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使馆的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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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新国家规定公务员休假条例全文

最新国家规定公务员休假条例全文

最新国家规定公务员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国家规定公务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由于国家公务员的工薪待遇较高,休假制度也是有国家相关本门直接规定的,故而近年来报考公务员的人数呈上升趋势。

国家公务员的休假规定是由国家公务员休假条例所规定的,各国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该条例为职工安排假期。

国家公务员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公司驻国外工作人员休假及补助管理规定

公司驻国外工作人员休假及补助管理规定

驻国外工作人员休假及补助管理规定为了适应公司国外工程项目的工作需要,在对市场进行调查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试行)。

一、补助标准1、在国外工作超过25个工作日以上(含25日),每人每月工资待遇进行补助,具体标准见下表。

2、在国外工作不足25个工作日,按临时性补助,即每人补助按日进行,具体标准见下表。

以上特殊情况如有额外支出,经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可据实报销。

具体补贴标准为:二、回国报批程序1、临时性回国驻国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临时性回国时,须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回国具体工作内容或办理事项,通过邮件或传真至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行政部,批准后方可办理回国。

回国后须到集团公司行政部办理备案登记:填写《回国报备单》(表格见附件)。

2、个人原因回国由于个人原因需要回国时,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填写《请假申请单》,说明回国事由,按公司事假流程进行办理。

个人原因回国产生的所有费用自理,涉及借款或公司支付的,在当月工资和补助中扣除。

3、探亲回国3.1探亲休假标准凡在国外工作的员工,不享受国内节假日和加班的相关规定,统一执行探亲休假:连续工作三个月(含)以上的,工作允许情况下经批准回国探亲一次,每次探亲假为10天(含路途时间)。

一年内探亲总次数不得超过四次。

探亲时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按公司差旅费标准进行报销。

3.2探亲休假流程如需探亲休假,须至少提前半个月提出休假申请:填写《请假申请单》(须注明探亲假),邮件或传真至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行政部,批准后方可回国探亲;回国后二个工作日内须到集团行政部办理休假手续。

三、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人事部所有。

驻外工作人员休假管理制度

驻外工作人员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驻外工作人员的休假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驻外工作人员,包括常驻、轮换及临时派驻的外地工作人员。

第三条驻外工作人员休假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休假类型第四条驻外工作人员休假类型包括:1. 带薪年休假;2. 事假;3. 病假;4. 探亲假;5. 婚假;6. 产假;7. 丧假;8. 因公出差休假;9. 其他经公司批准的休假。

第三章休假审批第五条驻外工作人员休假申请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休假。

第六条休假审批流程如下:1. 驻外工作人员填写休假申请表,说明休假原因、时间及预计归期;2. 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署意见;3. 主管领导审批;4. 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七条休假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休假待遇第八条驻外工作人员休假期间,享受以下待遇:1. 带薪年休假:按照国家规定及公司相关政策执行;2. 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相应工资;3. 病假:按照国家规定及公司相关政策执行;4. 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按照国家规定及公司相关政策执行;5. 因公出差休假:按照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休假纪律第九条驻外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应遵守以下纪律:1.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2. 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工作正常进行;3. 休假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休假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政策为准。

国家公务员休假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公务员休假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公务员休假条例是如何规定的?《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规定公务员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在参加⼯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应当年⽤完,不得跨年度使⽤。

第⼀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条例》第⼆条中所称“连续⼯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作⼈员(以下简称⼯作⼈员)均按⼯作年限计算。

⼯作⼈员⼯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婚、的假期,不计⼊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作⼈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的,不享受下⼀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作⼈员,因⼯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作⼈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作需要不安排⼯作⼈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作⼈员本⼈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作⼈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付年休假报酬。

年休假⼯资报酬的⽀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应休年休假当年⽇⼯资收⼊的300%⽀付,其中包含⼯作⼈员正常⼯作期间的⼯资收⼊。

⼯作⼈员年休假⼯资报酬中,除正常⼯作期间⼯资收⼊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年第⼀季度⼀次性⽀付,所需经费按现⾏经费渠道解决。

实⾏⼯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资统发。

第⼋条,⼯作⼈员应休年休假当年⽇⼯资收⼊的计算办法是:本⼈全年⼯资收⼊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公司驻外员工休假制度范本

公司驻外员工休假制度范本

公司驻外员工休假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公司驻外员工休假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工作满意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驻外员工,包括在海外分支机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其他境外工作场所的员工。

第三条休假类型公司驻外员工休假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年假: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给予相应的带薪年假。

2. 事假: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并根据公司规定审批。

3. 病假:员工因病需要请假,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并根据公司规定审批。

4. 探亲假:员工因家庭原因需要回国探亲,应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并根据公司规定审批。

5. 婚假、产假、丧假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休假安排1. 员工休假计划应提前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安排。

2. 公司驻外员工休假期间,应保持与公司的联系,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3. 员工在休假期间,如需延长休假时间,应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并根据公司规定审批。

第五条休假待遇1. 带薪年假:员工在休假期间,公司按相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及福利。

2. 事假、病假:员工在休假期间,公司按相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3. 探亲假:员工在休假期间,公司按相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及探亲路费。

4. 婚假、产假、丧假等:员工在休假期间,公司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支付其工资及福利。

第六条休假管理1. 员工在申请休假时,应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上级领导审批。

2. 上级领导应在收到休假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3. 员工在休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纪律。

4. 员工在休假结束后,应按时返岗,继续从事工作。

第五条违规处理1. 员工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按旷工处理,并根据公司规定扣除相应工资及福利。

2. 员工在休假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的通知

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的通知

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25•【文号】外发[1994]19号•【施行日期】1994.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驻外使领馆与外交人员正文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的通知(外发[1994]19号1994年6月25日)各驻外使、领馆、团、处:现将《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一、任期年限1.驻外大使、公使、公使衔参赞、总领事的任期一般为二至四年。

2.机要员的任期为二至三年。

3.报务员、传达员和工勤人员的任期为两年。

4.驻特殊艰苦国家及一些小型馆(名单附后)的人员任期为二年。

5.其他人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

6.任期确定后一般不予延长,确需延长的须由国内审定。

任期满后,原则上不再转馆。

确因工作需要转馆的,转馆后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7.任期自离境之日起计算,任满停发国外工资。

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国内批准。

8.馆员自继任者抵馆之日起在馆工作交接不超过20天。

会计工作交接不超过30天(负责两个馆会计任务者,工作交接不超过40天)。

9.国内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馆员随时进行调动。

二、回国休假1.大使每年回国述职、休假一次(配偶随行),假期45天(包括路途时间,下同)。

2.其他人员任期三年或四年者,中间休假一次,假期60天。

任期两年者不休假。

3.馆长回国休假须报部审批。

其他人员回国休假的具体时间,由各馆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报国内主管部门备案。

4.使领馆人员在正常休假期间领取国外工资。

超假期间按国内档案工资标准发给。

任期未满不返馆者,从其离馆之日起改发国内工资。

5.在规定的休假外因私回国者,需经国内批准,费用自理。

回国期间发国内档案工资。

事业单位公休假规定

事业单位公休假规定

事业单位公休假规定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例》第⼆条中所称“连续⼯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均按⼯作年限计算。

⼯作⼈员⼯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带薪实施办法第⼀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条例》第⼆条中所称“连续⼯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作⼈员(以下简称⼯作⼈员)均按⼯作年限计算。

⼯作⼈员⼯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婚、的假期,不计⼊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作⼈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的,不享受下⼀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作⼈员,因⼯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作⼈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作需要不安排⼯作⼈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作⼈员本⼈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作⼈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付年休假报酬。

年休假⼯资报酬的⽀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应休年休假当年⽇⼯资收⼊的300%⽀付,其中包含⼯作⼈员正常⼯作期间的⼯资收⼊。

⼯作⼈员年休假⼯资报酬中,除正常⼯作期间⼯资收⼊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年第⼀季度⼀次性⽀付,所需经费按现⾏经费渠道解决。

实⾏⼯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资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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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使馆的休假制度驻外使馆的休假制度驻外人员休假制度(草案)由于派出驻外施工人员因工作需要,无法享受正常的休息日和法定的节假日,为充分体现公司对驻外人员的关怀,特制定本制度。

一、享受驻外人员休假基本条件:1、因工作需要由公司派出在施工现场工作的人员;与本公司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2、驻外施工时间需连续超过3个月,且圆满完成工作(应达到公司的要求,取得服务方的认可)的项目人员。

二、驻外人员休假程序:1、凡是符合上述情况的公司驻外员工,应该根据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提前一周向公司派驻现场项目经理提出休假申请,项目经理根据现场工作需要,提出准假意见,确定休假时间,交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2、项目经理根据现场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统筹安排符合休假条件的公司员工休假,同时负责安排休假人员的工作交接。

3、执行休假人员,填写《驻外人员休假申请表》,安排好休假期间的临时工作交接,按照休假时间执行休假。

三、驻外人员休假享受的待遇1、休假时间:东北三省每月不超过8天(含旅途时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延长假期,是否享受有薪休假,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2、休假人员持项目经理、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驻外人员休假申请表》到财务报销差旅费。

3、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现场补助,在途旅费享受公司一般外出人员待遇,参见《员工差旅费管理规定》。

四、其它1、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要保持有效的、畅通的联系方式,如现场工作需要休假人员返回现场的,休假人员接到通知后需立即终止休假赶回现场,未休完的假期可累计到下一个休假期。

2、因工作原因不能执行休假的员工,其直系亲属可以到现场探视,公司报销其往返路费。

3、员工休假一般不做跨年度累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串休的员工,公司予以奖励。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0一二年二月附表:驻外人员休假申请表公务员休假制度2016-09-19 20:16 | #2楼企业职工年休假计算: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

因此,该职工应该按照累计工作时间17年计算休假天数,年休假10天。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对缺少档案材料的职工,应由职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后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

计算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截止日,应以职工正式开始休假的前一日为准。

人事部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从1月25日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单位应当根据年休假天数,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是现代社会的文明举措,不管对企业职工还是公务员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都是应享的法定权利。

虽然,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很早以前就在相关政策中有所规定,然而,由于政策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在大部分地区形同虚设,成为一项“纸上权利”。

笔者作为一名公务员,工作近十年就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

说实话,相信很多公务员和笔者一样,并非不想休假,也并非不知道相关政策,但却不敢休假。

其原因一是怕给领导留下“不良”的印象——年纪轻轻的,休什么假?年青人应该多干点这种观念往往在机关十分流行,如果强求休假往往给领导留下工作不上进的印象。

二怕“鹤立鸡群”。

当前在机关,带薪休假尚未形成风气,大部分人包括领导都没去休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休假,往往心中不安:别人都没休,你凭什么休?于是休假的念头自然罢休;三怕给同事添麻烦。

自己休假,工作自然要落到同事身上,如果对方也休假还好,如果没有,则会十分过意不去。

正是由于公务员工作的特殊性和种种考虑,许多公务员在带薪年休假上有许多顾虑,导致权利无法落实。

《办法》的出台对广大公务员而言,无疑是件大喜事,将使公务员带薪年休假由“纸上权利”变成现实。

《办法》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且可以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1执行。

如此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规定,为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

相信《办法》实施之后,绝大多数的公务员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待遇。

此外,《办法》出台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障公务员休假权利,更重要的是,在当前全社会带薪年休假尚未形成氛围,许多企业不愿让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下,公务员带薪年休假,有助于带动各行各业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起到带动和示范的.作用,有助于整个社会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年休假安排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

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

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2其他事项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组织部备案。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公务员年休假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 9 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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