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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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 12 人。 1-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
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
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2、凿井 2-1 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8(3)
8
工程测量
乙级
6(2)
6
丙级
5(1)
5
注:1.主导专业规定如下:岩土工程为(1)、(2)、(5)、(6)、(7),其中岩土工程勘察为(1),岩土工程设计为(2),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
测为(5)、(6)、(7);水文地质勘察为(3);工程测量为(4)。各专业资质中的主导专业均为综合资质的主导专业。
1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 (四)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 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岩 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设甲、乙、丙三 个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 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 核内容为: 1、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 册执业资格和业绩进行考核。 2、对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所 学专业、技术职称,依据附件 1 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 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工程勘察主导专业见附件 1。 (六)申请两个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件 1 中相应专业的专业设置和注册人员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 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七)具有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 的岩土工程治理业务;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勘 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三类(分项)专业资质中任一项 甲级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咨询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范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范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勘察设计项目范围和规模。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包括资质申请、资质评审、资质监管等环节。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所需的法定经营范围;(二)具备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包括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等;(三)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相应专业人员;(四)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设备与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勘察设计项目;(五)具备相应的业绩和信誉,能够满足勘察设计项目的需求。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流程如下:(一)申请资格预审:申请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递交资质申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勘察设计设备和技术能力等资料;(二)资格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资信、信誉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下一步评审流程;(三)资质评审: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的资质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勘察设计设备和技术能力、业绩和信誉等;评审合格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资质等级认定;(四)颁发资质证书:评审合格的企业将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相应的媒体上公示。

第三章资质评审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评审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二)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三)作业规模和作业水平相匹配的原则。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评审应考虑以下因素:(一)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的完善程度;(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水平;(三)勘察设计设备和技术能力的先进性;(四)业绩和信誉的良好程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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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企业 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年检结果为合格的应当报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检意见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年检结论。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年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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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质年检申请后40日内对资质年检作出结论,或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年检意见。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所 列行为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 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 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 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或者 专家委员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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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结果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与标准说明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与标准说明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一、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1.新成立企业申请资质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增项最高不超过乙级(含乙级),资质标准规定的资质不设级别的除外。

2.企业分立为两个以上勘察设计企业时,分立后两个企业资质应同时核定,分立后仍具有资质的企业按实际情况核定其资质等级范围,但不超过原资质级别、范围。

分立后不具有资质的企业按新成立企业申请资质办理。

3.对合并申请资质的企业,合并前各企业具有的所有资质都可以作为其原有资质认定。

4.丙级(现行资质标准未设定的除外)资质企业晋升乙级资质的,不受其已取得丙级资质的时间及范围限制。

5.新设置的分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设立两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允许企业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请不同级别的资质。

过度期满后,企业新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为乙级。

6.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全部乙级资质企业可以申请晋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部分乙级资质企业,可申请相对应专业的资质晋升甲级,其他专业最高增项乙级。

7.企业申请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有效期满后,其资质自行失效;有效期满三个月后仍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转正申请,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的。

8.申请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经核定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准予转为正式级别。

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根据其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延期转正、重新核定、撤销资质等处理:1)仅经营业绩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可给予延长资质有效期的处理,延期转正期限为一年。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再次提出转正申请,符合要求得给予转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撤销资质或重新核定资质的处理。

2)除经营业绩外,其他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应给予限期撤回原资质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处理。

3)重新核定的资质应降低原资质级别或缩小原资质范围;按资质审批权限,达不到发证机关管辖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应撤销原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促进勘察设计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参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三条勘察设计资质分类分为甲、乙、丙三类,具体分级和资质条件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批、管理工作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勘察设计资质须向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六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七条被评审单位须向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专家评审工作。

第八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批,并发放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资质管理与评审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获得资质后,须及时向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其业绩、人员组成以及相关变动情况。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资质进行,不得超过资质范围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资质复核,凡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资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勘察设计职责,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超越资质范围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并在严重情况下取消其资质。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虚假申报相关资质材料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旨在规范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批、管理和评审工作,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1. 概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是指向具备一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能力和水平的企业颁发的证明文件。

该资质是衡量企业是否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标准,也是企业取得相关工程项目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相关要求、申请流程以及资质管理等内容。

2. 资质等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一般分为不同的等级,并根据企业的综合实力和业绩来评定等级。

常见的资质等级包括:•一级资质: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和丰富的工程经验,能够承担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二级资质: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工程经验,能够承担中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三级资质: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工程经验,能够承担较小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3. 资质要求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要求,但一般情况下,以下要求是常见的:•注册资金: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确保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技术人员:企业需要配备一定数量、一定水平的注册工程师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以满足不同项目的需求。

•经验条件:企业需要在勘察设计领域具备一定的工程实施经验,特别是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匹配的项目经验。

•设备条件:企业需要配备一定的勘察设计设备和软件工具,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效率。

•质量管理体系: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

4. 资质申请流程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一般需要进行以下步骤:步骤1:准备资料申请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证件、注册资金证明、技术人员资质证书、能力评价材料等。

步骤2: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给相关的资质评审机构。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评审机构进行申请。

步骤3:资质评审评审机构对企业的资料进行评审,包括对企业的实力、人员配备、经验和设备等方面进行审核。

步骤4:现场考察评审机构可能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以进一步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

步骤5:签订合同评审机构对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签订资质合同,并颁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相应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二)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

(四)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

其中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1、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和业绩进行考核。

2、对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依据附件1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

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工程勘察主导专业见附件1。

(六)申请两个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件1中相应专业的专业设置和注册人员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七)具有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治理业务;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三类(分项)专业资质中任一项甲级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咨询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一、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1.新成立企业申请资质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增项最高不超过乙级(含乙级),资质标准规定的资质不设级别的除外。

2.企业分立为两个以上勘察设计企业时,分立后两个企业资质应同时核定,分立后仍具有资质的企业按实际状况核定其资质等级范围,但不超过原资质级别、范围。

分立后不具有资质的企业按新成立企业申请资质办理。

3.对合并申请资质的企业,合并前各企业具有的全部资质都可以作为其原有资质认定。

4.丙级(现行资质标准未允许设定的除外)资质企业晋升乙级资质的,不受其已取得丙级资质的时间及范围限制。

5.新设置的分级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设立两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允许企业依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请不同级别的资质。

过渡期满后,企业新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为乙级。

6.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全部乙级资质企业可以申请晋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部分乙级资质企业,可申请相对应专业的资质晋升甲级,其他专业最高增项乙级。

7.企业申请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有效期满后,其资质自行失效;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后仍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转正申请,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8.申请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经核定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准予转为正式级别。

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依据其实际状况分别赐予延期转正、重新核定、撤销资质等处理:1)仅经营业绩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可赐予延长资质有效期的处理,延期转正期限为一年。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再次提出转正申请,符合要求的赐予转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赐予撤销资质或重新核定资质的处理。

2)除经营业绩外,其他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应赐予限期撤回原资质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处理。

3)重新核定的资质应降低原资质级别或缩小原资质范围;按资质审批权限,达不到发证机关管辖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应撤销原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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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要求和标准说明一、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新成立企业申请资质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增项最高不超过乙级(含乙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不设级别的除外。

.企业分立为两个以上勘察设计企业时,分立后两个企业资质应同时核定,分立后仍具有资质的企业按实际情况核定其资质等级范围,但不超过原资质级别、范围。

分立后不具有资质的企业按新成立企业申请资质办理。

.对合并申请资质的企业,合并前各企业具有的所有资质都可以作为其原有资质认定。

.丙级(现行资质标准未允许设定的除外)资质企业晋升乙级资质的,不受其已取得丙级资质的进度及范围限制。

.新设置的分级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设立两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允许企业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请不同级别的资质。

过渡期满后,企业新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为乙级。

.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全部乙级资质企业可以申请晋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

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部分乙级资质企业,可申请相对应专业的资质晋升甲级,其他专业最高增项乙级。

.企业申请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有效期满后,其资质自行失效。

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后仍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转正申请,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申请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经核定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准予转为正式级别。

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根据其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延期转正、重新核定、撤销资质等处理:)仅经营业绩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可给予延长资质有效期的处理,延期转正期限为一年。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再次提出转正申请,符合要求的给予转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撤销资质或重新核定资质的处理。

)除经营业绩外,其他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应给予限期撤回原资质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处理。

)重新核定的资质应降低原资质级别或缩小原资质范围。

按资质审批权限,达不到发证机关管辖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应撤销原资质。

(二)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企业资质申请应随时受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在要求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企业资质行政许可采用分级的方式,分为审核和审批两级。

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

.企业资质审批采用专家审查的方式,专家审查的进度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专家审查的时限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

其中,交通、水利、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资质应在审批前应征求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意见在正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进行公示。

、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外,应对社会公告。

二、资质标准说明及补充要求(一)技术骨干人员、技术骨干人员包括:)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和其他国家实行专业注册施工全过程管理人员制度后的注册施工全过程管理人员。

)注册造价师。

)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企业具有多个行业资质,只需配备一名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行业需配备一名符合主要技术负责人资历和业绩要求的技术骨干。

(二)注册执业人员.勘察设计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其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应齐全,且其执业印章在注册有效期之内并与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一致。

.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其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如是已注册人员,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申请资质企业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

若为取得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应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初始注册的证明材料。

三个月内应办结注册执业人员变更手续,持注册证书及有效执业印章,经发证机关核实后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申报领取资质证书,其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办理完注册执业人员变更手续,并提供加盖有效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对于两家及以上具有资质的企业因合并申请资质的,原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均可以作为合并后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认定,并按相关要求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对于具有资质的企业因分立申请资质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认定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办理。

(三)申报人员专业主导工艺、土建公用专业及技术骨干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原则上应与标准要求的专业、职称一致,其他情况按下列原则认定:.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的,可以按照其职称证书的专业认定。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的,经考核其我业绩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其所学专业认定。

.申报人员职称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按照其所学专业认定。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均为标准要求专业的相近专业的,经考核其我业绩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认定。

相近专业涵盖范围另行制定。

.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非标准要求专业,但脱产学习该专业不低于一年,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的,经考核其我业绩符合要求的,可按结业证书专业认定。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均非标准要求专业,且差别较大的,达不到上述可认定要求的,不予认定。

(四)主导工艺、土建公用专业及技术骨干人员专业配备.按现行资质标准,申请全行业设计资质时,所申报的每个设计类型所对应的主导工艺和土建公用要求配备的专业至少有人。

.按现行资质标准,申请行业部分设计资质时,主导工艺人员数量及所对应的主要配备专业人员要求如下:申请的设计类型对应配备的专业只有个专业时,该专业应至少配备名主导工艺人员。

申请的设计类型对应配备的专业有个专业时,该每个专业应至少配备名主导工艺人员。

申请的设计类型对应配备的专业大于个时,其中确定个关键专业应至少各配备名主导工艺人员,其余主要配备专业人员应每专业至少配备名技术骨干,关键专业按照专业配备表的前两个专业认定。

(五)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设[]号)中关于“技术人员级配合理”要求的说明.申请综合甲级资质,除标准要求的人数以外,每个专业配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人。

申请专业甲级资质,除标准要求的人数以外,每个专业配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人。

.申请专业乙级资质,除标准要求的人数以外,每个专业配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人。

(六)返聘人员.一般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超过周岁的,均按照退休返聘人员认定。

.工程勘察资质、建筑工程资质,允许有不超过资质标准要求数量的注册执业人员、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及技术骨干总数三分之一的周岁以上人员作为相应人员认定。

.专项设计资质允许有不超过资质标准要求数量的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骨干总数三分之一的周岁以上人员作为相应人员认定。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可以延期退休,并办理了延期退休手续的,提供国家有关可以延期退休的文件要求和技术人员延期退休的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有,可以按在职人员认定。

(七)高等院校教学系列职称技术人员.院校所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聘请在职教师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实行定期聘任制,聘期不少于二年。

.院校企业中具有教学系列职称(教授、副教授、讲师等)的固定专职人员,而不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如专业及我业绩能够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以按照相应专业技术骨干人员认定。

(八)企业工程项目业绩.新成立(含分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及原具有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对企业工程项目业绩不作要求。

.申请晋升资质的企业要求完成现有级别资质标准要求规模及数量的已建成工程项目业绩,不要求具有所申请级别的业绩。

.申请资质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的企业,应具备与所申请资质级别对应规模及数量的工程项目业绩,其中:申请某行业全部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三分之一以上类型的工程项目业绩。

申请某行业部分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所申请每一类型的工程项目业绩。

.工程项目业绩应为企业独立完成的工程勘察、主体工程的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项目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勘察设计合同中涉及项目名称、规模及设计范围、双方法人签字等相关页的复印件。

业主方出具的企业已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施工图审图组织出具的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我工程项目业绩.对申请工程勘察、建筑工程、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新设立、增项、升级、暂定级转正的企业,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均应提供完成的项相应行业的业绩,其中每个专业至少要有名人员作为过专业负责人,主持过项以上与申请资质级别对应的我工程项目业绩。

、除建筑工程、专项工程以外,申请其他设计资质新设立、增项、升级、暂定级转正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按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我工程项目业绩。

(十)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提供证明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工程勘察技术装备岩土工程应具有钻机、原位测试仪、实验室的土工实验设备等主要设备。

工程测量应具有经纬仪、水准仪、卫星定位系统等主要设备。

水文地质勘察应提供水井钻机、物探等主要设备,以上设备应提供购物发票复印件。

(十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要求(建设〔〕号)中,要求企业申请某行业部分乙级设计资质时,要求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人(非返聘人员)或一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人(非返聘人员)”。

企业同时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人(非返聘人员),一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人(非返聘人员),也予以认可。

(十三)公路、水运、电子、通信(不含通信铁塔)、市政(道路、桥隧)、等行业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施工全过程管理人员不做要求。

(十四)工程勘察行业资质标准中增加工程测量(限通信测量)业务范围,设甲、乙两个级别。

申报人员的考核专业为工程测量专业或通信及相关专业,申报人员的考核业绩为工程测量业绩或通信测量工程业绩,其他条件与相应级别的工程勘察专业类甲、乙级资质标准相同。

(十五)市政公用行业桥梁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中要求“大、中、小型多孔跨径桥梁规模分别为大于等于,,小于等于。

单孔跨径桥梁规模分别为大于等于,米,小于等于。

”是指:多孔跨径桥梁桥长大于等于,且单孔跨径大于等于的桥梁为大型桥梁。

桥长为,且单孔跨径的桥梁为中型桥梁。

桥长小于等于,且单孔跨径小于等于的桥梁为小型桥梁。

单孔跨径桥梁跨度大于等于的为大型桥梁,的为中型桥梁,其余为小型桥梁。

(十六)在现行按行业分类设定的资质标准中,有些重复设置的工程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资质,取得某一行业某一级别的油库、矿山、桥隧、造纸、物流、轻型加工机械等设计类型资质的,即可从事其他行业同级别相同设计类型的设计业务。

(十七)公路、水运、水利、铁道、电子通信广电、民航、海洋、电力行业(送、变电)、市政(道路、桥隧、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交通工程)等行业资质(包括行业部分资质)不设主导工艺资质。

其中,本要求颁布前已领取上述行业主导工艺资质企业,应在一年内申请转为行业资质,其资质一年内仍然有效,一年后其资质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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