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批复
“双碳”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企业绿色债券融资研究

“双碳”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企业绿色债券融资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3)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6)2.1 绿色债券概述 (8)2.2 新能源汽车企业概述 (9)2.3 “双碳”目标与低碳发展 (11)三、“双碳”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企业绿色债券融资现状分析 (12)3.1 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趋势 (13)3.2 新能源汽车企业绿色债券发行情况 (14)3.3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16)四、新能源汽车企业绿色债券融资影响因素分析 (17)4.1 企业内部因素 (18)4.2 市场环境因素 (20)4.3 政策法规因素 (21)4.4 技术创新因素 (22)五、新能源汽车企业绿色债券融资策略研究 (23)5.1 优化债务结构 (25)5.2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6)5.3 加强风险管理 (27)5.4 创新融资模式 (29)六、案例分析——以某新能源汽车企业为例 (30)6.1 企业概况及绿色债券发行背景 (32)6.2 绿色债券融资成功经验 (33)6.3 对其他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启示 (33)七、结论与建议 (35)7.1 研究结论 (36)7.2 对政策制定者的建议 (36)7.3 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建议 (38)八、研究展望 (39)8.1 研究不足之处 (40)8.2 未来研究方向 (41)一、内容概览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各国政府和企业都在积极寻求减少碳排放的有效途径。
政府提出了“双碳”即碳达峰和碳中和,以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实现低碳发展的重要领域,吸引了广泛关注。
新能源汽车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新能源汽车企业选择通过发行绿色债券进行融资。
本文将对新能源汽车企业在“双碳”背景下的绿色债券融资进行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为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上市公司三会运作的风险及防范

化和制度化,并保持监管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是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行业自律组织。要加强独
立董事的执行权力,不断完善独立董事的行业自律组织, 建构独立董事数据库系统,使之涵括独立董事遴选、任职、 日常监管等全部内容,较好地实现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和管 理。同时,要将独立董事的个人资料成立档案库,全面、真 实而准确地记录独立董事的任职机构、职责履行及奖惩等 内容。并且要从法律上加以明确,赋予独立董事以相应的 法律权力,为其更加有效地履行职责提供强劲的支撑。另 外,还可以将独立董事职业化,由第三方机构为独立董事 支付薪酬。
报告制度等制度,较好地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同时, 还要通过外部审计的方式,实现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审 计和评估。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三会运作要分析其中存在的内部 控制缺陷和风险,明晰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 督机构的权责,使之保持各自的独立性,相互制衡和协调, 促进上市公司三会运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较好地维护投 资者的应有利益,保持稳定、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促进上 市公司健康发展。
一、上市公司三会运作的内部控制缺陷及风险分析 (一)董事会参与管理的程度较低 一些上市公司对于董事会的重视度明显不足,没有 制定全面合理的董事会的基本性纲领规定,如:董事会股 份持有公司股份相关规定;董事会投资运用资金专项规定 等。同时,尽管中国证监会强制规定所有上市公司都要成 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新公司法》中不断进行完善,然而实践 表明尚有诸多上市公司缺乏对独立董事的重视,致使独立 董事难以参与公司管理,无法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另外, 董事会秘书设置不合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也存在有名无 实的内在缺陷,部分公司董事的合格率偏低,与内部控制 的相关规定不相符合,如:董事辞职未能及时提交辞职报 告;董事工作勤勉度不足;董事受到证监会专项核查和立 案稽查等。 (二)监事会权力有名无实 部分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对于自身的职责、行为规范缺 乏深入全面的认知,产生程序不合规范,没有经由全体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显示出监事会有名无实的内部缺陷 和管理风险。同时,尽管上市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的职权, 然而其并没有实质性的作为,通常是依循固定程序和议事 项目进行操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由此暴露出上市公 司三会运作的内部缺陷和风险问题,其根源在于上市公司 股权结构不够合理、权力缺乏全面制衡,难以充分突显三 会应有的监督和制衡效能。 二、上市公司三会运作的风险防范对策分析 (一)加强外部监管 一是健全相关机制。要完善上市公司三会运作的外 部监管机制和体系,重点监管和指导上市公司三会高管成 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和运作情况,要通过上市公司自查、公 众评议、整改提高等方式,促进上市公司三会运作的规范
《上海证券的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度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6)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第四章保荐人 (14)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7)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7)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0)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2)第六章定期报告 (25)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0)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2)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2)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4)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6)第十章关联交易 (43)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5)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1)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1)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7)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8)第六节回购股份 (59)第七节吸收合并 (62)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3)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6)第十节股权激励 (68)第十一节破产 (70)第十二节其他 (74)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8)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83)第一节一般规定 (83)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83)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9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93)第一节暂停上市 (93)第二节恢复上市 (97)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07)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117)第五节重新上市 (121)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24)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6)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6)第十八章释义 (128)第十九章附则 (132)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3)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0)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47)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一节 总体要求 ........................................................................................................... - 3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39 第三节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 44 -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87 第九章 社会责任 ................................................................................................ - 90 第十章 释义 ........................................................................................................ - 92 第十一章 附则 .................................................................................................... - 93 -
国家能源局关于山西阳泉矿区温家庄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

国家能源局关于山西阳泉矿区温家庄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3.08•【文号】国能发煤炭〔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山西阳泉矿区温家庄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国能发煤炭〔2019〕19号山西省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山西阳泉矿区温家庄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的请示》(晋发改能源〔2018〕28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晋东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同意实施煤炭产能置换,建设阳泉矿区温家庄煤矿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017-000291-06-02-001157)。
项目单位为山西平舒煤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境内。
三、温家庄煤矿生产能力由90万吨/年改扩建至500万吨/年,配套扩建选煤厂。
矿井采用混合开拓方式、分区式通风系统,新建主立井和进、回风立井,改造原主斜井作为行人通道。
矿井投产时,布置2个综采工作面。
井下煤炭运输采用带式运输机,辅助运输采用轨道运输和无轨胶轮车。
煤炭洗选采用跳汰选煤工艺。
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白家庄220千伏变电站和海落湾220千伏变电站。
四、项目总投资39.14亿元(不含矿业权费用),其中,资本金11.79亿元,占总投资的30.1%,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27.35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采取节能措施,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六、项目建设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加强煤层气、矿井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
长治地区煤矿分布及整改情况(最新)

2009.12.11-2011.11.25 2010.02.05-2010.12.31 2009.01.19-2010.08.08 2010.02.05-2010.12.31
2009.12.24-2011.11.18 2008.12.17-2010.12.31 2007.03.07-2008.12.30
长治辖区煤矿兼并重组保留煤矿
序 号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县市区 煤运(郊区) 主体企业 煤矿名称 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吉祥煤业有限公司(西白兔联矿) 山西长治晋永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长治沟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长治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三元古韩煤业集团荆宝煤业有限公司 三元古韩煤业集团古韩联营煤矿 三元古韩煤业集团鑫能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马堡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三元福达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新村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百尺第一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百尺第二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赵屋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东井岭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微子镇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宋村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石窟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 长治县西火镇庄子河煤矿 长治县贾掌镇镇里煤矿 山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霍尔辛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沁新煤矿 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源煤矿 山西沁新集团新达煤业有限公司 (晋)MK安许证字[2001] (晋)MK安许证字[2002] (晋)MK安许证字[2010]GC306 (晋)MK安许证字[2006]0234Y1B1 (晋)MK安许证字[2008]0232Y2 (晋)MK安许证字[2000] (晋)MK安许证字[2010]GC305 (晋)MK安许证字[2007]3554 (晋)MK安许证字[2000] (晋)MK安许证字[2010]GC004 (晋)MK安许证字[2007]3532 (晋)MK安许证字[2113] (晋)MK安许证字[2010]GC307 (晋)MK安许证字[2115] (晋)MK安许证字[2121] (晋)MK安许证字[2007]0659Y2B1 (晋)MK安许证字[2006]0611Y1B1 (晋)MK安许证字[2008]G0504Y2B1 (晋)MK安许证字[2007]3570 (晋)MK安许证字[2073] (晋)MK安许证字[2009]G3649Y1 (晋)MK安许证字[2000] (晋)MK安许证字[2009]G0505Y2B1 (晋)MK安许证字[2007]D0021Y1B1 (晋)MK安许证字[2009]D0020Y2B1 (晋)MK安许证字[2008]0854Y2B1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许可证有效期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三元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 煤运(长治县)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煤运(长治县)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煤运(长治县)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煤运(襄垣县)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煤运(襄垣县)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煤运(襄垣县)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煤运(武乡县)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 煤运(武乡县)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 煤运(武乡县)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 煤运(壶关县)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煤运(壶关县)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煤运(壶关县)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煤运(壶关县)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煤运(壶关县)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煤运(潞城市)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煤运(潞城市)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煤运(潞城市)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进出口(长治县)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进出口(长治县)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进出口(长治县)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进出口(长子县)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进出口(长子县)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进出口(长子县)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沁源县 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沁源县 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沁源县 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键审计事项案例分析9.11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键审计事项案例分析2017年度(内部资料注意保密)前言2016年12月23日,财政部批准印发了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的12项影响广泛的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
根据通知相关规定,对于A+H股公司及H 股公司,应于201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新审计准则,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及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准则。
本次财政部发布的12项审计准则,最为核心的1项是新制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该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增设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披露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等审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
其中,要求注册会计师说明某事项被认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针对该事项是如何实施审计工作的。
确定哪些事项以及多少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属于职业判断。
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包含的关键审计事项的数量可能受被审计单位规模和复杂程度、业务和经营环境的性质,以及审计业务具体事实和情况的影响。
由于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在审计报告中所占的重要性及复杂性,本次专题专门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作为案例分析,共收集201家公司年度报告,包含94家A+H股公司及107家港股(香港要求财务报表截止日在2016年12月15日或之后的审计业务实施新审计报告),主要表现为:一是按证监会行业进行分类汇总。
本次专题201家公司共涉及11个行业大类,如批发零售业、房地产、金融业、制造业、建筑业、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娱乐、电力热力燃气、水利环境设施管理及采矿等,同时对制造业大类又细分为14个行业,包含电气制造、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计算机通信电子、食品饮料、汽车制造、医药制造、化工制造、有色金属、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等。
屯留县同兴洗煤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屯留县同兴洗煤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19)晋民终2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卜文礼何炳武成堃【审理法官】卜文礼何炳武成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屯留县同兴洗煤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当事人】屯留县同兴洗煤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当事人-公司】屯留县同兴洗煤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代理律师/律所】李义龙山西龙易律师事务所;秦海青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连亚琴山西晋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义龙山西龙易律师事务所秦海青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连亚琴山西晋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义龙秦海青连亚琴【代理律所】山西龙易律师事务所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山西晋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屯留县同兴洗煤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程序是否违法;2.同兴公司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3.原审法院的责任划分是否适当。
上诉人同兴公司的起诉请求明确注明以法院委托评估为准,一审法院依据同兴公司的申请,委托山西中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之后,双方当事人均对该评估报告提出了异议,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和2016年3月1日两次开庭传唤鉴定人员赵林洁出庭,对三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当庭进行了回复,三方当事人均没有要求重新鉴定,虽然重审时评估报告超过了有效期限,但该评估报告是依据当时现场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材料作出,能够反映当时的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故一审法院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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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9.16
•【文号】证监许可〔2019〕1719号
•【施行日期】2019.09.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1719号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50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
二、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