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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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的程序与操作要求

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的程序与操作要求

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的程序与操作要求一、项目筹备阶段1.确定项目需求:明确土地整治项目的目标和需求,包括项目的范围、规模、技术要求、工期等。

2.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等。

3.确定招标方式: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

二、招标阶段1.发布招标公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方式、报名条件、报名时间等。

3.发放招标文件:经过审核的投标人,可以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并签署招标文件解释说明书。

三、投标阶段1.投标准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报价文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和技术方案等。

2.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并交给招标人,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3.开标评标: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即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报价比较,选定中标人。

四、中标阶段1.中标通知: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并要求中标人按照合同要求继续进行项目实施。

2.签订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签署合同,明确各方的权责、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

3.保证金退还:对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退还保证金。

五、项目实施阶段1.项目管理:中标人按照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进行土地整治工作。

2.监督检查:招标人组织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3.验收交付:项目完成后,由招标人组织验收工作,确认项目的合格性,完成项目交付手续。

六、结算阶段2.付款结算:招标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向中标人支付相应的款项。

3.完工结算:项目完成后进行最终结算,结算包括对工程量和质量的核实,支付尾款和清退保证金。

以上是一般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的程序与操作要求,实际操作过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招投标法规进行操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8•【字号】绵府发〔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的通知绵府发〔2023〕22号绵阳科技城管委会,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现将《绵阳市市辖区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8日绵阳市市辖区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确保市辖区年度土地供应工作顺利实施,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在对市辖区上报新增储备地块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的基础上,制定本次调整方案。

一、调整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支撑保障。

围绕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重点和重大项目布局,紧密结合城市发展和市场需求,切实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民生改善项目的用地供应,提升储备土地对城市重点发展领域的支撑保障能力。

(二)加强风险防控、提升储备质量。

立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严把“入库”和“出库”标准,确保“净地”供应。

严格开展拟收储地块土壤污染、地质灾害、权属纠纷等风险信息排查,充分发挥储备地块“即时可供、供即能用”的优势特点,提供用地支撑。

(三)统筹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

坚持“控总量、优增量”的思路,强化土地储备统筹管理,不断提升土地开发利用质量效益。

坚持节约优先为主的方针,加大存量土地的盘活力度,进一步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优化收储土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实施储供联动,确保计划执行。

对计划储备、入库、供应宗地实施适度弹性、滚动管理,加强各项目地块的动态跟踪,定期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形成储供联动、增减联动、增存联动,合理引导的工作机制,从而推动计划有序实施,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发展。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绵府办发〔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6〕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日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按照《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心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均应遵守本办法。

绵阳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编制按照《绵阳市市辖区村镇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城市规划编制的综合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规划组织编制单位”)依法参与相关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四条省级及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由相应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组织编制。

第五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

第六条城市重要地段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一般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四川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级收缴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由省全额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助项目是指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确定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和项目的确定、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补充耕地指标分配等管理工作。

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受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项目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监督项目实施;指导竣工验收前资料整理和负责面积复核工作。

第五条项目投资实行一次性安排,超支不补。

第六条补充耕地指标分配:重点项目补充耕地指标由省管理使用;补助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按项目决算投资比例分配。

第七条资金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工作。

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集中上报,项目实行一年一报,一年一定。

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可以单独承担个别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地区应有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需的水、路、电、防洪堤等配套基础设施。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1.07•【文号】国土资发[2000]316号•【施行日期】2000.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2000年11月7日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绵府办发〔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下称《目录》)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并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进必进。

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原则上必须纳入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

因特殊情况暂不纳入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备案。

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二、动态调整。

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本行业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凡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的原则,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补充列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不再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可调整退出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三、认真落实。

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就落实《目录》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目录》内所有项目全部进场交易并规范运行。

四、各县市区要参照《目录》,及时编制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9日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3•【字号】绵府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16〕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2015年,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在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去年清理出的224宗、10737.3亩闲置土地中仍有70宗、2387.19亩未处置到位,加之省国土资源厅通报我市疑似闲置土地有405宗、15786.6亩,我市今年闲置土地处置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为巩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成果,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通知如下:一、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为认真做好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绵阳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担任,市城乡规划局、市目督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二、全面摸清辖区闲置土地具体情况对2015年未完成处置的闲置土地,各地要逐宗梳理、核实,建立台账;对省国土资源厅通报的疑似闲置土地,要按照以下四种情形进行逐宗摸排、核实,建立台账:(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三)已对闲置土地作出处置决定,但当事人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现将《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6日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的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应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组织管理,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后评价、项目实施调度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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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和《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绵阳市境内使用政府投资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属于下列范围并符合其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据本办法招标:(一)可行性研究向国家、省、市申报投资的(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及所属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形下招标);(二)规划设计费(含勘测费)在3万元以上的;(三)工程施工费在30万元以上的;(四)工程监理费在1万元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依法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

市级评标专家库人数不得少于30人,县级不得少于20人。

第六条市、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负责本单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七条招标人应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一次性总体招标。

面积较大、施工期限较长的项目,在保证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第八条招标项目除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方案)外,施工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经批准立项;(二)项目资金已落实;(三)基础准备工作已完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凡是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招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者全额垫支并在招标时将资金全部划到项目法人帐户的;(二)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农民投工投劳的;(三)开发整理项目受自然条件限制,如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保证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监理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示招标文书或者资格预审文书。

自招标人文书或者资格预审文书出售之日起至停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通过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书,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预审结果。

第十三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应依法允许参与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编制下列招标文书:(一)投标须知;(二)投标文书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四)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进度、监理等具体要求;(五)基础资料;(六)费用支付方式;(七)投标报价要求;(八)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九)评标标准和方法;(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书中规定的投标文书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书截止日起计算。

出售招标文书的收费,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文书的成本支出(应列入专项审计),招标人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六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书或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解答内容为招标文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约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书所需要的时限。

招标文书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书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书后终止招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是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书。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书中不得指定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意向性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项目投标报价总额的20%。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后的有效期终止前,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书,否则视其为废标。

评标组织要求对投标文书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书或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书等,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书。

第二十五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书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二十六条联合体中标的,应由指定的牵头人或者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

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与投标,或者以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书中代为签字盖章。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文书中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开发整理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九条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书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书截止日的当天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条评标工作由评标组织负责。

评标组织的组成人员在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7-9人。

第三十一条评标一般采取复合评估法进行。

评标组织应当按照招标文书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规划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二条评标组织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书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书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三条投标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一)未按要求密封的;(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的;(三)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20%的;(四)不符合招标文书的实质性要求或相关条件的;(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书的。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书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一)未按招标文书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组织成员采取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其组成人员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六)投标文书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三十五条评标组织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方法的规定。

但是,评标组织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评标组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内,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书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自愿放弃中标、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足额交付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具有前款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仍具有前款情形的,本次招标视为流标。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组织的书面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组织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组织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书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书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的规定。

第四十条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规划设计费、施工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工程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经中标人同意,应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

第四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名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书的投标人少于三名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组织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名缺乏竞争,评标组织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招标流标的。

第四十四条中标人完成工程总量进度的30%后,招标人拨付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总费用的20%首付款,其后视其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履约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后一次退还。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或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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