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法制讲座
民法总论讲义11

2. 9 布洛克斯 / 瓦尔克:《德国民法总论》, 第 33 版,张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98元; 2.10 卡尔· 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 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3 , 69元; 2.11 迪特尔·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 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62元; 2.12 维尔纳· 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 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90元; 2.13 山本敬三:《民法讲义I 总则》,第3 版,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 62 元; 2.14 我妻荣:《新订民法总则》,于敏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全套八册386元;
二、法典功能定位与总则编
• 立法技术上,以民众为读者的法典,一般不会对 总则体例感兴趣,因为总则规范过于抽象而难以 为外行理解;如果法律更以改变民众生活为目的, 抽象难懂的体例安排亦不会是合目的性的选择。
• 私法自治下,民众法律关系之形成,取决于行为 人意志,因此,如果立法者对自治理念有足够的 尊重,就不会指望通过法典来改变民众生活,而 倾向于将其定位为裁判法,此时,负裁判之责的 法官往往成为法典目标读者。
“ 我无意让我的作品省却他人思考之负累,相 反,可能的话,希望它能激发别人自己的思 想。” ——路德维希·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Ludwig Wittgenstein 26041889-29041951 He was perhaps the most perfect example I have ever known of genius as traditionally conceived, passionate, profound, intense and dominating. ——Bertrand Russell
梁慧星民法总论(课件)

• 三、民法的基本原理
• (一)私法自治的意义
• 所谓私法自治,亦称意思自治,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 的一切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 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 • 私法自治是贯串民事立法的主线。所有权自由、合同自由、 婚姻自由、遗嘱自由、营业自由。
• (二)私法自治的功能 • 观念、效率 • (三)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 私法自治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功能之发挥
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
• 一、民法的本质
•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 *市民社会:专指从中世纪封建社会政治支配下获得解放 的近代市民阶层。市民是平等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和 财产。调整市民间关系的法被称作市民法, • (二)民法是私法 •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 传统观点: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基础者为公法;以平等关 系为基础者为私法。 • 现代观点:公法调整的是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 授权机关参与的法律关系;私法调整的是非以公权主体 身份参与的法律关系。
• (一)义务本位
• 义务本位观点认为:自然人在社会中各有不同的身份, 不同的身份形成不同的等级。 权利本位观点认为:人来到世上是来做人的,自然人各 个体都享有做人的资格。现代社会的主流思想是权利本位主 义。
• (二)权利本位
•
• 三、社会本位
•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本位思想。表现: 契约自由的限制;所有权绝对原则之限制;无过错责任原 则之采用。
• (二)原则的功能
• 其一,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
• 其二,与普通法律条文同样的作用
• (三)原则的分类
• 其一,关系法律全体的原则,如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的原 则;
• 其二,作为制度根据在学问中所主张的原则,如私法自治 原则; • 其三,表明民法典内在基本价值的原则,如权利能力平等 原则;
《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个人学习心得总结报告范文5篇精选

《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个人学习心得总结报告范文5篇精选《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个人学习心得总结报告范文一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
经过多年努力,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坚实基础。
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
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进行系统梳理总结提炼后,形成民法总则草案,于2017年3月通过审议。
民法总则通过后,经过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单位的艰苦努力,形成了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6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分别通过了审议,并与民法总则合并,顺利完成了第二步。
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是新中国7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民法典是顺应时代的精神产物。
当今,我们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涌现出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民群众对保护合法权益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这一背景下,编纂民法典正当其时。
总的感到,民法典草案顺应新时代、回应新技术,注重将科技发展的因素充分融入法典中,既凸显各界观念的进步,更体现了在立法过程中,社会各界对新时代、新现象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既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态度,又顺应了新事物对社会关系的影响。
比如,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是我国民法典体系顺应时代需求而进行的重大创新,是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新时代全面保障个人人格尊严、保障人民体面生活的重要举措。
民法总则讲义.docx

民法总则第一章节:基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则: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接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则: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结束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民法典》知识讲座ppt课件

03 为社会治理赋能
最基础的法律
民法典对于人民需求保持了高度的敏感性,新增内 容中不少是针对舆论热议的立法回答,中国社会治 理的法治效能得到有效彰显。
安全
“头顶上安全”将有法可依, 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 各方的民事责任,用让抛 物者买单的方式守护头顶 安全
民法典漫长的前世今生
1954
2001
1954年
在新中国第一部诞生的那年,民法典的首次起草工作就正 式开始了,但最终因遭遇斗争扩大化而终止
1962年
这次提出的草案突出了计划经济的内容,主要算经济行政账, 但后来起草工作因客观原因停止
1979年
当时的起草工作最终采取了“批发转零售”的策略,即成熟一 部制定一部,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 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 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 制度之一。按照上级提出的完 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 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 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 结合现实需要
2 民法典作用
01 为人权保护加成
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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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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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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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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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输入您想要的文字请输 入您想要的文字请输入您
02 物权编
《民法总则》之“好人条款”的刑法问题冷思考

《民法总则》之“好人条款”的刑法问题冷思考《民法总则》之“好人条款”是广义上的善意原则,在合同、民事责任、担保等多个方面都体现了其作用。
其核心理念是以善意为基础,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该规则是否具有刑法意义,引起了争议。
本文将围绕该问题展开一次冷思考。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好人条款”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
《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处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愿和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可被视为“好人条款”的总纲,因为它主张法律应该以自由、平等、规范的基础上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
而在具体形式上,该原则还表现为对善意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行为的重要性质,或者对合同中的有关事项以外的事实缺乏合理的认识,且对方在明知或者应当明知的情况下不告知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这里的“重要性质”和“合理认识”等表述,正是隐含了对善意人的信任和保护。
从以上概念和范畴出发,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
首先,“好人条款”应该是一种善意原则,而不是一种刑法规范。
刑法应该主要针对的是那些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恶意行为,而不是关注善意与否。
其次,对于概念的准确定义和适用方向的明确划分,更需要权威部门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导。
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但凡涉及到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等问题,就必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和解释进行判断。
从适用领域上看,该条款具有广泛性和开放性。
如在担保法律制度中,为获得担保人的资产担保,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往往构建了相互信任的关系。
该条款的适用,既关乎到债权人的利益,更涉及到担保人的个人信用和声誉。
当然,我们要意识到,“好人条款”虽然有其适用凭据和实践基础,但并非是没有刑法意义。
精选《民法典》专题讲座主持词

同志们:今天,我们专门说长期研究行政征收及国家赔偿制度,有多篇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发表。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掌声欢迎姬教授为我们作辅导!同志们,刚才,让大家对《条例》有了进一步的深刻理解,也为贯彻落实好《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基础。
让我们再次以热烈掌声对姬教授表示衷心感谢。
下面,我再强调几点。
一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基础,事关发展稳定大局。
近年来,随着全市“三化”进程的加快,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大,城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由于部分干部和群众对法律规定学习不够,对政策制度理解不透、执行不到位,在实施项目建设中摩擦不断、纠纷增多,有的甚至酿成大面积的群体上访。
既延缓了项目进度、耽误了工期,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我们的政府是法治政府,只有依法行政,才能更好的发展经济、管理社会、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所以,大家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依法办事,不断规范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真正把实现公共利益和保障被征收人的个人利益有机统一起来,推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和谐。
二要学深学透《条例》。
大家虽然通过这次辅导,对条例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但毕竟时间有限,具体到各条各款,如何理解、如何执行,还需要我们下去后再学习、再认识、再深化、再提高。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回去后,要组织干部对《条例》进行集中学习,结合工作实际,展开深入讨论,加深对《条例》的理解,切实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实效性。
三要抓好《条例》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
市政府法制办和住建局要抓紧调研,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补偿标准,细化补助和奖励措施,规范征收补偿程序,提交政府常务会讨论,为依法征收与补偿提供详细标准和依据。
民法总则PPT课件

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
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如,在分割遗腹
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
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
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
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
这次《民法总则》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 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
譬如: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 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 13
9.个人信息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 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 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 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 人信息。
.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8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 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 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 行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 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 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 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 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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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讲座演讲稿作者:阜新九三学社赵海峰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大家好!很高兴又和大家见面了。
值此纪念九三学社成立72周年的重要时刻,社里举办这样的法制讲座,足以看出社领导对法律学习的重视程度。
去年我们学习了刑法,今年我们将一起学习民法,共同探讨今年3 月份公布的,即将在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
首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我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是什么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它可以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
在当代社会,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法律体系又是什么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我国的法律按照效力的高低分为五级,第一级,宪法。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
第二级,法律。
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普通法律。
第三级,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级,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第五级,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等制定只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有效,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广义的法律包括这五级所有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
不同的法律规范效力不同,在具体适用上遵循什么原则呢比如针对同一个法律问题,不同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不一致,发生冲突怎么解决一般来说,本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
接着,和大家聊一下我国的法典。
从历史渊源来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我们的法律采用成文法体系,以法律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这一点和英美法系差别很大。
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是否拥有高质量的法典往往标志着这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宪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于1982年12月4日。
为了纪念这一天,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通过一个决定,把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我们也拥有自己的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于1997年10月1日。
我国自古就有重刑轻民的传统,相对而言刑法体系更完备,先有刑法典不足为奇。
在民事生活领域,我们一直期待着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的诞生。
不过民法典制定起来难度很大,因为民法实在是太博大精深了,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们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用到刑法或者其他专门的法律,但是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
过去的30年时间里,一直指导着我国民事实践活动的还是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大家不要小看这部民法通则,它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一度被誉为“小民法典”。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民法通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
我们迫切地希望一部更完备的民事法律出现,于是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顺应时势而生。
现在已经编纂完成了民法典的总则编,我们说的民法总则,就是指民法典的总则编。
民法总则在编纂过程中既吸收了民法通则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一般性规定,同时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做了有价值的补充和完善。
目前法律工作者们正在抓紧编纂民法典的各分则编,其中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等。
预计到2020年,我们就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民法典了。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到底是是干什么的呢它是就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做出规定,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框架,为编纂各分则编奠定了基础。
下面我们就对这些基本法律制度加以解释。
第一个问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民法总则在第4条到第9条共规定了六条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彼此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灵魂是意思自治,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以公平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比如对于合同,民事主体要诚实地缔约,在缔约过程中不诚实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信用地履约,不按要求履行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要诚信地解释合同,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5.守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6.绿色原则:也叫生态保护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是民法中规定的一个全新的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
绿色原则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和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新增了绿色原则,同时删去了等价有偿原则。
原因在于,等价有偿其实体现的就是要公平。
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要等价交换,取得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人的财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以相同价值的赔偿或者补偿,可见等价有偿原则完全可以被公平原则所涵盖。
民法的这些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依据,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个问题,在民事活动中,谁有资格成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包括三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是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主体。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需要具备两种能力:一种是民事权利能力,一种是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则》在这个地方第一次提出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对于胎儿利益保护,以前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只在继承法中出现过:“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即特留份制度。
这次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以后只要是胎儿利益受到侵害,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前两年有一个案例,一个孕妇患上了风疹,多次去同一家医院就诊、进行孕检。
医生没有告诉她胎儿有被传染的风险。
结果孩子出生后,被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双耳重度耳聋。
后来孩子的母亲把医院告上法庭,获得了29万的赔偿。
按照当时的法律,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因此也就没有享受权利的资格,自然也就不存在权利遭受侵害的问题,那个孕妇只能以自己受到损害为由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有了民法总则16条,以后这样的案件,孩子出生后就可以以自己作为原告,就其在母体中所遭受的损害提起赔偿。
每个自然人都拥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能否将这些权利和义务转变为现实还需要一种能力,这就是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并不是每个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中,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不同,将自然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样的人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这样干会有什么的后果,理应对行为的后果负责。
第二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样的人不能完全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因此也就无法对所有行为的结果都负责。
民法总则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由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这样的调整很有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
适当降低年龄下限,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现在一个八周岁的小孩儿,可以用自己的零花钱买文具,可以和同学交换玩具,可以在父母离婚时自主选择是和爸爸还是和妈妈一起生活。
民法总则的另一个变化是将就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改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样就可以将那些虽然不是精神病人,但是智力发育不够健全之类的人也包含进去,弥补了法律的漏洞。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样的人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自然无法对行为的结果负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没有能力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弥补他们行为能力上的不足,民法特意设立了监护制度,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这次的民法总则在监护制度中出现了很多新规。
新规一:遗嘱监护。
我一个同事,几年前老公去世了,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
半年前她被诊断出了癌症,于是就开始担心万一哪天自己不在了,孩子怎么办谁来担任他的监护人她想让自己的姐姐成为孩子的监护人,不想让孩子的爷爷奶奶担任监护人。
这样做法律允许吗按照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就是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找第二顺序监护人,该未成年人的兄、姐。
如果还没有,第三顺序,才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成为监护人。
《民法总则》公布之后,我告诉她这个问题有办法解决了。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父母最了解孩子,他们通过遗嘱指定的新的监护人,可以在父母死后对孩子进行最周到的保护,有利于实现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
新规二:老年监护。
随着我国步入老龄社会,老年人的监护问题也成为法律必须回应的问题。
我们小区有个大爷,今年七十多了。
儿子在外地很少回来看他,倒是他的侄女,经常帮着老人打扫卫生,买菜做饭,带老人散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