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第六章

合集下载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宣布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所取得的土地不予承认,那么,国家就有权恢复或收复被侵占的领
土。
3.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2)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国
际上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5 / 17
圣才电子书

③制定边界文件。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2.边境制度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一定宽度的区域。边境制度主要内容有: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1.边界及其划定 (1)边界的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是指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 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2)边界的划定 ①边界的形成 边界不是自然地存在于一个国家领土与他国领土之间,而通常是依据历史事实或有关国 家签订的条约加以确定的。 ②划界方法 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边界条约是划分边界线的法律依据。 (3)划界程序 边界划定应通过谈判并依一定程序进行,通常包括三个程序: ①签订边界条约; ②划界;
4 / 17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①共管,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②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期限内用于பைடு நூலகம்约 所规定的目的。 ③势力范围,是指“那一部地域之为占有邻近地的国家所保留以待将来占取者。” ④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 殊限制。”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第六章 国家领土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相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1986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把条约主体和相关规则扩展到了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关于条约的规则很多是国际习惯法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规则的主要内容实行了编纂和发展,成为相关条约规则的基本的成文法律依据。

对于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仍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规则。

条约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条约必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所签订的协议,或非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都不是条约。

当前,条约主要是国家间缔结的。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国际法的主体,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现在也被作为条约。

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论内容或性质多么重要都不是国际条约。

同时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条约的缔约主体至少有两个,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

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

条约规定了国际法主体间相互关系中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文件,是对它们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表示共同的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具体事项规定相互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在制定文件时即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这样的国际文书不是国际条约,即使这类文件在国际关系上可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或具有道义上的力量。

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内容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规则并且以国际法加以规范。

同时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应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

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规范书面条约为出发点,将适用于该公约的条约定义为书面形式。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二)添附
添附分为自然的和人为的添附两种。自然添附 是由于自然的原因而形成的新土地。人为添附 指人为的作用而形成的新土地。
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 加或扩大 自然添附: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使一国领土 增加的情况,主要有:涨滩,三角洲,废河 床,新生岛屿,即一国领海内出现新生岛屿, 它是沿海国领土的添附,这时领海的范围从 该新生岛屿的海岸起算。一国专属经济区内 产生新生岛屿,也会产生类似的添附
(三)时效 时效是对不正当和非法占有他国领土之事 实的合法化,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秩序, 条件是占有国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而稳定 地占有且争议国默许、不提出抗议或停止 抗议。 时效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
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先占是占有无主地, 而时效是使得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合法化。
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
苏伊士海上运河在战时同平时一样,应对所 有不论悬挂何国国旗的商船或军舰自由开放。 (第一条) 缔约各方保证决不干涉该运河及其支流的安 全,不妨碍对运河的利用。 (第二条) 通洋运河在战时作为自由航道,即使对交战 国的军舰仍应开放。缔约各方同意在运河及 其港口内并且在这些港口半径三里的区域内 不准有任何战争或敌对行为,或其目的在于 阻碍运河自由通航的行为,即使奥斯曼帝国 是交战一方也不例外。(第四条)
国际河流的特殊制度
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 船开放
对于本国领域内的河段有警察、卫生关 税等权地利、法国、德国、 荷兰 • 多瑙河 德国、奥地利、捷克、斯洛伐 克、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保 加利亚、乌克兰 • 刚果河 扎伊尔、喀麦隆、赞比亚、中 非、刚果 • 澜沧江—湄公河中国、缅甸、老挝、泰 国、柬埔寨、越南
2.“领海”: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一定宽 度的海域。 内陆国由于没有海岸,其领水组成中不含 领海。内水和领海都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 分,但是其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9)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 为 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 并且只在该国承认和当作其本身行为的 行为的情况下,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私人的不法行为——引起间接国家责任
• 国家一般不对其负责。 • 但因国家纵容、唆使私人实施侵害行为; • 由于国家“立法疏漏”或“疏于防范”而未能防 止私人的侵害行为(不作为); • 在私人侵害行为发生后,如果不适当地拒绝提供 救济措施和惩治施害人(不作为); • 因此,国家如事先没尽到注意义务,事后又未提 供充分救济、逮捕惩治罪犯则构成国家不法行为, 这种情况下的国家责任产生并非由于私人侵害行 为本身 。
公务员——有权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私人行 为
分成两种情况: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使节等,他们在执行其职 务时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理应属国家行为,并且如 果他们以公务以外的私人身份进行了国际不法行为时, 其本国也应为其承担责任。 • 一般的司法、行政和军队人员为执行公务所作的行为 亦属国家行为;但若以私人身份进行的侵权行为,则 不属其所属国的不法行为。
耶格求偿案
评述 当革命导致一新政府的建立,这个求偿案涉及
在发生革命时对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问 题。对于发生革命时何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可归纳出三点:第一,反政府的支持者或革命 运动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国家,而受到 政府支持的人、组织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第 二,在正式政府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 的情况下,实际行使了政府当局权力的个人或 一群人的行为应归因于国家;第三,在革命导 致新政府建立的情况下,导致建立新政府的革 命运动的行为归因于国家,既使该行为发生在 新政府成立之前。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 (违背国际法或国际义务的行为)或损 害行为(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了损害 后果)。 3、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即以国际 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且具 有强制执行性质的责任。

国际公法-第六章 国家

国际公法-第六章 国家
A 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 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 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 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 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 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 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 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 辖
《公约》不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公约》不影响现有有关特权和豁免的安排,包括国家元 首、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特别使团、驻国际组织代表 团、派往国 际组织的机关或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及其人员,以 及国有或国营的航空器或空间物体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二是《公约》不涉及刑事诉讼豁免问题,而将此问题留给习惯 国际法解决。至于不涉及的原因,部分国家认为,不同于国 家在民事诉讼中只享有有限的豁免,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有绝 对豁免,不宜适用《公约》规定的限制豁 免;但也有西方国 家认为,国家高级官员应对国际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不应享 有豁免,如将该《公约》适用于刑事诉讼,可能导致这些官 员逍遥法外。 三是《公约》 不适用于军事活动。
四、国家豁免的放弃
1、明示同意 国际协定 书面合同 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 2、参加诉讼 该国本身提起该诉讼 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 3、反诉 主动起讼的反诉;介入诉讼的反诉;提起反诉
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 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 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 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 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 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 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国际法第六章领土

国际法第六章领土

• 〖裁决及其依据〗 常设仲裁法院院长胡伯作为独任仲裁员于1928 年4月4日作出裁决,裁定“帕尔马斯岛完全构成荷兰 领土的一部分”。仲裁员认为,在对某块土地的主权 发生争端时,考虑的关键是领土主权是否继续存在而 且在争端发生时仍然存在。在当代国际法上,领土主 权的取得构成主权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它的持续性, 即持续和平稳地行使领土主权。国际法有关发现和取 得无主地或只有土著居民的地区的权利的规则,到19 世纪末发生了变化。
• 19世纪的国际法形成了这样的规则:占领必须是有效的, 有效占领才能产生领土主权。发现不产生确定的主权,只 产生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发现的这种权利必须在一个合理 期间内通过对所发现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所谓有效占 领就是能对在该地区上的该国及该国国民的权利给以最低
限度保护的那种占领。

仲裁员认为,西班牙虽然在16世纪首先发现了帕尔
• 〖双方主张及理由〗 美国认为,西班牙以发现取得该岛的主权,主权一 经取得,根据国际法就不会失去,而不在乎有没有实际 行使主权。因此,该岛以《巴黎和约》通过割让转移给 了美国。美国以西班牙权利继承者的身份,取得了该岛 的主权。荷兰则认为,西班牙发现该岛的事实尚没有足 够证据,也没有任何取得主权的形式。即使西班牙在某 个时候对该岛有过权利,该权利早已消失。荷兰自17世 纪以来就在该岛行使主权,在《巴黎和约》签订时,该 岛是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
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back
隆端寺案
隆端寺是位于柬埔寨和泰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东部的 一座古寺。柬泰两国长期以来对该寺庙及其周围地区的边 界存在争议。1904年2月,法国与暹罗(现在的泰国)签 订了一个边界条约,规定边界线沿着扁担山的分水岭划出。 双方建立的混合划界委员会对划界地区进行了实地勘察, 最后受暹罗政府的委托,由法国官员负责绘制边界地图, 并在1907年完成。其中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 端寺在柬埔寨一边。该地图作为备忘录构成条约的附件Ⅰ, 于1908年在巴黎出版,广为分发,曾呈送泰国政府作为划 界成果,并送混合委员会的泰方官员和泰国内政部长。他 们没有提出异议。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 侵占国能够长时期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 使主权 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 • 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 认 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 符合国际秩序的 其他国家持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不 是不受干扰
(四)割让 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转让 两类,通常含义为狭义的强制性割让。
征服与强制性割让的区别
• 强制性割让以条约为依据,而征服并不需 要缔结条约,是战胜国单方面的行为 征服与交战国的军事占领的区别
• 征服是永久的取得,而军事占领只是暂时 的管理,战争法明确规定交战占领者并不 享有主权
依据传统国际法,有效的征服需满足一定 的条件 • 征服国要有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思表示, 一般要发表正式合并的宣告 • 战胜国对所占土地具有保持占有的能力 以武力兼并他国领土,依据现代国际法, 其非法性十分明确 1967年以色列侵占阿拉伯国家领土及整 个耶路撒冷, 1990年伊拉克吞并科威特后, 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均通过决议明确宣布以、 伊的行为无效。
(三)时效 时效是对不正当和非法占有他国领土 之事实的合法化,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 秩序,条件是占有国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 而稳定地占有且争议国默许、不提出抗议 或停止抗议。 时效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
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先占是占有无主地, 而时效是使得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合法化。
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
(四)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s)是 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特定领土的主权的一种 特殊限制。 属于国家属地最高权受的一种特殊限制, 它使国家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永久为另一个国 家某种利益服务。也可能为国际社会或多数 国家利益服务。如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 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部分设定的内 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上也属国际 地役。

《国际公法》课件——第六章 领土法

第六章 领土法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二)国家领土的意义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领陆 (二)领水 (三)领空 (四)底土
三、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一)国家领土主权的内容
1.所有权(Ownership)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 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永久权利。
二、边界争端的解决
三、边境制度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英国的国家实践
(二)边境地区的利用
1.对于河水的利用。 2.对于边境陆地领土的利用。
(三)边境居民往来 (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一、南极地区及其法律制度
(一)地理概况 (二)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三)南极条约体系
1.1959年《南极条约》 2.关于南极生物资源保护的条约 3.有关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的条约
(五)征服
❖传统国际法认为征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征服者必须具有征服的主观意思;
(2)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部分领土,战败国必须要放弃收复该失 地的明确意思表示; (3)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全部领土,战败国及其盟国的一切反抗 必须完全停止。
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 方式
(一)全民投票 (二)民族自决 (三)交换领土 (四)收复失地
三、国内运河和通洋运河
(一)苏伊士运河 (二)巴拿马运河 (三)基尔运河
四、内湖、界湖及国际湖泊
(一)内湖 (二)界湖 (三)国际湖泊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来自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先占
❖ 根据传统国际法,先占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 2.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3.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 4.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

国际法6


国际法
五 人权的国内性和国际性
1、人权的国内性(主权性) 、人权的国内性(主权性) 人权起源国内法 人权发展以一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为基础, 人权发展以一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为基础,并随着后者的发展而 发展; 发展; 人权的保障和实施依赖于国内法。 人权的保障和实施依赖于国内法。 2、人权的国际性(普遍性) 、人权的国际性(普遍性) 世界各国都公认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人的生存、安全、尊严和价值: 世界各国都公认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人的生存、安全、尊严和价值: 一国签署了人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一国签署了人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就意味着承担了人权保护的国际合 作义务; 作义务; 一国违反了自己签署的人权国际保护的国际公约及习惯国际强行法, 一国违反了自己签署的人权国际保护的国际公约及习惯国际强行法, 必须承担国际责任。 必须承担国际责任。 实践证明,国家有时候也会成为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最大威胁( 实践证明,国家有时候也会成为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最大威胁(一国对 他国人权侵犯:战争。一国对本国人权侵犯:南非种族隔离) 他国人权侵犯:战争。一国对本国人权侵犯:南非种族隔离) 3、人权既具有国内性,又具有国际性。不能走任何极端。但本质是一国国内 、人权既具有国内性,又具有国际性。不能走任何极端。 管辖事项,各国应该加强人权的国际合作与对话, 管辖事项,各国应该加强人权的国际合作与对话,减少人权的干涉与 对抗。 对抗。
国际法
第二节 国际人权立法
一 世界人权宣言 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三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法
第三节 专门性国际人权文件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国际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国际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 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的缔结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的缔结一、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缔结条约经过的过程和履行的一定手续。

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包括: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和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具体所采用的缔约方式和程序取决于缔约方的约定和选择。

(一)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议定包括缔约方为达成条约而实行的谈判、约文起草和草案的商定。

条约文本的议定一般首先经过谈判。

条约谈判是相关缔约方为在条约的内容和相关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而实行的协商、交涉的过程。

谈判能够由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实行,如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亲自谈判条约,而多数情况是由国家主管*授权的全权代表代为实行。

全权代表实行谈判缔结条约须具备全权证书。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缔约,或使馆馆长议定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或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或其机关之一派遣的代表,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中的一个条约约文,因为他们所任职务,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仍被认为代表其国家。

双边条约的起草,可由一方提出草案或双方共同起草。

多边条约可由参加谈判的各国代表共同起草,电可通过设立专门机构起草,然后交各国代表会议讨论商定。

(二)约文的认证约文拟定后须要予以认证。

约文的认证是指谈判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准确的和作准的,应作为当.事方之间拟缔结的条约约文。

认证方式能够按照条约约文所规定的程序,或按照参加起草条约约文的各国所约定的程序。

一般采用的方式有:1.草签。

由谈判代表将其姓氏或姓名的首字母签于条约约文下面,表示该约文不再更改。

草签通常用于在约文议定后须经过一段时间才举行条约签署的情况。

2.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此种签署是等待政府确认的签署,表示一种特殊的待定状态。

在签署人所代表的本国确认以前,它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如待核准的签署经该国确认,即发生正式签署的效力。

3.签署。

签署是指有权签署的人将其姓名签于条约约文之下。

签署首先具有对约文认证的作用,是约文认证的一种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国家领土
• 关键术语 • 国家领土 国际河流 先占 时效 割让 征 服 国际地役 国家边界 占有原则 南极 条约
1
第一节概述
•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的特 定部分。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使其 最高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威的空间,亦即领土是 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 (一)领陆,即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 • (二)领水,即在陆地疆界内或 与其陆地相邻接 的水域 • (四)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空气 2 • (五)底土,即领陆和领水之下无限深度的地层
12
• 四、割让 • 割让是指一国通过条约将其对国家领土的 主权转移给另一国。 • 割让以条约为基础 ,有强制性割让和非强 制性割让两种。 • 五、征服 • 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征服国将被征服国 领土全部或部分加以兼并的行为。 • 在现代国际法中,征服作为国家取得领土
6
第四节领土主权已限制
• 领土主权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 高的和排他的权力,包含领土所有权和领 土管辖权或统治权两方面。 • 领土主权的行使受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两方 面的限制。国际条约的限制是对领土主权 的特殊限制,其形式主要有共管、租借、 国际地役和势力范围四种。 • 一、共管 • 共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特定 的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第二节内陆水
• 内陆水及陆地内的水域,包括河流、运河、 湖泊和内海。 • 一、河流 • 根据河流所处位置和流经的国家以及法律 地位,可分为 国内河流、国界河流、多国 河流和国际河流。 • 二、运河 • (一)苏伊士运河 • (二)巴拿马运河 3 • 三、湖一、先占 • 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 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 占取行为。 • 18世纪后,国际法要求先占必须实现有效 占领,其两个基本事实是: • (一)占有,即以国家名义宣布占领该土 地,把它置于自己主权之下 • (二)行政管理,即设立行政组织,维持
4
• 二、添附 • 添附是指土地通过新的形成而增加,有自 然添附和人工添附两种,被认为是原始取 得领土的方式。 • 三、时效 • 时效是指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 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 权。 • 时效不能单独作为取得或丧失领土的方式, 而是一个合在一起创设或破坏某种权利的 5
第五节国家边界
• 一、国家边界的概念 • 国家边界是指分割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或国家管辖范围 或管辖范围之外的区域的界线 • 二、划界 • (一)边界条约 • 由于传统边界线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易于引起争端,所以 这种边界也需要通过条约俩确认,因此,依条约划定边界 是确定边界的通常做法。 • (二)划界程序 • 1.定界。即有关国家签订边界条约,确定两国边界的主要 位置和边界的基本走向,并对边界线予以具体、明确的描 述。 • 2.标界。标界通常由缔约方的代表联合组成的划界委员会 进行实地勘察,在地面上世纪表明疆界。 9 • 3.制定边界文件。标界完成后,有关国家即拟定边界议定
• 三、边界争端 • 鉴于边界的重要性和其他原因,国家之间 常常不可避免发生边界争端。 • 四、边境制度 • 边境与边界不同。边界时分隔两国领土的 界线,边境时国家边界线两侧一定的区域。 •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 • (二)界河的利用和管理 • (三)方便边境居民来往 10 • (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第六节两极地区
• 一、南极 • (一)南极领土主权要求 • 南极是世界上唯一的一块有着领土主权争 议的大陆。 • (二)南极条约体系 • 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 4.环境与资源的保护 • 5.《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
11
• 二、北极 • 北极地区迄今尚无国际公约确定其法律地 位和制度,但有关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正 在形成之中。
7
• • • • •
二、租借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 租借一般是有期限的。 三、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又称国家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 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国家领土的一部或全部在一 定范围内为另一国家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 • 国际地役按其性质可分为积极的地役和消极的地役两种。 前者是指一国允许另一国在其领土内从事某种行为,后者 是指一国要求另一国不得在领土内从事某种行为。 • 四、势力范围 • 势力范围是指专门保留由已经有效占领了领近土地的国家 8 将来加以占领的那些土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