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其合法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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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火车票站坐同价看合同定价法律原则

从火车票站坐同价看合同定价法律原则

从火车票站坐同价看合同定价法律原则【摘要】目前铁道部已经更名为铁路运输总公司,实行公司化运行管理,因而火车票的定价问题一下成为民众广为热议的问题,其中站坐同价这一被广大民众所以诟病的做法,自然也就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火车客运合同的定价权是合同自由范围内的事,但是无座与有座采取同样的票价这显然会让很多乘客感到不公平。

从法律层面看,这折射出合同定价如何规范的问题。

本文以火车票客运合同为切入点,论述了合同定价应当遵守的规则。

【关键词】火车票;无座;座票;定价一、合同定价方式的发展合同标的物具有一定价值,合同定价是其内在价值的外在反映,纵观合同的定价方式,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计划价格阶段在计划经济下,国家实行统购统销,各级政府有专门的计划生产委员会制定当年的生产计划,商品的价格是由国家根据计划需要制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相互利益博弈的机会和可能性。

(二)自由定价小平南巡讲话后,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政府的经济战略开始转移,由计划转向市场,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政府不再插手,于是出现了买卖自由、贸易繁荣的景象,商品的价格是由定价者根据市场规律、供需关系制定的,但是基本符合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价值规律。

(三)登记备案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目前国家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格为主、商家自由定价为辅、价格备案为法定程序的定价模式,这类商品由于性质特殊,如果完全市场化,将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一定不利,因而须要给予一定的限制,例如药品。

(四)听证程序随着商品私有化贸易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法制的进步,人们对于完全的自由定价逐渐感到不满,于是价格听证程序走上了历史舞台,关乎于民生民利的事项,要涨价先听证已经成为了人们法律意识中的一个常识,直到现在价格听证程序在逐渐的完善。

二、合同定价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合同定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自由定价原则合同定价的自由原则是在市场语境下合同定价的帝王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火车票价格战一一“站票”VS“座票”

火车票价格战一一“站票”VS“座票”

火车票价格战一一“站票”VS“座票”作者:赵晓妤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3年第7期火车对于现行交通来说有着不可替代的崇高的地位,特别是在这个高铁时代到来时,火车的便捷度、舒适度、可选择性都使其成为老百姓出门远行最佳选择。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自我意识等的不断增强,对火车票价格问题的讨论变得越来越激烈,尤其是反对站票与座票的同价不同命。

买到站票的旅客不甘心于付出相同的金钱却无法得到相同的待遇。

更多的人支持站票应该打折(多数人认为打五折比较合理),而不应该收取与坐票相同的票价。

铁道部对于大家的质疑,也作出了相关的回应。

基于以上情况,笔者对此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反对两者票价相同的呼声(一)定价无依据虽常乘坐火车出行,且经常买到无座票,故老百姓常疑问火车票站票的定价依据。

残障维权人士朱明建就曾向铁道部寄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希望知道站票和座票持相同票价的依据何在。

铁道部对其回应:定价的依据是《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路旅客票价表》等的相关规定,并且“票价按该列车最低票价执行”。

然而对于为何就该按该列车最低票价执行的具体原因却没有做过多的解释。

这实质上并没有答出问题的本质。

根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的规定,“旅客票价包括两部分,客票部分:分为硬座、软座客票票价;附加票票价:分为加快、卧铺、空调票票价。

”1这其中并没有关于站票价格的说明。

座票与站票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将座票的售价作为站票售价的依据。

《铁路旅客票价表》也没有对站票价格进行相关的规定。

由此,乘客们便可得出站票价格无依据的结论了。

(二)定价不合法就如前面所说,站票的定价无据可循。

无据可循的价格制定又是否合法呢?“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研究样本

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研究样本

客运列车晚点补偿制度研究摘要:在国内,铁路是咱们生活中大众化交通工具。

然而,客运列车晚点状况不时地浮现,晚点补偿制度也不完善,乘客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文章将分析铁路运送合同法律性质以及国内现阶段客运列车晚点补偿制度现状和局限性,并在借鉴国外理论和经验基本上,提出了完善国内客运列车晚点补偿制度建议核心词:客运列车晚点铁路旅客运送合同补偿一、前言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铁路基本设施建设得到了高速地发展,到,铁路营业里程达8.6万公里,占世界铁路6%。

同步近年来国内通过从外国引进高铁技术后通过自主创新,掌握了高速铁路核心技术,建设了全球最大规模高速铁路网。

当前以京沪高铁和武广高铁为代表高速铁路极大地缩短了大都市间时空距离。

据铁道部记录,全国铁路发送旅客152,451万人,比上年增长6,321万人、增长4.3%。

共发送旅客量16.8亿人,同比增长6.3%。

由此可以看出铁路旅客运送在国内日益增长地位。

但鉴于国内铁路经营体制、运力调配等因素,列车晚点状况不时发生。

这种侵权行为应如何救济,国内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

在12月1日生效实行新修改《铁路旅客运送规程》中“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状况经站长批准可在开车后两小时内办理。

持动车组列车车票旅客改乘当天其她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两小时内限制。

”和“在车上时,不同席别座位不能随意串行,除非有特殊状况并经列车长批准外,持低票价席别车票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车厢停留。

”规定引起了广大人民极为不满,以为该规定嫌贫爱富。

规定铁路运送部门对列车晚点进行补偿呼声日益高涨。

近些年来,也有不少乘客对铁路运送部门起诉,规定其对列车晚点进行补偿,但多以败诉告终。

因而,铁路运送部门对客运列车晚点补偿已是一种不可回避社会问题了。

客运列车是用于铁路旅客运送火车。

客运列车晚点是指从事铁路旅客运送列车开出、运营或到达迟于规定期间。

火车票“站、座票同价”法律问题研究

火车票“站、座票同价”法律问题研究
专 递 …… 。
人 口的流动 性不 断增 强 , 尤其 是在 节假 日和特 定 的传统节 日, 铁
然而, 针对 以上 的 问题 , 铁 路局 几乎 一致性 的答辩 称 : ( 1 ) 铁 路 的优 势就 更为 明显 , 随之而 来 的便 是一 票难 求 。然而 , 国家通 路 局没有 制定客 运票价 的权力 , 其只 能被动 的执行政府 定价 。 ( 2 ) 过铁路运 输企业 对这 一行业进 行 了全面 国有的垄 断性经营 , 单 个
两 个方 面质 疑 火车站 票、 坐票 同价的 不合理 性 , 并对 火车票 价格制 度 的完善提 出建议 。 关键 词 站 座 票 同价 合 同原 则 格 式条款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2 9 5 . 0 2 1 . 站、 座票 同价违 背 了合 同 自由原则 乘客 明知站 票座 价 , 仍然 购买车 票 , 此 行为 是否就 能推定 是
{ l } J I 占 缸金 2 0 1 4・ 2 ( 上)
◆理 论 新探
火车票 ‘ 站、 座票同 , 法律问题研究
张 燕
摘 要 近些年来, 不断有乘客 因火车票“ 站、 座同价” 而将铁路运输部 门告上法庭 , 然而, 法院在判决时却无一例外的宣告 乘客败诉。铁路运输虽为公用事业, 但‘ ‘ 站、 座同价” 这个条款是一个典型的格式条款。本文从合同法基本原则及合同效力
乘 客在 购买 火车票 时 已明确 的知道 有无 座号 、 价 格等信 息 , 这 充 乘 客 由于社会经 济地位 上的微 弱 , 没有 与铁路 局交涉 和抗衡 的能
分 的表 明其 自愿接 受乘 车条件 。( 3 ) 乘客虽 然购 买 了无 座票 , 但 力 , 因而 不得 不接 受其 并不情 愿 的条款 。 由此 可 见 , 站、 座 票 同价 当 火车 有空余 座位 时 , 无座 乘客 依然可 以使 用座位 , 如果 规定 了 合 同违 背 了合 同 自由原 则 , 即在 车票 紧张 时 , 铁路 运输部 门使 消

民国时期国有铁路“运价统一”政策述论

民国时期国有铁路“运价统一”政策述论

民国时期国有铁路“运价统一”政策述论作者:黄华平来源:《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22年第01期关键词:国有铁路;“运价统一”政策;北洋政府交通部;国民政府铁道部摘要:民国时期,中国政府基于扩充铁路业务,发展国民经济,维护社会民生,以及巩固中央集权等诸多因素,在国有铁路运价治理上推行“运价统一”政策,从民初至全面抗战爆发,前后经历了北洋政府交通部和国民政府铁道部两个阶段。

北洋政府交通部阶段,召开全国铁路运输会议,注重于运价规制和运价标准的统一;国民政府铁道部阶段则以货等运价委员会为主导,重点在于控制铁路运价权和推行“民生主义”运价。

国有铁路“运价统一”政策最终没能有效实现对国有铁路运价管制,但它在一定程度上扭转铁路运价混乱的局面,在发展国民经济和保障社会民生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契合了当时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中图分类号:F531.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2435(2022)01-0088-08 On the Policy of National Railways "Unification of Freight Rate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HUANG Hua-ping(School of History,AnhuiNormalUniversity,WuhuAnhui241002,China)Key words:national railway;Policy of "Unified Freight Rtes";the Transport Ministry of Beiyang Government;the Railway Ministry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Abstract: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the Chinese government implemented a policy of "unification of freight rates" in the management of state-owned railway freight rates based on many factors such as expanding rail- way business,developing the national economy,maintaining social people's livelihood,and consolidating centraliza- tion. The policy underwent two stages from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outbreak of the Anti-Japanese War:the Transport Ministry of the Beiyang government and the Railway Ministry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The Transport Ministry of the Beiyang government organized national railway transport conferences,focusing on unifica- tionof freight rate regulation and freight rate standards while the Railway Ministry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was led by the Freight Rate Committee,focusing on the control of railway freight right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peo- ple's livelihood" freight rates. Although it ultimately failed to control freight rates,the policy of “unification of freight rates" reversed the chaos of freight rates in China to a degree. It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a- tional economy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people's livelihood,and it was also in line with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s of social development at that time.民國时期的国有铁路“运价统一”政策,自清末开始萌发至北洋政府交通部召开铁路运输会议之时始成风气,全面抗战爆发后被迫中止,是近代中国政府治理铁路运价的基本政策,也是铁路运价管制的初次尝试。

坐着还是站着——质疑火车客运站票座票同价

坐着还是站着——质疑火车客运站票座票同价

被告的杀手锏其实 《 是 合同法》 上的
自愿 原 则 , 院 的 最终 判 决 主 要 也 是依 赖 法
怀 着忐忑的心情 ,原告被迫进 入 了 审判过程 此 案的基本性质 , 无疑 是一个 关 于争执价格 条款 的客运合 同纠纷。他
于此—— 发售车票的价格 、 时间、 车次、 有 无座 号等信 息均在购票 前向乘客作 出了
告 方不当地 利用 了 自己的优 势。一 方
近 日, 成都市人大修改相关规定, 将人大代表举行会议期间的提案权扩大至闭会期 间, 使人太代表履行职责进入 “ 全天候” 的新阶段。( 8月 1 l 成都商报 》) 4E《 成都市人大通过修改 “ 代表议素” 的定义, 取消 了原定叉中的 “ 举行会议 时” 和
作 为被告的铁路局 同铁路 运 输法院在 财
告位移距 离及 所乘车型 等确 定的 票价收 取票 款 。 没有过错 , 据 《 根 铁路 客运运 价 规则 》 规定 。 火车票的定价权在 作为政 府
主 管部 门的铁 道部 。因此 , 依笔者之 见
铁 道 部 可 以成 为 此 案 的 共 同被 告 。这 样
存在之怪现状 至少违反 了一个连 三 岁小
弦也懂的逻辑: 同样的价钱 获取 的却是差
免有些 出八 实际上 , 照卧铺与座票在 参 票价上的 巨大差异 ,站票 同座票的价格
也 应 当是 拉 开 一 定档 次 的 .这 主要 是 由
别甚 大的待遇。待遇落差之大, 建议 制定 火车票价部 门的掌权 者亲 自站一 次中长
还 5元 的差 价 ,这 与 显 失公 平 的 主 张 难
们有理 由认 为这种 现象甚至是与 国情 背
道 而 驰 的 … 巷之 , 此种 不知 打 何 时起 就 已

2024火车购票规则

2024火车购票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火车购票规则一、在线购票成为主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购买火车票。

2024年,在线购票将会更加便捷和流行。

乘客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第三方应用程序以及各类互联网平台购买火车票。

未来还可能出现更多种类的购票方式,例如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直接购买车票等。

为了保障乘客的权益和安全,购票平台将会加强信息安全和防止诈骗的措施,确保乘客购票的过程安全可靠。

二、持续推行电子客票传统的纸质车票将会逐渐淘汰,电子客票将成为主流。

2024年,乘客可通过手机、电子设备等手段携带电子客票,无需再担心丢失或损坏车票的问题。

这不仅方便了乘客,也降低了环境负担,符合绿色出行的理念。

电子客票还有利于火车站管理,提高了检票效率和安全性。

未来,电子客票可能会继续发展,加入更多功能,例如实时车票查询、座位选择、乘车提醒等服务。

三、加强票务管理和监控为了保证火车运行的顺畅和安全,2024年将更加加强票务管理和监控措施。

各个车站和车辆将配备更先进的票务系统和监控设备,实时掌握乘客信息和车辆位置,确保乘车的安全和便捷。

票务管理部门还将加强对售票渠道的监管,严厉打击黄牛党、虚假广告等违规行为,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四、优化退改签服务在2024年,火车购票规则将进一步优化退改签服务,满足乘客多样化的出行需求。

乘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行程,提高了出行的便利性。

未来可能会推出更多优惠政策和服务,例如团购优惠、早鸟购票等,激励乘客提前购票,节省出行成本。

2024年的火车购票规则将更加便利、安全和环保。

通过在线购票、电子客票、加强管理和监控以及优化退改签服务等措施,将为乘客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推动火车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火车出行变得更加便捷、舒适和便宜,成为人们首选的交通方式。

第二篇示例:2024火车购票规则2024年,火车购票规则依然是我们出行的重要规范,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火车购票方式也在不断地变革和升级。

时评作文:“动车让座”

时评作文:“动车让座”据《华西都市报》报道,5月3日中午,在从达州到成都东的D5185次动车上,四川达州石桥八旬老人李某,准备到华西医院看病,因节后人多只买到达州到营山座位,后借座邻座。

到南充后,被刚上车的年轻貌美女大学生“请”起来,老人女儿恳请能否挤一挤,被拒。

老人挽扶着往后走,后面两排年轻人也没有起身让座。

大约5分钟后,前面一中年男子将老人让到自己位置。

老人女儿说:“年轻人啊,应该多学学。

”结果遭到美女反击,“坐自己位置错了吗?!”后感觉委屈的大学生流着泪给朋友打电话讲遭遇。

到底该不该给老人孩子孕妇残疾人让座的问题,其实争论很久了,但是,目前对于坐公车似乎形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坐公车让座是美德,而且,一般的人也会让座,但别人不让座,也没有错,毕竟,有时年龄真不是决定让座的唯一标准,有疾病的,有体质甚至比老年人还弱的,有的确实辛苦了,需要坐一坐解乏。

但是,绝大多数的人还是愿意让座,毕竟,坐公交车的距离相对比较短,年轻人一般能够承受,而且公交车的座位有限,大部分人不会有座位,但即使如此,老年人也不该倚老卖老,不让座就骂就打那是不应该的,同样需要谴责,因为别人没有义务,何况,老年人应该是年轻人学习的榜样,年轻人正是在老年人的示范下成长起来的。

但是,现在,坐动车或火车、高铁等长途交通工具,遇到老年人该不该让座呢?丁丁认为,对于这类现象,我们首先要弄明白几个方面的事情:一是长途交通工具卖站票那是车站或车主的责任。

对于火车、动车、高铁等长途交通工具,乘客一般都要坐几个小时的时间,每个乘客都应该有自己的座位,如果供应站票,那是车站和车主的责任,这也应该属于超载的行为,有关部门应该打击,因为一辆车应该有多少座位,那是经过有关部门核定的,这才是科学的,所以,车站和车主就不应该卖站票。

出现这样的情况,那是车站的问题,应该找列车长或乘务人员,由他们负责解决,而不应该将责任推给乘客,正如坐飞机,上飞机的每一个人都有座位,没有座位的不能上飞机,或者由机务人员进行协调解决。

分析高铁站票和坐票价格为什么一样,生活中的经济学

分析高铁站票和坐票价格为什么一样,生活中的经济学
每次坐高铁,经常买站票(可见那些造谣上座率低得人有多可恨),最心疼的站票和坐票一样价,明明我站着,他坐着,我还给他一样的钱,铁道部怎么这么狠呢??
回去好好分析一下,突然觉得这么件小事其实很真的很有意思:
倘若火车票站票和坐票价格不同,例如站票120 坐票200
那么,肯定会出现这种情况,当座位没有坐完的情况下,有人为了省钱,选择站票,而不要坐票。

且不说大量的站票,对火车管理不便,对资源浪费,更有趣的事,当座位空着的时候,肯定买了站票的人,会选择坐没有人坐的位置。

经历春运的人都知道,买了票最烦人的是旁边买了站票的往你身上挤,甚至和你蹭座位,你一上个厕所,他都能坐在上面歇息三分钟。

那么如果站票和坐票价格不同,大家争着买站票,导致座位空着,那么必然会出现大量的人买站票,却坐了座位。

这不仅仅对铁道部收入大大损失,同时也是对买坐票人的极大的不公平。

那么有人说,为什么不规定在坐票卖完之前,不能卖站票。

等坐票卖光了,然后再卖便宜点的站票如何。

这个看来也很有道理,但同样可以钻空子。

因为,火车站是可以退票的,一般退票可以退80.%。

那么这个时候,我买一张站票,买一张坐票,在火车开车前几分钟,甚至委托他人代退票。

等我上车,只有我知道那个座位是没有人的,同样可以以站票的价格上坐上座位。

那么仍然有人说,那么将站票提高到161,这样就没有人钻空子了啊。

的确,联合上面这个政策,这样确实是个好法子。

我采取先买票占座,后退票,虽然以站票坐了座位,收获19远,但是我退票损失达到20元。

肯定没人这么干。

那么为什么铁道部不这么做呢。

火车票站票座价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火车票站票座价若干法律问题探究念朝营【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乘车外出的时间越来越多,火车因其自身的优点被普遍认可,铁路运输业也因此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但是,由于火车票引发的纠纷也逐年增多,尤其是火车票站票座价问题更是被谈得沸沸扬扬。

本文将从合同法以及经济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people go out by train more and more often.Train is adopt as transportation more common because of its own merits,thus railway transportation develop rapidly.But disputes attribute to the price of ticket are also in-creasing year by year,especially that the problem of price between standing tickets and seating tickets has caused great discussion.The paper will discuss the related contents with following points: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contract law and economic law.【期刊名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4【总页数】2页(P28-29)【关键词】站票座价;公平;平等;自愿【作者】念朝营【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 81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6一、站票座价存在的原因《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火车票由客票和附加票两部分构成,客票部分为软座、硬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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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其合法性探讨
[摘要]近年来,“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涉嫌违法”的讨论成为一大热点。

消费者、铁路企业站在各自的角度发出了不同的声音。

笔者从《价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探讨,通过与公交、地铁等其他城市交通工具比较,认为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是铁路企业的自主行为,符合交易习惯,与现有法律规定不冲突。

[关键词]站票;合法;交易习惯
一、引言
从2006年丁昌祥认为铁路局规定站票和坐票同样的价格,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交易原则为由状告北京铁路局开始,“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涉嫌违法”一直占据着民意的制高点,个别消费者更是拿起法律武器状告铁路企业,希望法律给个说法。

那么,火车站票坐票同价是否真的违法呢,笔者对此探讨如下:
二、站票坐票同价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一)《价格法》第三条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第十项规定,国家铁路客运价格由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定价。

原铁道部制定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旅客票价包括客票和附加票两部分,客票部分分为硬座、软座客票;附加票分为加快、卧铺、空调票票价。

同时该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旅客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按照旅客旅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确定。

(二)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铁路票价属于政府定价范畴。

但是《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里并没有规定站票的价格,由于没有政府定价,长期以来铁路运输企业为满足广大旅客的运输需求,只能比照坐票的价格出售一定比例的无座车票。

(三)不论是2013年3月成立的铁路总公司,还是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先后成立的18个铁路运输局(公司或集团公司),都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

众所周知,在私权领域,法无规定则自由。

既然政府没有规定站票的价格,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市场的需求将火车站票比照坐票的价格出售完全是一种企业自主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三、铁路企业没有垄断交通运输行业,站票坐票同价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
(一)持站票坐票同价违法观点的认为,站票坐票同价违反了《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

其理由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显失公平。

铁路部门是垄断行业,铁路企业在出售站票的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优势迫使旅客接受不公平的车票价格,这样订立的售票合同是显失公平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平等、公平交易权。

(二)什么是垄断呢?有关解释为:垄断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

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不论是从词条的解释还是现实生活中看,铁路企业既非完整意义上的垄断企业,更没有垄断交通运输行业,人们出行完全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出行方式。

如旅客从广州至长沙,除了可以选择乘坐火车,还可以选择乘坐飞机或者自驾车,即便是选择乘坐火车,也可以根据需要乘坐高铁或者普通列车。

对于购买站票的乘客来讲,自愿买站票本身就说明:自己经过权衡其价格、安全、时间等综合因素觉得即使选择火车票站票的性价比也优于别的交通工具。

即使是自己觉得站票坐票同价不公平,也是自愿行使自由处分权,自愿对消费权益的一种让渡。

否则的话,觉得站票价格不合理,完全可以去选择别的车次的坐票,甚至可以根本不坐火车,改买汽车票、飞机票出行。

(三)在市场经济下,同样的价格是否必须得到同样的服务呢?同样作为交通工具的民航,乘客由于购票的时间不同或者购票的代理机构不同,同航班同等级的机票价格有的可能是5折价甚至更低,有的旅客可能是全价,但享受的服务和发生的位移却完全是相同的。

社会生活中这种现象比比皆是,同厂家生产的同质地商品,不同的商家销售的价格不一样,但消费者所获得的服务却是相同的。

(四)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公平是权益制衡的结果,公平只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者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站票坐票同价显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

四、站票坐票同价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应依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众所周知,如今现代城市不论是地铁还是公交,每天早晚上下班高峰期人满为患是不争的事实。

同样作为交通工具,不管是城市公交、地铁,还是轮渡,都是站票坐票同价。

为什么唯独火车站票坐票同价成为众矢之的呢?有人解释为,因为地铁和公交卖的其实不是站票,而是一种对座位“先到先得”的自由票,手快有,手慢无,而且随着人员流动,随时有机会找到座位。

当然,对于乘客而言,有无座位所享受到的服务质量确实还是有区别的,但一来先抢到座位的人通常要等候更久的时间,二来票价本来就不高,三来这种服务质量的区别与长途运输相比并不大,所以不需要用票价的差别区分。

细细分析,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其一,火车票的坐票也是“先到先得”,每趟列车总是先出售完坐票后再出售
站票,并且在火车上随着人员的流动,站票旅客也有机会找到座位。

其二,乘坐城市公交一般不区分乘车远近,都是收取相同的金额,有的可能只乘坐一个站,有的可能乘坐十几个站,而有座的乘客(排除老弱病残等旅客)基本是在公交起点站上车的旅客,其投放相同的货币不但能享受有座服务而且可能乘坐的区段更长,是不是更违反合同的公平原则?其三,表面看来公交、地铁票价不高,服务质量的区别不大,按照绝对公平原则的观点来看,实质上乘客所受到消费权益受损更大。

在一个年度里,就其站着乘坐公交、地铁的累计时间会比站着乘坐火车的时间多得多,只不过因其享受的服务被化整为零,人们对其区分度感觉不明显而已。

(二)由此看来,站票坐票同价并不是铁路部门的“专利”,如果认同实行站票坐票同价的公交、地铁等交通工具合法而唯独认为火车站票坐票同价不合法,用不同的法律标尺度量同样的运输合同行为,对铁路运输企业是不公平的。

众所周知,站票与坐票同价是交通运输业的惯例,已成为约定成俗的交易习惯。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交易习惯依法受法律保护。

五、结论
铁路企业出售站票性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完全遵循了契约自由原则。

旅客在购买时已同意站着乘坐火车,符合合同依法成立生效的要件。

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安全地将旅客运输到客票所载的目的地,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

站票坐票同价作为铁路企业的合法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雷孟林.运输合同法总论[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
[2]杨连专.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研究[J].法学,2004.
[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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