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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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促进勘察设计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参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三条勘察设计资质分类分为甲、乙、丙三类,具体分级和资质条件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批、管理工作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勘察设计资质须向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六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七条被评审单位须向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专家评审工作。

第八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批,并发放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资质管理与评审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获得资质后,须及时向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其业绩、人员组成以及相关变动情况。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资质进行,不得超过资质范围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资质复核,凡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资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勘察设计职责,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超越资质范围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并在严重情况下取消其资质。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虚假申报相关资质材料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旨在规范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批、管理和评审工作,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职责,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安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管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处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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