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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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资质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勘察资质的管理,保障勘察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勘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勘察资质的分类和管理第二条勘察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丙级资质和丁级资质,由勘察资格管理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三条甲级资质是最高级别的勘察资质,具备较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可以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

第四条乙级资质是次高级别的勘察资质,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可以参与中等规模的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

第五条丙级资质是中级别的勘察资质,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可以参与一般规模的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

第六条丁级资质是最低级别的勘察资质,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可以参与小型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

第七条勘察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对勘察单位进行勘察资质的申请、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勘察资质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审批程序。

第九条勘察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资质的评定制度和绩效考核机制,对勘察单位的勘察资质进行定期评估和绩效考核,并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进行勘察资质的管理。

第十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勘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勘察资质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勘察单位应当提前申请续展,经审批后方可继续从事勘察工作。

第三章勘察资质的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在申请勘察资质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注册资质;(二)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四)具备相应的设备和场所。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在获得勘察资质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勘察工作,不得超范围从事勘察工作,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资料。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勘察工作,确保勘察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对勘察工作的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和可靠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工作,包括勘察、设计、审核、变更和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规范、高效的原则,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文件,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执行,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勘察设计管理组织第六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公司所有电力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七条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勘察设计相关培训,提升员工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满足工作需要。

第三章勘察设计管理流程第十一条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工程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工作应先进行勘察,明确工程地质、地形、气象等环境条件,为后续设计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勘察结果应编制勘察报告,明确工程情况和问题存在的难点和风险,为设计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设计工作应根据勘察结果进行,保证设计合理、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第十五条设计图纸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施工方便、质量可靠。

第四章勘察设计管理要求第十六条勘察设计管理应加强对勘察设计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审核制度,确保工作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和其它行业从事电力(火电、送变电、核电常规岛及新能源发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第三条凡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含勘察)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章资质证书和资质标准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电力勘察设计是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合一的行业,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的工程设计证书(包括勘察)。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勘察设计资历划分。

分级标准由建设部统一颁发。

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级标准执行建设部建设(1992)434号文颁发的《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跨行业申请建筑、通信等其它行业的工程设计证书以及申请通用的工程勘察证书,执行建设部颁发的相应行业的分级标准。

第六条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发电、送变电两个专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发电工程或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发电工程按承担机组的高限划分为200MW、300MW、和600MW及以上三档;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或220k(330k)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12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110k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丁级单位可以承担35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首次承担证书允许的高限工程勘察设计时,要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咨询。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是指对勘察设计机构的资质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保证勘察设计机构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是对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具体规定,下面是关于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700字简介。

一、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类和等级勘察设计资质按照不同的专业领域和工作范围进行分类,并分为不同的等级,等级越高,代表机构在该领域的能力和水平越高。

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类和等级,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

二、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勘察设计机构在需要取得或升级勘察设计资质时,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资质条件且能够满足相关要求的机构,将会获得相应的资质。

三、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和监督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和监督分为日常管理和定期监督两个方面。

日常管理包括对资质机构的资质使用情况、工作质量、项目管理等进行监管和检查。

定期监督包括对资质机构进行定期审核和评估,以确保机构具备持续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四、勘察设计资质的维护和更新勘察设计机构持有的资质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内,机构需要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说明机构的经营状况、工作情况等。

同时,资质机构还需要在资质到期前向相关部门申请更新资质,以确保机构资质的持续有效。

五、勘察设计资质的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机构,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质使用、吊销资质等。

违规行为包括提供虚假信息、超范围开展工作、违反合同约定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六、勘察设计资质考核评估为了确保勘察设计机构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水平,相关部门将对勘察设计机构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质量、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等。

考核评估结果将作为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参考依据。

以上就是关于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700字简介。

通过对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类和等级、申请和审批、管理和监督、维护和更新、违规处理以及考核评估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可以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勘察设计机构的资质,提高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电力勘察设计资质要求

电力勘察设计资质要求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5-08-21 生效日期: 1995-08-21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文号: 电建[1995]5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和其它行业从事电力(火电、送变电、核电常规岛及新能源发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第三条凡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含勘察)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章资质证书和资质标准?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电力勘察设计是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合一的行业,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的工程设计证书(包括勘察)。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勘察设计资历划分。

分级标准由建设部统一颁发。

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级标准执行建设部建设(1992)434号文颁发的《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跨行业申请建筑、通信等其它行业的工程设计证书以及申请通用的工程勘察证书,执行建设部颁发的相应行业的分级标准。

?第六条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发电、送变电两个专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发电工程或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发电工程按承担机组的高限划分为200mw、300mw、和600mw及以上三档;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或220k(330k)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12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110k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机构和勘察设计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经过相应的注册和认证程序。

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资质对应着不同等级的工程项目设计能力。

第四条勘察设计资质应当按照综合评价得分来确定,评价内容包括经济实力、技术实力、人才素质等方面。

第五条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准入资质和继续资质两类。

准入资质是指勘察设计单位获得资质后,可以承接相应级别的工程项目;继续资质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后,继续保持资质的有效性。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相应级别的工程项目。

不得超出自身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评估。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差错等情况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暂停或取消其资质。

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和认证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九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证明文件;2. 勘察设计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3. 勘察设计单位的经济和技术实力证明;4. 勘察设计单位的过往项目经验和成果。

第十条勘察设计资质的认证程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认证结果将根据评审意见和综合评分得出。

第三章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机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对勘察设计资质的准入和继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资质的有效性。

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质等。

电力部关于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电办[1993]222号

电力部关于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电办[1993]222号

电力部关于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1993年7月23日电办〔1993〕2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改、扩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各监理单位;第三条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理业绩、社会信誉和自有资金等。

第四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各地区主管部门是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设立第五条监理单位的设立,必须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其资质,核定其监理业务范围,颁发《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和地址;(二)法定代表人及总监理师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工人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人员总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技术工作年限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所有制性质和章程;(五)自有资金数额;(六)单位或主要成员从事电力工程建设的业绩;(七)技术装备情况;(八)拟申请的监理业务范围和等级。

第七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一)甲级、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所在地区的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电力工业部审批。

(二)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所在地区的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审批,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
勘察资质管理是指对勘察单位的资质进行管理,确保勘察单位的质量和能力达到相关要求,保障勘察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以下是关于勘察资质管理的一些规定:
1. 勘察资质的分类:根据勘察单位的实力和能力,将其分为不同的勘察资质等级,如甲级、乙级、丙级等。

不同的资质等级对应着不同的勘察范围和项目类型。

2. 资质审批和认定:勘察单位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资质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公司资料、技术能力等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和标准,对勘察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认定。

3. 资质的有效期限和续展:勘察单位的资质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和审核。

勘察单位在有效期内可以申请续展资质,需要提供相关的业绩和绩效证明。

4. 资质监管和考核:主管部门对于勘察单位的资质进行监管,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和评估。

对于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可能取消其资质。

5. 勘察资质公示和查询:勘察单位的资质信息需要进行公示,以便社会公众和业主单位查询。

公示信息包括资质等级、有效期限、执业范围等。

以上是一些有关勘察资质管理的规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程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进行勘察工作时,建议依据当地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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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4号)总则为加强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和其它行业从事电力(火电、送变电、核电常规岛及新能源发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凡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含勘察)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章资质证书和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电力勘察设计是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合一的行业,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的工程设计证书(包括勘察)。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勘察设计资历划分。

分级标准由建设部统一颁发。

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级标准执行建设部建设(1992)434号文颁发的《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跨行业申请建筑、通信等其它行业的工程设计证书以及申请通用的工程勘察证书,执行建设部颁发的相应行业的分级标准。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发电、送变电两个专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发电工程或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发电工程按承担机组的高限划分为200MW、300MW、和600MW及以上三档;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或220k(330k)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12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110k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丁级单位可以承担35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首次承担证书允许的高限工程勘察设计时,要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咨询。

勘察设计资质审批申请工程设计证书(包含勘察)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专业配套、固定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计划、经营、财务、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有为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必备的标准、规程、规范、定额等资料;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有相应的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资历和业绩,完成的设计成品和工作成果符合国家和电力部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

(三)达到所申请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等级标准。

集体所有制的单位,除应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甲级100万元、乙级50万元、丙级30万元、丁级20万元)及章程。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分支机构一般不单独核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确需单独领证者,视同独立的机构对待,并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70%的技术骨干必须是有当地户口的固定人员,轮换人员仅作为补充力量;(三)有当地银行帐号,财务上独立核算,单独纳税。

对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学会或协会等群众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单位,不发给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甲、乙级设计单位组织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成立的集体设计事务所,由设计单位负技术经济责任的,可以不另申请设计证书,而使用该单位的证书。

如单独申请证书,其技术骨干必须配备30%以上的中青年。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甲级由电力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乙级由电力部电力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丙、丁级经省电力局初审通过后,由地方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或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进行审批。

甲、乙级由建设部盖章发证。

丙、丁级由省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盖章发证。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申请表,按隶属关系上报并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电力部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网局或直属省电力局所属单位由网局或直属省电力局签署意见,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由部归口管理的司局签署意见。

审查意见应明确申请单位的证书等级和承担任务范围。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其它行业甲、乙级资质的,由电力部送交建设部转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行业资质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统一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包括证书和副本。

在副本中由发证单位写明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具体范围。

新设立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其等级为暂定级,有效期2年,由发证部门在证书上注明。

有效期满后,由原发证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正式定级证书,复查不合格的,由原发证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回其证书。

第四章收费资格的申报与核定持有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经过收费资格认证,符合收费条件的,才能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经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对外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

否则,均属非法经营。

收费资格证书分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两种,均采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证书。

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合一的单位仅颁发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包括勘察)。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必须做到人、财、物与主管单位划开,不再领取事业费,经济上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照章纳税,并有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持有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93]122号文件实行了技术经济责任制,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三)不再享有国家核拨的事业费;(四)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纳税。

企业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需具有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勘察设计机构并允许对外承担任务和收费的文件,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照章纳税,并有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

十二条申请收费资格的单位,需填写收费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并附必要的文件和证明。

收费资格随勘察设计资质同时申报和审定,按勘察设计证书管理权限,分别核发收费资格证书。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电力行业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由电力部归口,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和监督等日常工作。

各持证单位应定期向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报送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包括人员情况,勘察设计任务完成情况及经济收支情况等。

电力部每年对持证单位的资质进行一次检查或复查。

对其中确实具备升级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办理升级手续,对不具备所持证书等级条件的,重新核定其等级。

发现不具备收费条件或违反收费规定的,要及时处理。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求升级或扩大勘察设计范围时,应先就一项工程提出升级申请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发给临时升级通知书。

丙、丁级单位申请升级的要经省电力局初审后,报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

其中,承担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咨询,主要设计原则要双方共同商定,初步设计文件要经咨询单位审核盖章,施工图一级图纸要有咨询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签字。

当临时升级承担的工程项目经实践考验证实已合格,再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正式办理升级手续。

临时升级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要求承担的工程项目名称、规模、设计条件落实情况、发证后设计力量变更情况等。

获得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和连续两年获得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的单位,可以优先办理升级手续。

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是从事勘察设计的技术资质凭证和收取费用的合法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为其搞勘察设计;未经批准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任务。

两个或几个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当证书级别不同时,应以级别高的一方为主,并由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不能与无勘察设计证书和无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违反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资质证书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内部管理混乱,经营作风不正,勘察设计质量长期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罚款、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在封面上注明资质证书的行业、等级和证书编号,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部门,首先要核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证书的注销手续。

如需申请资格证书,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上报。

仅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没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勘察、设计任务,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更不得进入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对违反规定收取的勘察设计费,应全部没收。

各级审查及发证部门,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本办法的规定和行业分级标准,坚持原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和索贿、受贿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非发证部门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否则证书无效。

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违反本办法完成的勘察、设计成果,审查部门不予审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银行不予付款。

附则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5年08月21日实施日期:1995年08月2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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