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合集下载

广州市建设工程报建各事项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报建各事项指南

⼴州市建设⼯程报建各事项指南附件1施⼯许可阶段市建委事项办事指南⽬录⼀、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许可办事指南⼆、施⼯许可阶段⼦项办事指南(⼀)公共服务事项I. 建设单位预缴建设⼯程劳动保险调剂⾦办事指南II. 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办事指南/免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办事指南III. 预缴散装⽔泥专项资⾦办事指南/免缴散装⽔泥专项资⾦办理指南(⼆)管理事项IV. 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办事指南V. 建设⼯程合同备案办事指南VI. 施⼯图设计⽂件审查备案办事指南VII. 民⽤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办事指南VIII. 建设⼯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办事指南IX. 建设⼯程招标⽂件备案(货物及服务类)/(施⼯)办事指南X. 建设⼯程基坑⽀护审查办事指南XI. 占⽤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审批指南(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XII. 办理延长施⼯作业时间证明办事指南gz1411004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许可办事指南⼀、办理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主席令第91号)第⼋条。

2.《建筑⼯程施⼯许可管理办法》(〔1999〕建设部第71号令发布、〔2001〕建设部第91号令修正)。

3.《⼴州市⼈民政府关于印发⼴州市建设⼯程项⽬优化审批流程试⾏⽅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

4.《转发市建委关于⼴州市建设⼯程劳动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9〕48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图设计⽂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建设部令第134号)。

6.《⼴东省发展应⽤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东省⼈民政府令第95号)。

7.《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泥专项资⾦征收和使⽤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8.《⼴州市建筑施⼯企业⼯⼈⼯资⽀付保证⾦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9〕786号)。

9.《⼴州市⼈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州市⼈民政府令第90号)。

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

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

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操作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管理,根据《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散字〔2002〕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征收及返退办理机构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体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深财资〔2016〕4号)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我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深财资〔2016〕8号)要求,我市从2016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

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建设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两金返退。

各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前海管理局负责各自报建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两金返退。

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征缴,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实行“单位开单,银行开票,财政统管”方式。

专项基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款项全部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管理,年终结余转下年安排使用。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规则(一)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建设单位在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足额缴纳款项,逾期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银行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留存并作为返退时必需材料之一。

(二)征收标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8)-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8)-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8)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郭庚茂二○○八年十二月二日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制定工作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四条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政府工作目标编制本地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落实节能减排要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5日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发展绿色建筑,强化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行政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拌砂浆行政管理工作。

市及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预拌砂浆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综合价格。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提升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和施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鼓励预拌砂浆企业使用允许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工矿固体废弃物制造的机制砂。

第六条除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外,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应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第七条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要求负责对预拌砂浆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预拌砂浆的使用纳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必备条件之一。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备案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备案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备案二、办理对象:企业三、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四、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即办六、是否踏勘:否七、是否审图:否八、能否网上申报:能九、法律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粤建市〔2009〕8号)十、申请条件: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1.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调离原工作单位的;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十一、所需材料: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2.综合资料:变更人员的岗位证书复印件;3.综合资料: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上凡复印件的,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备核,核后即退)十二、窗口办理方式和流程1.窗口办理方式:申请人按照所需材料要求备齐纸质申请材料后直接到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窗口地址:茂名市油城七路3号三楼服务咨询电话:2.窗口办理流程:→→→十三、网上办理方式和流程(推荐)1.网上办理方式:申请人可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网址:.cn/portal/department/department!detail.action?hot=4&orgId=219014&areaco de=440900&sonareacode=440900)”进行网上办理。

办理时间:全天(0:00-24:00)服务咨询电话:、22832172.网上办理流程:→→→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0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0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11月30日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3.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4.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市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综合、协调的工作部门。

中共广州市建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工委),与市建委合署办公,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

一、职责(一)市建委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市政管理、城市园林、供水供气、市容环境卫生和人民防空的工作。

3.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分配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协调,并检查督促市政设施、供水供气、城市园林、环境卫生、人民防空等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制定村镇建设标准,指导推进区、县级市的村镇建设工作。

4.负责建筑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中介服务单位、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和个人的专业资格审查及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行业的监督管理。

5.综合管理并监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及工程造价工作;负责对外地和境外进穗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和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统筹管理广州地区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

7.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和技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市政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以及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核准。

9.组织协调制订城区防洪及全市排涝规划并检查、督促实施;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协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10.组织制订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工作,推广科技成果;统筹协调制订行业的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建筑工程系列技术职称评定;协调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19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19年12月9日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一)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二)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三)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单采血浆站及临床用血工作;(四)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及控烟工作;(五)依法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六)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七)依法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八)依法监督检查母婴保健工作;(九)组织协调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爱国卫生的各项任务、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十)依法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十一)依法检查计划生育工作;(十二)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实施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推动建筑材料绿色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是指采用散装水泥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以及采用非粘土为主要原材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产业等方面支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并落实相关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内容纳入相关规划。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数字政府框架下建立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行业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建筑材料的创新研发和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八条支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绿色生产的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采集记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原材料、产品质量、产品出厂和接收等信息,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追溯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的进场检验和现场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检验和使用等分类台账,记录原材料的供货单位、产地、品种、数量等信息,并按照标准要求生产产品。

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集其采购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的供货单位、品种、数量、日期等信息,并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信息。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推行绿色生产。

第十二条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地址、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以及资质证书注明的地址内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临时搅拌站的管理,对其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管责任。

鼓励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

专业建设工程项目设立临时搅拌站的,应当按照行业归口向临时搅拌站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或者能源等主管部门报送临时搅拌站的位置、规模等信息。

临时搅拌站不得对外供应预拌混凝土。

临时搅拌站应当在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停止生产,并在6个月内自行拆除;未按照要求停止生产或者自行拆除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或者能源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或者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同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享临时搅拌站的设立、停止生产、拆除等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本质安全、节能环保和轻质高强的新型墙体材料,推广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的围护结构体系,大力发展绿色新型墙体材料,支持企业绿色生产改造升级。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和调整促进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

第十八条支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优化绿色建材的进场抽检比例。

第十九条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优先使用机制砂,提高机制砂使用率。

第二十条支持企业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建筑材料。

鼓励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固体废物生产的建筑材料。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配件通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设机制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一体化生产基地。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和《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解读日前,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公布《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就《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作为工程建设最重要的消耗材料,规范其使用并减少碳排放,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碳目标如期实现的重要举措。

2005年实施的《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11年实施的《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为我省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快速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

截至2022年年底,全省散装水泥散装率已达到73%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已达到98%以上。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两个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我省的实际需要,亟需修订。

为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

通过学习借鉴江苏、浙江等省份的相关规定,并会同省司法厅开展调研,在多次研讨论证的基础上,将上述两个规定合并修订为《规定》。

二、制定《规定》的必要性(一)理顺职责,解决散装水泥和新型墙材企业职责不清问题。

部分交通、水利、能源等专业工程,由于其管理的便捷性和成本控制等原因,在专业工程项目附近自设临时预拌混凝土企业。

这类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职责不清,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难以保障。

新型墙体材料也存在住建、自然资源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头管理的现象。

为使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亟需厘清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共同推进该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保护环境,推进散装水泥和新型墙材绿色化改造。

散装水泥和新型墙材等相关生产企业普遍存在企业规模小,位置分散,集约程度不高,各个企业的污水、扬尘、噪声等问题时有发现。

近几年,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散装水泥和新型墙材企业加大了监管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还有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没有完成改造。

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作为工程建设最重要的消耗材料,是碳排放的重要一环,必须大力推动对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进行绿色化达标等升级改造,降低其在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达到高效、低碳、环保的要求,助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

(三)强化监管,推动散装水泥等特殊材料的质量提升。

散装水泥涉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尤其预拌混凝土,是建设工程的主体材料,预拌混凝土的加工行为,是施工方施工行为的外化,系施工行为地点转移到了混凝土生产企业,双方的合同属于建筑合同,其质量不受《产品质量法》规范。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湿拌砂浆从出厂到建设工程项目工地浇筑前,其状态都是处于变化的过程,质量还不是稳定的,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物,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交货后还需要由施工方负责浇筑、振捣和养护才最终形成混凝土成品,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而被使用。

这就需要制定有别于其它建材的相关规定对其生产过程和应用过程进行规定,从而保障其质量。

三、主要内容《规定》共25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各专业工程设立临时搅拌站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临时搅拌站的管理,对其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管责任。

明确临时搅拌站设立条件、信息报送、以及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要求停止生产,并在6个月内自行拆除;并将临时搅拌站的设立、停止生产和拆除信息与同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享。

(二)将信息化手段用入监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集约化建立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行业管理。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采集记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原材料、产品质量和供应等信息,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追溯机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