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
大型保险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资料保存专项培训(正式版)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一、 对应条款管理主要工作
NO.12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 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 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 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 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一、 识别途径(NO.23)
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
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要求客户补充其 他身份资料或者 身份证明文件。
回访客户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实地查访
向公安、工商行 政管理等部门核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 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 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 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 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 效期限。
退保时
退还保费或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1万元以上(或外 币等值1000美元)——要求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或保 险凭证原件,核对其有效身份证件,确认其身份。
03.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总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
各机构应遵照本细则,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各机构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条本细则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第五条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即在与客户进行保险交易的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发现客户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客户新建、投保、批改、赔付、财务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触、收集、判断客户信息的环节。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各经营机构应对客户身份重新进行识别,并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一)承保环节对于保险承保业务,各机构业务内勤在录入客户信息和保单的过程中,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留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基本信息材料。
财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
公司各级机构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和经营需要,建立本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操作细则,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第五条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即在与客户进行保险交易的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发现客户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客户新建、投保、批改、赔付、财务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触、收集、判断客户信息的环节。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各级经营机构应对客户身份重新进行识别,并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5、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7、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暂行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
暂行办法
这是一个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的暂行办法。
1. 目的:为了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止洗钱和其他非法活动。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和其他涉及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的机构。
3. 客户身份识别: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包括但不限于核实客户的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并保留相关记录。
4.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机构应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
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保密责任:机构应对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密,禁止泄露、倒卖或非法使用。
同时,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
6. 内部监管和审查: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岗位负责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并定期进行内部监管和审查,确保规定的执行。
7. 外部监管:监管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8.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的机构,监管机构将根据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9.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为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机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关工作,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人寿保险公司:反洗钱操作规程

4.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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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流程框架
总公司
反洗钱监控 报送系统
内控合规部 反洗钱岗
分管领导
内控合规部 反洗钱岗
财务部门 联系人
分管领导
财务部门 联系人
业务部门 联系人
业务部门
互
联系人
联
网
省级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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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反洗钱 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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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大额交易判断标准
2.2可疑交易判断标准(三)
• 其他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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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 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
•其他可疑行为
①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的。
②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 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 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人民币:
单笔或当日累计达 20万元以上
•外币(等值美元): 单笔或当日累计达
1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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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缴存、支取及其他现金收支
累计交易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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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可疑交易判断标准(一)
序 号
可疑交易行为
1 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 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 解释
##人寿保险公司:反洗钱操作规程
目录
一、客户识别
2.
客户信息采集
3. 客户信息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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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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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cc支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结合cc支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各部门反洗钱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依法合规履行反洗钱职责,防止本部门发生反洗钱操作风险事件。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是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计划财务部、营业部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营业部应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
要对本部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知晓我行应承担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凡与反洗钱有关的工作岗位,相关人员在上岗前都应当接受反洗钱培训。
第六条支行及其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对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及配合人民银行调查、现场检查等活动了解到的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向支行报送反洗钱信息资料以及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资料。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八条支行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循有关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按规定做好了解客户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第九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信息。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细则

xx人寿河南分公司(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制定的《xx人寿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犯罪分子利用公司进行洗钱的风险,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司信息安全,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反洗钱调查、检查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xx人寿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分公司积极加强对《反洗钱法》、《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反洗钱制度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分公司全体人员的反洗钱意识,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分公司反洗钱岗和各分支机构兼职反洗钱岗应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或台帐,保存反洗钱国家法律法规、地方监管规定、公司反洗钱制度、宣传和培训材料、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的报告、非现场监管报表、人民银行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有关反洗钱工作的材料或报告等,并在前后任反洗钱岗工作交接时进行移交。
反洗钱档案或台帐可根据需要及工作便利选择纸质或电子形式保存。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筹)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分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组员和执行秘书共同组成。
其中,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分公司一把手和分管副总担任,组员由个险销售支持部、个险培训部、银行保险部、团体业务部、经代业务部、客户服务部、财务部、合规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执行秘书由反洗钱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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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
录保存实施细则
保险公司是与客户有密切关系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并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性。
为此,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以下是该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一)客户身份识别的原则
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遵循客户身份识别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确保识别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基本性原则:识别客户的基本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
3.协调性原则:与其他金融机构协调识别客户身份。
(二)客户身份识别的流程
保险公司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收集客户信息:通过填写客户申请表格等方式获取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核实客户身份:通过有效证件的录入和验证等手段,核实客户身份。
3.标准化处理客户信息:通过对客户信息的标准化处理,形成客户电子档案。
4.定期审核客户身份:定期审核客户身份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及时更新。
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一)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的原则
保险公司在保存客户身份资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性原则:保证客户身份资料真实、准确。
2.完整性原则:保证客户身份资料完整、全面。
3.保密性原则:严格保密客户身份资料。
(二)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的期限
保险公司在保存客户身份资料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合理的保存期限,并严格按照期限执行。
(三)客户交易记录的保存
保险公司在进行客户交易时,应当对交易记录进行严格保存,其保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交易记录的保存应保证真实性、完整性、可读性、可复制性和保密性。
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安全管理
(一)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安全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安全。
(二)数据备份与恢复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数据备份和恢复,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安全不受损失。
(三)安全审计与管理
为确保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受到有效的安全保护,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审计与管理体系。
对员工的行为进行日志记录和审计跟踪,确保员工在使用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时的安全可控性。
总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