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XX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市场,大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骨干企业的工作意见》(淮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XX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专门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在我市注册的早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项基金。
是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本办法所称的早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XX市内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三)职工人数300人以下,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达10%以上;(四)年销售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三条引导基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扶持专项资金及引导基金增值收益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早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愿意在我市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活动的品牌天使投资机构。
原则上要在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办理市级以上备案手续。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第五条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和人员组成,负责设立引导基金、阶段性参股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创业投资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创业投资成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创业投资的管理,提高创业投资的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创业投资管理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二、目的本办法的目的在于明确创业投资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制度,促进创业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更加理性地参与创业投资,为创业者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透明和有序的创业投资环境。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的创业投资活动,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
四、审批程序创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分为项目申报、初审、复审和终审四个环节。
1.项目申报:创业投资者向有关部门提交投资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计划、预期收益等内容。
2.初审: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初步评估,核实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复审:初审通过的项目进入复审环节,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市场前景、技术实力、团队背景等。
4.终审:复审通过的项目进入终审环节,相关部门组成专家团队对项目进行终审评估,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
五、管理制度1.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投资基金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2.投资者保护: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创业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和教育。
3.风险控制:建立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机制,有效控制创业投资的风险。
4.信息披露:创业投资机构应及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保持信息透明度。
六、监督机制1.监督责任: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创业投资机构的监督,落实监督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举报奖励:鼓励社会公众对创业投资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3.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创业投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七、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天使融资股权分配方案

天使融资股权分配方案天使投资是指创业初期的公司获得来自天使投资者的投资。
天使投资通常发生在种子轮、天使轮或A轮融资阶段,帮助创业公司起步、发展和壮大。
融资股权分配方案是指天使投资者和创业团队协商确定的关于投资金额和股权比例的具体安排。
本文将从天使投资的定义、主要投资方式、股权分配方案的设计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天使投资的定义天使投资是指投资人在创业公司的早期阶段提供资金和战略支持,帮助公司快速成长。
天使投资者通常是对创业项目有投资意向的个人投资者或天使投资机构,他们可能是成功的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或具备专业背景的投资专家。
天使投资的目的是帮助创业公司获得初期的启动资金和战略引导,进一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资源。
二、天使投资的主要方式1. 直接投资:天使投资者直接投资创业公司,直接获得股权或期权。
直接投资方式对投资者来说风险较大,但收益潜力也较高。
2. 投资基金:天使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天使投资基金中,由基金经理对创业公司进行投资。
投资基金方式将投资风险分散到多个投资项目中,降低了风险。
三、股权分配方案的设计股权分配方案是天使投资者和创业团队根据双方交流和协商达成的投资金额和股权比例安排。
股权分配方案应满足以下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股权分配应公平合理,既要充分尊重天使投资者对公司的贡献,也要保护创始团队的利益,激励创业团队做出更多的努力。
2. 激励机制原则:股权分配方案应设置激励机制,激励创业团队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做出努力,如股票期权、股权回购等手段。
3. 保护投资者权益原则:股权分配方案应充分保护天使投资者的权益,确保其在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等机构中享有一定的决策权和话语权。
股权分配方案的具体设计需要考虑以下要素:1. 投资金额:天使投资者投资金额的多少是决定股权比例的重要因素之一。
投资金额应综合考虑创业公司的发展阶段、市场规模、金融状况等因素。
2. 创始团队的贡献:创始团队在公司初期的贡献是股权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c348c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a0.png)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6日成府发[2001]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第五条投资管理(一)分期分批改造和组建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鉴别和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
投资人参司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财政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参股新发起设立或者现有的市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投资基金收益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合理控制投资基金设立数量,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第六条市政府可在以下领域参与投资基金:(一)产业领域,包括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产业、教育医疗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等产业领域;(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排水排污、生态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储备土地整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三)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包括城镇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垃圾处理、城乡环卫、路桥及附属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改造、城市片区综合开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领域;(四)创业创新领域,包括中小微企业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双创载体建设、双创服务、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及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等创业创新领域。
第七条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版的通知-成办发〔2016〕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版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版的通知成办发〔2016〕1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9日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版2015年,我市启动实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取得较好成效。
为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深入落实市委《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的决定》(成委发〔2015〕12号),市政府决定实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版。
行动计划2.0版坚持问题导向、政府推动、市场行动、服务实体经济原则,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市创新创业深化升级为目的,进一步突出创新创业活动市场化、要素国际化、创新协同化和环境生态化,着力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厚植创新创业人才优势、升级创新创业孵化功能、夯实创新创业投融资支撑、营造创新创业一流生态、塑造“菁蓉汇”国际创业活动品牌,打造“创业之城、圆梦之都,成都创业、创业都成”城市品牌,加快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
一、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实现体制机制新突破(一)出台成果转化支持新政。
出台《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等“三权”改革实践,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高校院所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将不低于70%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
创新创业技术管理条例

创新创业技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制定本条例。
为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创新创业活动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创新创业活动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创新创业技术管理,是指对创新创业活动中的技术研发、技术应用、技术转移等环节进行管理和推动。
本条例所称创新创业技术管理,是指对创新创业活动中的技术研发、技术应用、技术转移等环节进行管理和推动。
第二章技术创新第四条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管理机制,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管理机制,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第五条技术创新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评审、资金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
技术创新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评审、资金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
第六条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积极开展技术研发,拓宽技术创新渠道。
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积极开展技术研发,拓宽技术创新渠道。
第七条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加强技术交流和合作,促进技术共享和协同创新。
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加强技术交流和合作,促进技术共享和协同创新。
第三章技术应用第八条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注重技术应用,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注重技术应用,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第九条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开展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保护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
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开展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保护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加强市场调研,了解技术应用的需求和趋势。
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加强市场调研,了解技术应用的需求和趋势。
第十一条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拓展技术应用渠道,与行业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拓展技术应用渠道,与行业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9.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
正文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13〕13号)、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协同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办〔2014〕29号)精神,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建立科技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我市处于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8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方法全文
成高管办〔2012〕14号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方法》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方法》已经管委会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方法
为助推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培育、孵化一批具有成长潜力的优质创业项目,鼓励和促进高层次人才落户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高新区管委会设立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运营宗旨。
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以股权投资方式,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处于种子期与初创期、拥有创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支持,构建高新区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天使投资、VC(风险投资)、PE(私募基金)分段投资体系,并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助推创业企业成长。
第二条资金来源。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天使基金8000万元人民币,由财政全额拨付。
第三条资金使用。
天使投资基金的使用方式:委托成都高投创业投资(以下简称高投创业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
第四条资金管理。
(一)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天使投资基金8000万元人民币,由高投创业公司设立专户管理及运营,并代持相应股权。
高投创业公司三年内完成投资,退出资金用于滚动投资。
(二)高投创业公司每年初从天使投资基金专户中直接提取管理费。
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为委托管理的天使投资基金总额的3%。
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投资所发生的项目调查、评审、投后管理、股权退出等投资成本以及管理机构部份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支出。
第五条支持对象。
由经贸发展局牵头、成都高投盈创动力投资发展(以下简称高投盈创公司)配合建立创新创业企业成长培育计划—“天府之星”计划(以下简称天府之星),并统一纳入高新区企业培育服务工作体系。
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成都高新区“天府之星”中的优秀企业(含千人计划、百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且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精密机械制造、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
第六条项目来源。
由经贸发展局牵头,科技局、创新中心、软推办、医推办等部门参与,高投盈创公司配合建立“天府之星”项目库。
“天府之星”项目库作为天使投资基金重要项目储备,同时纳入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盈创动力”数据库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高新区为纳入“天府之星”计划的创业企业提供独立、集中的创业孵化空间,并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着力打造“孵化器+天使投资”的模式。
实施的天使投资项目,原则上应落户于高新区“天府之星”计划所认定的创业孵化空间。
第七条投资额度。
天使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按照“天府之星”不同成长阶段进行差异化投资,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
天使投资基金对创业企业投资后不能成为控股股东。
第二章投资管理
第八条投资流程。
天使投资流程包括:孵化筛选-投资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资管理-投资退出。
具体流程如下:
(一)孵化筛选。
高投创业公司重点对“天府之星”项目库进行初步筛选,项目经理加强与项目所在孵化空间管理者进行沟通,形成天使投资项目孵化筛选意见。
(二)投资立项。
高投创业公司召开投资立项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立项会议纪要。
(三)尽职调查。
项目经理负责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依照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可联合其他投资机构、专家(技术、市场或投资专家)、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并形成投资建议书。
(四)投资决策。
高投创业公司按市场化、专业化要求设立天使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决策。
投委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高投创业公司委派3名,其余2名投委会委员由项目所在孵化空间管理者代表及投资、法律、财务、行业等外部专家组成。
高投创业公司认为必要时,可引入专家评议机制,由外部专家(包括技术、投资、市场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等)对项目进行评议,为投委会提供决策参考。
天使投资项目以市场化估值方式确定出资价格。
天使投资项目由投委会投票进行决策,每个项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投委会委员同意后方可实施投资。
(五)投资实施。
投资项目经投委会决策通过后,高投创业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并按协议拨付投资款项。
(六)投资管理。
1.为有效管理投资项目,高投创业公司项目经理负责按照《投资协议》和《章程》相关约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有效管理。
高投创业公司原则不派员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2.天使投资基金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同步增资的,由投委会决策通过后,高投创业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等法律文件,拨付投资款。
天使投资基金对被投资企业放弃同步增资的,也需要报投委会进行决策。
3.对投资项目中发展良好的企业,由高投创业公司及“盈创动力平台”聚集的投融资机构优先对项目进行跟进投资,并提供投融资服务。
4.创业孵化空间管理单位协助创投公司对天使基金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与创业辅导。
(七)投资退出。
1.退出时间。
根据天使基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退出时间。
2.退出方式。
投资项目退出由高投创业公司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化原则实施,转让对象包括原创业团队或其它投资者。
3.退出价格。
天使投资项目可按照退出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的企业净资产或市场化估值为依据确定退出价格。
联合投资项目的退出可参照其他创投机构的退出价格执行。
4.投资退出决策及实施。
投资退出时,高投创业公司制定投资退出方案,由投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可实施投资退出。
同意实施投资退出的项目由高投创业公司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实施投资退出。
第九条损失核销。
天使投资项目出现或可能出现损失时,项目经理应将企业情况及时报告高投创业公司并制定相应的方案(包括:资产处置方案、解散清算方案),由高投创业公司报投委会决策。
天使投资项目处置、清算完毕后,高投创业公司向高新区经贸发展局、财政局递交天使投资损失核销报告,由经贸发展局、财政局审批后核销。
第三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管理监督。
(一)高投创业公司向高新区管委会提供天使投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接受高新区管委会对天使投资基金不定期检查与资产审计。
(二)天使投资基金由高投创业公司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方法规定以外的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十一条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为促进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和市场化运作,高投创业公司建立项目经理风险保证金制度。
公司项目经理分月从绩效奖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的比例不低于项目经理所负责投资总额的0.5%。
当投资项目发生损失时,首先扣减项目责任人提取的风险保证金。
当项目经理风险保证金因弥补损失而低于公司规定的保证金上限时,继续按照一定比例分月提取,直至保证金到达规定比例。
(二)为保证天使投资基金的市场化运行,将项目的运作情况与团队紧密挂钩,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实施跟进投资制度。
项目经理对自己负责的项目可选择跟进投资,投委会委员对参与投资决策的项目可选择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20%。
跟进投资应与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定价、进入时间相同,退出时间不早于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退出时间。
跟进投资股权在天使投资基金未全部退出前,全权委托高投创业公司进行管理。
(三)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实施激励制度,高投创业公司及团队参与天使投资基金收益分配。
天使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净收益的20%奖励给高投创业公司,剩余80%收益留存天使投资基金专户。
高投创业公司所得奖励中的80%用于激励团队,重点奖励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及投委会委员。
第十二条投资备案。
天使投资基金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的实施与退出均需报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风险补助
第十三条风险补助。
高新区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的高新区内的创业企业及其投资机构进行财政补贴,具体方法由经贸发展局(金融办)商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解释机关。
本方法由成都高新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