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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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牌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厂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形象,提高员工荣誉感,并显示本公司同仁身份,故全员应配挂厂牌。

第二条厂牌一律挂在上衣上三个扣子间,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其外衣遮盖,违者以未配厂牌处理。

第三条上班时间,员工应于办公场所及门市部配挂厂牌。

第四条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仍应挂公司厂牌,但可不刻名字,期满后由管理部订制;离职时应缴回,否则折价赔偿100元;任职未满8个月离职时应扣工本费60元。

第五条厂牌有遗失或损坏,应通知管理部补发,每枚扣缴工本费60元;如为故意损坏,并记小过一次。因公损坏时应报请单位主管签证后,交管理部补发。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解雇或移交法办:

(一)利用厂牌在外做不正当的事情者。

(二)将厂牌借给非本公司同仁,而在外破坏本公司名誉或肇事者。

第七条各单位主管应督促所属员工挂厂牌,并由管理部负责追踪考核工作,未挂者每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起每次罚款20元,第三次(不含)以上者,除罚款外,每次记申诫一次,主管并连带处分。门市部人员统由门市经理负责督导。

第八条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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