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工勤人员到底是什么身份
河南行政工勤人员干部身份认定标准

河南行政工勤人员干部身份认定标准首先通过档案材料确定干部工人身份:人才档案里有标注。
其次干部和工人身份按岗位界定。
1、工资待遇在同工龄、同学历的情况下工人低的多。
2、再同样的工作岗位上付出同样的劳动或者工人比干部干的好的情况下,提拔干部优先考虑干部,因为身份不同。
3、在同等岗位上工人必须参加职业道德考试,干部不需要。
4、工人必须要交纳养老保险金,干部不需要。
5、工人一辈子只能是工人,而干部可以提拔升迁,只要是工人组织人事部门将一律搁浅不用。
政府机关工勤人员到底是什么身份

政府机关工勤人员到底是什么身份?--------------------------------------------------------------------------------在没有实行公务员制度以前我们属国家工作人员,是以工人身份在政府部门等待转干的工作人员,以前称之为“以工代干”,也就是准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三类: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
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
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
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合法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经商户等人民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等。
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时,应当紧紧地扣住这类人员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凡具备这三个条件,且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1款和第2款列举的前两种情形的人员,即可以纳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
然而国家实行公务员制度后,我们的身份发生了变化,我们变成了“工勤人员”,这个“四不象”怪胎。
机关工勤职称工资标准

机关⼯勤职称⼯资标准如今的美好⽣活是国家政府给⼈民带的路,为了回报国家与社会,不少⼈很愿意参加政府机关单位的⼯作。
⽆论是在编雇⽤⼈员或⾮在编雇⽤⼈员都是⼤家向往的⼯作,⽽今天我们这⾥指的是有正式编制的⼯勤⼈员,⼀般分为⾏政机关⼯勤⼈员和事业单位⼯勤⼈员,前者服务于公务员系统,但不能转任为公务员;后者服务于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竞争上岗获取⼲部⾝份。
那么,机关⼯勤职称⼯资标准是什么呢?下⾯跟着店铺⼩编了解⼀下。
⼀、机关⼯勤职称⼯资标准机关⼯勤⼈员的⼯资⼀般是按⼯龄、技术等级来确定。
机关⼯勤⼈员分为⾼级技师、技师、⾼级⼯、中级⼯、初级⼯、普通⼯这⼏个等级,⼜分为32个薪级。
岗位⼯资标准为⼀级830、⼆级690、三级615、四级575、五级545、普通⼯540。
⼯资由岗位⼯资、技术等级⼯资和奖⾦构成。
⼆、机关单位对⼯勤⼈员如何定档⼀般是按⼯龄、技术等级来确定。
基本⼯资如下:1、岗位⼯资:体现⼯作⼈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和⼯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个⼯资标准。
2、薪级⼯资:主要体现⼯作⼈员的⼯作表现和资历。
专业技术⼈员和管理⼈员设置65个薪级,⼯⼈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个⼯资标准。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机关⼯勤职称⼯资标准作出的解答,并对机关单位对⼯勤⼈员如何定档这⼀个问题做出了相关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综上所述,机关⼯勤⼈员服务于公务员系统,不能转任为公务员,不是国家在编⼈员,属于政府内部任职,国家不负责管理,不拨付⼯资的⼈员。
如您还有其它相关法律问题需要了解的,欢迎致电店铺在线专业律师。
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标准

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标准机关工勤人员是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从事一般性办公室工作、后勤服务、保洁、安保等工作的人员。
他们是机关单位的基础力量,为单位的正常运转提供了重要支持。
因此,制定合理的工资标准对于激励工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工勤人员的工作内容。
工勤人员的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文员、后勤服务人员、保洁人员、安保人员等。
他们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文件整理、档案管理、办公用品管理、办公室环境卫生保洁、单位设施设备维护、安全巡逻等。
这些工作虽然不如其他职业那样高大上,但却是机关单位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工勤人员的工作环境。
工勤人员通常工作在办公室、楼宇大厦、室外等环境中,工作环境相对较为单一,但也存在一定的工作压力和风险。
例如,保洁人员需要长时间站立、弯腰、擦拭,办公室文员需要长时间坐姿工作,这些都对工勤人员的身体健康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基于以上考虑,机关工勤人员的工资标准应该合理反映其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
具体而言,我们建议制定以下工资标准:1. 基本工资,根据工勤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建议设定一个合理的基本工资标准,以保障工勤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
2. 绩效工资,对于表现优秀的工勤人员,可根据其工作表现给予一定的绩效工资奖励,以激励其更加努力地工作。
3. 加班工资,对于需要加班工作的工勤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加班工资补偿,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4. 岗位津贴,针对特殊岗位或特殊工作环境的工勤人员,可以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以补偿其在特殊环境下的工作风险。
5. 职业培训补贴,对于愿意接受职业培训的工勤人员,可以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以鼓励其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总之,机关工勤人员是机关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工作对于单位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合理的工资标准,保障工勤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激励其更加积极地工作,对于提高单位整体效益,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执纪审查中几类公职人员身份界定的问题

执纪审查中几类公职人员身份界定的问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监察对象、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职务身份是我们从事法律和纪检工作经常遇到的,但对这些耳熟能详的概念我们是否清楚其内涵和外延?作者对此进行初步梳理,希望与大家共同研究探讨。
一、公务员的范围根据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个概念本质属性有三:其一从事公务,其二纳入行政编制,其三财政供养。
相较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新《公务员法》所确定的公务员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公务员。
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其附件一《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三条明确公务员范围为七类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七类机关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什么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对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的需要为目的,主要以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职能的社会组织。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部分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等。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以及《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事业单位的分类以社会功能为依据。
现有事业单位据此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直属国务院正部级事业单位)。
工勤技能人员

1、工勤技能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身份的人那样。
2、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职责:一到五级
5、职业能力:一般职业能力、专业能力和职业综合能力。
6、知识和技能的概念
7、工勤技能岗位职能的特征:相对广泛性、相对稳定性、潜伏性。
8、工勤技能岗位职业能力对职业的影响:是胜任职业岗位的必要条件;职业实践和教育培
训是职业能力发展的前提。
9、工勤技能岗位职业能力测试:专门用于测查工勤技能岗位领域内的多种职位成功的可能
性,以及根据这种可能性病以此作为工勤人员晋级迁升的依据。
///测试内容:知识测试、常识测试、能力测试和现代办公技术应用测试。
///分为:基本常识测试、职业岗位基本能力测试、办公技术基本技能考核三部分。
马哲:
1、哲学、世界观、哲学的基本问题、。
工人身份和干部身份的区别

工人身份和干部身份的区别在社会中,人们以不同的身份角色参与着各种工作和活动。
其中,工人身份和干部身份是两个常见的职业身份。
工人身份通常指从事体力劳动或技术工作的人员,而干部身份则指在政府、企事业单位或组织机构中担任管理和领导职位的人员。
虽然两者都属于劳动者范畴,但在职责、待遇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首先,工人身份和干部身份在职责上有所不同。
工人主要从事体力劳动或技术工作,根据不同的行业和职位,他们可能需要进行机械操作、生产加工、装配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等。
相对而言,干部职责更为宽泛和复杂。
他们承担着管理和领导职责,包括制定决策、组织协调、资源调度、人员管理、指导培训等。
干部需要具备较高的管理能力、沟通技巧和战略思维,以便有效地履行职责并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工人身份和干部身份在待遇上存在差异。
一般情况下,干部的薪资和福利待遇相对较高。
这是因为干部身份通常意味着更高的职位和更多的责任,公司或组织会给予相应的经济回报以激励其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而工人的薪资水平相对较低,主要基于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关系和行业的工资水平。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些技术型工人或高级工人的待遇也逐渐提高,并与一些中低级干部的薪资有所接近。
此外,工人身份和干部身份在社会地位上也存在区别。
在许多社会中,干部身份更受重视和认可。
干部具备权力和掌握决策的机会,他们的决策和行动往往能够对公司或组织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干部通常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地位。
而工人的职位相对较低,他们的工作主要体现在具体生产和服务环节,社会地位相对较低。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对工人身份和干部身份的认同也在发生着变化。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工人是社会发展的基石,他们的劳动成果为社会提供了物质财富和服务。
对工人身份的尊重和重视也逐渐提升,一些职业技术人员甚至能够担任重要的技术顾问或高级管理职位。
同时,尽管干部身份仍然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但对底层工人权益的保护也在不断加强,以缩小工人和干部之间的差距。
工勤技能

工勤技能目录绪论 1第一节:工勤技能岗位职业能力1一、工勤技能岗位1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概念: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身份的人员,通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试,并取得等级证书的人员,他们可分为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
2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是公务员。
3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是专业技术人员。
4工勤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分类:一般分为行政机关工勤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和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从业人员。
15事业单位岗位分类: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2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的工作岗位。
2二、工勤技能岗位职业能力7职业能力:是人们从事某种职业的多种能力的综合。
可分为一般职业能力、专业能力、和职业综合能力。
8职业综合能力(8项核心能力):与人交流、数字应用、信息处理、与人合作、解决问题、自我学习、创新革新、外语应用等。
4事物运动规律的系统认识。
511技能是指一个人能够做什么,是一个人通过一定练习形成的能够完成一定任务和动作和智能的操作系统。
612能力是指能够做某种工作或完成某项任务的主观条件,这种主观条件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13工勤技能岗位职业能力的特征:1三、工勤技能岗位职业能力对职业的影响14工勤技能岗位职业能力对职业的影响:1、工勤技能岗位职业能力是胜任职业岗位的必要条件2、职业实践和教育培训是职业能力发展的前提8第二节:工勤技能岗位职业能力测试9一、工勤技能岗位职业能力测试15职业能力测试:是通过某些测试来预测从业人员的职业定位以及适合的职业类型,它属于一种倾向性测试。
16工勤技能岗位职业能力测试:是指专门用于测查工勤技能岗位领域内的多种职位成功的可能性,以及根据这种可能性并以此作为工勤人员晋级迁升的依据。
二、工勤技能岗位职业能力测试题型分析17职业能力测试题型分析:可分为:基本常识测试、职业岗位基本能力测试、办公技术基本技能考核三大部分。
10第一章政治常识 11第一节:马克思主义哲学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内涵18哲学:就是给人以智慧、教人聪明的学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府机关工勤人员到底是什么身份?--------------------------------------------------------------------------------在没有实行公务员制度以前我们属国家工作人员,是以工人身份在政府部门等待转干的工作人员,以前称之为“以工代干”,也就是准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三类: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
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
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
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合法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经商户等人民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等。
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时,应当紧紧地扣住这类人员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凡具备这三个条件,且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1款和第2款列举的前两种情形的人员,即可以纳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
然而国家实行公务员制度后,我们的身份发生了变化,我们变成了“工勤人员”,这个“四不象”怪胎。
工勤不是工种,过去通常是指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内从事驾驶、收发、打字、维修等工作的工人。
因此,工勤是与从事管理岗位上的干部(含以工代干身份)人员相对的工人身份。
它曾经与“勤杂人员”通用。
我们政府机关(包括一些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工勤”基本上含有两种成分。
一种是纯粹的工勤,即上述从事工种的那些工人;一种是因机构改革和工作需要选拔的从事管理工作岗位的工人。
这里所谈的“工勤”,主要就是这后一种。
在《公务员暂行条例》尚未制订时,政府机关一般只有干部和工人区分。
当时干部和工人在行使执法职能、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上差别不是很大。
当建立和规范公务员队伍时,严格了“公务员”与“工勤”的区别,这后一种工勤身份的人员遭受不公待遇的弊端就凸显了出来。
他们与打杂的勤杂人员混为一谈。
几年的实践证明,一些带“长”或年轻或有关系的工人,通过门路轻而易举地过度成公务员。
而一些年龄较大、机遇不好或没有关系的工勤,便成了名副其实的工勤——尽管他们至今仍在政府部门工作岗位上从事管理或执法工作。
通过竞争考试进入公务员无可厚非。
但把一些在工作岗位上任劳任怨默默无闻工作、不谙官场“潜规则”的老工勤拒之公务员队伍行列之外,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先前的《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后来的《公务员法》角度分析,都与情与法不通。
因为法规上除了规定“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可以考入公务员,并没有规定年龄偏大点的就不能考公务员啊。
看来,我们的公务员的“规范”,还是“土政策”占上风。
这些老工勤,就是被这个“土门槛”绊趴下的。
历史遗留的不合理成分,直接导致了一批原先在同一工作同一标准同一队伍同一岗位的同行“战友”分裂成“公”和“工”的界限不平等。
工勤与政府机关某些事业编制人员不同。
改革开放以来,许多政府部门机构精简和利益驱动,派生了一些自负盈亏或“全额拨款”——美其名曰“实体”的事业编制。
这种实体往往与机构裁减下来的人员有关(当然,有些事业单位是应该存在的),并被当作机构改革的“政绩”大肆宣扬。
在规范公务员制度和实施财政统一拨款的“阳光工资”后,这些非正式编制的单位便断了“皇粮”,或被“取消”抛弃或需自谋生路,职位高的领导可以转化为公务员衣食无虞,而大批担心市场残酷竞争风险将来会带来生老病死之忧的下层人员,因无法进入公务员队伍,便瞅准了“工勤”队伍。
一夜间工勤队伍壮大十几倍。
这些同志除了少数安排在一些群团组织,大都被充实到一线基层去“壮大执法队伍”了。
因为一线执法人手不足,这些同志有意无意卷入执法行列,他们不是公务员却还在继续行使着“公务员”的职能。
这是一个人为的弊端导致的必然恶果!!!!!!当然,这种局面远不是人们所希望看到的结果,但无法回避的问题出现,让我们向这种弊端编制提出了无情的质疑。
问题是这些被充实到基层和一线的工勤人员,在理论上好强调不能“执法”等规定,但在实际的工作岗位职责范围的定位却成了问题。
现在因为分成“公”与“工”,特别是实行了按级别、工种待遇的所谓“阳工资”“阳光福利”。
在公务员岗上的工勤的福利待遇减掉许多,减掉的部分被重新分配给级别高低不等的公务员身上。
工作负担没有丝毫递减(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他们无资格执法,但现实是缺了他们的人手又不行)还受到内外歧视,这是不是一次借改革之名实施的巧取豪夺“盘剥”?一线工勤同志对此有看法,是基本合理,不存在什么“牢骚”之说。
现实中许多从事工勤工作的同志的综合素质并不比许多公务员差,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效率不低于许多公务员。
遗憾的是,正是等级差别制度的蔓延,直接导致因为遗留的身份问题、年龄偏大问题、机遇错过问题等而永远丧失进入公务员行列的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等级作法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年轻一代工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工勤这个怪胎之所以变异,是与我们近几年公务员队伍改革一些弊端有关。
这些弊端的产生,直接责任的板子应该打在专门制订此类政策的有关政府部门屁股上。
因为他们不是在积极的消灭不公正和逐渐消缩小差距,而是有意无意的在制造麻烦。
其实许多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多年的同志(特别是一些老同志),在公务员名额充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按规定和条件考入公务员的。
人为的限制的后果直接反作用在现实中,打击了这些同志的工作积极性,直接诱发一些职工的不安,是与党中央提倡的和谐社会是格格不入的。
现在,在许多单位,从形式表面上看,“公”“工”队伍泾渭分明,但实质上混岗、混编混责继续存在。
许多工勤同志仍在各自的岗位上行使着与公务员的“同工”。
这种按规定似乎不合理而实际上合理的现象,为他们的工作和待遇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具体反映在如下方面:一是不能体现“同工同酬”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
比如一个工龄、年龄、学历、工作、业务、效率和主动性等与其相同的公务员比较,他的工资就低一大截。
甚至出现有的工作三十多年同志的收入甚至远远低于比他工龄都小的年轻人的收入的极度不合理的怪现象。
二是工勤的补贴不能合理体现。
例如工龄补贴。
奇怪的工龄补贴政府机关恰恰与企业相反,在企业里一个职工工龄越长工龄补贴就越高。
而在政府机关公务员的工龄补贴却明显而工勤却不能体现。
另外在医疗、房屋公积金等补贴上也有问题:因为身份笃定,年龄越大,工龄越长,这些补贴与扣除相对成反比。
现在公务员不但有阳光工资,岗位津贴,而且还有车改补贴,那些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什么都没有,只能望天兴叹。
三是工勤额外扣除“失业保险金”。
公务员没有失业保险这一块,而工勤却明明白白体现在工资条上。
这本身就令人匪夷所思。
四是公务员可以随时得到提拔升迁而工资、待遇“不封顶”,但工勤人员只能考核拿技术等级工资。
一旦达到“高级工”基本寿终正寝,更没有提升的机会。
有职称的工勤同志不能拿职称工资。
有的同志被取消中级职称工资达十几年之多,甚至工资级别比十五六年前还低两级(拿中级工人工资)。
五是一些必需的待遇工勤人员不能享受。
例如体检,过去工勤与公务员齐步走。
今年上级规定工勤剥离不在享受行列,好象工勤人员是“特殊材料制成”的。
上级这种明显歧视的作法,使工勤人员“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六是少数公务人员有意无意散布歧视工勤人员的论调。
笔者经常听到一些公务员在谈到自己××同事时,一句不屑的“他是工勤”告示外人。
这种内部得歧视也波及社会上不法分子对工勤人员行使公务时的歧视和抗拒。
七是在“工勤”人事制度上政策的“猴儿脸般的多变”,使工勤人员对自己将来的归宿颇感忧虑。
例如前几年只要年限够条件,有的工勤(或事业编制)就可以按享受公务员待遇提前退休。
而过后又把自己制订的政策全部推到阴沟里。
这种出尔反尔的“抽风”作法造成一些即将退休的工勤不能享受一视同仁的退休待遇而心理备感不平衡,也使年轻的后来者举一反三更感前途渺茫。
据笔者观察,现在许多工勤人员因为前途渺茫,绝了进入公务员行列的望。
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大幅度降低。
一些本应该进公务员的工勤的闪忽不定错位,直接反映了一些部门在制订政策上的盲点漏洞和不合理上。
人为地拉大了我们喊了20余年机构改革缩小差别的初衷,客观上扭曲了机构改革和用人制度。
当今社会上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过高提出置疑,工勤人员也被“陪绑”。
其实,工勤人员在政府机关里也是弱势群体,他们的不公,也是值得人们同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