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行县以下税收会计集中核算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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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
解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
【发文字号】鲁财预[1994]1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发布日期】1994.11.07
【实施日期】1994.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
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通知
(鲁财预[1994]115号1994年11月7日)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库、省直各部门:
税务机构分设后,为保证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国库,现根据财预[1994]25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我省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都应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4]1号文《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93年12月27日传真电报《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在填开“税收缴款书”的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会计核算暂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会计核算暂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减免税,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发﹝2002﹞118号【发文日期】2002-11-26【实施时间】2002-11-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减免税金的核算,真实反映减免税金数据,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审批的减免税金会计核算工作,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的减免税审批机构、征管机构和会计核算机构要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紧密配合,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确保会计核算质量。

第四条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和有关资料时,要同时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不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申请减免税额与纳税申报数额不一致的不予上报。

第五条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受理减免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到县(市、区)地税机关计会统机构申请办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校意见书》。

计会统机构对经审核确已纳人会计核算的,开据《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二联存根),否则不予开据。

对实行征管改革,集中征收的,由征收局计会统机构开据《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意见书》;省市直属分局由其计会统机构开据《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意见书》。

第六条县(市、区)地税机关在审批或上报减免税时,除审核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有关资料外,同时要审核是否有县(市、区)地税机关计会统机构出据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意见书》。

对没有《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意见书》的不予审批或上报减免税。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减免税审批机构接到减免税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审批、批转。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4年税收会统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4年税收会统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4年税收会统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税收会统报表,税收会统报表制度,有关事项通知【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计函﹝2003﹞2号【发文日期】2003-12-10【实施时间】2003-12-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计会科(处):为充分发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的职能作用,使税收会统报表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税收工作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2004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便函[2003]046号)要求,现将2004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收会统报表种类和指标体系2004年税收会计表10种,统计表12种,除《纳税登记户数统计表》、《县(市)区收入分税种统计表》为年报外,其余报表均为月报。

各种报表的指标及有关口径与2003年相同。

二、报表编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一)2004年税收会统报表必须严格按照省局统一制作下发的计算机表式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二)2004年税收会统报表采用TRS报表软件编制,通过地税系统广域网报送。

文件名为:KTwmmID.TXT。

其中:KT表示会统;w表示年度;mm表示月份;ID表示单位代码。

报送时间为每月终了后4日内,节假日不顺延,遇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三)各单位要加强与金库的收入对账工作,发现差错及时逐笔更正,并在发现差错的当月调整有关账表,不得定期汇总办理。

(四)2004年税收会统报表的表式、任务及审核公式将通过FTP下发各地,请注意及时下载。

各单位接通知后,请抓紧布置,认真执行,以确保2004年各类会统报表的及时、准确编报。

附件:1.各市代码(TRS)2、2004年报表表式(TRS)。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标 签】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2004﹞219号【发文日期】2004-12-17【实施时间】2004-12-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充分发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税收税源分析工作,使税收会统报表能够更加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税收工作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4]158号)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数据质量和指标体系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省局对我省2005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内容及有关指标口径通知如下:一、税收会统报表种类2005年税收会计表10种,统计表16种,除《纳税登记户数统计表》、《县(市)区收入分税种统计表》为年报外,其余报表均为月报。

二、税收会统报表的修订及有关指标口径的调整(一)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纵表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设其中:中央固定收入项目;在免、抵调减增值税、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项目下分别增设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和归还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欠款项目;新增设附列资料1:企业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外企业所得税预缴、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列资料2:抵缴企业所得税、抵缴涉外企业所得税。

(二)在《应征税金明细月报表》横表头联营企业大栏下增设其中:国有控股栏;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股份公司,其大栏下增设其中国有控股栏;将原涉外企业细化为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各栏下分别增设其中:国有控股栏。

(三)将《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横表头的其他减免栏细化为综合利用资源、军工劳教企业、新办三产和其他减免四栏,以详细反映原其他减免情况。

(四)在《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横表头应征查补税金、入库查补税金大栏下分别增设税务稽查查补、税务其他查补、外部门查补三栏;在人库查补税金大栏后增设稽查分级次入库税金栏。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中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鲁地税直属[1995]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中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鲁地税直属[1995]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中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中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鲁地税直属[1995]2号1995年11月2日)中央驻鲁企事业单位、省直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我局决定于1995年11月10日至12月20日期间,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以下称省直属分局)对所辖各纳税业户集中办理税务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集中办理税务登记的目的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

这次集中办理税务登记的主要目的是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省直属分局全面掌握和控制税源,合理调配征管力量,使省直属分局与所辖纳税人的征纳法律关系,以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定形式确定下来,堵塞征管漏洞,以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省级地方税收任务。

同时也是进一步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强化省级地税收入征收管理,对所辖纳税业户集中进行税制改革宣传和税收法制教育,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必要措施。

二、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省直属分局税务登记的范围,是指凡设在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内(以下简称济南市区)的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省级预算收入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一)缴纳营业税的中央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四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二)缴纳营业税的省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及其以下各级银行和省属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省直部门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各种国有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不包括省属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四)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中央和省级企业;(五)其他由省直属分局征收管理的企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收会计,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发﹝2005﹞94号【发文日期】2005-09-30【实施时间】2005-09-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税收会计集中核算的需要,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提高税收会计核算质量,更好地发挥税收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会计制度》、《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税收会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收会计电算化是以相应的计算机网络和会计处理软件为依托,应用计算机处理各项税收会计业务,实现会计处理的自动化和税收资料综合管理运用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实行税收会计电算化的各级地税机关。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

计划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实施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会计电算化平台,强化对有关人员的微机操作和业务培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会计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税收会计电算化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税收会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技能,熟悉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七条实行税收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根据税收执法责任制和实际需要设立申报征收岗、税收会计岗、税银库联网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岗位设置可一岗多人或者一人多岗,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岗位设置及职责一、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人纳税申报、减免税申报、代扣代缴申报、委托代征申报、临时申报的受理、审核和录人;负责数据电文申报信息资料的录人和核对,对不完整、不规范、不准确和不合法的凭证退回更正,确保录人信息真实、全面、完整、合法;负责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征收;负责结报税收票证,传递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3年税收会统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3年税收会统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税收会统报表,税收会统报表制度,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函﹝2002﹞231号【发文日期】2002-11-25【实施时间】2002-11-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充分发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的职能作用,使税收会统报表能够更加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税收工作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2]928号)要求,结合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对我省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进行相应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内容及有关指标口径说明如下:一、税收会统报表种类2003年税收会计表10种,删除原《省级应征税金明细月报表》和《省级待征税金明细月报表》。

统计表12种,除《纳税登记户数统计表》、《县(市)区收人分税种统计表》为年报外,其余报表均为月报。

二、税收会统报表的修订及有关指标口径的调整(一)将各种报表中的房产税改为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改为车船使用和牌照税,以准确反映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同一种税,适用不同暂行条例的情况。

(二)删除《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横表头合计大栏下的其中:清缴本年欠税栏,将原其中:清理以前年度欠税栏细化为其中:往年腺欠入库和其中:呆账税金入库两栏;横表头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设其中:中央固定收入;个人所得税项目下增设(1)利息所得税和(2)其他个人所得税两项。

(三)将《应征税金明细月报表》横表头改为年初余额、当年发生额、期末余额三大栏。

在当年发生额大栏下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设明细栏。

(四)删除《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横表头提取银行代征手续费、提取其他代征手续费和提取代扣手续费三栏。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核算工作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试行稿)》的通知【标 签】税收会计,核算工作规程【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计字﹝1997﹞13号【发文日期】1997-06-04【实施时间】1997-06-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知省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试行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税收会计法规,加强税收会计核算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制约机制,建立科学、规范、严密的税收会计核算新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都必须对税收业务进行核算。

第三条 税收会计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包括入库单位、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大拿为和混合业务单位)的税收亏机核算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核算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税收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税收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税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税收会计机构是本级税收会计核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税收会计人员是指凡从事税收会计核算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各基层核算单位,可根据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配备三至五名德才兼备、具有一定计算机知识水平的专职会计人员,个别税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至二名专职会计人员。

第十条 税收会计核算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连续性、关联性,业务难度大,从事该工作的税收会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因工作需要变动作出妥善安排,保证税收会计核算工作不受影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农村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农村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6.03•【字号】鲁国税征[1996]11号•【施行日期】1996.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农村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国税征[1996]11号1996年6月3日)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加快我省农村税收征管改革步伐,根据《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农村税收特点和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管改革内容农村税收征管改革要以确立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为基点,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税务服务为条件,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科学设立征收管理机构,借助社会力量办税,实行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严密监控,逐步建立起征收、管理、稽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比较科学、严密、高效的农村税收征管运行机制。

近期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科学设置农村基层征收机构,合理配备人员。

按照精简集中、科学高效、合理布局、有效监控原则,根据《山东省国税系统农村征收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对农村基层征收机构进行收缩合并。

一般3——5个乡镇设立一个农村征收管理分局,人员在15人左右。

改革后农村征收分局原则上不设内部机构,依据税收征管职能和主要环节设立岗位,进行职责分工。

既可一个岗位由若干人员分工负责,也可采取一人多岗,还可实行人员的分阶段兼岗,各地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安排。

(二)取消税务专管员“管户”制度,实行税收专业化管理。

改革后的农村征收机构内部要转变职能,定岗定责,变“专管户”为“专管事”。

岗位设置的具体数量及其职责由各地结合农村征收机构管辖区域的大小、管辖纳税人的多少、征管力量的强弱、技术手段的高低等条件来确定。

一般应设置管理服务、征收计会、税务检查等岗位。

管理服务岗位主要负责税务登记管理、评税定税管理、政策法规和发票管理等;征收计会岗位主要负责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税收计会统等;税务检查岗位主要负责检查、执行、税源调查等。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1月7日附件: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实行了以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新体制。

两年多来,各地在经费管理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保障了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改革的顺利开展。

但是,由于新体制实行的时间比较短,管理上缺乏经验,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在经费使用上也有不够合理的地方,存在上松下紧的倾向,有的单位基建规模过大,标准过高,花钱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呈蔓延之势。

为了管好税务经费,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认真学习十五大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作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的指针,抓紧抓好,长期坚持下去。

要组织本部门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艰苦奋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教育全体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性。

各地税务部门的领导和机关,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要将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与税务经费管理工作具体结合,落到实处,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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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行县以下税收会计集中核算试点的通知
【标 签】县以下税收会计,税收会计集中核算,集中核算试点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发﹝2002﹞40号
【发文日期】2002-04-23
【实施时间】2002-04-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地方税务局:
实施县级税收会计集中核算是转变会计职能,加快税收管理科学化、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也是贯彻科教兴税战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落实政府提速的一项重要措施。

其不仅可以实现对税收数据的集中管理和信息共享,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

而且可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有效杜绝税款征纳的随意性,实现对税款征收管理的全过程监控,基本解决税源监控不力、底数不清、数据失控等问题。

目前,全省四级广域网的建成和征管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为实行税收会计集中核算提供了有利条件。

各级要充分认识实行县级集中核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县级税收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确定试点单位,逐步推进改革
为扎实有效地推进税收会计集中核算,今年省、市两级地税部门都要选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地税局进行税收会计集中核算试点。

省局选择济南市历城区、青岛即墨市、威海荣成市、淄博市周村区、东营市东营区、烟台市芝罘区、潍坊寿光市、莱芜市莱城区、滨州市沾化县等九个地税局为试点单位。

各市至少选择一个县(市、区)地税局为市级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名单请于5月20日前报省局计统处。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系统征管改革和市县乡机构改革,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把推行县以下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合理安排部署,层层实行分级负责制,强化责任意识,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计统、信息、征管等部门
要积极配合,互相支持,确保税收会计集中核算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大设备资金投入和网络安全管理
集中核算后各种数据资料、信息量非常庞大,对网络硬件设备特别是服务器的性能要求较高。

因此,各级要立足实际,加大硬件设备配置和维护费用的投入,改造升级旧的网络设备,为集中核算的顺利推行提供有利条件。

同时,要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安装防火墙、防病毒软件,制定相应的计算机操作、安全维护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实现集中核算的安全运行。

四、加强监督考核和会计人员培训
县以下税收会计集中核算涉及到会计职能的重新划分,各级必须根据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监督考核标准,加强对集中核算各环节尤其是数据录入采集的管理,保证核算资料的真实、准确。

同时,各级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征收、录入人员和会计核算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集中核算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高素质专业人才。

五、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
各市局主管部门对试点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注意总结经验,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省局沟通,不断修改完善集中核算办法,为2003年全省统一实行县以下税收会计集中核算打下坚实基础。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县以下税收会计集中核算试行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县以下税收会计集中核算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教兴税战略,实觋对税收数据的集中管理和信息共享,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加强税源监控,规范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下税收会计集中核算,就是通过高性能的计算机系统建立以县级为单位的综合数据库,将基层分局采集的纳税人电子信息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按照数据集中、分类加工、信息共享的原则,科学规范税款征解、税票传递、税
源监控等工作,进一步强化税收会计的反映、监督、分析、管理职能。

第三条凡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与各分局(所)已全部实现计算机联网的,都要实行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单位的税收会计集中核算。

第四条为满足实行县以下税收会计集中核算的工作需要,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按照计划、会计、统计、票证、税源管理、宏观分析等设置会计岗位,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熟悉、
电算化能力高的会计人员3-5人。

各分局(所)要设置税收会计岗位,指定政治、业务素质、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确保税收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负责税款销号、对账、结账、错误更正、办理退库、票证管理、编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档案、税收统计分析、税源管理、监控等工作;基层分局(所)税收会计,负责税款消号、对账(乡镇设有国库)、核对税款入库情况。

解报缴销、审核、查验上报税收票证、税收统计分析、税源管理、监控等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对数据录入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录入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各分局(所)要于月份终了后及时将税收会计核算凭证报送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及时将会计核算结果传送到各分局(所),确保各分局(所)对会计核算资料的使用。

第七条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当地乡镇国库设置情况,合理确定票证传递程序。

(一)县以下未设乡镇国库的票证传递程序为(以现金缴款为例):纳税人到分局大厅交税,征收人员用微机打印出完税证,将第二联交给纳税人。

征收人员将一天所收现金税款汇总打印出微机汇总缴款书,汇总数与现金相符后按税票顺序交分局会计,分局会计清点税票份数和税款金额无误后,在结报手册上签字盖章,并将缴款书和税款送专业银行分理处解缴税款,分理处核对票款金额无误盖章后将一、五联退给分局,第二、三、四联由分理处逐级上划至县级专业银行,县级专业银行汇总税款后划入县级国库,国库每天将所收缴款书输人微机形成国库对账日报表,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会计人员到国库取回日报表和缴款书笫四联,按缴款书生成的微机号码进行销号。

系统自动生成已人库标志,每天销号所生成的对账单必须与国库对账日报表相符。

如有差错,查找原因,填写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国库更正盖章后返回第一联由县级局进行更正销号。

如无差错,县级局就可统一结账并生成会计报表。

与此同时,分局会计按微机中的已入库标志与所开缴款书逐一核对,找出未入库缴款书查明原因,直至核对无误。

月底县级局与各分局对账结束后,分局按照权限生成分局会计报表。

(二)县以下设有乡镇国库的票证传递程序与未设乡镇国库的情况基本一致,不同的是,基层分局到乡镇国库取回国库对账日报表和缴款书第四联、第五联,按缴款书生成的微机号码进行销号,系统自动生成已人库标志,每天销号所生成的对账单必须与国库对账日报表相符。

在销号的同时,应及时将第四联报至县级局,县级局会计根据程序显示已人库信息,复核缴款书报查联,发现错误。

通知分局逐票查找,审核无误后,由县级局统一结账,生成会计报表。

(三)县以下设有乡镇国库,但行使经收处职能。

多镇收入通过财政结算方式返还乡镇财政,其票证传递程序与本条(一)款相同。

(四)实行电话报税、网络报税、双委托报税等方式征解税款的票证传递程序与本条(一)款基本相同。

第八条实行县级会计集中核算后,各级要充分利用集中核算数据查询方便、分析处理功能强的优势,加强数据分析和税源监控,重点加强对各类数据的分析和利用,监控各类企业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以及个体业户的综合税负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

第九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局计统处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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