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管理实施细则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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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2•【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8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9月2日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第三条集中建设活动应当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X]20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1X]12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1X〕394号)、《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1X〕10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和部分利用下列资金新建、改扩建、续建、单纯购置的工程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二)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根本建设项目;(三)大型修缮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三)严格执行根本建设程序,杜绝边立项、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产生;(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储备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打算,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汇总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建设项目储备库。

县政府依据全县百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建设项目储备库当选取建设项目列入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6•【字号】常政办发〔2023〕1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计划第三章项目前期第四章项目建设第五章项目验收、移交及结算第六章成本控制第七章附则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控制项目成本,规范建设程序,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具体包括:(一)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各类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福利、公检法司、规划区内水利泵站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单项工程建安费超过100万元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维修工程等);(二)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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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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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 理中心印刷服务定点采购定点议 价成交公告
珠海市新诚印刷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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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 理中心印刷服务定点采购定点议 价成交公告
珠海蓝拓办公设备 有限公司
0.1
2022-05-20 2021-12-21 2022-05-07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珠海高新区东岸中学及景阳小学 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桩基础、基坑 支护等工程开标记录表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4762.2 1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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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2022-06-28 2022-07-22 2022-06-27
(4)工程监理服务(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9 日 生成
1/18
近 3 年(2020-03~2023-02):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大于等于 1000 万区间,占项目 总数的 40.0%。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12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套市政建设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
TOP6 TOP7 TOP8 TOP9 TOP10
高新区前环 3 号排洪渠及周边配 广东建安昌盛控股
套市政建设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
唐淇路﹙蔚海路至淇澳大桥南及 淇澳大桥北约 537 米﹚道路修复 改造工程 珠海高新区金鼎片区金环路南、 金鼎西路东侧地块配套道路工程 设计 珠海市高新区前环片区前岛环路 北段(山海路至情侣路北路段) 及其周边配套市政道路新建工程 设计 珠海市高新区前环片区前岛环路 北段(山海路至情侣路北路段) 及其周边配套市政道路新建工程 设计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3•【字号】荆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四章附则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活动,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并使用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市级财政基金预算安排资金、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市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不含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市政道路、桥隧、地下通道、地下管廊、交通运输及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公园广场、河道整治、污水处理、生态修复等生态环境项目;(三)城市供水、城市照明、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项目;(四)科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人民防空、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项目;(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水利、交通、铁路、通信、民航等行业的政府投资工程是否实施集中建设,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12.10•【字号】合新管〔2016〕105号•【施行日期】201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新管〔2016〕105号机关各部门,各社区,平台公司:《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区管委会2016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2016年12月10日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1号)和《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合政[2012]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区管委会批准的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计划或调整计划的项目。

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市政路桥、水利、园林、环卫、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管廊、房建和公共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进行投资支出,禁止发生概算外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以及与项目无关的费用纳入项目支出。

第四条本办法中建设项目应履行项目的投资审批手续、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决算审计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政府监督制等制度。

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五条区管委会对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统一决策、统筹管理。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2003年6月1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三)高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四)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五)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六)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七)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发展计划、经济、建设、外经、财政、科技、统计、审计、规划、国土、地震、交通、环保、电力、市政公用、信息化、农牧、水利、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有关区(市)县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抓好配套资金、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外部配套条件的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

开发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开发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促进开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商业、住宅、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开发区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科学管理,注重效益;(三)安全第一,质量为本;(四)强化责任,落实措施。

第二章工程项目前期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环节。

第五条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具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六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工程设计合理、安全、经济、实用。

第七条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设计成果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第八条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工程项目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方式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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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管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文件,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由高新区政府各级财政投资和高投集团自筹资金投资或者两者共同投资,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基建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桥梁、涵洞涉及结构安全的大修项目;按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列入《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及以《重点建设任务通知书》下达的其他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一)公益性建设项目:1、公共住房建设项目:包括农迁房、员工公寓、经济适用住房等;2、公建配套建设项目: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健身设施、社区服务中心、办事处及派出所、卫生服务中心等;3、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广场、绿化、电力、给水、排水、通讯、燃气、防洪、消防等;4、其他建设项目:如光彩工程、立面整治、装饰装修、土石方工程、水电气等线(管)迁改、零星建设工程等。

(二)经营性产业发展载体建设项目:包括软件园、孵化园、科技园、总部园、标准厂房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全部公益性建设项目。

本细则前三章及第七章、第八章适用于经营性产业发展载体建设项目。

第四条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管理的重点包括项目决策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设计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招标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的投资控制、施工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和项目后评价等。

第五条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控制遵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及程序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实行事前控制、过程监督、事后评价的动态管理方式。

重点办(评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设业主、专业咨询机构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部分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预算进行评审。

牵头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调整进行评审。

第二章项目决策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第六条项目决策阶段的建设标准和拟建项目总投资是审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是项目决策阶段评审的重点。

第七条项目决策阶段的建设标准应包括:(一)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是否修建地下室及地下室建设标准、主体结构采用形式、外墙采用材料、设施设备等级、装修标准、总平标准等;(二)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标准:路基、路面、人行道、管线、交通标识标线、路灯、绿化标准等。

第八条拟建项目总投资即投资估算,应包括进行某项工程建设将花费的全部费用:(一)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二)建筑安装工程费;(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土地使用费;2、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等;(四)预备费;(五)建设期利息。

第九条项目决策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估算的评审、审批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对公益性建设项目和经营性产业发展载体建设项目,由重点办牵头,对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或设计方案(含投资估算)进行评审,形成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业主、最终使用(管理)单位和有关专家等各方充分协调认同的建筑功能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

争议较大的,上报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二)重点办组织对项目申报单位或建设业主提出的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或设计方案中的建设标准及投资估算进行评审,评审的重点是:1、建设标准与城市规划的要求及各有关部门专业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2、建设标准与现行法规、条例等规定和现行技术规范是否冲突;3、建设标准与产业发展需要、市场需求或社会普遍状况、有关文件要求是否一致;4、投资估算编制依据的时效性、准确性,投资估算方法的科学性、实用性;5、投资估算包括的工程内容与建设标准要求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明显的漏项、重项或错项;6、建设标准、投资估算与资金供给是否矛盾。

(三)经评审或审定的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和方案),作为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限额设计依据。

第三章设计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第十条设计任务书会审设计招标(比选)或委托前,项目建设业主应按照项目决策阶段通过的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在设计任务书中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项建设内容和相关标准,报重点办组织最终使用(管理)单位、投资主管部门、相关专家等进行会审。

为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设计变更,在设计招标(比选)或委托时,必须将“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勘察或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载入招标(比选)文件并写入合同。

第十一条设计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概算的评审、审批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重点办组织项目建设业主、最终使用(管理)单位、投资主管部门、相关专家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中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概算进行评审,评审的重点是:1、建设标准及投资概算与评审通过的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方案确定的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是否一致。

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估算总投资的5%,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方案须重新报批;2、建设标准是否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中完整反映,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和准确度;3、设计概算编制依据的时效性、准确性;4、设计概算构成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项、重项或错项,设备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定额或指标是否一致等;5、设计概算中工程预留金比例,房屋建筑工程一般为10%,市政工程一般为15%;6、单独编制初步设计的,施工图概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二)经评审的投资概算作为经贸发展局立项及招标核准的依据;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动态调整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四章招标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第十二条建设业主依据已经评审的施工图文件及设计概算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报重点办备案。

重点办可组织对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进行抽审。

工程量清单预算不得超过经评审的设计概算。

第十三条高新区依法必须招标或比选的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须经评审中心评审确定招标或比选控制价后方能开展招投标或比选活动。

招标或比选控制价要合理设置,应以招标或比选控制价作为招标(比选)控制价的最高限价。

第十四条招标(比选)文件编制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要计算准确,工程项目特征描述和工作内容要完整清楚。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业主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法规政策中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之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和应具备的条件规定。

主要包括: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设计概算应当履行评审手续的,已经评审;工程量清单预算应低于设计概算,并已备案;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完备等。

因时间紧迫,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应急项目,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就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由建设业主报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对适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实施单位的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由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决定。

对于建设用地内的线(管)迁改以及涉及垄断行业的有关建设项目由高新建设公司作为业主,分别与原线(管)的业主单位或业主指定单位签订委托迁改或建设合同,重点办会同相关部门对需进行包干价谈判的项目事前事中介入,共同确定合同价格。

第十七条高投集团对于不同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相同的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应集中统一进行招标采购,降低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加强行业管理经贸发展局和规划建设局按照行业管理职能,对公告备案、招标备案、中标备案、合同备案等加强实质性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可要求采取补正措施。

第十九条高新区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应根据《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并试点试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招投标工程实行差额担保制。

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招标最高控制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必须缴纳1至5倍差额担保金(现金或银行保函),具体额度在备案的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在招标(比选)前需要进行投资概算调整的,按照前述程序重新编制设计概算并进行评审,按照项目立项规定重新申报立项,及时办理招标核准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合同管理的投资控制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施工合同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主要事项:(一)建设业主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并在工程进度款中逐次抵扣。

(二)工程进度款可按月结算支付或分段结算支付,支付比例不高于经核对的已完工程计量价款的80%。

(对于电梯、空调等特殊行业,可以不受80%限制,从其行业惯例处理。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之前,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含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的80%。

(对于电梯、空调等特殊行业,可以不受80%限制,从其行业惯例处理。

)(四)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五)约定工程结算价格应以国家审计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合同工期在180天以内(含180天)且工程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内的项目或特殊行业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合同中明确工程内容及风险范围,原则上不予变更签证。

工程竣工后,相关资料报审计局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

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结合行业规定、市场风险、工程具体情况约定拟建工程的原材料调价范围及风险幅度值。

第二十七条施工合同(包括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等)应在签订后7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报重点办备案。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的技术审查。

对合同中明显违背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主要条款及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内容的,行业主管部门及重点办可提出备案修改意见。

第六章施工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第二十八条施工阶段原则上不得调整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及有关建设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设计及建设标准,应按本细则规定按设计变更进行签证审核。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影响(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影响)及经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项目发生确需变更设计和增加工程量等变更事项,要严格履行报审手续,按照“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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