条)规定: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 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 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五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 于2 m2固定窗。 2.第4.1.4条规定: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 排烟系统时,尚需按本规范第4.4.14~4.4.16条的要求 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 m2的丙类厂房(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 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 大于60m的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屋顶的中庭。
注:新规未明确本条规范无效,新项目按此条严控
新规:
1.住宅套内的阳台不论封闭与否,均按其围护结构或围 护设施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2.不封闭阳台顶盖(包括上方的飘窗、设备平台、花池 和屋檐等) 与其围护设施上下不一致的,按其重叠部 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 积。 3.当顶盖或围护设施进深小于等于0.60m的不封闭阳台, 不计算建 筑面积。但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飘窗) 70.00㎡以下的住宅,不 计面积的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 积大于3㎡的,或70.00㎡以上的住宅套 型不计面积的 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5㎡的,超出部分按1/2计 算 面积。

浙江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政府令第313号通过时间:2013-05-03 实施时间:2013-07-01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第一条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第二条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层及10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24筑和建筑高度超过建筑。

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第三条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由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加强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

倡导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消防器材。

第六条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一)超负荷用电;(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四)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八)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或者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浙江省消防会议纪要

浙江省消防会议纪要

浙江省消防会议纪要浙江省消防会议纪要各有关单位: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于2015年12月5日至8日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作为我省今后一个时期消防设计、施工、审批的依据。

2004年省公安厅消防局与省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自本纪要印发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遇有不明事宜,请及时和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联系。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主题词:消防建审研讨会纪要通知浙江省建设厅办公室2015年2月13日印发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2015年12月5日至8日,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在杭州淳安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成员、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的相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审验人员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2004年的《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

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a类)1.高层建筑登高面在确有困难时,可分段设置,但高层建筑登高面侧应设置便于登高救援的登高车操作场地,该操作场地的设置部位及大小应符合以下要求:应在消防登高面侧设置净宽不小于6m的消防车道,建筑高度50m以下的,消防车道与建筑高层部分外墙距离宜为5-10m;建筑高度50m(含50m)以上的,消防车道与建筑高层部分外墙距离宜为10-15m。

2.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7.8m,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其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楼梯疏散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

该商业服务网点所在的底商住宅建筑层数的确定按本纪要第23条规定进行折算。

关于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问题的思考

关于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问题的思考

关于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问题的思考发表时间:2016-11-29T10:16:16.093Z 来源:《基层建设》2016年17期作者:姚旭翔1 姜爽2 [导读]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地展现在人们的眼前,而对于建筑的防火、控火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消防成为高层建筑的致命卡。

(1湖州市消防支队吴兴大队浙江湖州 313000;2湖州市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浙江湖州 313000)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地展现在人们的眼前,而对于建筑的防火、控火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消防成为高层建筑的致命卡。

高层建筑的火灾具有火势蔓延快、人员疏散困难的特点,对人身、财产等都有着严重的危害。

有效地配置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是防火、控火的关键措施,也是审核的目的。

本研究在概述高层建筑火灾特点的基础上,就在审核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希对高层建筑的防火、控火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问题;消防水池;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一直是消防领域重点研究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高层建筑必须严格遵守“先审后建”的法律程序,各地方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

近日来,杭州国际办公中心因没有在任何消防设计审核的前提下进行施工而被勒令停止和巨额罚款。

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核是为了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大型火灾的出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结合审核消防设计实践,就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问题提出了本研究的见解。

1、高层建筑火灾的特点土地资源的日益减少和人们生产生活需求的加大加速了高层建筑的发展。

一旦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将会产生重大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最极端的例子就是美国的五角大楼的火灾。

高层建筑的火灾区别于普通的火灾,它具有以下的特点:高层建筑用途广泛,办公、居住、酒店等用途形式多样,内部结构复杂,这就是火灾具有火灾荷载大的特点;由于其内容功能结构复杂,则高层建筑内部必然有大量的空调风管、排烟管道楼梯井、电梯井、通风井等。

浙江省有关消防方面的规定

浙江省有关消防方面的规定

浙江省有关消防方面的规定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2006年12月5日至8日,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在杭州淳安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成员、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的相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审验人员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2004年的《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

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a类)1.高层建筑登高面在确有困难时,可分段设置,但高层建筑登高面侧应设置便于登高救援的登高车操作场地,该操作场地的设置部位及大小应符合以下要求:应在消防登高面侧设置净宽不小于6m的消防车道,建筑高度50m以下的,消防车道与建筑高层部分外墙距离宜为5-10m;建筑高度50m(含50m)以上的,消防车道与建筑高层部分外墙距离宜为10-15m。

2.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7.8m,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其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楼梯疏散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

该商业服务网点所在的底商住宅建筑层数的确定按本纪要第23条规定进行折算。

3.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消火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与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间距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屋面雨水排水管应独立设置,并采用金属管。

4.多层建筑中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其事故排风量可参照《高规》燃油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确定。

5.防排烟系统排烟口的设置要求应满足:排烟口的高度原则上应在该防烟分区挡烟垂壁最下沿之上。

6.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

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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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浙公消〔2008〕18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全省高层居住建筑的审核标准,确保消防安全,我局于2008年8月10日在杭州组织召开了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汉嘉设计集团、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绿城东方建筑设计院的有关人员以及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市消防支队的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


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
研讨会纪要
2008年8月10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在杭州组织召开了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汉嘉设计集团、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绿城东方建筑设计院的有关人员以及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市消防支队的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会议名单附后)。

与会人员对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现形成会议纪要如下:
一、塔式高层居住建筑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口和消防电梯不应直接开向同一前室。

二、塔式高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确有困难时,两个安全
出口之间的距离可不限,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1.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
2.建筑任一层户数不超过6户,且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650平方米;
3.任一户的户门至最近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大于10米;
4. 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相邻前室之间的门应向户数较少一侧开启;
5. 消防电梯、剪刀楼梯的合用前室以及剪刀楼梯两个梯段的共用前室面积均不应小于8平
方米,独立前室的面积仍按规范执行;
6. 前室(不含敞开阳台、敞开凹廊)、公共走道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 剪刀楼梯间两个梯段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三、单元式高层居住建筑各个单元剪刀楼梯的设置可参照塔式高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执行,
但仍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各单元之间的墙为防火墙;
2. 消防登高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到该建筑的各个单元。

四、高层综合楼、商住楼的居住部分剪刀楼梯的设置可参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规定执行。

五、仅供一户疏散用的剪刀楼梯的阳台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当剪刀楼梯间门与户门、窗及开口部位之间的最近直线距离大于2米时,该户通至阳台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但
阳台开向楼梯间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六、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综合楼居住部分的消防设计应按高层商住楼居住部分的
要求执行。

七、其余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名单
附件:
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
研讨会名单
时间:2008年8月10日地点: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签名
景政治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顾问总建筑师景政治沈强中国汉嘉设计集团副总建筑师沈强蒋骥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蒋骥
吴枫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吴枫
高志荣绿城东方建筑设计院高级设计师高志荣
叶国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副处长叶国祥
王伶剑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参谋王伶剑
吕峰杭州市消防支队副处长吕峰
俞培军绍兴市消防支队副处长俞培军
陆金侯湖州市消防支队副处长陆金侯
惠浩新宁波市消防支队科长惠浩新叶俊华温州市消防支队副科长叶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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